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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南阳市雷电灾害发生的原因及防御措施
南阳市雷电灾害发生的原因及防御措施
通过对南阳市典型雷电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当前南阳市雷电灾害防御现状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农村防雷的防护对策,期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将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现代农业科技 英文刊名:XIANDAI NONGYE KEJI 年,卷(期): “”(21) 分类号:P429 关键词:雷电灾害 发生原因 现状 预防措施 河南南阳篇2:雷电的灾害和防御
雷电的灾害和防御
雷电酿成大危害 雷电是一种常见的大气中的放电现象,雷电灾害系遭受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10大自然灾害中,雷电灾害被称之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时时刻刻都有雷电交作的奇现,平均每天达800多万起,每年要发生30多亿起.
作 者:李忠东 作者单位: 刊 名:现代职业安全 英文刊名: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 年,卷(期):2009 “”(6) 分类号:X9 关键词:篇3: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原因及防御对策浅析
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原因及防御对策浅析
摘要:通过对江西省南昌地区新建县农村典型雷电灾害分类分析,指出当前新建农村雷电灾害及防护现状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出导致农村雷电灾害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成因)和自然因素(成因)共同影响的结果,并提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对策建议.作 者:孙六娣 作者单位:新建县气象局,江西,新建,330100 期 刊:科技信息 Journal: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9) 分类号:X4 关键词:农村雷电 灾害现状 成因分析 防护对策建议 南昌地区新建篇4: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研究、评估鉴定和防雷活动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科普宣传、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防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防雷工作,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标准,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建设防雷设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九条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 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篇5: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
第二章 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三章 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
(四)防雷工程竣工图;
(五)《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二十二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公正。
第二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第二十六条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展开调查,对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登记、鉴定,查明灾害的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四)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接连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类型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2、方案评估是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指导施工图设计。
3、现状评估是对一个评估区域、评估单体现有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现有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的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整改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
篇6: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2、方案评估是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指导施工图设计。
3、现状评估是对一个评估区域、评估单体现有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现有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的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整改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
篇7: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坪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所指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1.4.1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4.2 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1.4.3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情,保护灾害现场,参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
2.1 县政府设立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重大雷击事故应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安监、发展计划、经贸、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交通、城建、卫生、林业、电力、广电、消防等部门及各镇乡组成,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2.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落实。
县交通局:保障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时修复遭破坏的交通设施。
县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到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及时播发雷电灾害的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对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客观报道。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灭,参与伤员的抢救、转移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等工作。
县经贸、建设、供电、质监、教育、旅游、电信等部门:做好或协助做好本系统的防雷减灾和雷电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雷灾情况,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的善后工作。
3 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3.1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和雷电定位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1.1 建立和完善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3.1.2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3 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提高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3.2 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研究,不断提高雷电的预测能力,及时提供预报、实况和雷电灾害情况。
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实行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发布制度,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县气象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雷季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者业主要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各种防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确保符合防雷安全规定。
3.3 接到县气象局的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属于可能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实施。
3.4 根据雷电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不同,分为四级。
3.4.1 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4.2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3 较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4.4 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2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4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置
4.1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4.1.1 国务院、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雷暴预警,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大雷灾事故;
4.1.2 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灾事故。
4.2 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县气象台根据《镇坪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性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各单位和群众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4.3 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4.3.1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目击群众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
4.3.2 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4.3.3 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 救援预案终止和报告
5.1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由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2 雷电灾害事故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5.2.1 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5.2.3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新闻必须经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核实后,按镇坪县人民政府《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道。
5.3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5.4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5.5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6 附则
6.1 雷电灾害事故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 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和抚恤。
6.1.2 发生雷电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6.2 本预案由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莱州市气象灾害发生规律及防御对策
莱州市气象灾害发生规律及防御对策
对莱州市近40年来的气象资料和收集到的`气象灾害情况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莱州市气象灾害的发生特点和规律,提出了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和建议.
作 者:王军海 WANG Jun-hai 作者单位:莱州市气象局,山东,莱州,261400 刊 名:山东农业科学 ISTIC英文刊名:SHANDONG AGRICULTURAL SCIENCES 年,卷(期): “”(8) 分类号:P429 关键词:气象灾害 规律 防御对策篇9:黄河三角洲风暴潮灾害与防御措施
黄河三角洲风暴潮灾害与防御措施
黄河三角洲地区是我国风暴潮灾害频发地区之一,且有明显的区域和季节特点.每次风暴潮的发生都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威胁.目前已有的.防潮工程普遍存在堤身强度不足、根基单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出采用水力插板桩专利技术加固根基、利用黄河泥沙填海造陆防止海岸蚀退和加强防御风暴潮的观测、预报、预警等措施.
作 者:程义吉 刘广生 Cheng Yiji Liu Guangsheng 作者单位:程义吉,Cheng Yiji(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河口研究院,257091,东营)刘广生,Liu Guangsheng(垦利县黄河河务局,257500,垦利)
刊 名:中国水利 PKU英文刊名:CHINA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2008 “”(17) 分类号:P731 关键词:风暴潮灾害 黄河三角洲 防潮堤 防御措施篇10:新疆近45年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
新疆近45年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
气象灾害不仅给新疆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成为影响新疆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利用1960-的气象资料,就新疆近45年来发生的洪旱灾害、大风及沙尘暴灾害、冰雹灾害等变化情况,通过时间序列进行了线性拟合,以图表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和描绘,指出这几种主要气象灾害的变化趋势,并提出了一些长远和近期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及对策.
作 者:向明燕 范丽红 海米提・依米提 何清 XIANG Ming-yan FAN Li-hong Haimit Yimiti HE Qing 作者单位:向明燕,海米提・依米提,XIANG Ming-yan,Haimit Yimiti(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范丽红,FAN Li-hong(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4)
何清,HE Qing(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刊 名:干旱区研究 ISTIC PKU英文刊名:ARID ZONE RESEARCH 年,卷(期): 24(5) 分类号:P429 关键词:气象灾害 防御措施 洪旱灾害 沙尘暴 大风 冰雹 新疆篇11:影响卢氏县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影响卢氏县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影响卢氏山区的气象灾害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积冰等.其中暴雨、冰雹出现频率较高,且危害最大.为防御气象灾害,气象部门应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准确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及时把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传播至千家万户;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提高民众自救能力;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应急预案.
作 者:莫爱勰 马丽征 蔡涛 胡韶华 吕国华 王梅娟 Mo Aixie Ma Lizheng Cai Tao Hu Shaohua Lu Guohua Wang Meijuan 作者单位:卢氏县气象局,河南,卢氏,472200 刊 名:气象与环境科学 英文刊名: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年,卷(期):2009 32(z1) 分类号:P429 关键词:灾害性天气 成因 预警 防御- 小麦冻害发生的原因及预防补救措施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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