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试析法律该如何保护边缘群体,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梦游神”提供。
篇1:试析法律该如何保护边缘群体
试析法律该如何保护边缘群体
论文摘要 :有着两亿数量的我国农民工群体,是现代城市林立高楼的建造师。是我们城市化发展不可忽略的有生力量。在每一个农民工的背后,都关系着一个甚至多个家庭的幸福安康甚至是生死存亡。因此解决我们的农民工兄弟的生存问题不仅仅是保护他们自身的权益,更是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实现“以人为本”方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经济、意识上的歧视等因素,农民工当下面临的是十分严酷的生存危机与困境,这些困境由于他们不属于“城市人”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是冷漠与刁难。他们几乎成为了被遗忘被边缘化的人,成为了城市化发展的“遗腹子”和“牺牲品”。如何改善他们的生存困境,如何使法律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这个2亿人的庞大群体,是值得大家尤其是广大法律工作者们关注的。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 城市化 特别劳动保护 户籍改革
一、导言
每个人都有通过劳动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30余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中等发展国家的行列,在国际经济政治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突出。社会民生正发生着巨大变迁,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从1978年的190美元上升到的3000多美元豍,进入下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农村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1.25亿减少到1993年的8000万。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新时期,这也是发展方向的加速转变时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时期,首先,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就目前而言,北京、上海等城市的不断扩张吸收着大量的社会优势资源,逐步使得本来迫切需要发展经济的中小城市乃至贫困地区根本无缘于这些有效资源,这一切导致的结果就是一边是很多的大城市对公路进行重复性建设,斥资修建大型娱乐场所,一般是山区的孩子们每天不得不在天还没亮就要翻越七八座山才能到学校上来上课,原因是没有一条可以直达学校的公路。
在昂贵的教育成本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双重挤压下,农村山区孩子们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中途辍学,到了一定的年龄时便只能来城市打工来维持生计,怀着希望而来想要通过努力干活来改变自己的地位和承担家庭的经济重担。然而,这些愿望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支持与呵护,他们面临着将被打上农民工的标签的结局,受到城市人的歧视,他们的理想、事业甚至是感情都有可能会遭受一次又一次的打击。
在许多“城里人”眼中,他们是农民工,没有上过学,受过所谓的高等教育,是从农村来的。笔者曾经亲身感受到那些从农村考上大学的学生们所表现出的自卑感,尽管入校时成绩优异,却仍然被孤立在群体之外,被家境富裕的学生瞧不起,产生种种心理问题,最终酿成悲剧。
现在,我们是否能够推出农民工同胞们也同样经受着煎熬呢,有谁关心过他们在经受着什么,在想些什么,牵挂着什么?也许他们的幸福标准很简单,可如果我们从来不愿为之努力,那也将很难。
二、农民工的工作现状——劳动保护问题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农民工而言,影响最深远的就是当下的就业环境,包括就业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参加各种保险的情况等等。
首先说就业的情况,熟悉社会结构层次的人知道,每年面临就业的不仅仅只是进城的农民工,还将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博士生,这些人无疑将成为优良岗位的拥有者;待业在家的往届生;下岗工人、军烈属、转业军人;海外归国的华侨华人等。那么,在当今高等教育越来越普及,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的标准之下,面临这个对自己不利的局面,农民工将何去何从?
其次,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体现公平、保护弱者、解决纠纷。签订劳动合同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它使得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法律的确认,劳动关系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近年在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调查中,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签订率较高,分别为80.1%和80.5%,集体企业较低,为57.9%,私营企业为41.3%,最低的是个体工商户,仅为11.3%。豎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规避承担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倾向。另外一项调查显示,在城乡居民眼中,来获得好处最多群体中,农民、工人、农民工排在最后三位,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再次,对于农民工的工伤或死亡处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例如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煤矿透水事故、瓦斯爆炸事故、建筑工人高空跌落摔伤或死亡后,又没有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家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甚至出现了撞死市民和农民工,然后“同命不同价”进行赔偿,城市人赔几十万,农民工仅仅几万了事,当事人还要感激涕零,这还是打官司的结果。
三、农民工的权益现状——“同工不同酬”问题
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
据2月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数字,全国大约有万农民工因金融危机失去工作,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5.3%,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农民工的监测数据显示,在20春节前返乡的7000万农民工中,因企业关停、企业裁员、找不到工作、收入低等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有关的因素而返乡的农民工为1200万人,占返乡农民工的17.1%,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8.5%豐。
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权益早已频繁受到侵害,而在这些对农民工权益的侵害中,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最为严重,对社会的影响也最为恶劣和深远。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为例,工程款支付的源头是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那么承包商就可能没有前往下支付,最终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也就必然存在。我们的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在这个问题出现后总是一味的打压承包商,虽然能够暂时解决问题,但治标不治本。对于农民工而言,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一家老小能够果腹,无法接受自己一年甚至是多年的辛苦分文未得,只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抗,反抗的结果就是以扰乱社会秩序被抓进派出所。
四、农民工边缘化深层原因
当今社会中,农民工被边缘化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被排在一个既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城镇居民的“中间角色”。他们不能回到农村但也融入不了城镇的体系中,成为了一个十分尴尬的群体。
民工在城市里所以被歧视,不仅因为你是农民,还因为你是外地人,民工是作为农民和外地人的双重身份被歧视的。
其次,民工在城里做工时,他在职业和分工上已经不再是农民,他们被歧视仅仅是因为他们的户籍和身份;
再次,农民虽被歧视,但是农民和农民生活在一起,相对剥夺的感觉不至于很强烈,但是民工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权利和地位的反差太大,相对被剥夺的感觉更加深刻。
五、农民工生存出路之我见
通过以上列举数据与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下农民工的生存困境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就的,这些因素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的缺陷、社会的制度体系、公民意识形态的问题以及农民工自身的不足与局限性等。因此,要想切实解决农民工生存出路的问题,真正使这2亿社会建设的庞大劳动力群体走向幸福,从而根本上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必须下大力气从这些方面改革。
首先是国家的政策,当年国务院大刀阔斧取消农业税,提高农产品价格,对农民进行补贴,那么同样,要想解决农民工问题,政府的态度至关重要,这里不仅仅是口头上支持,需要的是实际权威的全国性政策,例如:制定对于农民工的专项补贴;当地政府可以专设一个部门受理进城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签订、劳动纠纷的处理等问题,这样可以不受用人单位的牵制等等专项政策,只要坚持不懈的抓落实,相信会和农业税一样使人民永远受益。
其次是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除了政策的监督以外,重要的就是法律的规制。从合同的签订到工资的发放、保险福利保障、工伤的处理、意外的赔偿与补偿,链条的每一环节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让农民工不至于饥寒交迫,被逼反抗。当然这也需要立法机构等多方的努力。
再次是笔者想强调一下对于农民工的培训教育问题,这有一组数据:在“我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的第一次调查中,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两个群体在人力资本(教育水平和劳动技术水平)上存在差异的影响。豓从所从事工作的技术水平看,农民工中从事体力和半体力劳动的比例高达61.4%,而城镇职工有58.3%从事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豔。眼下提高农民工的专业技能就变得尤为重要,如果忽略这一主要矛盾,就不能彻底挽救和帮助他们。
篇2: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
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
都市边缘群体指城市外来人口或进城务工人员。他们虽在城市务工,但总体对于城市社区没有认同感,也不被城市居民所认同。他们各自又分别以原籍的乡土关系、家族关系或以现职业关系而结成不同的、联结松散的群体,彼此之间没有横向联合。简言之,他们既没有融入工作、生活于其中的城市,也没有被该城市所接纳。本文主要是研究由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即“农民工”。(注:尽管现在理论界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已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称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但为讨论方便,本文仍用“农民工”。)他们已成了介于农民和工人(市民)之间的一个社会阶层。因为从职业上看,农民工已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是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人,但从身份上看,他们仍然是农民,因为他们的户口仍留在农村,他们的“家”仍然在农村。由此可见,中国城市里的农民工首先是一个职业与身份不一致的群体(其实,严格意义上“农民”也不能算是人的“身份”,而只能是“职业”),故亦将其称为都市边缘群体。正是这种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在工作以及工作以外的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尤其是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也无法获得。一、“农民工”问题:从何而来?
事实上,“农民工”现象并非“中国特色”。克里斯・汉恩在“三个世界的农民工”一文中,曾对这一现象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他认为,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就曾出现过农民工现象。20世纪70年代中期,东欧一些国家工业化迅速发展,其工业劳动者中几乎有一半是来自农村的农民。但西方的工业化是与大城市化同步发展的,大多是农民脱离土地流入城市务工,最后“农民工”都工人化了,而农民阶层人数骤减。
中国的特殊国情造就了中国“农民工”的特殊性:由于农民工“离乡不离土”,农忙及春节返乡,农闲又外出,更由于严格的户籍身份制度限制,其工作往往具有短期性,再加上他们自身素养问题,在城市中往往是补充城市劳动者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一旦经济出现衰退或企业不景气,又往往会被逐回农村;而且城市为解决大量下岗人员再就业难题,又往往会对农民工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因而,他们的工作又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这些都决定了“农民工”身份的双重性:一方面,其现身份与职业不一致;另一方面,又被深深打上“农民”的烙印。
二、“农民工”问题: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
1.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在不少城市中,农民工并不被认同,他们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农民工非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反而往往会被作为“另类”处理,收容遣送即为一例。
近年来收容遣送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农村人口进城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那些进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往往会由于“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就业证)未办全;或是虽有暂住证,但没有随身携带;或是在过年过节和重大活动的前夕实施大的收容遣送活动时被收容遣送;更有甚者,有些人甚至是因为要“凑够”收容任务而遭此厄运。
我国的城市收容遣送制度,本来是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的措施。这种措施对于开展社会救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执行政策的偏颇,收容遣送范围不适当地扩大化了。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身就可以说是一种限制公民自由、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不合理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不仅仅会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损伤了广大农民向城镇转移及扩大就业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同时也起不到促进社会稳定的预期目标。他们绝大多数人连轻微的违法犯罪也没有,这种做法会严格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甚至会由于对立情绪而形成不稳定因素。
2.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国家相关法令都规定了用人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大部分农民工被雇用基本都没有任何正式合同,基本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即使有所谓合同,条件也是非常苛刻的。据有关资料介绍,一些建筑业的包工头在招收乡下民工时,所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雇主向雇工支付一定的工资(工资不是按月发放的,通常工头先给民工一些生活费,完工之后,或者到年终才结算;中途不干者,一文不给);雇工生病由自己支付药费,病假期间工资扣除,只提供生活费用,病假超过10天视为自动辞工,工资结算到病假之日,在工作期间造成的意外伤、残、死亡,由个人及家属负责;受雇者首先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一般为300~500元);受雇者要有1~2人为其作保,保证人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很明显,雇主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一些“三资”企业中,厂方不与工人签订合同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很多企业往往以厂规代替合同,甚至把一些明显违背国家现行劳动法规、侵犯工人权益的条款塞进厂规,致使劳动合同蜕变为单方面维护厂方利益的“协议”。即便在国有企业中,农民工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工资收入也仅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50%~75%,而正式职工所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农民工却没有,甚至连劳动保护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3.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权益
统计资料表明,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2.22%,初中程度的占48.07%,高中程度的占9.31%,中专程度的占1.83%,大专程度占0.48%(注:中国统计信息网:《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可见,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绝大多数都是小学和初中水平,这就使得他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处于一个很不利的地位,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因此他们的劳动条件一般较差,劳动报酬也相对较少。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过去隐藏在体制内的问题凸显出来,如冗员问题。在下岗、失业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的考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大多限制农民工的进入,尤其是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农民工无法在正规部门工作,也就限制了他们获得合法保护的权利。
再从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看,大多数农民工受雇于个体私营业主、包工头或“三资”企业。他们所干的大多数是苦、脏、累、险的活,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及生活条件相当恶劣,受工伤,职业病、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常常冒着生命的危险。
近几年来,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少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和生产场所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和改善。但是,许多企业往往只重视对正式职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而对农民工有所忽视。实际上,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生产素质更低,自我保护意识也很差,从事的又多是脏、乱、差、险工作,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性、对特种设备的性能等知之甚少,不安全行为大量存在,因此极易发生事故或职业病。
乡镇企业的崛起,不仅对繁荣农村经济,及至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然而,不少乡镇企业的经营者、管理人员是刚刚放下锄头的,他们还沿用管理农业生产的经验管理工业生产,缺乏企业科学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也缺乏安全卫生知识,对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规不甚了解,不能摆平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甚至严重违章指挥作业;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不进
行整改治理。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急于收回投资成本,对安全设施不舍得投资,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吸引外资”,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从而使不少企业钻了空子。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对新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培训教育时,很少涉及安全卫生及防护方面的内容,而更多地是注重厂纪厂规或操作技能方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曾经指出过: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例,美国为0.03,波兰0.23以下;印度0.5以下;俄国0.7以下;南非0.23以下。而我国,即使是设备和生产条件有一定基础的国有重点煤矿,目前也在1.27~1.47,更不用提遍地开花的小煤矿了。据统计,今年1~3月无证小煤矿事故42起,死亡136人,其中特大死亡事故1起,死亡25人;同期未经省级验收小煤矿死亡事故6起,死亡34人,其中特大死亡事故1起,死亡14人(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今年以来乡镇小煤矿事故情况的通报”,.4.)。另据统计,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约占整个企业发生总数的70%以上。这些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小厂、小矿或生产经营网点,安全条件极差,管理混乱,同时又是国家安全监察和执法很难到位的地方。而一些私营业主只要钱而不要工人命,不进行起码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安全教育,如果再加上“权钱交易”受地方官员保护甚至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权益是无从谈起了。
此外,生产车间、仓库、宿舍、食堂等混在一个建筑物内的“三合一”、“二合一”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致使农民工即使“躲”过生产事故,也很难在非生产时间内逃过火灾等大劫。
4.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廉价的劳动力往往是其工业化初期的一个相对优势。为了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推进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经常使用的手段是国家政策向现代工业部门倾斜,由此而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几乎成为工业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建国初期所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在主要的现代工业部门(基本是“国营”的)建立终身就业和雇主(企业)全部负担费用的“小”社会保险制度。而对城镇非现代工业部门(或“非国营”企业)职工以及农村人口,则没有社会保险。而政府又将“社会救助”降到了最低限度,从而使中国最初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同多数发展中国家相似,是与二元经济相适应的;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极度向社会保险倾斜:极度向城市倾斜,而过度保护了城市中既得利益群体,同时剥夺了农村和非现代、非国营部门群体的利益。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一个新的庞大的“边缘”群体――农民工。而此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就不能不考虑这些人了。然而,这一改革却是难产的。
“农民工”虽然也包含了一个“工”字,但他们是不会被工会接纳的。《工会法》出台前,我国的工会虽然对保障工会会员的权益起不了太大的作用,但会员起码能够享受到一些福利,而“农民工”则被拒之门外;大部分“农民工”实际上无法实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很少能够得到“职称”或是晋升;一些城市甚至曾经规定,凡招聘“农民工”的单位,每月必须按人头缴纳一笔费用作为本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
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而“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了,且劳动法、社会保障制度也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现实中却大相径庭。
(1)工伤保险权益。农民工往往从事较为危险、有害的作业,又缺少较为全面的保障,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肇事者”。其结果,由于对“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无视,一旦发生了事故,他们可能会得到些微补偿或治疗(杯水车薪!),或者根本无人过问;发生死亡事故的,或者根据根本非法的“生死合同”,给其家属一点补偿,或是“私了”,据有关媒体披露,农民工死亡后,赔偿2~5万元已为矿山、业主、职工及其家属所默认了。更不要提象南丹、繁峙那样受几重“保护”的黑心矿主瞒报、毁尸、焚尸了。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的特点(急性中毒除外),农民工发生职业病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积累”的过程中(甚至在患病后)已经被除名遣送回家,而辛苦打工所得可能根本不够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甚至导致其倾家荡产、恶疾缠身。这种对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无视,往往导致劳资纠纷,甚至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2)医疗保险权益。和工伤保险同样重要的是医疗保险问题。大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有可能接触到各种有害物质,给其身心带来损害。这种损害不仅能造成其子代发育障碍,而且还会影响其寿命,带来或者诱发某些疾病。此外,农民工既在城市打工,同样受到城市中各种致病因素的威胁,而且由于居住条件差、公共卫生及防疫无人问津,更有可能会患上各种疾病。而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会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损失更是无法补偿。(3)生育保险权益。《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辞退。但对一些企业来讲,这是否同等地适用于农民工?哪家企业考虑了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权益?不少“打工妹”一旦怀孕就被辞退,她们的生活也就随之发生困难。此外,即使不被辞退,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她们在生育期间的一切待遇都无法与城镇女工“同工同享”,有些人无力支付正规医疗的生育费用,而不得不求助于“接生婆”、私人医生甚至无牌照游医、巫医,其结果可想而知。这是对生存权的漠视,也不利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优生优育政策的实施。
三、“农民工”问题:对策
由于“农民工”已形成一个庞大的边缘群体,他们在各地的城镇建设、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在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应该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加以重视,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纳入其中。
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有的二元经济已经受到冲击,因而建立在这种二元化基础上的社会保险理论也受到了挑战。在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其覆盖对象应该是所有工资收入者,而不是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截然分开,差别对待。因为“农民工”一旦进城务工,他的身份就已经发生改变,他们依附的农村社会保障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城镇社会保险应该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体系中来。
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时,应分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首先,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借此次全国基本单位调查统计的东风,规范用工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劳动者(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乡村户口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北京市已经开始了这种普查工作,凡有农民工的单位,应一视同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受到处罚)。
其次,解决与生产密切相关、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命至关重要的工伤保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全国性的法规、政策,在今后出台的《工伤保险
条例》中,应将农民工问题加以强调,保险关系应等同于城镇正式职工。否则,农民工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还会因流动性强而随时中断保险关系,亦无法随着工作区域的改变而继续这种保险关系。而且,相对于事后补偿的制度而言,更应该强调事先的宣传和预防工作。政府的劳动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及事故多发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和监督力度。应采用现代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预防为主,而不是“事后处理”型的管理和监督。
再次,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是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因为疾病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而且还可能使他们陷入贫困的境地。因而,应该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深圳市所创建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就是很好的范例)。当然,在初始阶段,可以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服务时间长的给予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建立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女性农民工的健康并维持其生活水平。打工妹因怀孕而遭辞退的情况并不鲜见,因而,给予他们一定程度的保障还是必要的,这也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着想。
最后,考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北京市已经出台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体现了政府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但是应该说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很大,因为他们的流动性很强,而且现在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会提高农民工就业单位的人工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应缓行,对于工作较为固定,已经在城镇安定下来的农民工,可以考虑其养老保险,并且在费率上也应该有通盘的考虑。
户籍制度的坚冰已被打破,许多地方亦已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先后出台了将城市务工人员也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政策。看来,农民工的“边缘状态”将逐渐解除。然而,鉴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地区差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一下子从二元化而转到一元化,其间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多元化时期。在此期间,各地方政府应适时地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经济条件好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一视同仁地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经济条件暂不允许的,应将与农民工生存状态最为迫切的项目(如前面所述的工伤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等)最先出台,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
与此同时,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各地应加大监督力度,重点检查职业病、工伤事故“重灾区”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检查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实施情况。至于小煤矿,应加快关闭整顿步伐,加大打击非法开采的力度,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并且改为提前收取;同时加收“风险补偿金”,以扼制小煤矿遍地开花的状况。
“都市边缘群体”的基本权益应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体现社会的公正性。“都市的村庄”应当取消;“都市贵族”亦会逐渐消失。还社会一个公平。
【参考文献】
[1] 张敦福:《城市相对贫困问题中的特殊群体城市农民工》,《人口研究》第3期。
[2] 薛昭:《农民工的权益谁来保护》,《中国劳动》19第10期
篇3: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
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
都市边缘群体指城市外来人口或进城务工人员。他们虽在城市务工,但总体对于城市社区没有认同感,也不被城市居民所认同。他们各自又分别以原籍的乡土关系、家族关系或以现职业关系而结成不同的、联结松散的群体,彼此之间没有横向联合。简言之,他们既没有融入工作、生活于其中的城市,也没有被该城市所接纳。本文主要是研究由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即“农民工”。(注:尽管现在理论界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已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称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但为讨论方便,本文仍用“农民工”。)他们已成了介于农民和工人(市民)之间的一个社会阶层。因为从职业上看,农民工已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是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人,但从身份上看,他们仍然是农民,因为他们的户口仍留在农村,他们的“家”仍然在农村。由此可见,中国城市里的农民工首先是一个职业与身份不一致的群体(其实,严格意义上“农民”也不能算是人的“身份”,而只能是“职业”),故亦将其称为都市边缘群体。正是这种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在工作以及工作以外的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尤其是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也无法获得。一、“农民工”问题:从何而来?
事实上,“农民工”现象并非“中国特色”。克里斯・汉恩在“三个世界的农民工”一文中,曾对这一现象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他认为,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就曾出现过农民工现象。20世纪70年代中期,东欧一些国家工业化迅速发展,其工业劳动者中几乎有一半是来自农村的农民。但西方的工业化是与大城市化同步发展的,大多是农民脱离土地流入城市务工,最后“农民工”都工人化了,而农民阶层人数骤减。
中国的特殊国情造就了中国“农民工”的特殊性:由于农民工“离乡不离土”,农忙及春节返乡,农闲又外出,更由于严格的户籍身份制度限制,其工作往往具有短期性,再加上他们自身素养问题,在城市中往往是补充城市劳动者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一旦经济出现衰退或企业不景气,又往往会被逐回农村;而且城市为解决大量下岗人员再就业难题,又往往会对农民工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因而,他们的工作又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这些都决定了“农民工”身份的双重性:一方面,其现身份与职业不一致;另一方面,又被深深打上“农民”的烙印。
二、“农民工”问题: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
1.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在不少城市中,农民工并不被认同,他们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农民工非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反而往往会被作为“另类”处理,收容遣送即为一例。
近年来收容遣送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农村人口进城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那些进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往往会由于“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就业证)未办全;或是虽有暂住证,但没有随身携带;或是在过年过节和重大活动的前夕实施大的收容遣送活动时被收容遣送;更有甚者,有些人甚至是因为要“凑够”收容任务而遭此厄运。
我国的城市收容遣送制度,本来是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安置的措施。这种措施对于开展社会救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执行政策的偏颇,收容遣送范围不适当地扩大化了。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身就可以说是一种限制公民自由、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不合理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不仅仅会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损伤了广大农民向城镇转移及扩大就业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同时也起不到促进社会稳定的预期目标。他们绝大多数人连轻微的违法犯罪也没有,这种做法会严格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甚至会由于对立情绪而形成不稳定因素。
2.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国家相关法令都规定了用人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大部分农民工被雇用基本都没有任何正式合同,基本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即使有所谓合同,条件也是非常苛刻的。据有关资料介绍,一些建筑业的包工头在招收乡下民工时,所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雇主向雇工支付一定的工资(工资不是按月发放的,通常工头先给民工一些生活费,完工之后,或者到年终才结算;中途不干者,一文不给);雇工生病由自己支付药
[1] [2] [3] [4]
篇4:遇到“群体面试”该怎么办?
“群面”切忌默不作声。校园招聘的时候,经常会安排几个人一起进行“群面”。一般是给一个话题,分小组进行讨论,然后几个面试官坐在一旁进行观察。面试官里面包括hr,也可能包括其他部门的面试官,“群面”的意义是让面试官从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肢体语言等多方面考察求职者的能力。
“群面”的时候,主要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不要太过明显地抢话、打断其他面试者的话,太过于激烈的表现并不会赢得面试官的欢心。当然,求职者也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要不说话,一言不发是一定没有机会,毫无疑问会被淘汰的!
专业面试要凸显专业性有些用人单位会组织“群面”,也就是所谓的“一面”,有些单位不会;但不管怎样,专业面试肯定是逃不掉的。在专业面试里,求职者会因为应聘岗位性质的不同,由不同的面试官来面试。经过前面的一些测试,hr通常心里已经有一定的倾向性意见了。
hr毕竟不是专业从事某一领域的人员,他们招人更看重的是一些比较大一统的因素,而业务部门则不同,他们看重的就是专业性。所以求职者在这轮面试里,一定一定要把自己的专业性表现出来,而且要表现的积极主动。这轮面试,所有的面试官都希望找一个积极主动、不怕脏不怕累、懂技术懂专业的来干活的帮手。推荐阅读>>面试中怎么消除紧张
群体面试时,不要随意表现出积极或谨慎的一面,要想不被“淘汰”,还应依照不同职业的特点来“发力”。例如在招聘销售人员时,hr会侧重于应聘者的沟通能力;在招聘研发人员时会更加看重求职者的创造力;招聘行政人员则会更多地观察应聘者的组织协调能力等。另外,如果所招聘的人员为经理级别的话,hr还会考核应聘人员的领导能力及学习能力,也就是所谓的潜力。所以,在“群面”过程中,应聘者除了要根据自身对面试问题的难易拿捏程度来决定抢先还是谦让外,还应根据应聘职位的特点见机行事。
相关的实用面试技巧分享:
面试切忌“心狠手辣”
面试时这些问题不能问
面试自我介绍准备材料
怎样与面试官谈薪酬?
篇5:关注考研边缘群体 注意心理调节
关注考研边缘群体 注意心理调节
近些年来,我们会很容易地发现,我们身边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考研专业户”,他们背着沉重的书包,生活在教室、宿舍、食堂“三点一线”,执着地考研,屡战屡败,但又屡败屡战,大有“不上研誓不罢休”的架势。毋庸置疑,我们欣赏重考的隐忍与坚强,珍视重考的拼搏与历练,感动于重考的煎熬与痛苦……但是,在这种种表象的背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考研,究竟应该坚持多久?失败之后,究竟是该坚持还是放弃?
每个重考的人都能为自己在考研战场上的“循环往复”找到理由,其中既有现实的困惑,也有心理上的惶恐。有些考生在经历了多次失败之后,既没有前行的动力,也没有了回头的勇气,他们已经默认了一个“心理高度”,这个“心理高度”常常在潜意识中暗示他们:“考不上研究生,就找不到好工作,人生也就没有希望。”这样的暗示不仅使他们意识不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还产生了对就业的恐惧,最后只能硬着头皮考下去。还有些考生反复重考是为了证明自己,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固结”,是指一个人在过去某个阶段没有按照理想状态走过,留下遗憾,这种遗憾的心态一直伴随着当事人走到现在,这个人现在的很多行为都是为了完成以前的缺憾。“固结”也是人们常说的“情结”的一种形式,事实上,很多考研人都是有“固结”的。上了大学,一些人没有学到自己真正喜欢的、对自己真正有价值的知识,抱憾四年甚至更久,这时他们就会心生一个“固结”:过去是不完美的,甚至是失败的,所以要通过考研来证明自己,来实现理想的自我。
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盲目的重考,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很大以部分考生对自己的人生缺少理性的分析、定位和规划,他们过于主观臆断,或者故意逃避,只是在主观上想自我实现,这样的无规划考研往往可能只会有更加无奈的结局。用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分析,考研往往是考生的一种自我实现行为,尤其是考了多次的考生,他们自我实现的需要往往比其他的考生更为强烈。但是在“屡战屡败”的现实面前,他们有必要停下来仔细思考一下自身的.各方面的条件。考研并不是成功的惟一出路,考生应该对自己的未来有更多合理的规划和安排,盲目从众只会使自己更加茫然,无所适从。
当然,还有一些人坚持考研是经过了理性的选择,对于理想的追求和坚持是他们一考再考的重要原因。如果考生对自己已有充分的规划,并且很了解目前的现状,信心十足,那么多考几次也无妨,毕竟成功属于那些能够坚持到最后的人。沾染了“理想色彩”的考研很多时候是一个人的战争,只要自己战胜自己,即使无人喝彩,最终也会有所收获。
<<考研问题咨询>>。篇6:老人该怎么保护牙齿呢
步入老年,很多人不再重视牙齿的美观和健康,认为人老了,掉牙是很正常的,因此也就忽视了牙齿的保健。再加上一些根深蒂固的护齿误区,更会让您的牙齿早早“下岗”。
护齿5大误区
误区1:老人牙齿松动脱落是自然现象
其实,大多数老年人的牙齿松动脱落是因牙周病、根面龋、骨质疏松等疾病引起的,只要这些病得到预防和治疗,就会延后脱落的年限。
误区2:牙越磨越结实,啃点硬东西没关系
过度磨损会破坏包裹牙齿外层的珐琅质,造成牙齿向前移位或脸形改变,耳旁的颞颌关节也会因长期不当咬合而引发疼痛。
误区3:只漱口不刷牙
正确的刷牙既有牙刷的机械刷洗作用,又有牙膏的化学去污和消毒杀菌作用,可有效地防止菌斑和牙石的形成,而单纯的漱口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误区4:掉一两颗牙,不必急着补,等掉净了换全口假牙
这样下去会明显降低咀嚼能力,影响消化和营养吸收,加快邻牙松动脱落。而镶上假牙可消除缺陷、恢复牙齿功能,并稳定邻近的牙齿。
误区5:大医院花钱多费时,小诊所省钱省事
大医院与小诊所之间在诊疗技术、操作水平和材料质量方面有很大差别,千万不要贪图便宜,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假牙保养3疑问
虽然注重口腔保健可以延后牙齿脱落的年限,但毕竟“岁月不饶人”,当陪伴我们多年的“老伙计”确实力不从心了,我们就必需换副假牙。而假牙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
问题1:假牙怎么洗?
假牙如果长时间不洗,食物残渣就会沉积于假牙组织面,刺激黏膜,影响口腔组织的健康。因此,每次饭后应摘下假牙冲刷干净,漱口后再戴上。刷洗假牙时要使用专用的工具与清洁剂,因为一般的牙刷与牙膏会过度磨损假牙。如果是使用5年以上的假牙就应更换。
晚上睡觉前,要将假牙拿下来,并浸泡在假牙清洁液或是冷水中(现在也有专门用于清洁假牙的药片,可到医院口腔科购买)。特别要注意,不能用沸水或酒精浸泡。因为假牙多为塑料制成,容易与酒精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假牙的老化、变形。
问题2:经常脱落怎么办?
安装假牙后,在行使咀嚼功能过程中,需要患者的唇、颊、舌肌肉逐渐形成一种动态地稳定假牙的技巧(类似于在骑行中保持自行车不倒的技巧)。这需要一定时间的训练,初装假牙可能因为不适应而脱落,但绝大多数人慢慢都能掌握使用假牙的技巧。
另外,假牙制作不当,如正中咬合关系错误等,也可能造成脱落,这种情况则需由医生重新制作假牙。如果是戴用假牙一段时间以后发生这样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您的牙床萎缩。这种情况也需重新制作假牙。
问题3:假牙“咬人”怎么办?
我们在门诊经常遇到有患者戴全口假牙咬腮帮子、咬舌头的情况。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牙齿缺失时间过长,唇、颊软组织内陷或舌体变大造成,一般戴牙一段时间后会逐渐消失;如果一段时间后仍然如此,则可能是上下假牙位置不当,此时需请医生作必要的修改。
小贴士
采取端坐位,上下唇微闭合,将上下牙反复地分开合上,相互叩击出声。每日早、中、晚各做一次,每次叩齿一百下。叩齿力量以不致引起疼痛不适为度。注意,如果患有牙周病,某些牙或全口牙已开始松动,就不可以做这种保健运动了。
此外,最好定期行口腔健康检查,有条件的最好每三个月检查一次,至少应一年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篇7:打篮球该如何保护膝盖
打篮球是很多的年轻人都喜欢的运动项目,但是打篮球的时候膝盖很容易受伤,那么你知道打篮球要如何保护膝盖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打篮球怎么保护膝盖
比赛的时候,起跳脚尽量戴上护膝(两边都戴是最好)。(注意:这里说的起跳脚就是让你向上跨的那支脚。)根据每个人的习惯不同,上篮的时候,有的人用左脚起跳,有的人则用右脚。
大部分人是用右脚。因为非起跳脚在上篮的时候是主要发力脚,在平时站立行走的过程中也是主要受立的一方。所以在比赛中,当遇到有物体向其撞击的时候(比如对方球员的膝盖),会条件反射的避开,使身体损伤的概率减低。而起跳脚的反应会稍差些,所以要特别注意保护。
打篮球能长高吗
对于青少年来说,只要骨骼还没有发育完全,通过打篮球这样的体育运动是能够促进骨骼发育的,能够一定程度促进身体的长高,另外我们也要明确身体高度的具体有哪些原因,首先应该说是遗传因素,这是非常重要的,父母的身高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孩子的身高,另外后天的营养与锻炼也是很重要的,二者的因素共同决定了孩子未来的身高。
打篮球要避免哪些伤害
肌肉离位,对肌肉施加过激的力量,就会导致肌肉中的肌纤维或是肌肉的肌膜发生断裂,而引起内出血,所以在练球前,将各部位的肌肉揉一揉,尤其是肌肉坚硬的球员,在忽冷忽热的季节里更要特别注意。
篇8:法律英语就该这么说
必背句型:
A:In some places,public prosecutors are elected rather than appointed.
在有些地方,检察官是经选举而非任命产生的。
B:But I think most are appointed.
但我觉得大部分是任命的。
I want to eat apple rather than orange.
我想吃苹果而不是橘子。
He like western food rather than Chinese food.
他们喜欢吃西餐而不是中餐。
They are required to dance rather than sing songs.
他们被要求跳舞而不是唱歌。
延伸阅读:
A:If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 results in a mistrial,a later prosecution may be barred.
如果检察官的不轨行为导致审判无效,再行起诉可能会被禁止。
B:Then what should we do?
那么我们该怎么做?
His eating habit results in a poor health.
他的饮食习惯导致了身体不健康。
His requirement is barred.
他的要求被禁止。
His lazy results in a bad condition.
他的懒惰导致他陷入困境。
[法律英语就该这么说]
- 危险边缘观后感的范文2022-12-11
- 边缘世界的杂文随笔2023-06-05
- 《爱与痛的边缘》经典语录2025-01-05
- 站在未来的边缘散文2025-10-28
- 群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2022-12-11
- 心得体会法律2025-10-11
- 志愿者活动策划总结群体2023-01-30
- 公司群体工程施工管理计划2024-09-22
- 一个亟待关注的听众群体2023-09-03
- 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处置预案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