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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刑事诉讼新理念之探析论文
中国刑事诉讼新理念之探析论文
摘 要: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但可以指导人们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发展和进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力度的修改,体现了一些科学的刑事诉讼理念,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尽管我们对这次修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我们永远关注的应当是立法的不足和完善。那么,一部科学的刑事诉讼法需要哪些科学理念来加以指导? 目前,关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精辟观点,本文无意重复那些人尽皆知的理念,在此笔者更愿意结合对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和刑事司法实践的观察,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笔者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治进程亟需裁判中心、平等对抗、法律真实、程序正义优先、程序制裁五大理念的推动,我们应当把这些理念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裁判中心理念所谓裁判中心理念就是指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中,要坚持以法院审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这种理念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有法院审查裁判权力的居间介入,由法院消极中立地处理追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争议。就我国刑事诉讼现状而言,以裁判中心理念为指导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推进刑事领域法治建设的首要举措。
裁判中心理念是针对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缺陷而提出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在尊奉着一条极为重要的诉讼原则,那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陈瑞华教授指出,这条原则通过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为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了类似“接力比赛” 的“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结构。在这种流水作业的刑事诉讼结构中,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相对分散地从事诉讼活动,各自在某一诉讼阶段上享有最终决定权。由此可见,这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结构存在一个最大的弊端,那就是直接导致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其本应具有的诉讼形态的缺失。
那么,何谓诉讼形态呢?诉讼形态要求控辩双方发生争议后,为了解决纠纷,双方应当将纠纷共同诉诸中立的第三方即裁判机构进行解决,即只有存在控、辩、裁三方主体的纠纷解决格局才能称得上是一种诉讼形态。这种诉讼形态是对以“控审不分” 为特征的纠问制诉讼形态的反动,因而它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诉讼形态,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流水作业结构中缺少的正是这种现代诉讼理念所要求的诉讼形态。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诉讼形态的缺失并非是在任何一个刑事诉讼阶段都存在的,而是集中体现在审判前程序中缺少中立的司法裁判机关,在审判前程序中, 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实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追诉机关通过秘密的内部审查来最终裁决而不受中立的司法机关的裁判,遭受不公正对待的被追诉人也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审分离”、“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必然而然地会带来非法羁押、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等侵犯人权和违反程序正义的现象。
在我国,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没有形成“裁判中心” 的诉讼形态,不存在控、辩、审三方主体的诉讼结构,其性质只能是沦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追诉机关单方面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政化治罪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要想真正解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侵犯人权、程序违反等现象,在审判前程序中设计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把所有的追诉机关和被追诉人之间发生的争议都纳入诉讼形态的轨道就是必要的,这个中立的裁判者可以就所有的与剥夺公民基本权益有关的事项诸如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有权进行裁决,也可以接受被追诉人因为追诉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二、平等对抗理念平等对抗理念要求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进行有效的攻防对抗,尤其是被追诉人能够同控诉机关、裁判机关进行平等理性的交涉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权力的恣意。易言之,平等对抗理念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主体理论是同18世纪欧洲司法制度改革紧密联系的。众所周知,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实行的是纠问制诉讼结构,而且盛行以身份性、形式性、不人道性等弊病为特征的法定证据制度,在这种司法制度下,被追诉人在诉讼中根本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他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而且还是追诉机关合法刑讯的对象,正所谓“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被追诉人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承受,根本无力也根本不可能和追诉机关进行抗衡。17世纪后半叶,欧洲大陆新兴资产阶级兴起了以“平等”、“理性”、“人权”为价值目标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启蒙运动特有的价值追求同旧有的司法制度是根本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资产阶级强烈要求改革不符合其价值目标的原有司法制度,承认被迫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在此背景下,被追诉人逐渐拥有了与控诉方和裁判方进行理性交涉、平等对抗的能力,发展到当代,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诉讼规则能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反观我国现状,尽管平等对抗的理念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贯彻的比较好,但是最需要平等对抗精神滋润的刑事诉讼领域却难见平等。
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积极主动地决定自己的诉讼命运,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上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力和选择权,尤其是在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还基本上处于被动地接受追诉机关单方面行政化治罪活动的境地,而不具有最基本的平等对抗能力,比如在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既不享有沉默权,更没有一个中立的裁判机关审查侦查机关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为被追诉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像不到一个身陷囹圄的人,他如何能和强大的追诉机关抗衡。
再比如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微罪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对于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还不能进行申诉,不仅如此,即使对于微罪不起诉的申诉也只能是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制度设计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诉讼原则,是丝毫没有平等对抗精神在内的。那么在审判阶段有了裁判机关的介入是不是就做到了平等对抗了呢?否。在审判阶段同样也是没有平等对抗的。在审判阶段,公诉方在人力、物力、证据和信息掌握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同时又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在出庭时“居高临下”,控辩双方关系很难做到平等对抗。另外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追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致使对于被追诉人平等对抗有重大意义的一些诉讼权利被虚化,从而无法同追诉机关相抗衡。轰动全国的“杜培武杀人案”,在庭审中,杜培武拿出血迹斑斑的衬衣向法官证明自己是受到刑讯逼供才作出的虚假口供,但是主审法官一句“这件事与本案无关,不要再纠缠了” 就把杜培武的重大诉讼权利象蜘蛛丝一样轻轻抹去。在审判机关如此态度之下,试问杜培武怎么与追诉机关抗衡?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连形式上的平等对抗都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更遑论追求“天平倒向弱者” 的实质平等对抗。诉讼的灵魂在于它的公平正义,不仅指的是实体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而一个在控辩双方不平等对抗状态下做出的裁判,不管实体结果上怎么正义,都是一个有瑕疵的正义。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今后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应当大力弘扬“平等对抗”理念,规定并严格落实能真正保障被迫诉人诉讼主体地位实现的一系列重大诉讼权利,改革现行诉讼结构,强化平等对抗意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得被追诉人同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平等理性的交涉、对抗,真正地参与到决定自己诉讼命运的竞赛当中来。
三、法律真实理念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收集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法院最终正确解决控辩双方争议纠纷的重要基础,因此,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这就不可能回避如何对待诉讼真实问题。关于这个问题, 目前学界主要存在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争论。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理念。所谓法律真实就是指人的主观认识同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所认定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叫做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部分一致甚至完全不一致,同样,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也存在这种关系。
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揭示了人类认识自然,认识社会的的最普遍的规律,Lz 是我国证据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众所周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主要思想是:世界是可知的,检验人的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实践,因此要求人们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基于这一思想,传统理论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正确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就是可知的。基于此,我国的证据制度又可以叫做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翻看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内容,我们随处可见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子, 比如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应当如实陈述,而且将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标准确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易言之就是要求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这种以认识论为指导建立起来的证据规则将其主要的关注点集中在查明案件真相上,对于这种证据规则而言,客观真实是它的生命线,其他任何价值目标都是退而求其次的事。什么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社会伦理都得让位于客观真实, 由此导致了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超期羁押、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现象屡禁不绝,证人拒证特权、沉默权等在刑事诉讼立法当中迟迟得不到确立,因此客观真实的理念已经造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的诸多弊病,阻碍了我国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迈进的步伐。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必须抛弃客观真实理念,树立法律真实理念,理由如下:
首先,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想要求得案件的绝对真实几乎是不可能的。客观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为了查明案情,人们只能通过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来间接揭示案件客观事实,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所以法律真实永远不可能同客观真实完全一致,二者可能高度吻合但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吻合。客观真实只是法律真实的应然,是人们的理想。对于一个案件,无论对案情的认定是如何的准确,也无论这个案件办得有多铁,我们都不能说这个案件的裁判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的,只能说是建立在法律真实基础上作出的裁判。
其次,诉讼活动的本质不是认识活动,不应把认识论的评价标准即“客观真实”作为衡量诉讼活动优劣的唯一标准。诉讼活动是解决利益纠纷的法律实施活动,其中可能有认识活动,但是这种认识活动是为了最终解决纠纷而服务的,认识活动和发现真相不是诉讼的终局目标。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西方象征司法权的正义女神像上得到一点启发,大家都知道,正义女神像左手持剑,右手拿着天平,双眼被布蒙着。从正义女神的这个形象我们可以解读出司法诉讼的精神是公平正义地解决争议,为什么要蒙上眼睛,这就意味着法官的任务不是为了发现真相,而是通过兼听则明,运用证据予以公平正义地解决纠纷。
既然诉讼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活动,这就决定了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不是诉讼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地解决纠纷才是诉讼追求的最终价值所在。而法律真实理念强调通过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审查核实从而达到对证据事实的主客观相一致,因此其本身就有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意蕴在内,因而它同诉讼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为了实现这种最终价值目标,我们必须抛弃客观真实的神话,树立法律真实的理念。
四、程序正义优先理念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的,它是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的公正性、正当性和人道性等内在优秀品质,这种优秀品质对于维护人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具有独立的价值。那么什么是实体正义呢?所谓实体正义就是指裁判机关所作出的好的或者说是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结果。在刑事司法中,实体和程序都能实现正义是诉讼的理想目标。然而,由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常常会发生价值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取舍。过去我国片面强调程序的工具价值, “重实体,轻程序” 的现象非常严重。但是这种做法往往侵犯个人合法权利,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因此, “重实体,轻程序” 备受我国理论界多数学者所诟病, 目前“重实体,轻程序” 的理论基本上已无立足之地了。重新构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学者们关心的重要问题了。笔者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优先的理念。理由如下:
第一,程序正义是一种能够实现的看得见的正义。一个法律决定是不是做到了实体上的正义,常常因为不同人的道德价值观念、文明进步程度、风俗习惯以及个人信仰等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实体正义是很难实现的,人们通过诉讼活动所能真正实现的正义只能是程序上的正义。“正义植根于信赖”,在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中,正义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因此,即使是承受了不利结果的主体也会因为在程序上受到了公平的对待而认同和接受这一结果,这就是程序正义的魅力所在。第二,程序正义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并实现人权。一切正当的程序都具有明显的控权功能,正当的程序具有公众参与性、过程公开性和因角色分化带来的抗辩性和交涉性等特点,从而使公众有机会通过公开的方式与官员说理、争论、协商、抗辩和交涉,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践踏自己的正当权利。正如罗伯斯皮尔所说: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第三,程序正义能够保障人的选择符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抽象的规范,要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事件,是通过选择来完成的,而选择是与程序联系在一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就是为了做出理性的法律性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正当程序能从四个方面保障理性选择的实现。首先是程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法律程序主导者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规范化;其次,程序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这使得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再次,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材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这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最后,通过与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种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角色活动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基于利害关系而产生的强烈的参与动机将促进选择的合理化。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能够实现并被普遍接受的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充分尊重每个程序参与者的诉讼主体地位,每个程序参与者不管国家裁判机构对其作出有利还是不利的裁判,其作为人的尊严均能得到充分的尊重,而且他们对裁判过程和结论的亲和力会有所增强。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程序正义则可以唤起他们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信赖,增强司法公信力。正如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曾指出,历史的发展方向是形式合理性而不是实质合理性,最发达的法律形式应该具备形式合理性。根据韦伯的理论,笔者认为程序正义在法律的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处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时,确有必要置程序正义于优先的地位。
五、程序制裁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案件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官员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从诉讼程序法的角度应当怎么办?易言之,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法律有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律师的会见权被剥夺了如何救济?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了怎么办?这些问题的解决就涉及到了程序制裁的理念。所谓程序制裁就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于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关于程序制裁的问题,在西方国家法学界得到了普遍重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宪法权的程序救济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理论则一直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并且在西方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宣告无效” 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程序违法制裁制度,即法院有权对那些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违反程序法的诉讼行为直接宣告其丧失法律效力, 比如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行为、未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诉讼行为等等。瑕疵诉讼行为一旦被宣告为无效,所有的瑕疵诉讼行为连同受其污染的诉讼行为或者有关法律裁决,都将不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客观地说,这种程序制裁制度有力地约束了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冲动,有效地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使得程序正义得到了较好的实现。 相比之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就缺少对程序违法行为有效的制裁规定,翻遍整部刑事诉讼法典,我们会发现充斥其间的是大量的没有制裁后果的规则,比如严禁刑讯逼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等,这些规定的正当性是肯定的,但是违反了这些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比如律师的会见权被剥夺了如何救济?律师的阅卷权得不到保障怎么办?被告人被非法搜查、超期羁押了怎么办?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不规定违法后果和救济途径的“正当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施呢?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成了流于形式的宣传口号。笔者认为,任何法律要得到实施,必须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要让违法者承担不利后果,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无权利就无救济”,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公民权利的救济,程序违法行为往往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不通过制裁程序违法行为来救济公民权- 利,那么立法者在法律中确立的书面权利再多对公民来讲也是“水中月,镜中花”。
笔者以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成为实施效果最不理想的法律,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西方国家这种发达的程序制裁理念。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而言,确立程序制裁理念、规定程序制裁制度是必须要做的一件工作,但是具体怎样构建程序制裁制度、设计什么样的程序制裁模式,则需要立法者权衡程序制裁制度的利弊得失后再做精巧构思。
结语从理念的养成到立法的确认,绝非是朝夕间就能完成的,也绝非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细枝末节的修补,相反它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历程。要想真正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治进程,我们必须走出不切实际地追求“客观真实” 的认识误区,改革不具诉讼形态的诉讼模式,坚持程序正义优总之,在大学生诚信教育中,拿出契约文化中的诚信精华,娓娓道来,深入人心,净化心灵;而诚信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讲授,是想用法律的威严,力促诚信品质的养成。
篇2:刑事诉讼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研究摘要【1】
现行刑事诉讼法学融合了国内传统法律文化元素,是多种类型的刑事诉讼体制相结合的结果。
新媒体的到来,对各个行业都有重要影响,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甚至波及到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
因此,在新媒体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也要紧跟时代潮流,和国际接轨,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指的是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并且保证无罪之人不会受到刑事追求的所有活动。
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的深入应用,带来了信息化技术支持,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文章基于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阐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探讨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一、新媒体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
(一)刑事诉讼法学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新媒体背景下,社会经济与政治在不断适应的同时也不断发生改变。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在新媒体环境的影响下,更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数字媒体以及以家庭为代表的组织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制度的变革,改变了旧的刑事诉讼格局,促使其更加讲究法治与民主。
在新媒体时代下,开展的刑事诉讼活动要注意社会公众参与程度,有助于完善社会结构,构建和谐家庭的有效方式。
(二)创新了基础理论与刑事诉讼手段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交流更为方便,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增加信息交流的共享性与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视角,理论与理念都得到了更新与挖掘。
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上更重视司法公平与人权保障,改变了单纯惩治犯罪的目的,表明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对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优化,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理论上的创新能够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擅长运用分析法、推理法,但缺乏社会理论、数据的支撑。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沟通交流更为方便,也创新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凭借互联网平台、移动媒体等的便利性,可以征集社会大众所关注的形式来诉讼立法焦点性问题,进一步扩展公民参与刑法诉讼法的立法途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与公平,激发社会活力。
根据社会大众的调研方式来获取所需的数据信息。
因为有了数据支持,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更科学化、规范化。
(三)宪法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的支持力度
新媒体环境下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就离不开日益完善的宪法。
宪法条款中可以找到刑事诉讼法的对应条款支持。
这样的刑事诉讼法更具有说服力、权威性。
这也是一个正规化的过程,是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互作用的结果,有助于法律法规的健全。
(四)刑事诉讼法研究体系更加健全
传统媒体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不足之处凸显,例如研究具有反复性、热点关注度过高、交叉性学科缺乏独立性间接、不了解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等。
新媒体时代,这些问题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互联网的高效办事效率为广大刑事诉讼法学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国际性资料,促进交叉学科、单学科的研究,分享国内外焦点热点。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思维碰撞,给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研究也提供了新想法和新思维,影响着立法体系的研究。
二、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宪法性和社会性加强
刑事司法诉讼程序发展的明显趋势就是宪法化。
宪法化,即宪法中有刑事司法制度的条文规定。
调查结果表明,在宪法中,各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均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发达国家中,在公民权利中,刑事程序权利会受到高度重视,在宪法体系中有重要地位。
社会化,也是指刑事司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和社会的互动,通过角色知识的学习、社会文化的内化,渐渐的适应社会生活。
该过程延续和积累了社会文化,整合了现有社会结构,健全和完善了人的个性。
新媒体突破了以往的形式诉讼格局,促进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进程。
(二)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法治化和民主化
刑事诉讼制度逐渐走向法治化与民主化,严格落实刑事诉讼程序,健全诉讼机制。
同时还需要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视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加强建设社会公众参与平台,让刑事诉讼充分体现出法治化与民主化。
(三)刑事司法制度
逐渐走上国际轨道联合国对部分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际文件,最具代表的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囊括了刑事司法标准,这也反映出了国际上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性。
虽然各个国家有地域、文化、制度的差异,但在刑事司法上却有类似的认识,说明各国均拥有追求法治的目标。
各个国家在刑事司法上的交流沟通会更多,借鉴他国中的精髓部分,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以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新媒体时代下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一)深化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最初目的就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但群众的人权保障意识增强,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还应该具有保障人权的目的。
新媒体时代要求刑事刑诉中要以强大媒体规范和法制法规的公共权力,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也要通过公平的程序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这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根本目的,也是检验诉讼程序正当性、公平性的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不再是工具法或者附属法,而是成为了实体法,成了国家宪法的测震仪。
(二)调节社会和谐度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
在新媒体背景下,社会矛盾的缓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始终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程度。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需要事先了解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健全刑事诉讼的社会功能和基础功能,拓展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范围。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现实意义就是调节人和社会、人和人的冲突。
想要维护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合法性,就需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诺言,利用刑事诉讼法的'社会调节器本质,维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捍卫公平正义,缓解社会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崩溃、社会动荡。
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公平正义。
在新媒体时代,利用新媒体推出刑事诉讼超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公平公正的保障体系包括了公平的生存规则、生存权利的公平、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中应该以公平正义作为出发点,以新媒体视角完善多元素、多层次的价值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发展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同时实践理论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元素之一。
(三)将理论实际统一化
在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理论的研究已经得到了突破,可以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也能够顺应国际发展趋势。
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成熟程度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在正确理论方向的引导下,要结合具体情况,让理论更具应用型。
结合数字化资源、互联网资源进行理论研究和推进实践化发展。
用理论联系实际,并作用于实际。
只有将理论与实际相融合,理论服务于实际,才能发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理论作用于实际,并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实践,就能够反作用于理论研究。
(四)重视社会大众意见
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群众的言论更为自由,出现了众说纷纭的情况,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执行都起到了督促作用,尤其是群众参与人权保障这一问题,健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
人权的保障既包括了受害人人权,也包括了嫌疑人的人权,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公平公正性。
网络上社会大众的呼声比较嘈杂,政治立场不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处理态度,听取具有积极性的声音,追究恶意煽动是非、不怀好意声音的责任。
这样才能维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性与公平性,对刑事诉讼法具有推动作用。
(五)进一步健全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落实情况密切相关,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核心要点,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
因为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应该做到严谨无误,确保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程序相互促进。
理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人权保障。
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在应用刑事诉讼法学时,更应追求精确性和无误性,还应具有接纳性、包容性,合理运用网络声音。
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时,也要落实人权保障工作,两者具有辩证统一性。
(六)提高民众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关注度
新媒体环境中,刑事诉讼法因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共享性、开放性与便捷性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
社会大众也更重视刑事诉讼法内容与标准,关系诉讼法在立法、实践、理论和程序上的问题,并给出意见。
通过网络新媒体线上线下的沟通,自由发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观点与建议,对社会大众学习法律常识、建立刑事诉讼法学意识有重要意义。
同时,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参与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宣传作用,对维护公平公正、增加政府公信力具有积极性作用;对具有违法犯罪的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更加的健全完善。
信息技术的透明化、便捷化让刑事诉讼法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方向,结合社会化、宪法化和国际化的特征,既要坚持中国特色,也要重视人权保障。
这不仅能促进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健全完善,也能和世界接轨,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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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论文【2】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金融领域也随之蓬勃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的监督和管理,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因此,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目前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有效策略,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体制不断深化,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影响下,企业为了能够扩大自身规模和影响力,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相应对资金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然而,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偏向于为我国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实施金融支持,使得中小型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因此,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但是,民间借贷法律不够完备和健全,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是确保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需要。
篇3: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
英美法系发源于英国,自11世纪起,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原则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Caselaw)为主,英美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适用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遵照先例”(starede~isis)的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判例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议会立法和修订原有立法,如英国《1965年证人出庭法》、《1974年陪审团法》、《1976年保释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等;美国《1975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联邦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以及各州的立法,如《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典》等,但是上述议会立法或国会立法,多系单行法,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盛行于欧洲大陆诸国,以后又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既有总则又有分则,内容比较严谨,形式比较完整。在古罗马,查士丁尼[1]就禁止法官引用判例,当然法官更无权造法(1awmaking)。直到如今,18《拿破仑法典》第5条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一个原则,该条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2]因此,成文法才是大陆法系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判例仅供参考而已。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五卷,共803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分8编,共477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分7编,共506条和附则;《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分11编,共746条;都自成体系,比较严谨和完整。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现代的警察机关起源于英国,于1829年9月由当时担任内政大臣的罗伯特,皮尔爵士在伦敦创建,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侦查刑事犯罪。美国于1845年依照英国的模式在纽约市建立起第一个警察机关。这一模式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过影响。英国警察机关根据1984年制定的《警察机关与刑事证据法》开展对犯罪的侦查[3].英国警察机关具有较广泛的询问权,警察机关为了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可以询问任何人,而不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但除了成文法有特别规定的(如恐怖主义分子)以外,被询问人可以拒绝回答。自1991年起,警察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用同一部机器同时录制两盘录音带和录像带,不许复制,一盘供诉讼中使用,一盘封存,如果以后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及其律师对警察机关的录音、录像记录提出异议,就可以由法官主持,当众启封另一盘进行对比,以核实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当警察机关认为被询问人确有犯罪嫌疑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即可以不开口说任何话。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沉默权问题上,英国已有所变化,虽然《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仍保留沉默权,但在某些法定的情况下的沉默,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对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4].此外,为了提高侦查和鉴别犯罪的技术手段,英国向警察机关投资1.07亿英镑,扩大建设含300余万件样品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数据库,计划到用于对所有犯罪进行DNA鉴定。[5]在美国,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并且通过判例规定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必须在场,否则,该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用。在侦查阶段,英美的警察机关还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英美在侦查阶段对保释的运用比较广泛,即除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逃犯和曾经违反过保释规定的以外,一般的轻罪嫌疑人均可在提供担保、承诺随传随到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
大陆法系国家负责侦查的司法警察要受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领导或指挥。法国的预审法官是从法官中选出任命的,任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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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论文
内容摘要:作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发展最为辉煌的宋代,其法制的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 键 字: 审判机构 追捕 起诉 制勘 复审 死刑复奏
篇5: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论文
《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宋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依据《捕亡令》中的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对符合追捕的人,负有追捕职责的人必须尽职,否则的话将受到处罚。宋代对追捕过程中可实施的措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如果逃犯空手拒捕的不准加害,并对违反者规定了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执杖拒捕的可以将其杀死,对于罪犯逃走的,捕者在追逐的过程中也可以将其杀死。此外,普通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追捕或帮助追捕的义务,如将吏奉命依法追捕犯人以及律准扭送而力不能及的,路人在被告知的情况下若其人持有杖的功能器具有能力控制罪人但是没有帮助的,要承担“杖八十”的后果。
三 宋代的刑事司法机构
两宋的司法机构包括各级审判机构、复核机构以及司法监察机构。宋的审判机构及其职权基本上是承袭了唐制,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审判体系,按不同审级确定了不同的审判权,根据犯罪对象又设有兼理审判机构和临时审判组织,使宋代的审判体系更加完整。
1)宋代的中央审判机构。宋代初中央设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太宗淳化二年(991)“特置审刑院于禁中” 之后,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宋神宗元丰二年(1077)“复置大理寺”,凡京师百司之狱归于大理,流罪以下案专决,死罪案报御史台“就寺复审” 。为避免大理寺在审判中出现失误,在大理寺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设三案、四司、八房,掌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 。元丰6年(1083)又将左断刑分为断、议两司,凡断公案皆送议司复议。右治狱设左右司、驱磨、检法、知杂四案,掌决京师刑狱,并“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内外诸司库务侵盗官物” 。元丰改制后,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审判职权,但是奏裁重案和招狱,仍有皇帝指定朝臣组成临时的特别审判机构“制勘院”进行审理,由皇帝直接决断。
宋代的中央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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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论文
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 ,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 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部分,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审判中非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鉴别和运用,而且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知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在当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篇7:刑事诉讼课程的实践性论文
刑事诉讼课程的实践性论文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的是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高级应用型专业人才,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加强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使其回归实践性,构建完善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法学教师应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已然不能适应当今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教学条件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完善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才可能实现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培养具有必要的理論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1、法律实践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各高校都非常重视教学质量的提高,但仅局限于课堂教学方面的内容,很少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缺少应对措施。虽然各个学校的法学培养目标中也都加强了对实践环节的要求,但是,落实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有走过场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实践环节的内容只是规定了宏观指导意见,即实践环节可以采用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具体实施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要求,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二是由于各教学部门对实习经费不加大投入,受经费以及管理制度的限制,学生一般很难有条件接受真正的实践训练,学生的创新能力得不到发挥,不能完全达到实习的目的。三是教师的指导能力受到接受单位的限制,很难有针对性的进行能力的指导,此外,指导教师没有指导报酬或报酬太低,导致教师积极性降低。四是缺乏一套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2、构建完善的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加强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使其回归实践性,是当务之急。由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应用性强、程序性的特征,建立一种有别于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是培养出合格法律人才的路径之一。
针对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我们应当在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两个方面下功夫。
2.1课内实践教学
2.1.1设立刑事诉讼技能训练课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存在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缺陷。
刑事诉讼职业技能训练课采用实战式教学,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或为代理律师、当事人等角色,让学生分角色参与其中,熟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训练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目前,有条件的法学专业设有模拟法庭实验室,设施齐全,法庭模拟环境比较真实。这种方式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增强了课程的趣味性,实现了教学的'实效性。此外,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刑事案件的听审活动,让学生感受到真实的刑事诉讼程序环节。
2.1.2在教学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选取一些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通过这些案例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如何学习去掌握刑诉法知识,提高他们对刑事诉讼法知识的认识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2课外实践教学
2.2.1抓好实习环节。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法学专业实习与课堂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形式相辅相承。为了保证实习任务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必烦做好实习的各种实质性的“硬件”准备工作。如成立实习领导小组,修订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范围与实习任务,规范考勤制度,提早联系和落实实习点,选择经验丰富、严于律己、关心和爱护学生的教师指导实习,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方式,做好实习动员工作等等。
刑事诉讼法课程不同于实体法课程,因此对这门课程的实习安排最好集中在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让学生尽量接触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使学生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提高掌握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能力,通过实习熟悉刑事诉讼程序,掌握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流程。
2.2.2加强实训基地建设。要保障实践性教学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多样化、多层次、校内外联动的实训基地。建设法律专业校内实训基地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必备条件,除仿照法院的审判庭建立适应学习实训的模拟审判庭外,还应包括视听教室、法律诊所、法律服务室、法律业务中心等。校外实训基地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这些场所一般应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等等。由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刑事诉讼法的实训在其基地建设及方式上,除建立法院、律所、检察院等实训基地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到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和少管场所,使其与被改造对象、犯罪嫌疑人、被教养人员、少年不良行为者进行亲身接触,增强其对国家司法的权威、国家机器的强制力的亲身感受。
根据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革方向应当是构建综合实践教学课程与分门别类法律实践教学环节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在课内教学、校外实践、实训基地等采取方面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篇8:现代企业管理新理念论文
[摘 要] 21世纪进入了科技、信息和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
市场竞争全球化与经营战略创新化,使得管理对象、管理目标 和管理方式出现了新变化。
伴随这些变化的出现,现代企业管理也出现了新的管理理念:强调企业管理的精细化;强 调企业对“人”管理的人性化;强调企业竞争的协作化;强调企业管理的创新化。
把握这些新理念将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和进步。
[关键词] 现代企业管理;精细化;人性化;协作化;创新化
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最基本的载体。
企业要想在复杂的生存环境中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企业管理是一个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因素。
企业的管理科学从1900年开始,直到今天已经发展到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保障系统的时代,频繁救火是经营企业的主要模式,检验是那个时候通常的管理手段。
第二个阶段的管理模式是从防御型慢慢演进成了小步伐进攻型。
到第三个阶段,管理被当作利润中心驱动,这是第三个阶段显著的特点。
这个模式是战略性的进攻,以获取客户超额满意度为核心构建企业的管理模式。
企业管理理念是一个企业的灵魂。
最近20年来,中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紧紧抓住国际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新趋势,更新观念,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勇于创新,取得了极大的收益与进步。
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新理念进行归纳和总结,可以为我国企业更好更健康地发展提供借鉴。
一、强调企业管理的精细化――管理成为利润中心
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的竞争对手,企业做强做大是一个必然的发展方向。
虽然影响企业赢利的因素很多,但内部管理依然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
原来我们的企业内部管理一直是成本中心,为了减少企业管理在成本中的费用,企业管理只是简单地控制企业按部就班地进行生产。
现在则把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作为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
洞察市场的变化、采取相应的策略、扩大自己的利润源、减少企业的成本等都可以通过到位的管理来加强。
精耕细作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保持企业的竞争力方面将越来越重要。
通过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的生产、运作、销售成本,实际也为企业创造了利润。
精细化管理是一个全面化的管理模式,需要通过从规划、操作、控制、核算、再到分析的一系列步骤来完成。
首先,需要精细化的企业规划。
所谓精细化规划是指企业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都是有依据的、可操作的、合理的和可检查的。
企业的规划包含2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高层根据市场预测和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制定的中远期目标,这个目标包括了企业的规模、业态、文化、管理模式和利润、权益等等;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经营者根据企业目标而制定的实现计划。
企业活动中的每一个行为都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企业的规划决策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企业的规划必须围绕企业的经营目的来进行,离开了企业的经营目的,就会导致企业经营的盲目性,造成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
现代企业的规划,都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民主的方式来进行,要尽量避免个人盲目决策现象的发生。
一旦企业规划得到确定,企业员工自上而下都应该坚决执行,共同维护企业规划的权威性。
每一企业的员工都应遵守这种规范,让企业的基础运作更加正规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企业的拓展提供可推广性、可复制性。
其次,要求精细化的程序监控。
企业业务的运作要有一个流程,要有计划、审核、执行和回顾的过程。
控制好了这个过程,就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业务运作失误,杜绝部分管理漏洞,增强流程参与人员的责任感。
管理者要清楚认识本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和最主要的手段,与财务有关的企业经营活动都要记账、核算。
还要通过核算去发现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污点,减少企业利润的流失。
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将经营中的问题从多个角度去展现,从多个层次去跟踪。
在一个功能复杂的管理体系中,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控制程序,后果将是十分可怕的。
有了一个全面的监控体系,企业的管理者就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实际经营行为和活动中的各种偏差,从而调整企业的规划和管理方案,尽可能使企业的运转呈现良性化。
最后,需要精细化的分析。
这是研究提高企业生产力和利润的方法,但也是容易被管理者忽视的一个问题。
精细化分析是推动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点。
优秀的现代企业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与企业善于扬长避短有着密切的联系。
企业管理者为了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使企业适应组织内外变化,通过科学的方法而主动地去发现企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然后对其进行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以改善提案的方式向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提出,从而为企业的管理和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及可行性方案,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精细化分析是企业经营管理职能中承上启下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既属于前一个经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又属于后一个经营过程的最初一个环节,通过精细化分析,可以促使企业的管理在不断循环的运行中得到提高。
精细化管理的深化是一个长久的工作,企业不仅要不断地进行精细化管理的推进工作,还要不断地利用精细化优势来将自己做强做大,不断地运用精细化的分析和规划来修正自己的经营方略,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竞争。
企业只有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规划好每一分钱、用好每一分钱、赚到可以赚到的每一分钱,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强调企业对“人”管理的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
现代企业管理,是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活动过程。
企业对人的管理分为内部“人”的管理和外部“人”的管理。
传统的管理科学认为,管理就是控制,企业管理的主要工作就是控制员工,导致企业缺乏应有的生气和活力。
而从当今企业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来看,这种单纯的控制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了。
在对企业内部“人”的管理上,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已经是大多数企业的共识。
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是指在管理中突出人的地位和作用,围绕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企业和人的共同发展为目的的管理过程。
以人为本应提倡全员管理并创造全员管理的氛围,树立人人都是人才的理念。
如在企业内部建立局域网,每一个员工都可以通过邮箱与自己想联系的人进行沟通,可以发表对企业管理的看法,可以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也可以在邮箱里就相关的技术问题与企业的各类专家进行探讨。
这些措施能够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为每一位有创意的员工提供了平台。
以人为本应当在招才纳贤的同时,注意人才的合理使用和流动。
对企业而言,人才管理的重点不在于要不要流动,而在于尽最大的努力做到人尽其才,并在做到人尽其才的同时,通过工作、薪资、福利等“硬”措施和增强归属感、提供业务培训机会等“软”措施来培养人、留住人,满足员工物质、心理与感情的需求。
以人为本应强调团队精神。
员工从进入企业时起,就应该接受企业对团队精神的`教育,强调团队精神乃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企业在尊重每一个员工的个性和特长并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更应强调与同事的合作和企业整体的团队精神。
以人为本应鼓励和提倡员工自己学习与提高,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学习环境。
比如企业购买相关的书籍提供给员工借阅,使员工下班后能有条件继续学习,这样能够使许多新员工迅速地成长起来并尽快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
同时,应为员工提供进一步发展的相应培训。
以人为本还应把关心员工的生活放在重要的位置。
对那些长期住在集体宿舍的单身员工,企业应提供相应的生活设施,使他们在下班后能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此外,企业还应积极开展各种业余活动,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
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出人才,管理者从控制员工转为指导、激励员工,注重提供服务、规划总体、确定战略和创造员工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环境,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发挥企业员工的创造性,使得企业员工能够上下一心,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不断去发展企业,开拓市场。
对企业外部“人”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客户的管理。
对客户的管理现在愈来愈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构成,现代成功企业对客户管理十分注重以人为本的方针。
客户主要是指消费者、社会公众、企业供应商、相关产品生产商等,是融为一体组成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企业对消费者所采取的策略,可以反映一个企业的发展和未来。
对消费者,一是要敢于承担责任,保障顾客利益;二是要真诚地面对消费者,不能有躲避、隐瞒、欺骗的行为发生。
对社会公众,要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及时进行情况通报。
要倾听公众的声音,保持与公众良好的互动。
对企业供应商、相关产品生产商,要把他们的利益看作是自己的利益,互相帮助、互相协调,这会为企业形成一个和谐、良好的合作环境。
还有一个特殊的客户,那就是企业的竞争者,在一定意义上说,他既是对手又是合作伙伴,为了同样的市场和能源、资源,双方会展开激烈竞争,但是,企业和竞争者也有相同的社会责任、使命,如果能够公平、正直、理性地处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而且,可能会“化干戈为玉帛”。
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占市场,市场因竞争而变得完善,消费者因竞争而受益。
如果一个企业在竞争对手出现危机时,落井下石,推波助澜,那么这个企业必定会遭到同行或消费者、社会公众的指责,企业的形象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
无论是对企业内部“人”还是对外部“人”的管理,尊重“人”的尊严,实施人性化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管理得好,企业就会迅猛发展;管理得不好,企业将会遭受致命打击。
三、强调企业竞争的协作化――由对手转向同盟
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强化竞争管理。
过去企业竞争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采用各种有效方法,力求做到在竞争中击败对手,实现规模扩张,以赢得更为广阔的市场。
一般而言,实现扩张,有三种基本途径:一是不借助于外力的独资扩张。
在当前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下,这条路已越走越窄。
二是兼并或收购。
这种方法虽盛行至今,但缺陷是所涉及各方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承担较大的风险。
对兼并或收购方来说,一旦成交,则意味着要负担起被兼并或收购方的全责,在许多情况下,这已经成为一种包袱;而对被兼并或收购方来说,则需要适应新的经营管理模式,特别是大企业兼并者的组织文化使得被兼并的小企业难以适应。
第三种就是建立战略合作同盟。
美国剑桥战略咨询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詹姆斯・穆尔提出了建立与发展商业生态系统的最新竞争管理理论,认为当今的企业领导者都不应再把自己的企业视为等级分明的组织结构,而应视为在市场复杂系统中的一个参与者,企业无论是要扩大市场占有能力,还是要开发新的市场,都必须与其他公司携手,培育以发展为导向的协作经济群体,其共同目标就是集中有效资源,创造出消费者可以实际使用的新价值。
企业之间开展市场竞争,采取击败对方之策,会导致产品价格失常,企业竞争成本上升,外部竞争环境不断恶化,而通过企业协作化,既能够通过促进彼此之间的合作来节约交易成本和中间费用,减少生产投入,提高经济效益,改变单个企业因自身规模原因而处于竞争劣势的不利地位,又可以利用集群内企业生产经营同一产品的特点,形成具有产业特色的“地区规模经济”,从而有力地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企业由竞争转向协作并不是偶然的,它的根源在于通过专业化分工,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以求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
一个企业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还必须利用企业其他的优势,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自身的经济利益服务。
社会化大生产,需要有专业化分工,同时也需要广泛的社会协作。
协作的要求在于利用其它企业的相对优势,弥补自己的相对劣势,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从协作的内容上看,有技术上的协作、管理上的协作、产品上的协作、组织上的协作等。
近几年,我国企业发展协作化趋势比较强劲,例如,在外界印象中以中小企业为主导的浙江经济发展,它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立足于一乡一品、一县一品乃至一市一品,将许多同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中在某一地区进行,因而使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交易成本随着整个地区产业规模的扩大而不断降低,经济效益大大提高,有效地构成了其在国内和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当然,产业的协作化也不是一定安全无风险的,比如由产业协作集群外部的力量所引致的风险,和由产业协作集群内部产生出来的风险。
有风险并不可怕,关键是有足够的智慧和准备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构造开放性协作集群网络结构,正确处理产业协作集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四、强调企业管理的创新化――扬弃传统吸收先进
管理理念是企业在长期经营管理实践中形成的,对企业行为起规范作用的指导思想。
不断创新的管理理念可以鼓励企业成员不断地试验或革新、冒险,从而使得企业有机会在新的基础上尝试新的管理方法,一旦这种尝试取得成效,便可以促进企业在更高的基础上进步。
将传统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及具体内容,通过继承与维系的途径,在企业中组织实施,这是人们一贯的管理思路和长期以来的做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的管理理念层出不穷,企业要想获得新的发展,即必须在管理理念上除旧布新,对传统理念进行扬弃,对外来先进经验进行吸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
近年来,管理理念的创新带动了管理方法和方式的更新,出现新的管理结合点:一是理性管理与非理性管理相结合。
理性管理即以复杂的结构、周密的计划和定量分析等手段进行管理。
但这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还必须灵活把握市场的非理性管理并将其与理性管理结合起来。
二是务实管理与务虚管理相结合。
企业的务实管理主要是有形管理,注重企业发展与经营战略、企业体制、技术构成、成本效益等硬件方面。
但仅注重硬件方面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务虚的管理,即注重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人才培养等软件方面。
三是正式管理与非正式管理相结合。
在通过召开企业正式会议、订立规章制度、进行程序管理的同时,大力开展非正式交流、会面,甚至进行单个拜访、生日庆贺等,这更具有疏导与激励作用。
四是层次管理与现场管理相结合。
传统的分层等级管理与现场管理相结合已经显现出管理链长、管理者意图难以及时下达以及限制中间层次的创造性等弊端,应被现场管理取代。
国内外不少知名企业已提出并实施“零管理层”。
由企业最高管理者直接管理到位。
五是集权管理与分权管理相结合。
除关键性管理权限相对集中外,更倾向于下放更多的权限,以利分散组织结构,更灵活地运作市场。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管理创新是企业的灵魂。
只有不断更新观念,对传统管理理念进行扬弃,对先进管理理念进行吸收,企业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卓有成效的管理方法,使得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21世纪是一个经济发展“变化快”、“变化大”、“变化多”的时代,对于现代企业而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一个残酷而又真实的生存法则。
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使自己的管理思想和理念符合外界客观发展的规律性,一方面要善于利用外界客观环境条件的支持,时刻把握良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要注重企业自身的管理,运用新的管理理念、思路推动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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