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普通本预科招生章程

时间:2023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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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西南民族大学普通本预科招生章程,本文共11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本文原稿由网友“Cc的小鳄鱼”提供。

篇1:西南民族大学普通本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规定,为确保学校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西南民族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 forNationalities),是中央部委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民委主管,是国家民委与教育部、国家民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院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标代码:10656。

第三条 学校主要教学校区为武侯校区和航空港校区。武侯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6号;航空港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航空港开发区大件路文星段168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小组。

第六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28)8552352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学校计划招收本科生6940人,预科生455人。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办学宗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与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商定调档比例及其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时,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即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江苏省进档考生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并按“先分数后等级”择优录取;其余省(区、市)进档考生依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条件下,专业分配优先原则: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民族;③相关科目成绩,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学校认可艺术类省级统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在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有固定投档录取规则要求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学校认可体育类省级统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在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有固定投档录取规则要求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藏文)、藏药学和法学(藏汉双语)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藏语文基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彝文)、中药学(彝药学)和法学(彝汉双语)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彝语文基础。具体要求以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民族学(藏学)专业为藏语零起点班,免收学费,且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入学以后原则上不能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八条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订单定向招生计划,面向四川省招收加试藏文的考生,具体要求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被录取的订单定向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甘孜州相应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未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订单定向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毕业时由甘孜州负责安排就业。

第十九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进校后须加试徒手画。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要求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具体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审慎报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美术学、雕塑、表演、音乐表演、舞蹈类各专业1元/年;动画、摄影专业9600元/年;绘画、艺术设计类各专业7200元/年;音乐学(师范类) 专业6000元/年;建筑类各专业6600元/年(五年制);普通理工类各专业4900元/年;普通文史类、农林类、体育类各专业4400元/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各专业2000元/年;民族学(藏学)专业免收学费;预科班(含代培外校预科)专业3000元/年。住宿费标准:每人800-1200元/年。最终收费标准以四川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有关规定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网址:zsjy.swun.cn)。招生咨询电话:(028)8552。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2:西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现有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西北新村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榆中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邮编730124。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预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预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西北民族大学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生源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研究拟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对招生生源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八)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预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31个省(区、市)招收各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例,具体以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档等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录取时,同等分数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对英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外语、文综、语文、数学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汉语言(藏汉翻译、蒙汉翻译、维汉翻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英语(蒙英双语)、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工商管理(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 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汉语言(藏汉翻译、蒙汉翻译、维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区、市)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在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省(区、市)录取最低控制线后,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考生体育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问题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分数下,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如下: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 学年;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2500元/学年;民语类理科和英语(蒙英双语)专业3000元/学年;新疆文、理预科30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专业20000元/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

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在新生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编:730030

学校网址:www.xbmu.edu.cn, 电话(传真):0931-2938300,电子信箱:zsb@xbmu.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931-2938568。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西北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篇3:中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以下简称预科)、港澳台侨等。

第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本预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招委会是学校本预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相关具体工作,设若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招委会下设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为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服务、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情况。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时,将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先根据实考分再根据相关单科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相关单科成绩优先原则另行公布。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江苏省,普通文理科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不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对内蒙古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专业测试成绩认可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考生中,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投档原则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为准。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预科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与本科同时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本科计划后再录取预科计划,且只招收填报了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一条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入校新生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每学年9月按照学年制学费标准分为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预收,每学年第二学期根据选课学分数据实结算。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经我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附:我校普通收费项目及标准:www.scuec.edu.cn/s/33/t/902/a/90503/info.jspy)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zsb.scuec.edu.cn或校园网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4:广西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广西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民族大学普通本科、专科和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民族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民族大学(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国标代码10608,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色和国际特色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公办全日制)。具有博士、硕士、本科、预科、专科(高职)等培养层次。学校现有东、西两个校区,东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西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58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预科、专科(高职)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和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民族比例不匹配、人口较少民族生源不足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平行志愿投档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招生计划100%~110%的比例进行调档;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招生计划100%~150%的比例进行调档。

第十三条 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投档的非艺术类和非体育类专业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招收的广西第二批次少数民族考生比例为65%。其他批次、省外招生录取及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不受民族成份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对广西11个世居少数民族,在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条件下,确保录取一定数量的各世居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英语、法语、翻译三个专业的考生,必须英语口语测试成绩合格(不组织高考英语口试的省份除外)。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英语口语测试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事业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培养模块)专业,只录取男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四肢健全,身高160cm以上(含),左、右眼裸眼视力4.5以上(含),矫正视力4.9以上(含),肝功能检查符合国防部《应征青年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合格要求,无色盲色弱、传染性、先天性疾病,无明显疤痕、斑痕以及纹身等。

第二十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

一、对投档考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术科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在体育术科考试成绩相等的条件下,依次按全国普通高考成绩和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身高要求:男性170cm以上(含),女性160cm以上(含)。专业成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身高要求,放宽条件为:体育术科考试成绩排名全省前三名,男性身高不低于166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

参加20广西民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确认的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国家一级运动员考生,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合格,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通过这一项政策录取的国家一级运动员考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队总数的20%。

二、未通过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录取的国家一级运动员考生和所有国家二级运动员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文化考试(简称“高考”)。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准)的考生,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通过这一项政策录取的考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录取高水平运动队总数的30%。

三、未通过以上第一、二点录取的考生,高考成绩需达到生源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准),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一、对广西区内已投档考生

(一)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舞蹈学专业,以广西艺术统考成绩和全国普通高考成绩综合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广西艺术统考成绩×80%+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20%。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以广西艺术统考成绩和全国普通高考成绩综合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广西艺术统考成绩×70%+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30%。

(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以广西艺术统考成绩和全国普通高考成绩综合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广西艺术统考成绩×60%+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40%。

二、对区外已投档考生

(一)年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我校2017年校考成绩合格。所报专业有省级统考(联考)的,必须统考(联考)成绩合格。

(二)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舞蹈学专业,以校考成绩和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综合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校考成绩×80%+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20%。

(三)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以校考成绩和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综合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校考成绩×70%+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30%。

(四)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以校考成绩和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综合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校考成绩×60%+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40%。

(五)在校考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生源所在省艺术统考本科合格和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三、在艺术统考、校考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依次按全国普通高考文化成绩和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无色盲、色弱、夜盲。

五、身高要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含),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含);专业成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身高要求,放宽条件为:省考或者校考专业成绩排名全省前三名,男性身高不低于166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其他艺术类专业不作身高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将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本人志愿和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面向广西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普通民族预科班招收广西区内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学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科生按所修学分收取学费,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专科(高职)、普通民族预科班按学年制收费,各专业每年预收学费如下:

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壮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瑶语)、民族学专业免学费。

二、政治学与行政学、中国共产党历史、社会学、社会工作、历史学专业4600元/年。

三、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5000元/年。

四、知识产权、人类学、法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教育学、体育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编辑出版学、传播学、新闻学、印度尼西亚语、缅甸语、马来语、英语、法语、越南语、老挝语、泰语、柬埔寨语、秘书学、翻译专业5050元/年。

五、工商管理、档案学、公共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城市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与管理、金融学、税收学专业5500元/年。

六、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网络工程、旅游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数学、应用心理学、应用化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生物技术、海洋科学、中药制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5550元/年。

七、广播电视编导、舞蹈学、美术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1元/年。

八、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专业40000元/年。

九、国际商务(泰国方向)、国际商务(越南方向)、国际商务(印尼语方向)、应用法语、应用越南语、应用印尼语、应用泰国语、法律事务(东南亚方向)专业8000元/年。

十、少数民族预科班免学费,普通民族预科班4200元/年。

注:如按学科大类招生,则按该学科大类的最高收费标准进行预收。待进入不同专业学习后按所属专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以及社会类奖助学金。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广西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广西民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商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专业是广西民族大学和英国斯泰福厦大学合作举办的会计学本科专业,采取4+0培养模式,即大学四年均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习。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分别达到中方和英方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将分别获得广西民族大学颁发的会计学本科毕业证书、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和英国斯泰福厦大学颁发的会计与金融学士学位证书。

部分本科专业实行“3+1”培养模式(具体专业见广西民族大学招生计划表),即三年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习,一年可根据个人意愿到国外学习。

部分专科专业实行“2+2”培养模式(具体专业见广西民族大学招生计划表),即一、二年级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习,三年级到国外学习,修完广西民族大学专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广西民族大学颁发专科毕业证书,第四年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继续在国外学习,成绩合格,达到国外所学本科专业毕业或学位要求的,由国外相应高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校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广西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530006

招生咨询电话:0771-3260410,3260335,3263039,3265383

招生电子邮箱:gxmdzsb@163.com

招生监督电话:0771-3260100

招生监督邮箱:gxunjw@gxun.edu.cn

学校网址:www.gxun.edu.cn

招生网址:zs.gxun.edu.cn

篇5: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参考书目

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参考书目

20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

010101马克思主义哲学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2、《中国哲学简史》 冯友兰,新世界出版社,20版

3、《新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 安启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4、《西方哲学简史》 赵敦华,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010102中国哲学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2、《中国哲学简史》 冯友兰,新世界出版社,2004年版

3、《马克思主义哲学史》 黄楠森,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4、《西方哲学简史》 赵敦华,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5、《中国哲学史纲要》 肖婕父、李锦全,外文出版社,版

010103外国哲学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西方哲学简史》 赵敦华,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3、《新编现代西方哲学》 刘放桐,人民出版社,20版

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北大哲学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5、《中国哲学简史》 冯友兰,新世界出版社,2004年版

010104逻辑学

1、《基础梵语》 万果主编,四川民族出版社,版

2、《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中国哲学简史》 冯友兰,新世界出版社,2004年版

4、《语言学概论》 马学良

5、《大学语文》 徐中玉

6、《写作与文选》 蒲永川,华东大学出版社、西南师大出版社

010105伦理学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中国哲学简史》 冯友兰,新世界出版社,2004年版

3、《伦理学要义》 余仕麟,巴蜀书社,20版

4、《中国伦理思想研究》 张岱年,江苏教育出版社,20版

5、《西方伦理思想史》 宋希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民族学通论》 林耀华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修订

010106美学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中国哲学简史》 冯友兰,新世界出版社,2004年版

3、《美学原理》 朱立元,高教出版社,(修订第二版)

4、《中国古代文学史》 游国恩,人民文学出版社,版

010107宗教学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中国哲学简史》 冯友兰,新世界出版社,2004年版

3、《宗教学原理》 陈麟书,宗教文化出版社,年版

4、《中国宗教通史》 牟钟鉴、张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01政治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或清华大学出版社),20版

3、《政治经济学》 张维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

4、《国际经济学》 克鲁格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版

01国民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国民经济管理学概论》 刘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版

4、《财政学》 邓子基,清华大学出版社,版

5、《金融学》 黄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020202区域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经济学原理》(上、下) [美]曼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区域经济学》 吴殿廷,科学出版社,版

5、《发展经济学概论》 何炼成,高等教育出版社,20版

6、《产业经济学》(第2版) 李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020203财政学(含税收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学》 王国清、马骁、程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6月版

4、《税收管理》 吴旭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版

5、《国有资产管理》 刘玉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020204金融学(含保险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金融学:现代观点》 郑长德,中国经济出版社,版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参考书目见相关本科教材

020205产业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或清华大学出版社)

3、《产业经济学教程》(修订本) 杨公朴,夏大慰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年版

4、《区域经济学》(第二版) 高洪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5、《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四版) 周三多,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

020206国际贸易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

(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国际贸易》 海闻,上海人民出版社,最新版

4、《进出口实务》 吴百福,上海出版社,最新版

5、《国际经济学》 克鲁格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020207劳动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

(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劳动经济学》 杨河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4、《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赵曙明、张正堂、程德俊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5、《社会保障学》 郑功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最新版

020209数量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3、《经济学基础》 梁小民,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参考书目见相关本科教材

00国防经济

1、《微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宏观经济学》 黄亚钧等(或奥利维尔・布兰查德),高等教育出版社(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国际经济学》 克鲁格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参考书目见相关本科教材

030101法学理论

1、《法理学》 张文显,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2、《民法》 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3、《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4、《西方法律思想史》 严存生,湖南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5、《经济法学》 李昌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030102法律史

1、《法理学》 张文显,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2、《民法》 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3、《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4、《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 蒲坚,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5、《经济法学》 李昌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法理学》 张文显,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2、《民法》 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3、《刑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4、《宪法》 周叶中,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5、《经济法学》 李昌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030104刑法学

篇6:西南大学招生章程

西南大学20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西南大学年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代码:10635。

第三条 学校有三个校区招收本科学生。学校本部位于重庆市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山水园林城区北碚区;学校荣昌校区位于重庆市荣昌县;学校应用技术学院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校园占地9600余亩,校舍面积158万平方米,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颁发西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自主选拔、保送生、免费师范生、国防生、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荣昌校区以“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名称招生,招生代码为19635,学生毕业后颁发西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内注明“在西南大学荣昌校区**专业学习”。学校应用技术学院只在重庆市招生,在本科第三批录取(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在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学生毕业后颁发西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内注明“应用技术本科”。

第六条 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学校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邮编:400715。本科招生网址: bkzsw.sw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3―68252513,68250942,传真:023―68250942,招生监督电话:023-68252551、68252504。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计划寄到各省级招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2011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9500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在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录取的学生就读于校本部(其中软件工程专业学生在学校学习两年后,符合条件者可进入澳大利亚迪肯大学相关专业学习);在本科第二批录取的学生就读于荣昌校区(重庆市荣昌县);在本科第三批录取的学生以及艺术设计(视觉传达方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生就读于应用技术学院(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500号)。

第十三条 2011年学校在重庆市对部分农科类专业进行招生改革试点,即在本科第一批设立单独招生代码,以“西南大学(农科类)”名称招生录取,专业包括:农学、农村区域发展、园艺、植物保护、蚕学、动物科学(含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草业科学)、茶学等。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学生(运动训练、保送生、优秀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升科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报考自主选拔,以及具备保送生资格报考保送生的考生,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测试。

第十六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由所在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审、面试、体检(与报考军校考生同步)。

第十七条 报考艺术类各专业(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除外)的考生,均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并取得专业合格证。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办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一专业测试(以下简称省统测)的,考生还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相关专业省统测,并且取得省统测合格证。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考生,只参加各省美术类省统测,并取得专业合格证。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考生,须参加由学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组织的专业和文化考试;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少数民族预科升科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升科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要求组织自主选拔、保送生测试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各类别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5%-110%。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规定及投档顺序对达到学校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根据专业分数级差的原则(艺术类专业除外),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可国家政策性照顾加降分政策,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凡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必考科目加学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学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大类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根据学生志愿与学校办学实际实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 自主选拔合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且在本科提前批或本科一批的第一院校志愿报考学校,如专业服从调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学校确保录取。

专业安排办法:高考成绩加20分后参加专业选择。若加分后仍不能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报考学校自主选拔合格的考生,须将高考成绩通知单及院校第一志愿填报学校的高考志愿表等材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传真到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便学校准备相关录取资料。未按时传真相关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免费教育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防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定向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中,通过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收的考生,本科毕业后须到西藏基层工作不少于5年。

第三十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应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其余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在以专业成绩作为录取排序依据时,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如果学校没有组织校考,则以参加省统测专业成绩为依据。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各科成绩中任何一科为零分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舞蹈学、艺术设计、绘画、雕塑、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设计(视觉传达方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报考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的重庆市考生,参加重庆市音乐招生考试的专业成绩须达到学校单独划定的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音乐学(非师范)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省统测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的50%和专业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

(五)美术学(师范)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

(六)对第二至五款所涉及的艺术类专业,在要求艺术类招生计划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文理科招生计划,依据录取规则分别排序录取。在艺术类招生计划不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将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文理科文化

篇7:西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西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有两个本科招生国标代码,分别是:西南大学10635;西南大学荣昌校区19635。

第三条 学校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坐落于缙云山麓、嘉陵江畔,占地8056余亩,校舍面积165万平方米,绿地率达40%,是闻名遐迩的花园式学校,全国绿化先进单位,教育部表彰的文明校园。学校荣昌校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西塔学院位于重庆市渝北区。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体育类、免费教育师范生、中外合作办学、保送生、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防生、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等。

第五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学生资格高校,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就业处合署办公,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学校进一步健全招生监督机制,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学校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邮编:400715。本科招生网址:bkzsw.sw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3—68252513,68250942,传真:023—68250942。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23—68252504。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等情况,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定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xx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本各批次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9800名。招生计划根据历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情况分配,并向中西部地区和重点高校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倾斜。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求分配。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一条 西南大学录取的荣昌校区学生就读地点为重庆市荣昌区,录取的西塔学院学生前两年就读于重庆市北碚区。xx年西南大学录取的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和学位要求,均颁发相同的西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是学校多学科高水平特色校区,xx年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本批次招收1200名新生(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规定批次招生),招生专业(方向)为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动物科学、动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方向)、动物医学、动物医学(宠物医学方向)、动物药学、水产养殖学、水族科学与技术。荣昌校区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荣昌校区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十三条 西南大学西塔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塔斯马尼亚大学联合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于xx年开始招生,招生专业为生物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经济学。西塔学院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西塔学院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西南大学录取的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心理学、软件工程、自动化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该项目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十四条 xx年学校在重庆市、四川省对部分农科类专业继续实行单列代码招生,即在西南大学10635国标代码的一本第一批次设立单独招生代码,以“西南大学(农科类)”名称招生录取,专业包括:农学、农村区域发展、植物科学与技术、园艺、植物保护、蚕学、动物科学大类(含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含农业资源与环境、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学)、茶学等。农科类单独招生代码录取的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该代码招生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各类学生(保送生、运动训练、少数民族预科升科学生及取得学校文化单测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和获得免试资格的优秀运动员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在学校单独组织有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在相关艺术类专业(类)省级统考或省级联考(以下简称省统测)合格的基础上,参加校考且专业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考试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组织自主招生及保送生测试。

第十九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组织的政审、面试、体检(与报考军校考生同步)。

第五章录取办法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成绩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类别,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单独投档省份除外),即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成绩,根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2、1、1、1”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等情况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对中外合作办学单独投档省份,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将进档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结束后,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后续专业志愿考生直到完成专业招生计划。

在中外合作办学非单独投档省份,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若对专业安排有其他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执行该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必考科目加学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学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江苏省考生填报我校选测科目须到达B+和B)。

第二十五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语为主要授课语言,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大类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七条 免费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定向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填有我校此类志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xx年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西南大学xx年美术类、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招生简章》、《西南大学xx年音乐类、舞蹈学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对该专业有明确的投档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该专业没有明确的排序投档规则或将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重庆市体育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及投档情况,按综合分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理)÷普通本科二本批次线(文、理)×100+专业成绩。

第三十一条 自主招生各专业的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xx年自主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各专业的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xx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防生的录取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及时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入学时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并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本科毕业后须到西藏基层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入学时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须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接受学校和解放军驻校选培办组织的资格复审复查。复审复查合格者正式确认其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勤、助、减、免、补”奖助学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8:西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西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一、学校地址

城北校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一段1号

忠山校区: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三段319号

二、学制

硕士研究生:三年

全日制专科:三年

全日制本科:根据专业类别,分别为四年和五年

三、本科录取批次及专业

1.本科第一批录取专业: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等13个专业。

2.本科第二批录取专业:儿科学、护理学、法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英语等13个专业。

3.艺体类本科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4.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市、自治区)以上专业按普通本科批次录取。

四、学历证书

1.本专科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达到培养目标,准予毕业者,颁发西南医科大学毕业证书;达到西南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2.普教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以下专业双学位学习: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市场营销、英语,达到西南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五、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六、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2.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3.凡符合规定享受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各专业录取时采取高考成绩与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办法,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分数相同时候,按等级排序录取。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时,在专业文化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序后投档;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

5.凡报考我校的艺尖、体尖考生(以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认定的为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数学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100分以上(总分150分制)。

7.报考学校各专业考生,均需能适应汉语上课和用汉语答卷。学校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8.护理学专业招收女生为主和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建议身高低于1.58米的'女生、身高低于1.65米的男生慎报。

9.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在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医学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等专业不予录取色弱、色盲者;药学类专业不予录取皮肤过敏考生;口腔专业不予录取左利者(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考生。(考生勿报)

(2)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考生任何一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得大于400度;报考医学类专业的考生任意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得高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得大于800度。(考生慎报)

(3)报考医学类专业考生不能有肢体残疾、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情况。(考生慎报)

11.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体检复查以及心理测试。新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高考电子档案未能真实反映考生身体情况或者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调整专业或退学处理。

12.学校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按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13.生源地为浙江省、上海市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平行志愿录取;具体办法以浙江省、上海市公布的20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为准。

七、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招生录取结果通过学校的“招生信息”网站和省教育考试院等正规渠道向社会公布。

八、收费标准

1.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儿科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等17个专业学费标准5000元/生·学年。

2.应用心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等2个专业学费标准4100元/生·学年。

3.公共事业管理、法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运动康复、市场营销、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8个专业学费标准3700元/生·学年。

4.住宿费标准不高于1200元/生·学年。

九、资助体系情况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类奖学金;学校新生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校园类奖学金;“泸州老窖奖学金”、“科瑞德奖学金”、“江之阳奖学金”、“金伯利钻石十大学习之星奖学金”等社会类奖学金。

2.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临时性的助学金。

3.助学贷款: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4.勤工助学及其他临时性困难补助。

篇9: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招生章程

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招生章程

中央民族大学20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最新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委。

第三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

年我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465人(不做分省计划),其中美术学院180人,舞蹈学院110人(含民族英才班20人),音乐学院175人(含民族英才班20人)。民族英才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六条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考试

第九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且要求合格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条 我校京外考点所在省份对考生选择考点有限定的,请参照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考生向所在省级招办咨询。凡违反此项规定导致考生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民族英才班必须在我校指定考点参加考试,详情见当年各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港澳台侨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取得合格资格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对一志愿报考且高考原始总分达到我校所确定文化录取线的考生(高考原始满分非750分制的地区进行折合),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无单科小分限制。

民族英才班按招生计划单独划线,单独排队实施录取。

第十四条 文化线、专业线的产生:按考生专业综合成绩排队,结合各专业及各省当年生源情况,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20~150%确定文化线,文化线过线考生按专业综合成绩排队录取,生成最终专业录取线。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美术类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各招考方向计划数的30%。

音乐学专业最终录取时,各省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各招考方向(不含音乐教育方向)计划数的20%,不包含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供学校录取参考。

第十八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五章 入学待遇

第十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 美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类招生,下设“视觉传达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影像设计)”两个专业方向,采取统一报名、考试、评卷、录取。入校后根据专业考试成绩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计划数进入到上述两个专业方向学习。影像设计专业方向学生须自备数码单反相机。

第二十三条 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通报省级招办并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详细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报名考试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10:普通高职招生章程参考

普通高职招生章程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8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3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具有五十多年的办学历史,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是国家教育部与天津市政府共建的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天津市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和服务外包培训基地。迄今,已累计为国家培养出近13万名优秀毕业生,每年为社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近万人。

学院现有三个独立校区:海河教育园新校区、六纬路校区和珠江道校区,分别承办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各类教育培训。目前,高职在校生近8000人,中职在校生600余人,成人在校生4000人。

学校设有应用外语学院、经济贸易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物流学院、会计学院、服务外包学院等6个二级学院。共开设34个专业。其中,国际贸易实务、会计、商务英语、市场营销、报关与国际货运、商务经纪与代理、税务等示范性专业,分别得到国家和市财政专项支持。经过多年专业调整与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服务外贸、外经、外语、外包、电子商务以及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具有鲜明应用文科特色的专业布局。

随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院在继承过去办学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坚持特色办学、内涵发展、创新驱动,走在了全市高等职业教育的前列。

1、厚重的历史沿革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是由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与原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整合后建立的,是天津市“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前身是天津市外贸中等专业学校,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曾经隶属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则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

2、一流的教育设施

海河教育园新校区占地700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图文信息中心、生产性实训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报告厅等教育教学设施;建有标准化学生公寓、外国专家公寓、教工餐厅、学生餐厅、商业街等生活服务设施。校园整体格局清新亮丽,环境优美。

3、畅达的网络信息

建有设备先进、功能强大的信息化系统。核心交换机采用10万兆虚拟化交换机。实现万兆互联、有线无线双网全覆盖、多校区信息联动、异地容灾备份。拥有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资源平台、统一通讯平台、身份管理平台和网络监控运维平台等。

4、雄厚的.教师队伍

学院现有教职员工460余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中70%拥有博士、硕士学位;40%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50%具备双师素质。目前,拥有1个市级优秀教学团队,5项市级教学成果,2门国家级和8门市级精品课程或资源共享课程。

5、丰硕的大赛成果

多年来,学院把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作为全面提高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近年来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上屡创佳绩。多次蝉联全国实用英语口语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报关大赛一等奖、全国商科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

6、专业的实习实训

学院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特色,把学生实习实训摆在专业建设的突出位置。先后与企业共建了400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30多个订单班。

7、多彩的大学生活

学院高度重视学生思想道德和职业素质培养,把多种教育内容融于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之中。开办了大学生业余党校,组建了40多个学生社团和3000多人的志愿服务者队伍,创建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一届的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为学生提供了发展个人兴趣爱好的舞台。

8、广泛的国际交流

多年来,学院分别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丹麦、韩国、乌克兰、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院校建立了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定期互派师生开展教学互访、研修交流、汉语培训、教育合作等活动。

9、领先的就业创业

学校坚持以学生就业成才为导向,创建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服务中心、每年举办一届创新创业大赛,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定期为毕业生举办就业招聘活动等。近三年,每年毕业生就业率均达到了95%以上,专业对口率保持在90%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设纪检监察室,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高考报考指南。

第八条: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4500元/生.年(如学费调整以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复为准);住宿费: 800元/生.年、1000元/生.年、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我校2017年在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三条)。江苏省规定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四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的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应用韩语、应用日语、应用法语、应用德语专业第二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七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5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22)59655427、59655424、59655460、59655461、59655462、59655463 传真:(022)59655424 邮编:300220

篇11: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遵循“德智体美综合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录取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652

第六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点大学,是教育部和重庆政府共同重点建设的高校,是由重庆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西南政法大学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学校办学条件优良,占地总面积约2599亩,分为渝北校区和沙坪坝校区,校舍建筑面积65.9万平方米。基本设施齐备,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1.34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工2500余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2.5万余人,全部安排在渝北校区学习生活。学校图书馆是重庆市首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馆藏纸质资源204万册,中外文数据库64个。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八条 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侨生、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内地西藏班考生、内地新疆班考生、新疆民族预科生及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招生计划。2016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4500名(不含港澳台侨考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将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不录取无志愿考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05以内,生源好的省份可适当扩大比例。其它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原则为1:1.2以内;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投档前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商榷后确定。提前批公安学类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控制在1:1.5以内。

第十七条 侦查学、治安学、犯罪侦查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及其余普通本科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用技术本科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专业的特殊性,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公安学类专业考生,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但考生原则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中有关政治及身体条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安学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相关科目要求:本科第一批次所有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我校英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满分150分),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

第二十二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的方式进行。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项目);

(三)获得全国(高中)奥林匹克竞赛(单科)二等奖以上;

(四)参加北大、清华艺术冬令营获二级证书以上的艺术特长生。

第二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除执行以上条款规定外,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一)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为: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采用“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计专业级差。

(三)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青海省,学校录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即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经青海省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青海省投档原则及我校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到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新闻传播学类专业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 录取到法学专业的考生,随机分配至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五个学院学习,适用学校同一培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制订了面向全国开展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及面向重庆市开展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简章,详情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正式录取审批名册后,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2016级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如下(供参考,2016年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为准):

(一)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6800元;我校与英国考文垂大学合办法学专业在我校每年学费28000元,在英国考文垂大学学费由英方决定;其他本科提前批次、第一批次录取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600元;应用技术本科法学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100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奖助学金制度:为了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争优创先,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外还设立了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及多种社会捐资奖学金,具体情况详见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swupl.edu.cn

招办电话:023—67258088,67258828

招办网址:zs.swupl.edu.cn

招办邮箱:xsczsb@swupl.edu.cn

西南政法大学微信:xinanzhengfa-swupl

招生监察电话:023—67258493

招生监察邮箱:xzhpb@swupl.edu.cn

招办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编:40112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处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山东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东北大学招生章程

同济大学招生章程

青岛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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