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天冲刺国家司法考试(上):重点知识大盘点,本文共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呼啦圈”提供。
篇1:20天冲刺国家司法考试(上):重点知识大盘点
距离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还有近20天的时间,如何在这20天里进行最后冲刺?现阶段复习备考要注意哪些问题?各部门法的命题特点是什么?就这些考生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的国家司法考试网负责人黄甦老师。
国家司法考试实务性在逐步加强命题和考试辅导间的博弈已经展开。黄老师介绍说,刑法和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有个说法叫“通民刑者通司考”,不过,从去年试卷看,这两个部门法只占到分值的25%(刑法12%、民法13%),三大程序法占了分值的34%,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刑法已经等量齐观了。
考生必须明白,各部门法在卷面分值的分布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第一,论述题、法律文书写作如果涉及哪个部门法,必然使这个部门法占的分值比例增高。第二,受到新立法、新司法解释出台的一定影响。
每年司法考试考核范围由大纲和必读法律法规决定,考生一定要清楚一点:考试大纲是司法考试理论法学题目的范围,而必读法律法规是考试试题中应用法学题目的考核范围。从这个划分来看,司法考试题目是由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构成的。司法解释在考试中地位突出,这是我国司法考试的一大特点。
国家司法考试选拔的是实用法律人才,题目实务性在逐步加强,以前,司法考试题目都是各大高校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命题,此后,两高系统、司法部的法律实务界人士进入核心“命题组”,并且力度有逐年加大的趋势。
司法考试以题量大取胜,这是各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共同特点。考生在应试时真正遇到的问题就是怎么处理好答题准确率和速度二者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不解决是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
多选、不定项选择题决定考生的命运,凡是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多选、不定项选择题准确率都高,反之亦然。通过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在单选题目和主观试卷分数差距不大。
去年司法考试试卷充分说明司法考试命题和司法考试辅导间的博弈初步展开,去年司法考试题目给考生的感觉有一些怪怪的,有些题目不是传统意义的考点,参加辅导班对作答一些题目没有任何帮助,甚至形成误导。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法理 法理的分值是23分,大概占总分的4%。法理学的复习要注意以下方面:基本概念掌握清晰:法的本体是重点,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是法理学恒定的考点。注意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结合,是司法考试题目的新趋势。
考生要特别注意新增的4个知识点: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法律责任的竞合要注意教材中列举的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是传统重点和新考试趋势的结合,这就更需要理解一些基本原理,并能够熟练应用。新大纲中的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大家也需要注意一下,虽不排除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查,但这样的知识点对于论述题来讲更为合适。
宪法 重点是国家机构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法、宪法修正案、选举法、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宪法试题多为法条考核。《宪法》、《立法法》这两部分的法条占到考核分值的50%。《选举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法条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出现的几率高。
宪法在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制宪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注意复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设置它的意义以及宪法修改的程序中的“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
法制史 20的考试中占到12分,其中中国法制史9分,外国法制史3分,而且出现了应用题。
历代法典的沿革变化是重点。像《法经》、《魏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新刑律》以及近代的一些宪法文件都是传统的重点内容。
案例考查的考点有:八议(比如对前朝皇室后代的优待叫“议宾”)、公室告、“十恶”(一些罪名容易混淆)、活卖、准五服以制罪、“立继”等,要了解这些相关名词指的是什么。
外国法制史重点有罗马法和两大法系。
经济法 经济法是考生不太愿意花工夫掌握的部门法,它的特点是繁杂,这几年的重点主要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5~15条,20条、23条、30条要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最核心的是关于产品质量的责任。房地产管理法:掌握房地产的交易、规则、转让、抵押。土地管理法:掌握土地的权属,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劳动法:掌握劳动无效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考生重点要注意,国际法出题方式比较灵活,强调理解基础上记忆。特别要注意两个章节的复习:1.国际法上的人,2.条约法。
国际私法理解部分在第二章和第四章。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的基本原则,必须理解。第五章就是以记忆为主。
国际经济法,要在理解上记忆,尤其是二到四章的国际贸易货物法部分。这部分就解决三个核心问题:第一,买卖合同,解决买卖双方的责任。第二,运输,解决承运人的责任。第三,保险,解决保险人的责任。这三个部分需要强化理解性记忆。很可能考综合案例,用多选方式来考。
最后20天要多做历年真题强化记忆
黄老师认为,这20天内考生要着重解决好两个备考问题。第一,多做历年真题。以历年真题主导备考方向,对此,一些考生也有质疑。但是,分析了他们的情况,很多都是部门法体系、知识点都没有掌握充分,类似这样的情况做历年真题帮助的确不大。
辅导班对应试能力的提高帮助很有限。许多考生说:老师讲我都听得懂,可是做真题一做就错。这是因为老师辅导是理论法学讲解模式,是纸上谈兵,对提高应试能力没有什么帮助,法学知识在于运用。对于提高应试能力,做历年真题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有意识的强化记忆。知识点、重点法条的记忆是考生,尤其是大龄考生要格外重视的。记忆直接影响到应试能力的提高,单选题的准确率是以知识点准确记忆为基础的,准确的记忆可以帮助知识点的归纳总结,加强理解,给学习带来充分的自信,如果没有去记忆、或者放弃记忆,那么一定无法通过司法考试。
篇2:冲刺国家司法考试:各科重点知识点最后点睛
“考生必须在观念上明确,司法考试题目有60%以上是无法案例化、实务化的;理论的考核是无法回避的,也是必要的。这一点在检察院、法院等系统工作的实务界考生一定要明确。”从事司法考试培训的国家司法考试网负责人黄盨老师提醒考生。
他指出,广大考生从卷面分布可以看出,目前试题实体法、程序法融合,跨部门法考核的趋势明显。在答题时一定不要主观地界定是哪种法的题目。
黄老师认为,从历届司法考试试题看,85%以上的题目考核的都是传统意义的考点。虽然新考点的考核是必然的,但能够准确、熟练把握传统考点、学科体系重点的考生也是一定可以通过司法考试的。
考生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对历年考题命题思路和形式的把握理解上来。司法考试今年的题目设置、命题思路、形式、技巧整体不会产生变化。考生在最后阶段不要受社会上传播的预测题目的困扰,真正有“含金量”的还是历年考题。
黄老师特别讲到了后三卷涉及的部门法。卷二考核的是刑法、刑诉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和民法是最容易案例化考核的部门法。刑法题目重视对考生实际处理案件能力的考查,纯粹的理论型、记忆型试题大量减少,要求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灵活运用的题型逐渐增多。刑法考查知识点分布愈来愈均匀、总则和分则比重相当,经济、财产犯罪占考核的几率非常大,司法解释仍然是考核的重点内容。
刑诉法客观试题中,答案均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考生要注意对刑诉法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掌握。在历年的考试中考查的是运用和操作能力,程序法题目一般难度不大。
在复习中一定要融会贯通,像重视刑诉法条文一样地掌握司法解释。去年题目中有理论性题目的出现。纯理论性题目今年也会考,但是分数很少。程序法之间跨越、实体法结合程序法的题目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分值在加大,要引起重视。题目设置更加深入,不单单是法条和司法解释浅表层面的,比如年卷二第22题。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综合题型高,即所考查的是综合性知识,有些题目已不仅限于单个部门的考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内容在同一道题中出现的情况增多。针对这一特点,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在各部门知识掌握的基础上做一些综合性训练,增强综合分析的能力。司法考试虽然偏重于实务,但并非不重视理论,是法条背后所隐含的理论,尤其是具有实际应用、操作价值的理论。新增考点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家要注意到。
卷三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和仲裁法,民法题目基础原理的考核更加细化、深入;多知识点集成、综合在一起的题目增多,一个考题中会综合多个知识点,题目难度加大了。例如2005年卷三第6题,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辨析问题。
民法的重点还是集中在民法总论部分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将进一步细化和复杂化,相关理论和相关制度的辨析要重视;债权法部分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法部分,侵权部分。知识产权、物权部分分数不会太高。
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分值很少。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考生一定要注意变化的内容。相对而言变化之处是新考点,新考点的题目设计浅显,这也是司法考试的一个规律。合伙法涉及的民商法原理也很多,知识点也多,所以近几年有关合伙企业法的题目多;外商投资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所占的分值大体差不多。考生要注意商法的各个部分独有的一些制度与规则,同时要善于将基本原理与具体规则联系起来掌握。
现在民诉法的考核也有理论题目出现,理论题目占得分值很少。民诉法题目今年也肯定会有管辖、多项程序、制度融会在一起考核的题目,就是多知识点集成到一道题目考核。这样的题目难度要大一些。
民诉法法条和司法解释要兼顾,知识点掌握要结合、区别刑诉法。重点在管辖部分、诉讼参加人部分、诉讼证据、审判程序、其他审判程序。
黄老师最后说,卷四是涵盖部门法最多的,考核9个部门法;题型最多的,有4种题型;书写量最大;考试时间也最长。
考生在答试卷四要注意,题目设置多是实体法、程序法兼顾考核,跨部门法考核。比如刑法题目一般要答出罪名、犯罪形态、处罚原则等等。论述题论点、论据、论述过程要严谨、合理,不犯逻辑上的错误。考生不要忽视论述题考核的是完整的论述过程,不要以为简单的罗列出知识点就可以得分。答题尽可能简明、扼要,使用法律术语、表述法律关系一定要准确、规范。考生要学会根据每个题目所给分值,在此基本上估算判断自己回答的考点是否完备.
篇3: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冲刺练习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冲刺练习题及答案
1、经营女性护肤用品,蕾蕾、猫猫、佳佳、阿虫四人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蕾蕾为董事长,公司不设监事会,但大家一致推举如天同志为监事。公司成立后,美女朵朵打算加入,并拟以祖传之专利秘方“白醋护手霜”作为出资,下列几种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朵朵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五人一致同意
B.朵朵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C.朵朵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朵朵可以通过直接与股东如天同志协商,受让如天同志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答案】C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
A.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
B.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C.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
D.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但所有事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答案】B
3、欣欣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得当,连年盈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依照公司法规定,欣欣公司应该符合以下哪些条件才能实现分派新股?()
A.前一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B.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C.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D.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答案】C
4、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
D.行政许可主义
【答案】A
5、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总公司与分公司
B.母公司与子公司
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答案】C
7、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下列关于公司清算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该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C)公司清算组人选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D)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答案】D
8、法人制度中的有限责任,是指下列哪一项而言的?()
A.法人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法人的工作人员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法人的出资人以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C
9、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效力()
A.有效,其责任由于公司独立承担,母公司负连带责任
B.无效,因为子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
C.有效,其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于公司独立承担
【答案】D
1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
A.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日
B.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C.创立大会确定的公司成立之日
D.股东足额交纳全部出资的日期
【答案】B
11、根据既往履历,以下任职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16岁,有两年工作经历,因具有商业天赋,现担任某公司经理。
B丙45岁,原为某厂厂长,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个人责任,现担任某公司监事。
C乙30岁,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前刑满释放,现担任某公司董事。
D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两年前因对该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被停职,现担任某厂副经理。
【答案】B
12、在以下划线部分填上正确日期。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A三十二十十五七二五
B三十二十十五十五二
C二十十五三十七五五
D二十十五三十十二五
【答案】D
13、法法股份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几个职员发表意见如下:Cathy(1)由董事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2)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老占(1)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爱爱(1)在发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有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下列意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ACathy(1)和老占(1)、(2)
B老占(2)和爱爱(1)、(2)
C老占(1)、(2)和爱爱(2)
D爱爱(1)、(2)和Cathy(2)
【答案】C
14、关于一人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
B可以在公司登记中注明公司是一人独资公司,也可以在营业执照中标明
C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D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设立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C
15、以下说法符合公司法的有:
A会计账薄因其保密性,股东查阅时应经董事会准许
B有限责任公司5年以上,不分配红利,同时这5年公司是有利润的,而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如果不分,中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分红,但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
C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提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
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C
16、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考点:
【答案】C
17、甲、乙、丙、丁、戊、己为某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其中甲是作为股东的'国家电力公司委派的,乙是股东工商银行委派的,丙是股东中国银行委派的,丁是三峡总公司委派的,戊和己是两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讨论的事项中,与甲、乙、丙、丁所代表的单位都有利害关系,那么对这一事项的处理应是( )
A.甲、乙、丙、丁必须回避,戊、己作出决议即可
B.甲、乙、丙、丁不应回避,应予戊、己共同讨论并作出决议
C.该决议事项必须交股东大会审议
D.6名董事中有3人赞成即可就该事项形成决议
【答案】B
18、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C
19、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甲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答案】C
20、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B)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C)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后,对报告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答案】C
篇4:司法考试冲刺重点(刑法学)之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主体必须二人以上
1.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共同犯罪中的自然人与单位均须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不具犯罪主体资格的单位,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3.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但一个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
1.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没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内容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如一个以杀人意图、另一个以伤害意图进行的共同行凶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在同时同地即便各自进行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犯罪意思联络,不能形成共同犯罪。
三、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从分工来讲,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有的人认为还包括共谋行为;从行为基本方式来看,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不认为是共同犯罪情况:
(一)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共同犯罪主体不适格)
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的情况。
间接正犯主要有两种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例如,唆使不满十四岁的人去杀人、伤害;利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盗窃、抢夺或绑架。但利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应当成立共犯。
2.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实施犯罪。例如,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被利用的人可能是无辜的,也可能有其他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如曾经考过一个例子:甲把头痛粉告诉乙说这是海洛因帮我去卖掉,乙帮甲卖掉了,卖完之后钱两个人分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贩卖毒品罪未遂)
(二)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25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各类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即是这方面的例证。
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或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如趁火打劫的例证。
(四)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将被害人打伤在地,乙路过,将与自己有仇的被害人用刀扎死。
(五)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如:监管人员甲某失职,罪犯乙某乘机脱逃,不成立共犯。甲某可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某构成脱逃罪。间接正犯中“借刀杀人”的案件也存在这种情况。
(六)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但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就以共犯论处。
判断事先事后的标准为犯罪是否既遂。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前加入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除外之外,洗钱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也应当作上述相同的理解。
(七)“过限”行为不能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过限行为,由过限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过限行为责任。
例证:
1.在共同实施伤害罪的过程中,实施了过限的杀人行为。
2.在盗窃、抢夺犯罪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3.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实施了过限强奸行为。
4.在非法拘禁他人行为过程中,实施了过限的绑架勒索行为。
5.教唆他人重伤被害人,但被教唆人实施了抢劫行为。
(八)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又称单面共犯,主要是片面地帮助他人犯罪,而被帮助者并不知情。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片面共犯不能成为共犯,但现在理论界很多人肯定片面帮助犯作为共犯处理。
假想案例:甲追杀乙,在追杀的过程中,丙发现乙快要跑掉了,在前面设置了一个陷阱和一个障碍,把乙绊倒或者掉入陷阱中,然后甲追上乙,把乙给杀害了。
分析:在此案件中,丙就是片面共犯的问题。
篇5:司法考试冲刺重点(刑法学)之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同犯罪(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这是从刑法分则是否明文规定犯罪主体的必须有二以上才能构成的角度进行的分类。
1.必要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武装叛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任意的共犯。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分类。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先。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既遂之前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三、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
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组织、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有没有组织形式所作的分类。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普通犯罪集团,即其他的以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如抢劫集团、强奸集团、贩卖毒品集团、走私集团、盗窃集团。“犯罪团伙”或者“团伙犯罪”不是刑法所规定的概念。
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也就是刑法把组织、领导、参加这种犯罪集团的行为本身规定为一种犯罪的犯罪集团。刑法分则规定了三种特殊的犯罪集团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三种特殊的组织首先应当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还有特殊性。
篇6:司法考试冲刺重点(刑法学)之共同犯罪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
主要是把握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问题。尤其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了犯罪的情况。
基本原则:共同犯罪中共犯中止的有效性不仅仅表现在停止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还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即阻止其他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达到既遂)
1.实行犯要成立中之不仅要停止自己的行为,还必需有效阻止其他实行犯实行既遂。
例如甲、乙、丙强奸、猥亵妇女案。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使用爆力的手段劫持一名青年妇女,把这名妇女劫持到自己租的房子中,三人轮奸强奸这名妇女,其中甲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和丙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实行了其他行为。案件如何处理?
分析:如果乙和丙两个人没有奸淫的行为,放弃了强奸奸淫行为,而是采取了其他方式,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中止?作为甲前面是强奸,后面还参与了强制威胁的行为。乙和丙放弃了强奸的行为,也不能视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原因在于他们参与了强奸罪犯罪的实行行为。甲乙丙三人都共同参与了这种手段的行为。在奸淫的行为过程中,乙和丙尽管放弃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甲的强奸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对于乙应当按照强奸犯罪的犯罪既遂定罪处罚。甲乙丙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在此案件中丙可能没有被抓获,甲乙两个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在强奸罪中甲乙的作用不同,甲起主要作用,应该定强奸罪的主犯,乙起次要作用,应该定一般强奸罪。同时,二人不仅构成强奸罪还构成强制威胁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2.教唆犯和帮助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撤回自己对实行犯的教唆或帮助,还应当有效组织实行犯完成犯罪既遂。
例如:甲雇凶杀人案;乙帮助抢劫案。
甲找乙说把与他有仇的人都给灭了,杀了那个被害人。让乙去帮忙组织人,乙找到社会上的一些人,找了几个人作凶手,答应出资10万元,甲先付了2万元给乙,乙拿着2万元找人,把被害人的情况住址告诉了这些人,后来甲中途变了,甲不想作这件事了,甲告诉乙说这件事不干了,撤回,钱也不要了,但是这件事绝对不能干。乙找不到人就此把事放下,后来这几个凶手找到被害人把被害人杀害。作为甲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还有,作为帮助犯,帮助他人抢劫的,甲乙丙三人预谋去抢银行。甲乙两人负责去抢,乙负责开车接应。按照分工甲和乙进去抢劫,但是丙车开到中途时,在路上看到有警车心理害怕,觉得杀头的事不能干,然后开车回去了,放弃了。尽管把自己帮助行为撤回了,似乎还有效,但是,实际在共同犯罪中,案件不具备有效性。在他们被抓获的情况下视为有效性。
3.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对中止者本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而言,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既遂。对其他共同犯人就应当分别情况按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处罚。
例如,甲教唆杀人案,甲、乙共谋劫机案。
案件:被告人甲劫持航空器到台湾,想在去台湾之前把有矛盾的小姨子给杀了,邀约了乙,甲乙两个人商量把小姨子杀了后,劫机到台湾去。两个人准备了作案工具、杀人的工具、买好了机票,但是乙在之前的一天,告诉了他的小姨子,说某某想杀害你,他的小姨子知道后,然后,小姨子劝说他让它别跟着干,然后两个人一块去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后,根据乙所提供的线索把甲抓获了。此案件甲乙该如何处罚?(涉及了共犯的停止形态问题:甲构成犯罪预备;乙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不仅停止了自己的行为,而且有效阻止了甲的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所以,乙成立犯罪中止,而甲的停止行为不是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抓获,所以甲不成能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不能说成立犯罪未遂。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身份犯,作为单个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从总则与理论上讲,非身份犯是可以构成身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用了实行犯的身份来实施犯罪。
作为教唆犯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实施,应该成立共犯关系。所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分则所要把握的,一个是刑法规定,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受贿罪中很多不具有这种身份。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款的使用人如果支持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所挪用公款的,按照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类似这些规定,都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所规定的构成的共同犯罪。
三、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
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简单犯罪中,仅仅是其中的部分行为,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共犯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人尽管实施的只是共同犯罪当中行为的一部分,也应该对它的整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把被害人打成重伤。甚至在伤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打的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但是致命的一击不清楚。此案件如何处理?
分析:他们有共同伤害的行为,有共同的伤害罪的故意,尽管在伤害中的作用不同,但是,参与了故意的实行行为的一部分,他就要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全案都应按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按重伤量刑,如果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死亡量刑。(体现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
四、刑法分则关于共犯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适用)
如煽动国家罪、煽动国家政策罪本来是教唆行为。
如组织卖淫罪。(分则的特殊规定)
一般参加阻碍解救,要根据情况。
篇7:国家司法考试各卷冲刺复习及提分技巧
卷一
纵观历年司考,个人认为卷一不存在难度问题,考生之所以本卷未得高分,原因在于被本卷的广度难倒。而对付这种“广在天边,细如针尖”的司考题,我们的备考也要针锋相对,那就是针对此部分的重点部门法的重点法条要结合真题的出题习惯,关注每一法条中的中心部分和词句,反复记忆与理解,对一些小的部门法,主要是快速多遍的加以阅读,力争达到头脑中有所印象。卷一这部分有一些相对容易拿分的得分点,如法制史部分、国际公法大部分、国际私法全部、国际经济法大部分等等,这部分应着重复习,力争不过多失分。法理学部分,法的本体部分无疑是重点,要结合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对法的基本概念加以深度理解,最好能将三大本卷一法理学中法的本体部分过几遍。关于宪法、组织法等,考生主要是争取多过重点法条,另外,历年真题把该部分的重点差不多都考到了,可以把真题仔细过几遍。至于可能只有1、2分的小法,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如果你其他重点部分已经差不多的话,不妨可以过几遍,否则,应该舍弃,而把有限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可能考到并且分值较多的部分。相对其他几卷,卷一还还算好拿分的,不会有太多的那种弯弯绕类型的考题,所以,建议考生在最后冲刺的时间段内,应当争取将卷一部分复习好,力争按考试拿到120分的标准要求自己,要相信自己,只要对此部分加大复习投入量,你会有所收获的,从考试策略上说,高分考生认为卷一如果能拿分较高的话,其余几卷压力就会小很多。
卷二
刑法部分,此阶段应重点复习刑罚论部分以及分则重点罪名部分。刑罚论部分没难度,记准就可以了(注意呦,卷四肯定用得上!),分则部分,重点罪名要快速多遍,主要注意力放在各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见到一个犯罪事实和行为,只要你能达到可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分则你就复习的差不多了,至于犯罪论部分,老实说,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前辈泰斗们关于某些问题还未探讨清楚呢!我们只要掌握基础知识,能顺利通过考生也就可以了。刑诉及行诉,是卷二拿分的重点,这部分没什么难的,只要你反复做真题,反复熟悉法条,相信你分数不会差(注意呦,这部分卷四也会考到的!),没拿到分,只能说明你对程序没记住、没看到。行政法方面,关注法条和历年真题即可。
卷三
民诉是本阶段重点突击部分(尤其是在修改后的民诉法正式施行的情况下),法条和历年真题的记忆演练应当是复习的主要内容。实体法方面,也主要是法条和真题的复习,重点是合同法,公司法,合伙法、侵权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等,也主要是集中看法条和做真题练习。如果有时间,广度上也可注意其他法律法规。
卷四
1、首先卷四在练习的时候一定要真的做,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或只是简单列列提纲,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写出来,你会发现有时候自己的表达是非常需要提高的。
2、临近考试重点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背诵一下,这样就会有更多的理论基础来拓宽答题思路。
3、多看看论述题的讲义,找一找解题的思路,只有对的解题思路才能让答案更加准确条理。
4、卷四第一题可以按照网上总结的解题步骤进行:摆理论,讲联系,抄材料,喊口号。
5、平时练习可以按照考试的要求有意识的控制一下时间,卷四不需要预留时间检查,应该看看怎样分配时间才比较合理,不至于最后时间不够或者字迹潦草卷面不够整洁,整洁的卷面也是给自己增加印象分、提高分数的关键。
篇8:国家司法考试各卷冲刺备考及提分技巧
【卷一】
纵观历年司考,个人认为卷一不存在难度问题,考生之所以本卷未得高分,原因在于被本卷的广度难倒。而对付这种“广在天边,细如针尖”的司考题,我们的备考也要针锋相对,那就是针对此部分的重点部门法的重点法条要结合真题的出题习惯,关注每一法条中的中心部分和词句,反复记忆与理解,对一些小的部门法,主要是快速多遍的加以阅读,力争达到头脑中有所印象。
卷一这部分有一些相对容易拿分的得分点,如法制史部分、国际公法大部分、国际私法全部、国际经济法大部分等等,这部分应着重复习,力争不过多失分。法理学部分,法的本体部分无疑是重点,要结合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对法的基本概念加以深度理解,最好能将三大本卷一法理学中法的本体部分过几遍。
关于宪法、组织法等,考生主要是争取多过重点法条,另外,历年真题把该部分的重点差不多都考到了,可以把真题仔细过几遍。至于可能只有1、2分的小法,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如果你其他重点部分已经差不多的话,不妨可以过几遍,否则,应该舍弃,而把有限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可能考到并且分值较多的部分。个人感觉这部分听一下考试吧的冲刺串讲班效果不错,很有含金量。尤其是女杨帆老师,对于考点和命题走向的把握绝对是很准很准!
相对其他几卷,卷一还还算好拿分的,不会有太多的那种弯弯绕类型的考题,所以,建议考生在最后冲刺的时间段内,应当争取将卷一部分复习好,力争按考试拿到120分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要不相信自己,只要对此部分加大复习投入量,你会有所收获的,从考试策略上说,高分考生认为卷一如果能拿分较高的话,其余几卷压力就会小很多。考试吧的老师认为,只要有一些法律基础,并多多少少进行过相应练习的考生,后三卷平均每卷80分不成问题。是想,如果你的卷一能够拿到120分,那么后三卷平均80分,120+80*3=360,过了!
【卷二】
刑法部分,此阶段应重点复习刑罚论部分以及分则重点罪名部分。刑罚论部分没难度,记准就可以了(注意呦,卷四肯定用得上!),分则部分,重点罪名要快速多遍,主要注意力放在各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见到一个犯罪事实和行为,只要你能达到可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分则你就复习的差不多了,至于犯罪论部分,老实说,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前辈泰斗们关于某些问题还未探讨清楚呢!我们只要掌握基础知识,能顺利通过考生也就可以了。考试吧的陈永生老师,绝对是刑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陈老师授课条理清晰、认真细腻,听了他的讲课,刑法不再枯燥无味,有意思多了!
刑诉及行诉,是卷二拿分的重点,这部分没什么难的,只要你反复做真题,反复熟悉法条,相信你分数不会差(注意呦,这部分卷四也会考到的!),没拿到分,只能说明你对程序没记住、没看到。行政法方面,关注法条和历年真题即可(当然,之前如果听了吴鹏老师的课绝对会有用的,如果此时感觉没底也就不必再过多纠缠了)。
【卷三】
民诉是本阶段重点突击部分(尤其是在修改后的民诉法正式施行的情况下),法条和历年真题的记忆演练应当是复习的主要内容。考试吧戴鹏老师的课绝对有必要听一下。实体法方面,也主要是法条和真题的复习,重点是合同法,公司法,合伙法、侵权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等,也主要是集中看法条和做真题练习。如果有时间,广度上也可注意其他法律法规。
【卷四】
1、首先卷四在练习的时候一定要真的做,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或只是简单列列提纲,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写出来,你会发现有时候自己的表达是非常需要提高的。
2、临近考试重点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背诵一下,这样就会有更多的理论基础来拓宽答题思路。
3、多看看论述题的讲义,找一找解题的思路,只有对的解题思路才能让答案更加准确条理。
4、卷四第一题可以按照网上总结的解题步骤进行:摆理论,讲联系,抄材料,喊口号。
5、平时练习可以按照考试的要求有意识的控制一下时间,卷四不需要预留时间检查,应该看看怎样分配时间才比较合理,不至于最后时间不够或者字迹潦草卷面不够整洁,整洁的卷面也是给自己增加印象分、提高分数的关键。
篇9: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前冲刺练习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前冲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何种法人?
A.中国法人
B.该外国法人
C.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D.中国法人或外国法人
【答案】A
2、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C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 )产生的。
A.法律规定
B.主管机关指派
C.法人章程的规定
D.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规定
【答案】D
4、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已、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度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的对外效力如何?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答案】A
5、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法人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答案】D
6、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联营建筑合同,由科技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建筑公司负责合同中商品房建筑的其他全部事项。在商品房建筑期间及销售期,科技公司不承担风险,由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2000万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的正确表述是哪项?
A.该联营合同有效
B.该联营合同无效,因为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联营出资
C.该联营合同无效,因为建筑公司一次性给付费用违反了联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
D.该联营合同无效,因为科技公司不得经营房地产业务
【答案】C
7、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答案】C
8、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
A.所有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用益物权
【答案】C
9、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答案】D
10、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答案】ABD
2、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说,属于哪类法人?( )
A.企业法人
B.财团法人
C.事业法人
D.营利法人
【答案】AD
3、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组织是:
A.农村信用合作社
B.中国法学会
C.宋庆龄基金会
D.联想集团公司
【答案】ABD
4、基金会法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人种类,我国对此有《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法人予以专门的规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法人理论,基金会法人在分类上可以属于下列哪些种类?()。
A.事业单位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财团法人
D.社团法人
【答案】BC
5、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答案】BD
6、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答案】AC
7、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答案】AD
8、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
【答案】AD
9、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B.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也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公司作出的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决定自登记公告之日起生效
【答案】BCD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的是( )。
A.仓储者
B.制造者
C.销售者
D.运输者
【答案】BC
11、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一月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答案】BD
12、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有主管机关或挂靠部门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依法独立,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D
13、下列组织中,哪些不能成为法人?
A.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
B.某工厂的一个车间
C.某科室
D.政法大学法律系
【答案】ABCD
14、企业法人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从事经营?
A.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B.资金许可范围
C.权利能力范围
D.行为能力范围
【答案】ACD
1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下列哪几种形式?
A.法人型
B.合伙型
C.合同型
D.横向型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