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

时间:2022年12月21日

/

来源:Qaaaawd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本文共8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Qaaaawd”提供。

篇1: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

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

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

发布时间: -4-13  作者:秩名

关于近十几年的道德现状评价,伦理学界主要集中在爬坡论与滑坡论两种观点的对立和争论上,而忽视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道德规范缺位与错位问题。笔者认为,当前解决道德缺位与错位问题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对道德爬坡、滑坡的论争,它涉及中国现代道德规范体系多元化建设这一实践伦理难题,关涉到对中国改革和现代化进程提供有效道德支持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将自己思考的一些问题坦陈如下,供大家批评。

依笔者愚见,所谓道德爬坡论与滑坡论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它们都是基于不争的事实。大家之所以在认识上产生分歧,是因为双方所持的都是道德一元论──把道德现象视为同一领域中同一性质的存在,没有道德类别范畴的区分。实际上,道德爬坡和滑坡所集中反映的主要是发生在不同道德领域中的事实。所谓爬坡,主要体现在政治道德和某些职业道德领域,“文革”期间达到顶峰的那种出卖人格指鹿为马落井下石草菅人命的陷害忠良、迫害无辜行为及其虚假伪善的道德风气已经不复存在了,今日中国人的人格自尊已普遍觉醒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民告官的案例也时有所闻;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作为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越来越成为企业家或商人们的共识,从谋利的动机出发由自发而自觉地形成的这种尊人守信的商业道德①,使中国人享受到从来没有过的优质服务──即便这种微笑背后的动机可能不“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映到政治和服务领域中的这种道德进步速度还将加快,因为市场经济是人格独立与平等的大课堂。这种道德爬破对于中国经济社会进步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正面作用,对此,我们伦理学界不妨慢慢地去总结。

道德滑坡则主要存在于社会公德和市场道德领域。良知麻木、谋财害命、伪劣假冒、贪污受贿等等已经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道德滑坡的确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对此,伦理学家给于充分重视是应当的。但今天,单纯的道德义愤或道德拯救呼声是没有多少意义的,重要的是要从学理层面给于充分阐释,以寻求有效对策,迅速制止或减缓道德滑坡。造成道德滑坡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些的确并不在道德本身。其中有市场经济必然腐蚀人性的原因,这即所谓代价论。代价论本身并没有错误,但不能因此掩饰道德建设上的失误,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道德建设②。其中也有社会转型期法治建设滞后法制力度不够的原因。譬如,当法律力量不足以维持社会治安,好人缺少安全感的时候,就不能将恶霸横行的原因归在群众道德觉悟不高身上。其中,当然也有道德建设滞后的原因。所谓道德建设滞后,主要就是没有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多元多层道德规范,而是仍然用单一性质单一层次的道德规范指导现实人们的复杂道德实践。

我们知道,道德是靠个体良知觉悟与社会舆论制约自动调节人际利益关系的行为原则,它产生并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中国长期来的一元化道德传统。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现代化、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这便在若干领域造成道德规范缺位,并由此造成用传统道德规范规范现代生活或用此领域道德规范规范彼领域行为的道德错位现象。这种道德缺位及错位与人性沦丧与法治滞后互为因果,是造成道德滑坡的主要道德内因,并对市场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消极影响。显然,我们研究的重点应当在此。限于篇幅,与这一问题相关的道德建设层次性缺位及偏执崇高的错位问题本文不全面涉及③,只着重讨论突出表现在公共道德和市场道德领域中的道德规范缺位及相互错位问题。

社会公德领域中的道德缺位,长期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普遍关注的只是社会公德的滑坡问题,或着50年代道德水平的恢复问题。其实不然,这里产生认识错位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往往把传统美德混同于社会公德。诚然,中华民族的某些传统美德今天依然具有社会公德意义。譬如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等高层次的社会圣德规范,象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等社会美德规范等等,今天都是应当大力褒扬和肯定的。这类崇高圣德和社会美德,不仅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制尊严有积极功能,而且其崇高和美好形象自身的道德感召力,对于强化社会公德也有重要意义。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传统道德中只有伦理道德而没有现代社会公德,尤其是缺少低层次的常德规范,包括50年代中国也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现代社会公德常德规范。我们知道,传统伦理道德是维系家族宗法秩序的,因此,伦理规范既是以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又是以血缘亲缘关系为半径、由近及远、推己及人、爱有差等的。在同宗同族或单位熟人之间,人们可以互尊互敬,由伦理美德维护;而在宗族或单位之外,陌生人之间,则彼此轻视蔑视,失礼失敬,缺少社会常德规范。在大城市中,同一单位人上班车,大家彬彬有礼,而在街上挤公共汽车,人们则一哄而上,究其原因,就在于大家彼此不认识,便不受道德约束。这便是我所谓社会公德的道德缺位──在传统道德中缺少适应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德资源和常德规范。

那么,什么是现代社会公德的常德规范呢?简单地讲,就是社会公民超越血缘和亲缘关系的“平等待人”、“互尊互爱”、“克己遵礼”。这里的“礼”,包括各类公共法规和民约规范,而这些法规和规范的核心是划清个人权益与他人权益与公共权益的边界。现代社会公德的核心是尊人尊礼,尊重他人的或公共的产权利益边界。传统中国社会中,家国一体,只有家族利益没有个人隐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是公有,公有是共有,也没有独立产权概念,更没有个人产权边界概念。因此,一些传统美德规范,恰恰是与现代公德这些原则相抵牾的。试举两例。

“己所不欲,无施于人”④。这一人们所津津乐道的传统道德规范,虽然可以作为一般道德原则抽象继承,譬如在政治道德或市场道德中,但却并不能笼统拿来作为现代公德规范。因为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它的推己及人的共生命题是:己欲立立人,己欲达达人,已所欲,必施于人。于是,吸烟人,敬烟,是美德,对方谢绝自己吸,也不缺德。而从现代观念看,这样作却恰恰违反社会公德,是利己损人的行为。现代社会公德从尊重他人独立生活方式和利益边界原则出发,强调的是互尊,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即使某些从传统道德看去是纯粹利人的乐善好施行为,或者纯属个人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也可能不符合现代公德。譬如出于善良动机,去过分关心他人的生活甚至隐私的作法便为现代公德所否定。如果依然恪守传统,则难免造成道德错位。象在单位公开倡导帮助解决大龄青年的婚姻问题,便是这种典型的道德错位案例,因为它严重挫伤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干预了个人婚姻自由,使那些独身主义者甚至成了整个单位的“问题”!又譬如象大声说话、衣冠不整、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甚至随便串门等等个人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在低水平、慢节奏,没有公共利益边界,也没有时间观念的传统生活方式中,它们并不构成道德问题。而在现代生活中,它们却都属不道德行为,因为在公共生活中它们都构成了

对他人尊严或权益的损害,象不打招呼的串门闲聊,也是对他人消闲时间的无端侵犯。因此,现代公德要求人们必须改掉那些过去纯属个人的生活习惯,“克己遵礼”。这或许正是所谓现代生活不自由不“人性”的一面。

“大公无私”。在政治或阶级道德领域中,在共产党员或先进人物处理个人利益与党、与人民和国家利益关系时,“大公无私”是应当提倡的,但它同样不是也不宜于作为公共道德规范。因为公共道德通常是对个人享用公共权利的制约,其常德规范应当是“公私分明”或“克己尊礼(守法)”。但由于我们长期来只倡导前者忽视后者造成道德缺位,从而客观上混淆了公有利益与个体权益的界限。结果,很容易导致某种公私不分甚至大公皆“私”的观念,使人们把公共财物私用视为正常。例如,用公家电话,占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在我们一些国有单位里几乎从不受道德谴责便是小小一例,以至于有人到了国外为此而丢掉了饭碗或学籍!

相比较而言,目前更为严重存在的是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道德规范缺位与错位问题。鉴于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真正的市场经济,因此,在我们的传统中也从来没有适用或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道德规范。即使是中国所谓儒商的道德规范,实际上也正是中国市场经济难以长足进步的道德阻力。以著名的重义轻利的徽商为例,他们靠信义交往给经济关系披上温情脉脉的伦理外衣,他们过分礼让而压抑自由进取精神,他们重视和谐追求平等而抑制竞争忽视效率等等,最终极大地阻碍了而不是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⑤。

那么,什么是市场道德规范呢?简单地讲就是诚实经营、平等交易、公平竞争、合法谋利,其核心是守法尊约。如果说中国传统道德是将人际关系伦理化,以“信”、“义”为社会行为调节原则的话,那么,市场道德则要求割断人伦关系,将经济关系契约化,以“法”“约”为基础,辅以诚信作为市场行为的调节准则,即合法守约的行为通常便为道德。换句话说,市场道德作为调节手段是第二位的,它的任务就是巩固法约的尊严与权威以保证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离开法约就谈不上平等、公平甚至谈不上诚实──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样是市场道德所认可的诚实。通常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就是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市场经济关系完全是利益关系──利益交换和利益分配关系。要使市场主体都能从公平竞争、平等交易中实现其赢利动机而同时防止他们从损人中达到利己目的,便必须靠法规契约的硬约束而不能靠仁义礼让的软约束。对这种硬约束我们不能仅仅从消极意义上理解为对人性私欲膨胀的防范,更应当从积极意义上理解它对市场竞争的促进意义。有序的市场竞争好比径赛,人们必须沿着法约划定的利益跑道单独或联合接力冲刺,而不能乱道越轨。同时,由于它划清了个人或法人的产权边界,使人们无需根据模糊的道德原则经常进行利益的妥协与让渡,从而大大减少社会交易成本和经营机会成本,使人们不整天在损人利己上打歪主意,也不受“为富不仁”的道德折磨,可以明确地为自己的预期利益而集中精力去创造发明去勤奋经营去竞争发展,主观为我(这里的我有时是大我,如企业)客观利公。而这,恰恰是真正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的魔力所在:它是靠激烈的竞争促进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个人和社会财富总量的迅速增加。

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道德本身无足轻重甚或可由法律替代。不!恰恰相反,没有认同市场竞争法则的市场道德规范的支持,市场经济是难以在法制轨道上有序发展的。因为如果参加竞争者没有道德约束人人都在试图犯规,而且传统道德甚至鼓励犯规,那么,法不责众,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便必然失去其权威性。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我们开足马力制订了一系列市场经济法规,但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却依然是有法不依、法同虚设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经济法规后面缺少有力的道德支持,使置身于市场利益竞争旋涡中的中国人,依然要受错位的传统道德制约。我们知道,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根深蒂固存在的是重农重义利群,而不是重商重约利己,它不仅不能象新教伦理那样给合法致富者以道德激励,激励人们在公平竞争中增加社会的财富,而且缺少保护公民合法财富的产权概念和契约意识。人们几乎普遍认为商人是靠损人利己致富的,十商者必有九奸;人们似乎不关注财富增量,而更关心财富存量的分配。这样,即使是他人合法致富的财产,也没有神圣不可侵犯之说,而是断定必为不义之财,其中也有自己应得份额。这就使那些合法致富者难免背负沉重的道德负担,每每要作出各种义举买得道德名誉,或作出致富不为个人将来捐献国家的道德承诺。中国北方地区的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之所以难以向规模经济发展,落后于南方地区,一个重要原因即其内在道德阻力大于南方。这种对市场行为不分青红皂白的道德评价,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市场道德约束普遍失效。既然合法经营者受不到道德的保护和褒扬,那么,是否守法便失去道德意义,那些违法或毁约经营者也就受不到道德的压力,甚至那些吃大户乱摊派或欠帐赖账制假贩假行为也受到道德鼓励或庇护。这其中对市场规范最具嘲讽意味的现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错位:讨债者竟要乞求欠债者还债!这便一方面使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个人、集体甚至国有企业都整天在如何越界犯规偷税漏税赖账制假上打注意,另一方面使合法经营的个体、集体企业或因利益受损,或因道德折磨而不愿扩大积累,扩大再生产,甚至被三角债乱摊派拖垮拿垮而亏损倒闭。道德的力量是无形的,但却是巨大的,正面如此,负面亦如此!

上述所论主要是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规范的缺位及其与传统道德之间的错位。正由于现代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规范的缺位,因此,在现实道德操作中,更大量和更严重存在的还是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的规范错位。这种道德错位,不仅无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反过来影响了社会公德的建设,使市场行为与社会行为、合法利己与损人利己混淆在一起,使社会公德与市场道德均处于无序之中,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刃剑”。

应当说,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及其它非市场道德规范间的混乱和错位问题已引起伦理学界的重视,但所提出的若干防止道德规范混乱的理论却是站不住脚的。譬如有人提出道德划界论,思路是对的,但结论却不是对不同性质道德规范的划界,而是将道德与市场经济划界,把市场经济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这显然是很荒谬的。相对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来说,充满利益冲突的市场经济更加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当然是市场道德规范而不是公共道德规范的约束。再譬如有人认识到道德多元化的必要性提出多元道德规范论,这原则上是对的。但脱离开社会关系性质的划分,只是根据主体社会身份进行道德划分,这在现实中同样是荒谬的。譬如让工人阶级、国有企业干部、个体业主实行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那么,试问,当国有干部与个体业主或外国企业家进行商业谈判时,他要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呢?遵循“无私奉献”道德任意让对方宰割呢?还是遵循“唯利是图”道德为国家赢得大量利润呢?道德规范只有具有同一性才有约束意义,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中如果实行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只能产生非道德的后果。目前在社会公德和市场经济领域中所严重存在的许多非道德现象正是由于这种不同道

德规范错位所造成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道德善恶,道德善恶总是受特定社会生存环境制约的。将属于公共道德的道德规范或传统美德带进市场经济领域,不仅可能导致市场经济无序化,阻碍市场经济的进步,而且会成为市场经济关系中非道德行为的根源。这可能是善良人们始料所不及的。但事实却的确如此:在今天的市场交易中,某些经营者正是借公共道德或美德规范作为他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宝,而现实错位的道德舆论却往往给那些损人者以道德支持。王海打假,有些舆论不是公开站在卖假货的商厦一边,攻击王海是卑鄙的利己主义者吗?仿佛卖假货的商厦是高尚的利他主义者。再如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例子:当你与商贩讨价还价时,对方不是经常振振有词地掏出这么一句:你这人怎么这么小气,二角三角钱争什么?仿佛只是你在为自己私利而斤斤计较,而他却成了毫不利己的慈善家。这一手是很厉害的,多数情况下,你要败在他的手下。在“斤斤计较”、“辎株必较”作为贬义词的话语系统中,中国人从来便羞于公开谈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何况对方已经占据道德制高点了呢!就这样,道德成了有德者被损“失”利的禁箍咒,成了缺德者损人“得”利的通行证。德而不“得”,不德而“得”。这样的“道德”岂不恰恰不道德吗?

市场交易是利益交换,在简单的交换关系中,往往一方的损益即是另一方的增益,因此,这里只能用法规契约为公平尺度进行具体道德评价,而不能运用抽象的公德尺度笼统指责某一方是“损人利己”。问题的严重性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此习焉不察,甚至包括知识分子自己,也经常把道德的板子打错对象!去年,某学者对一位较真的女记者“损人不利己”的道德批评便是典型的一例。那位女记者因面的`司机收款不给票,力争了二十分钟,撒谎没带票的司机才不得不“屈服”,给了票。在这里,应当谴责的是司机,他收款不给票,是一种明显的损公利己行为。女记者为了执行一条非常简单的“规则”要回自己该得的利益:付款要票,而不得不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她是一个利益受损害者,怎么能给她扣上“损人”的帽子呢?再进一层说,她不怕掉价,不怕耗费精力维护自己哪怕细小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市场公平法则,制止各种公开的损人利己行为,这正是今天建立市场道德规范所迫切需要而为国人所非常缺乏的认真精神,我们应当为这样的精神鼓掌才是!

其实,当社会公德在市场领域中成为损人利己的工具的同时,真正需要社会公德的公共领域或政治生活中,却被引进市场经济原则,从而造成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严重下降。譬如,当孩子落水家长向人求救时,被求者却首先索取报酬,致使落水者不救而死。这可能属于极端情况,但向问路者公开要索取报酬却早已不是新闻。至于把人民给予的政治权力也用来寻租,把党的组织原则也用来进行金钱交换,则更是政治腐败的表现。对此,人们早已深恶痛绝,我们无需多论。但问题严重性在于,人们在深恶痛绝的同时,却实际上已经将这种市场原则作为道德准则自觉认同,“子不言利”的中国人一下子走到另一个极端“言不及‘义’”――那些出于崇高道义的奉献行为竟被很多人认为是不真实或动机可疑或纯属傻冒的,一个义务奉献者的事迹登报后,会收到成千封索取“奉献”的信。而那些利用权力寻租行为却为道德舆论所容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早已成为“醒世恒言”“喻世名言”。这种道德错位的结果使那些损人损公利己者在寻租在受贿在公开损人利己时,不仅感受不到道德的压力,甚至可以毫不脸红地对那些拒绝行贿者进行道德攻击。某出版社编辑将一笔编辑费送给社外的特邀编辑,只因这位学者如数收起没有表示“意思”,这位编辑事后便逢人就讲这位学者“太不够意思”“太自私”!这种道德滑坡趋势的确是可怕的。

但我们并不能把这种可怕的道德滑坡归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到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同志,回来后无不对那里的社会公德水平留下深刻印象。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德完全是可以同步发展的。这里关键的问题是,首先要从舆论上划清不同社会关系与道德规范的界限,提高公民的社会身份与道德角色转换的觉悟。与现代社会生活多元化相适应,现代人与传统人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人几乎都要在不同社会关系中担任不同的社会角色,遵循不同的社会道德规范。因此,现代人要善于随着社会身份的转换而随时进入不同的社会道德角色。一个商人在市场范畴内斤斤计较,唯利是图,不影响他在市场之外慷慨大度,唯义是举。一个国有企业干部,作为企业法人,当他进行经济交易时,只能以经济人身份出现,遵循市场道德。但当他以党员身份从事党的事业为人民排忧解难时,则理当奉行“无私忘我”的共产主义道德。一个工人,在政治上享有国家主人公的政治身份,并通过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但当他进入企业时,则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取酬,甚至可能被解除合同而失业。不能自觉地划清工人的两种身份,将政治身份带到经济领域中,这正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道德阻力所在。当然,由于不同社会领域之间、不同道德规范之间并不存在有形屏障,这种道德界限的划分和道德角色的转换完全需要靠主体的道德觉悟。对于习惯于社会身份角色一元化的中国人来说,要很快作到这一点是困难的,而这,正是我们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所在。

正如我们已经阐释过的,造成道德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道德的缺位与错位只是加剧了这种滑坡而已。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道德错位的加剧在于那些缺德者从中寻找缺德的借口:在市场经济中,用社会公德损人,而在公共领域中,又用市场原则谋私。对于这些人来说,决不是划清道德边界便可立地成佛改邪从善的。同时,道德理论的建设也不等于道德规范的建设,社会公德和市场道德规范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它不仅包括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社会公德、市场道德规范的设计与普及,而更在于现代道德观念的确立和道德舆论的形成,这是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持续努力的。但道德边界的清晰和道德规范的明确,防止道德缺位与错位,却可以使我们减少目前道德批判的失误,使缺德者失去道德的保护,裸露在道德批判的锋芒之下,而使有德者的受到道德的庇护,能够伸张道德正义。这是现代道德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否则,南辕北辙,我们所作的真诚努力不仅不能给中国改革和现代化进程提供有效的道德支持,甚至可能客观上防碍了两个文明的建设。

───────────────────────────────────

注:

①本文将商业道德与市场道德区分开来,是基于对商业道德特殊性的认识:商业道德既受市场道德的制约,又构成并影响公共道德,它属于特殊的职业道德。所以,本文不笼统采用商业道德概念,而只提性质明确的公共道德和市场道德概念。

②认识代价是为了减少代价获得最大价值,而不是放弃对价值的追求。譬如,人要学会游泳,是必然要付出代价的,海水浴场几乎每年都有人淹死,但这并等于我们不采取措施,眼看人们淹死然后归结为必然代价,或者因噎废食,劝人永远不再下海。

③在公共道德和历史道德领域中,道德规范都是有层次划分的,我将其称之为圣德、美德和常德。长期以来,我们总是期望“人人皆舜尧”,偏执于圣德即崇高,造成常德的缺位。详见拙文:《历史的误读与道德的偏执》《人文杂志》2期,及《审美价值系统》(人民文学出版社98

年出版)。

④汪丁丁先生对“己所不欲,无施于人”阐释是正确的。“己所不欲,无施于人”在西方是遵从上帝意志的博爱道德规范,与个人好恶无关,而在中国是推己及人爱有差等的仁爱原则,是与个人好恶相关的(参见《改革》95年5期汪文:《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⑤参见洪璞:《儒家经济伦理与徽商》《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版》95年1 期。

相关性:毕业论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模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篇2:错位与缺位:警、检、法

错位与缺位:警、检、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 控诉 审判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专门性活动,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广泛而深刻,刑事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在本质上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然而权力的本性在于扩张,而且权力的扩张总是通过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刑事司法权也不例外,强大的国家刑事司法权如果不加限制,必将严重侵蚀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刑事司法权便成为构建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配合制约原则是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控、审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方案。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诉讼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是我国建国以来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我国社会现实状况和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反映。然而,作为一项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了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使得配合制约原则虽然具备某种现实合理性,但却可能缺乏法理合理性。考察当前我国警、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难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警、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现象说明本质,我们因此而有理由质疑配合制约原则的法理合理性。

一、错位:配合制约原则下的检、警关系

根据配合制约原则,我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检警分立。即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侦查权的主体,两者在侦查刑事犯罪行为的权限上,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关系,而不存在谁服从谁、谁领导谁的主从关系;二是检警制约。即在检警分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双向制约,不仅检察院有权制约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反向制约检察院。这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享有对检察院决定的提请复议、复核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检察院不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种提请复议、复核权的配置说明我国公安机关并不仅限于消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而且可以积极反向制约检察院的行为。

我国在配合制约原则下型塑的检警关系与国外通行的检警关系大相径庭。从国外的作法来看,检警关系的实质是检警一体化。即检察院主导警察机关进行侦查。在检警一体化体制下,检察院不仅有权自行侦查,而且有权指挥、命令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检警一体化实质上是一种检察院对警察机关的单向制约机制。在大陆法国家,检察院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院是法定的侦查权主体、形式上的侦查机关;而警察机关作为实质的侦查机关,仅仅是为帮助检察院行使侦查权而设的“辅助机关”,警察机关的任务就是协助检察院侦查犯罪或受检察院的指挥、命令侦查犯罪。在侦查程序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院是主导和中心,检察院不仅可以自行侦查,而且可以命令、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如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警察所起的作用,始终受到限制,仅是一个检察院的辅助机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规定,在侦查刑事犯罪行为范围内,警察只负担着辅助检察院的责任,只能作出“不允许延误”的决定,对自己的侦查结果应当“不迟延地”送交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德国的检察机关享有自行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一个案件,检察机关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将案件交付警察机关进行侦查,警察机关在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可以向一切公共机关收集情报,除了宣誓下的讯问外,可以进行各种侦查,或者交付警察机关及其他人员侦查。警察机关及其他人必须执行检察官的

[1] [2] [3] [4]

篇3:保守与错位

保守与错位

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生活中存在保守思潮,本是一件自然的事情,中国目前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思想界、文化界出现保守思潮(或有人主动打起保守主义旗号,或有人被动地被贴上保守主义标签),也是不奇怪的。但在90年代的短短几年伫,各种牌号的保守思潮、各种面目的保守倾向交替出现,关于保守与激进的争论持续不断,倒是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情。

在80 年代,改革与保守的两极对立是简单而清晰的事实,那时革与保的分野不但存在于思想文化界和社会上,而且亦存在于各级执政机构,甚至最高领导之中。而在90 年代,再用当初的标准来判断一项政策、一个人物的倾向是否保守,就不准确了。另外,体制内和官方舆论工具不再表现出革与保的争论,或至少不明显,关于保守思潮的争论全然在民间文化空间进行,其范围和影响是大大地小了,但内容却明显地丰富了。

90 年代的讨论复杂多变,扑朔迷离,原因是保守思潮的形式和内容有多种,而且没有一种是政治思想史教科书中的标准牌号,全是中国特殊国情中的亚种或新形势下的变种。我认为,在参与讨论、阐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之前,应当首先弄清新保守主义问题的语境特徵,这也是避免和澄清前一阶级讨论中混乱的必要步骤。

一大传统和小传统

在1992 年的那一轮讨论中,姜义华、王绍光对于甚么是保守,给出了明确而具体的界说,而在发端于1995 年初的这一轮讨论中,没有人清晰地阐明「保守」究何所指。本文愿意首先给出以下暂时的、相当粗糙的说明。

「保守」是对既成权威和现成秩序的一种态度,它宁愿维护而不是批判和变革;在一定要变的情况下,它表现为对变改的方式和速度的一种主张,它宁愿小变、缓变,不作根本性变革。

这个说明显然过于笼统,但太明确和具体就没有大体一致的标准,难于在同一个话语系统中交流。而关于「保守」的争论,一些根本分歧正出在对同一抽象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方面。

应该说,中国知识界关于保守以及激进的理解,来自西方历史和政治思想史,法国大革命似乎是一个标准的、经典的事例,五四运动也可以当作范例。在这两例中,守旧和革新两个阵营泾渭分明,而且文化、社会、政治各领域基本上是连通的,划分较为简洁整齐。现在的问题是,传统、权威、秩序随著历史发展和时代变迁由一元变为多元,分解成新的和旧的,大的和小的,世界的和地区的,等等,不论人们其初衷和价值取向是想保还是想变,其对象都可能迥然相异,甚至互相对立。我认为,相当一部分立场错误和理解偏差,都是由于错位引起的',下面仅列举和剖析几种最常见的错位。

第一种,大传统和小传统、新传统与旧传统之间的错位。革命是历史上常见的现象,由于革命,原有的权威被打倒,秩序被瓦解,对于思想文化的革命而言,旧传统之中会生出新传统,对于政治革命而言,旧传统被破除之后会形成新传统。对于宣称尊重传统的人来说,就出现了认同对象是哪一个传统的问题,是历史更悠久的老传统,还是取而代之的新传统?具体到中国,我们有延续几千年的,以儒家文明为主的老传统,也有「反封建」胜利而形成的新传统,与前面的大传统相比,后者只算是小传统,但它在意识形态上有80 年来的历史,在政治上、组织上有半个世纪以上的历史,说它也形成一种传统并不为过。余英时和李泽厚都宣称自己的立场是反激进主义,尊重和维护既成秩序,但他们对大陆现体制的态度却正相反。原因在于,余英时认同的是大传统,他把新体制视为激进主义反传统的产物,对他而言,支持彻底改变新秩序的「激进」与自己的保守主义立场并不矛盾。李泽厚似乎更想追求理论和观点的一贯性,他既然要把立论落实到反对

[1] [2] [3] [4]

篇4: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意味。

第四,要于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明显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

现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鉴于这方面的担心,出于平衡报道的考虑,要考虑以某种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较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从长远考虑,这个问题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后果的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一般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作者:陈力丹(1951― ),江苏南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著有《精神交往论》、《舆论学》、《世界新闻传播史》等8本书,已发表论文约300篇。)

(完)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篇5:错位与脱节教学反思

错位与脱节教学反思

作为园长,身在现场,我很清楚,晓宇老师想要帮助儿童获得的认知是:大米磨出来的是大米粉。而晓宇老师的实验是让儿童比较两种白色粉末的不同。即使儿童知道大米磨出来的粉末是与面粉不同的,也无法获得大米磨出来的是大米粉的认知。

因为对于大米粉的认知属于陈述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是关于“是什么”的知识,不是通过探究就能够获得的。就像如果我们不知道“杯子”叫“杯子”,“杯子”这个知识的获得是不可能通过探究获得的。最简单的直接获得认知的方式就是有人直接告诉我们,它叫“杯子”。

通过比较两个东西的不同来获得概念是不行的。儿童的认知过程应该是先知道这两个东西的概念,然后再比较区分两者的不同,建构对两者概念的深入理解。

另外,儿童通过直接操作、感知获得的是经验不是知识。知识是被概括、总结、普遍化和反复验证的经验。经验又分为物理经验和逻辑经验。

案例中,儿童把大米磨成粉末的过程,获得的是物理经验:大米经过研磨可以变成粉末。而知道大米磨出来的是大米粉、黄豆磨出来的是黄豆粉,什么东西磨出来的是什么粉,这是逻辑经验。

案例中,孩子的兴趣其实还停留在物理经验上。孩子此时就是对磨的动作、过程感兴趣,至于磨出来的是什么,孩子其实并不太关心。

孩子根据经验,认为白色的`粉末就是面粉,于是在磨出粉末后,非常激动、愉快地说磨出“面粉”了。他们只是用“面粉”这么一个词,表达当时激动的心情,并不关心磨出来的东西叫什么。此时,孩子的兴趣还没有发展到逻辑经验上面去,而老师的目标是让孩子获得逻辑经验。

因此,教师的目标与儿童的兴趣之间错位了,教师的目标与比较实验之间也是脱节的,没能帮助儿童建构起新经验。

篇6:简论管理企业管理与管理创新

简论管理企业管理与管理创新

管理在我国一些企业仍未被引起足够重视,管理粗放,忽视管理,就是对管理也是生产力缺乏认识.中国经济要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竞争中求发展,管理创新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作 者:李雅娟  作者单位: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刊 名:同煤科技 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DATONG COAL MINING ADMINISTRATION 年,卷(期): “”(2) 分类号:F27 关键词:生产力   管理   企业管理   管理创新  

篇7:简论审美教育与素质教育

简论审美教育与素质教育

张颖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 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 ,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文件把“素质教育”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

素质是什么?从现代教育角度来规范素质的概念,应该是指以人的先天禀赋为基础,在环境和教育的影响 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身心组织的要素、结构及其质量水平。素质结构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自然素 质、情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其中自然素质包括遗传素质和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包括:认知性品质、意向性 品质和个性品质;社会文化素质包括:精神素质、专业素质和自我意识。素质结构中各个方面紧密联系、相互 影响,构成一个整体,这种整体也就成为素质教育的最显著特征之一。所谓素质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德、智 、体、美、劳诸方面的教育,使他们成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身心素质和劳动素质、个 性得到健康发展的适应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公民。而审美教育对素质结构的整体形成与提高,对促进学生生动 活泼、全面地发展、对抽调国民素质,即对整个素质教育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篇8:简论审美教育与素质教育

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是促使人形成特定阶级、集团所需要的政治意志、特定社会所设定的法制、道德等观念 和行为习惯的教育,包括思想品质、伦理道德、人格修养、行为规范等教育。审美教育着眼于人的心灵的净化 ,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与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理想目标有其一致性。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完善人 的伦理结构,而审美教育有利于人的伦理结构的完善。

在所有的教育形态中,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社会性最强,它所包含的内容,用康德的话说,属于“实践理 性”,而理性对于受教育者,则具有强制或半强制性质,具有律定个体的理性迫力,就其本质内涵或总体而言 它是一种刚性教育,与它相比,审美教育却是一种柔性教育。审美作为一种价值事实,充分体现了人的主体性 。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马克思语),美使主体产生“直观自身”的愉悦,它给予人的心灵自由如 黑格尔所言,“审美带有令人解放的性质”。一个审美的人,在令人沉醉、令人激动、令人神往的美面前,是 不需要通过意志努力来观照的。例如,我们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如果我们带领学生登上巍巍长城,或泛舟在 西子湖上,或徜徉于桂林山水间,面对祖国的锦绣大地,面对这令人神往的祖国山河美,那种油然而生爱国之 情还需要“通过意志努力”来观照吗?如果我们带领学生观看“百部爱国主义影片”,面对革命先辈、志士仁 人的种种摧人泪下的悲壮美、崇高美,在学生心里油然而生的激动、仰慕、崇敬的情感体验是不需要任何人来 说教、强制灌输的。审美教育重在“以情动人”,它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奠定深厚的情感基础,以情感为中介 ,使外在的“他律”(社会的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律”(成为人自身内心的要求),使人的主体目的性符合 于最高的善,引导人们去追求美,厌恶丑,从而趋向心灵的净化和道德的高尚。

人对于美尤如蜜蜂对花一样,天然肯有一种趋美冲动,这种趋美冲动甚至使得审美主体发生爱屋及乌的迁 移效应,即在审美的同时,连带接收与之有关的其他信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信息)。刚性教育经过审美媒 介的柔性自理即把严肃的理性说孝籴马了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形式和令人兴趣盎然的活动,就会产生“寓教于 乐”的审美效应。古人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当思想道德认识与相应的情感相契合 时,就会形成崇高的理想和信念,并且,会以此为动力,推动思想道德认识向思想道德行为转化。苏霍姆林斯 基说过:“美是人的道德财富的源泉”,“美是一种心灵的体操”。一个人只有把自己的思想、信念和道德信 仰作为一种美来追求并赋予深厚的情感时,他的道德信念才是坚定的、稳固的、不可动摇的,他的价值观、人 生观才是积极的、向上的、符合时代需要的。所以,审美教育有利于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与完善。

公民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错位游戏作文350字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下载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精选8篇)
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