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公开信息条例实施细则,本文共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超级大美女”提供。
篇1:企业公开信息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公开信息条例实施细则
为提高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公司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以及《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供电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
2、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包括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
3、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包括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4、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包括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公布的日期为次季首月20日前。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流程详见附件)
二、公开信息的方式
(一)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公司对外网站上发布。
(二)信息公开年报,
每年3月5日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公司对外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华东能监局)。
三、管理机构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审查、报送工作。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营销部
7月28日
附件: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电力用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一口对外”的原则设专人负责受理电力用户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申请与企业用户相关的`信息需一并提供申请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代表个人的需一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申请人为个人时,不受理与企业信息有关的申请。
2. 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原件)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3. 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各单位现场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请,原则上不予直接受理,但应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业务申请办理事宜。
二、资料审查
对于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需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完备,对于资料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提示申请人补正后再次提交。
三、资格审核
对于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需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即是否属于用户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的需要;对于不能说明信息正当用途的,应拒绝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向电力用户说明拒绝理由。
四、公开原则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公司有明确统一规定的,应由专人直接答复。无明确统一规定的,应按信息报送的原则对答复内容进行保密性审查,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明确答复,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五、答复要求
1、答复时限: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公司营销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可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非我公司信息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应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篇2: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篇3:政府公开信息条例
给老师的一封表扬信
尊敬的****幼儿园领导和老师:
我是贵园亲子班悠悠小朋友的家长,这天是怀着一颗十分感激之心给你们写这封信的。
说实话,和许多家长一样,在孩子入园前,我们也感到十分的困惑,因为幼儿园是孩子接触社会,参与群众的第一步,不明白如何帮忙孩子走好这关键的一步,尤其我们是去年才入住到****的,对于悠悠来说,那里完全是陌生的。在老师们的耐心照顾和正确引导下,悠悠就跟变了个人似的,突然之间长大了,懂事了许多。
他养成了很多良好的生活习惯,回家先洗手,勤喝水,玩完玩具会放回去,在家里不吃菜,在幼儿园却吃的相当好。独立潜力也在不断提高,能独立按时睡觉,吃饭时也很规矩,不用大人帮忙,自我能做的事情自我做。记得最清楚的就是“我们老师说”:爸爸下班回家了,爸爸辛苦了,我给爸爸倒水,搬凳子;吃饭后帮妈妈洗碗、扫地;出门时帮妈妈拿东西,大东西拿不动就拿小的;懂得好东西要分享,有吃的先给爸爸妈妈,自我吃小的。记得于老师说过一件事也叫我很感动,在幼儿园看到于老师总是站着,便搬来小板凳叫老师坐,吃水果的时候也要分给老师吃,这么小的孩子能想到老师,怎样能不叫我们做家长的感动和欣慰呢?和小朋友一齐玩时不仅仅玩具能够分享,还懂得交换,“我们能够交换玩具玩吗”。
悠悠原先上学的时候总是很不情愿,一步三回头,看到老师也不愿意问好,大人提醒也不管用;此刻只要老师来开门,他每一次都要冲上去和于老师大声问好,于老师总是站在门口迎接并呼喊孩子的名字,接过孩子的书包,可亲热了,和妈妈再见后头也不回的走进教室,于老师脸上始终洋溢着母爱般的笑容,一向温暖着我们的心。
老师还耐心的跟我们讲解孩子在园的表现,悠悠有些害羞,贾老师说能够带他多出去和小朋友们玩,此刻到了外面不管认不认识,和大部分孩子都能玩到一齐;老师上课的时候孩子坐不住,而且注意力不集中,贾老师说能够叫他多玩些静的游戏,经过老师的指导悠悠此刻能够很专心的听老师上课,即使是在家里玩一种玩具都能玩很长时间;于老师说养成良好的习惯能够让图画书来帮忙,此刻悠悠不仅仅有良好的阅读习惯,而且语言表达潜力也有显著的提高;于老师说要培养孩子的表现力,悠悠刚来幼儿园的时候不仅仅害羞而且胆小,我们就带他多参加亲子活动,鼓励他上台表演。
她们不仅仅要教授教学课程,还要关心孩子的“吃喝拉撒”,工作量很大,十分辛苦,但她们毫无怨言。刚开始悠悠在幼儿园尿裤,拉粑,于老师都给洗干净了。有的孩子不管怎样哭闹,不管有多么难缠,老师从不对孩子大喊大叫,而是向对待自我的孩子一样,不厌其烦,认真引导,老师们在孩子身上倾注了多少心血和爱心!这种充满人性化的教育管理方式,让我们这些家长很放心。
孩子身上承载着我们全部的期望,很幸运孩子遇上这么好的老师,没有老师这段时期的指导我们年轻家长的育儿方法不会有很大的改善,孩子不好的行为要先从家长身上找原因,对孩子不打骂,小孩是很讲道理的,不放纵、娇惯孩子,教育方法和幼儿园结合,做到家园统一,良好的习惯能够让孩子受益终生!微笑,挂在孩子们的脸上;感激,流进母亲们的心窝。
我们衷心感谢幼儿园的于老师、贾老师、郝老师及教育过、关心过、帮忙过悠悠的所有老师!感谢园长的辛勤工作,感谢园长领导出这样出色的幼儿园!有了你们,我们看到了孩子完美的未来!
祝福老师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悠悠家长
20xx年xx月xx日
家长给幼儿园的表扬信
尊敬的一幼领导及小三班的老师们:
您们好!我们是贵园小三班XXX的家长,这天是怀着一颗十分感激之心给你们写这封信的。
孩子来园已经快一年了,这期间孩子的进步和改变让我们做家长的感到个性欣慰,我们十分感谢李老师等多位老师对孩子耐心细致的教育。
回想儿子近半年来的成长过程,我们做家长的心理百感交集,孩子比较任性、内向,在家自由自在惯了,从不喜欢上幼儿园到喜欢上幼儿园,热爱老师和小朋友,这与幼儿园的师资和素质教育是分不开的,这些都离不开园长的直接领导和老师们的共同努力。
李老师作为班主任为人谦和,对孩子们和蔼可亲、一视同仁,从不歧视捣乱的孩子;对家长周到热情、有问必答,整天与孩子们相伴左右。不仅仅要教授教育课程,还要关心孩子的生活,十分辛苦,但她总是面带笑容地把快乐带给家长和孩子们。还有小三班的卫老师和何老师,他们看上去很年轻,但对幼教事业个性专业,精心呵护着每一位幼儿。
一天天过去了,几位老师用自我的爱心和智慧把一个不懂事的、调皮任性的孩子教得基本自立了,他养成了很多良好的生活习惯,如回家先洗手,勤喝水,玩完玩具会放回原处;在家里不吃菜,在幼儿园却吃得相当好。独立潜力也在不断提高,能独立按时睡觉,吃饭时也很规矩,不用大人帮忙,自我能做的事情自我做,懂得好东西要分享。孩子每一天回到家说的最多的就是李老师、卫老师、何老师可好了,孩子的话让我们感动——感谢老师们对孩子无微不至的关心、爱护和教育,我们为孩子的快乐和进步而高兴,也为当初选取晋中一幼而高兴,为孩子能有这样的良师益友而欣慰。
最后,再一次感谢小三班三位年轻漂亮的老师,孩子们的成长离不开你们的心血,也再一次感谢晋中一幼的领导,多谢您们培养出这样优秀的老师,有这样优秀的领导和老师相信晋中一幼会越办越好,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示范幼儿园。
祝福老师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XXX全家敬上
20xx年xx月xx日
表扬幼儿园老师的信
尊敬的**幼儿园的领导及***班的全体老师们:
你们好!
我们是**班***小朋友的家长。首先十分感谢**幼儿园**班的*老师、*老师、*老师和*老师!在你们近三年的细心呵护下,**在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十分的健康、阳光和懂礼貌。“火车跑的快,还需头来带”,在此,一并感谢幼儿园的全体领导,是你们带的好头培养出了这么优秀而全面的老师们:她们不仅仅自身优秀、业务精湛,而且对孩子们的教育启迪方法及班级活动思路也别出心裁,使孩子们在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同时在不一样领域的知识汲取方面也收获颇丰。
孩子来贵园已经快三年了,这期间,孩子各方面的进步和改变让我们做家长的感到个性欣慰,很多次都想写信感谢多位老师对孩子耐心细致的保教工作,然而由于工作原因一向拖至今日。此刻,孩子即将从幼儿园毕业了,回想儿子入园近三年来的成长过程心里百感交集!对老师们为孩子的辛苦付出更是心存感激!
三年来很多次由于工作较忙接孩子很晚,辛苦一天的老师们总是满脸笑容毫无怨言,以前有几次由于太晚老师们干脆带着孩子一齐开会,作为家长在歉意的同时很为有这样的老师而感到骄傲和放心!平时,如果孩子不舒服没办法上学时,老师们总是在百忙之中打电话询问孩子的状况,关切之情令人感动!老师们为人谦和,对孩子和蔼可亲,对家长周到热情,她们不仅仅是孩子的好“妈妈”,更是孩子和我
们的好朋友!此刻**在老师们的帮忙下,性格变得更加开朗热情,喜欢上了绘画,爱上了英语和数学,语言表达潜力也有了很大提高,而且胆子比以前更大了,也更懂礼貌了。我们真为孩子的快乐和进步而开心,也为当初选取**幼儿园而高兴,为孩子能有这样的良师益友而欣慰!此刻,孩子很为自我的母校及老师们为荣;期望不久的将来,你们也能以孩子进步和成功为傲!
我们明白,老师是孩子心中的太阳,照耀着每个角落,影响着他们的人生……你们在平日劳累的工作中付出了太多的心血与爱心,我们家长无以回报,仅用“感谢”两个字,不能足以表达我们的情绪,可确实,翻遍全部字典,仍找不到更确切的词汇,只好再说:老师们,你们辛苦了!感谢,再感谢!感谢你们对孩子们爱心、关怀、辛勤的教育和帮忙!
最后,再一次感谢**班的全体老师及教育过、关心过、帮忙过、欣赏过***的所有老师,孩子的成长离不开你们的辛勤付出!也再一次感谢幼儿园的领导,多谢你们培养出这么优秀的教师!有这样优秀的领导和教师,相信**幼儿园会越办越好!
此致敬礼
***家长
20xx年xx月xx日
篇4: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十二条 (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篇5:浅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浅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现代环境管理强调公众参与.其前提是环境信息对公众的公开.企业主动披露其环境信息属于其中一种方式.本文通过阐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对于环境改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针对中国现阶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借此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作 者:陈炳基 冯妙虹 Chen Bingji Feng Miaohong 作者单位:陈炳基,Chen Bingji(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广州,510030)冯妙虹,Feng Miaohong(安社(广州)环保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145)
刊 名:环境科学与管理 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 32(11) 分类号:X32 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问题 建议篇6:《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依法理财和财政服务水平,努力打造“阳光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31号)、《湖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信息,是指澧县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布财政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完整、注重实效、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成立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附件1:澧县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由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
(一)办公室牵头协调全局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局内各单位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媒体、信息刊物、机关公告栏等方式发布财政信息,统一受理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税政法规股负责财税政策、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行政权力运行等财政信息对外公开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局相关单位做好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有关工作;
(三)预算股负责拟公开的预算信息制作、提供、审核等项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局相关单位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拨付、执行等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局内各单位负责制作、审查、提供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拟公开财政信息,协助牵头单位做好财政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五)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公布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和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网上信息的编辑录入及信息公开审批程序的履行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包括财政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附件2: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财政信息的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件3: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本单位公开信息保密审查责任,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财政信息公开联络人,具体承担本单位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附件4:澧县财政局信息公开联络员)。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财政信息分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类
1、单位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
(二)动态信息类
1、经澧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3、各单位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政务公告、公示、财政工作简报;
4、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投资评审、资金分配、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结果反馈,包括批复、通知、决定、回复、通报等;
5、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6、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系统综合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回复工作情况;
8、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9、财政改革进展、做法及成果;
(三)政策制度类
1、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管理制度;
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事项;
3、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信息类
1、县委、县政府关于思想作风、满意政府、机关效能、文明创建、综治维稳等重大中心工作;
2、财政年度专项治理行动(财政管理年、财政精细化管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不予公开。主要包括:
(一)尚未解密的财税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等;
(二)未经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草案、决算报告;
(三)涉及军工、维稳、安全、政法、现役及预备役部队等特殊专项经费安排使用情况;
(四)正在起草、讨论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正在调查、核实、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社会稳定的政府财政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局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 属于财政公文的,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单位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属于非财政公文的其他财政信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选项。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属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澧县财政局门户网站(网址:WWW.LXCZ.GOV.CN);
(二)县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县委办、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四)政务中心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局机关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六)《澧县财政》、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及财政法规汇编;
(七)局对外服务窗口设置的便民服务措施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财政信息的形式
其中,澧县财政网站为财政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三条 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财政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财政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主管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各单位按本细则或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将财政信息汇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加工整理,填具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方式;(附件5: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
(三)信息中心向信息提供单位进行内容核实和保密审查,按第五条规定提请责任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分管领导审签,重要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签,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可以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将财政信息提请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附件6: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
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办理程序:
(一)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受理申请当日,办公室填报《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附件6),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提出拟办建议,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批,交相关单位办理。交办时注明办理时限,办理时限一般为12个工作日。
(二)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申请公开事项,提出答复意见,征求税政法规股意见后,填报《澧县财政局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签,重要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签。
(三)答复。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及有关材料由承办单位存档,同时抄送办公室、税政法规股备案。1、属于已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途径。2、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3、属于不予公开信息,向申请人说明原因。4、申请内容不够明确,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 5、不属于本局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6、申请信息不存在,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因工作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主动公开。1、基础信息、政策制度公开实行扣分制。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须提供公开信息,超出时限的,分别由办公室、会计法规监督科负责清理登记和书面提示,年终考核予以扣分。2、动态信息、其他信息公开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财政信息报送任务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加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扣分;
(二)依申请公开。对公开申请超时处理或不予答复的,实行扣分。全年办理较好的适当加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通报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7:公开信息
各市县财政局、xx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x〕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相关要求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转自第一公文网:gongwen.1kejian.com]
二、还未在xx省政府网站群内容管理平台申请采购信息发布账号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交账号申请表,账号申请咨询电话。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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