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辞职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本文共15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肉肉拜拜”提供。
篇1:辞职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小刘在某电脑公司任职部门经理,因为他的工作业绩比较好,能力强,被另一家单位相中,这家单位承诺给他他两倍现在的薪资,并且还有其他很多诱人的条件。小刘很动心,但是他与现在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小刘和现在单位人事经理谈的时候,人事经理说如果小刘执意要走,按合同小刘不得不支付“巨额”违约金,那么,这时小刘该怎么办?是去还是留?如果发生了争议,有哪些解决渠道?
分析与解答:
首先,我们要确定这些违约和违约金是不是合理合法。
《劳动者》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位辞职权,也就是说小刘的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但是很多人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这是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赔偿。如果小刘没有对现在单位造成这些损失,当然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有,当然应该支付这些费用,这取决于双方的合同规定。
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以下几种:
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与员工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自愿执行。这个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方均没有反对,应执行。如有一方不服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内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在作出后15天开始生效。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1)申请仲裁有时效性,要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
(2)申请受理时间:7天。
(3)答辩:被申请人在15天内做出答辩。
(4)裁决:仲裁裁决在60天内作出。对复杂的申请,可延长30天。
诉讼。劳动争议产生后,员工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例外,比如单独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我国实行的二审制。对一审不服可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一审中,对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如果员工提出支付工资等情况,法院可视情况先予执行仲裁裁决。
篇2: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篇3:辞职,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各位仁兄:
最近想辞职,但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另外我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先谢谢各位!!!
[辞职,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篇4: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是否支付违约金?
小黄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会上他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上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1年的见习期,以及违约金4万元.同时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小黄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了为期4年,并有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小张工作了1个月后,发现该单位的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与自己的想法很有大差距,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提出辞职.外资企业拿着就业协议要求小黄赔偿违约金,小黄说明明后来又签了劳动合同,怎么还以就业协议为准呢?双方争执起来.
专家解析:中国人才网指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到底以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就业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考虑违约金的问题.因此外资企业要求小黄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此外,近两年就业协议版本中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协议失效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杜绝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冲突问题.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就业协议问题,有必要给应届毕业生们提个醒.
首先,重视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并不是单方面的对学生的约束,同时也保证了毕业生的利益.如果没有就业协议的制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意撕毁协议,毕业生的就业一样没有保障.所以,就业协议也是保护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保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签订以后,学生报到以前发生违约的,都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业协议的效力有限.一旦学生报到,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就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再次,劳动合同比就业协议效力强.虽然上海有高校就业管理规定专门解决就业协议问题,但始终不能代替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当毕业生发现就业协议有违反劳动合同之处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篇5:是否支付违约金问题
是否支付违约金问题
我的一同事在签订合同半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告诉他合同期未满,要承担违约金。请问合理吗?他当时签定的是三年。
律师回复解答:
如果违约金不是针对培训所花费的费用、侵犯商业秘密等而合同中规定的,企业就不得对员工主张违约金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阅读本文后毕业生简历网还为您推荐了更多相关的文章参考:
违约金概述 购房合同中的定金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篇6: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后辞职要支付违约金么?
如题,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后辞职要支付违约金么?交离职申请后多久可以自动离开呢?
[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后辞职要支付违约金么?]
篇7: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要哪些条件
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要哪些条件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要哪些条件?
由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实践中,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由于后一种情形地区差别不是很大,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二、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有何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类似的规定。
篇8:吕某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吕某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吕某于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同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了1912月18日至12月17日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0月7日,吕某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安排吕某到公司总部澳大利亚公司工作一年(19—);吕某在此期间仍为公司雇员,保留劳动关系;吕某从总部回来后的第二日起,服务两年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在上述服务期内,如因为个人的原因,或由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劳动关系被解除,吕某需以服务的时间按照相应的比例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吕某的实际服务期期满时,《服务协议》自行终止。
月,吕某在总部工作期满后并未回公司上班,而是接受了总部亚洲产品经理的`职务。此时,公司仍为吕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1月,吕某回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同年2月,吕某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吕某在开始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两年服务期期间提出辞职,违反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吕某则认为,自己在总部工作的时间均在服务期限之内,而且《服务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应该支付任何违约金。
请问,吕某的服务期满了吗?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服务协议》是否有效?哪个日期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期?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涂志律师:吕某与公司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是有效的,应该依照约定各自履行义务,
吕某按《服务协议》的约定到公司总部工作满一年后,又接受了总部的其他职务,继续在总部工作了两年。在此期间,吕某和公司并未对原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提出异议。公司没有要求吕某回公司上班并继续为吕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这将视为公司与吕某只是就吕某在国外工作时间的变更,依旧是公司将其派往总部工作。因此,吕某在回公司工作未满4个月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服务协议》的规定,应根据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吕某的服务期限应从回到公司之日起计算,吕某只有工作满两年,劳动合同方可终止。
从这个案例看,虽然用人单位的胜算很大,但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对派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员工,只要劳动合同存续一天,公司就要管理员工(特别是核心员工)并承担风险。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即吕某第二次接受总部工作时,已变更为由总部继承双方的劳动关系,或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费,公司将无法在吕某提出辞职时要求任何补偿或违约赔偿,也会使用人单位在培养了员工之后还要面临流失或被挖墙脚的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应及时补充约定服务期,如明确说明自从总部返回之日,即2010月起,服务期满两年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这样,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避免了核心员工流失的风险。
篇9:未到合同规定时间辞职,要支付赔偿违约金之类的吗?
不满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就想离开单位,要支付赔偿违约金扣工资减奖金之类的吗?签了合同,本人刚毕业,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高手们多多指教啊!
[未到合同规定时间辞职,要支付赔偿违约金之类的吗?]
篇10:毕业不到一年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上周三下午是“南南热线”接待日,从金桥赶到本刊编辑部的朱小姐含着泪对南南诉说着:“我是外地来沪的大学生,4月在上海某合资企业实习,当时,企业人事部门与我签了一份‘就业协议’,约定毕业后企业为我办理进沪手续,服务期为5年。如果我主动违约,就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
8月,我毕业了,企业又与我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违约金也改为3万元。由于企业业务忙,经常要加班,还不发加班工资,我感觉太累。
2月,我向人事部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希望1个月后能离开企业。可人事经理说,按‘就业协议’约定,要支付违约金5万元。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就按劳动合同约定,只支付违约金3万元。我要求减免,因为参加工作仅一年,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但人事经理不同意,至今没有为我办理退工手续。而我因此也无法再与新单位办理录用手续。我该怎么办?”
南南觉得这里包含着几个问题:
一、就业协议不能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也就是说,一旦签定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就被替代。这是因为在签署协议书时,朱小姐还未毕业,是学生身份,不是《劳动法》上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朱小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原来的协议书就失去了效力。朱小姐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只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协议书中的约定。
二、“违约金”的设定要合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允许对员工的服务期设立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新员工,如用人单位为原本户口在外地的新员工出钱办理户口进沪;二是用人单位为员工出资培训,如企业出钱让员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等;三是用人单位给员工有特殊待遇,如提供一套住房、一辆车子等,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是不能对服务期设立违约金的。朱小姐原是外地户口,企业为录用她,出钱办了户口,应该说是可以作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的。问题是,企业在办理户口时,是否出了钱?如果没有出钱,朱小姐完全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三、企业必须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企业不能以朱小姐没有支付违约金,而拒办退工手续。如果朱小姐因企业不及时办理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企业作出经济赔偿。
当然,南南还想告诫朱小姐以及和她有相同经历的职场新人:
(1)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尽可能与企业协商解决,如确实无法统一认识,还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为好。
(2)如果朱小姐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别忘了在申请书中提出企业应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当然朱小姐应提供加班的依据。
(3)朱小姐为了到上海工作,而与企业签订了设立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现在又为了“跳槽”,而不愿支付违约金,虽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我们换位思考一下,企业的损失推来承担?所以,朱小姐们也应该考虑一下自己的诚信度问题。
来源:职场指南
篇11: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能并存
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能并存
【案情】
11月1日,刘某与兰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兰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兰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刘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元月,兰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刘某遂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兰某的《购销合同》,可兰某死活就是不同意,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违约行为与解除合同并存,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说明,当事人对违约金的处分权虽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没有度,而是不能“过高”或“低于”,即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违约金。
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补偿性违约金包括了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如果刘某选择解除合同,合同将不再履行,作为补偿性违约金损失之一的可得性利益便不复存在,也就不能得到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的可得性利益。兰某则不应赔偿刘某的该可得性利益的损失。也就是说,刘某要想获得全部的违约金,就必须履行合同。
3、解除合同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损失也仅仅是指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损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刘某要想解除合同,就不能获得全部的违约金。
篇12:单位辞职
尊敬的_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___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在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在这里,特别感谢YYY(___的上级单位) 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___ Z主任在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YYY、___事业蓬勃发展。
单位辞职范文范文2:
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单位辞职信范文。我自20__年来本单位工作,在此工作期间多受诸位领导的悉心照顾,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里,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原则。我对我一年多以来年纪小不懂事,社会经验不足给领导带来了,很多困扰,我感到深深的歉意,诚望领导不要放在心上。
现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了,与公司离别,情更不堪!愿司事业有成,飞黄腾达之期可待。
请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辞职人:
单位辞职范文范文3:
尊敬的领导:
你好!
非常感谢领导给予在××工作的机会以及在这两年里对我的帮助和关怀!_某些原因,今天我在这里提出辞职申请。
在××两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我多次参加大小项目的实施机会,使我在_工作岗位上积累了_的技术技能和工程经验,_也学到了_工作以外的处世为人等做人的道理。_的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谢公司,_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 另外,在和××部各位同事的朝夕相处的两年时间里,也使我对_部门,对过去的、现在_的同事建立了由浅到深的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份友谊,这份感情能继续并永久保持下去。×的发展和建设在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中,真心祝愿××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再次感谢!
看过单位辞职范文的人还看了:
1.机关单位辞职报告范文3篇
2.机关单位辞职信范文3篇
3.简单单位辞职报告范文3篇
4.单位员工辞职信范文3篇
5.单位辞职信范文3篇
6.原公司离职证明范文3篇
7.单位辞职申请书范文
篇13:劳动法关于辞职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去年11月份续签的一年合同,今年一月份因为个人原因递交了辞职报告到一月底结束,单位同意了但让我赔偿合同规定的至少5000元的违约金,我觉得这个不合理,所以想咨询一下:是否必须赔偿?可以不赔偿这份违约金吗?
[劳动法关于辞职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篇14: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
应届生辞职该不该付违约金呢?
案例回放:
小张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会上他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上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1年的见习期,以及违约金4万元。同时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小张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了为期4年,并有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小张工作了1个月后,发现该单位的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与自己的想法很有大差距,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提出辞职。外资企业拿着就业协议要求小张赔偿违约金,小张说明明后来又签了劳动合同,怎么还以就业协议为准呢?双方争执起来。
专家解析:
人力资源管理师王雪峰先生指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到底以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就业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考虑违约金的问题。因此外资企业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此外,近两年就业协议版本中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协议失效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杜绝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冲突问题。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就业协议问题,有必要给应届毕业生们提个醒。
首先,重视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并不是单方面的对学生的约束,同时也保证了毕业生的利益。如果没有就业协议的制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意撕毁协议,毕业生的就业一样没有保障。所以,就业协议也是保护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保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签订以后,学生报到以前发生违约的,都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业协议的效力有限。一旦学生报到,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就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再次,劳动合同比就业协议效力强。虽然上海有高校就业管理规定专门解决就业协议问题,但始终不能代替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当毕业生发现就业协议有违反劳动合同之处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篇15:解除房产合同需支付违约金10万
解除房产合同需支付违约金10万
律师讲坛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江民
[问题]
读者张先生问,我在今年2月初经中介介绍与李女士达成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她将本市一套总价85万元房屋出售给我,一方违约的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 4月初因房价上涨到95万元左右,李女士电话通知我不想卖房了,并愿意支付我2万元违约金,我不同意。
[分析]
首先,《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李女士擅自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全面履行买卖合同。
其次,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有例外的。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在比较履行合同所得收益和违约后可得收益的大小后通过支付违约金而解除合同,是讲究效率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再次,李女士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法》第114条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之规定,李女士恶意违约造成张先生损失10万元 (需要多花10万元购买同类型的房屋),张先生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约定的2万元违约金增加到10万元的损失。
最后,本案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依据为今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辞职要写辞职报告吗2025-03-02
- 单位个人辞职申请书标准版2024-04-15
- 单位的辞职申请书怎么写2023-06-09
- 辞职需要写辞职信吗2022-12-16
- 辞职申请书需手写吗2024-09-13
- 辞职报告会放进档案吗2022-12-11
- 辞职时一定要写辞职信吗2023-09-16
- 该为了年终奖延后辞职吗?2022-02-02
- 没有签合同辞职符合劳动法吗?2025-05-25
- 过了试用期,还没签合同,提前离职要交违约金吗?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