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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书信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书信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全文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管理制度《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篇3: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篇4: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
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及《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等。倡导办信“绿色邮政”,引导群众以来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信访负责人接待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落实“办信三见面”和“回访来访人”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确保信访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落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领导批阅信件、接待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
第六条 建立健全省、市、县国土资源信访信息排查调处机制,提高处理信访突发问题的能力,把问题和矛盾处理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通过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处理信访问题听证会制度,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办信
第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信访机构的来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领导批办、交办的重要来信。
对来信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收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装订、加盖收信章、填写收信日期。拆封时要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完整。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处理。
(二)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按照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筛选分类。
(三)登记。对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反映的主要问题、来信人要求等进行认真登记,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受理登记的群众来信,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15日内以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一)转送。对一般信件,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也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通报给越级转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应转送其他有关部门的信件,可通过部门之间协商或信访主管部门处理。
(二)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视情况重点督办或立案查处,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1、“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在收到来信后以电传、电话等快捷方式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核查办理。同时,报告本部门领导,通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交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信,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交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处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简要查处情况。
3、立案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大、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群众来信,以发交办查处函的形式交给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视情况通报有关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承办单位要按要求时限办结,并上报结案报告。
(三)领导批办。对反映问题重大、不宜转送、交办,需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领导汇报的重要信件,以《重要信访摘报》形式,并附原信或复印件呈报本部门领导阅示,批转本部门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条 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群众来信或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来信或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写信人(写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属于应当受理的,发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说明当前办理情况,拟办结、反馈(答复)处理结果的时间等;属于不应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依法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写信反映问题;属于不再受理的,发不再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反映的问题不再受理。
对已经告知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重复来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不再重复告知、转送、交办、通报,只做另类登记。但是,对来信人言辞激烈、联名信等,原则上应再予告知、当面告知或委托告知。
对写信人的告知,可结合办信“三见面”一并进行,也可采取传真、电话、委托等告知形式。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群众来信一般先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核查处理,按照办信“三见面”的要求,查清问题事实,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到位,当面答复信访人,并由其在《信访回访单》上签署意见。写信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同时,由直接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交办机关上报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办理信件的时限及上报要求。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写信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的来信事项需要延期的,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每月向转送机关列表上报(反馈)转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说明反映问题是否属实、办结以及来信人对处理情况的意见。未办结的,下一个月要续报办理情况。对通过“绿色通道”交办的紧急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签发的办结报告;确需延期的,经允许后最迟不能超过30日。对立案发函交办和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按交办要求时限办理。
第十三条 复查与复核。来信人对承办单位的处理答复意见不服,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负责督查落实后,再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来信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负责督查落实后,再向来信人书面答复。同时,将复核意见及时向同级信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的内容应包括:来信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信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信人态度等。
第三章 接访
第十四条 接谈与登记。接谈人员要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听取来访人员反映问题及要求,查清其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注意掌握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必要时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核实来访问题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做好登记。多人来访的,由来访人选定5人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来访接谈人员应挂牌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第十五条 维持接访秩序。在来访较多的情况下,可采取挂号排序、预先填写《来访登记表》等措施,维持好接待秩序。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信访工作人员应对来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定性的非法组织和个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和本级信访主管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自杀、自残、突发重病或恶性传染病的,迅速通知医疗单位及来访人居住地有关机关妥善处理。对来访的精神异常人员,责成其居住地有关机关、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与告知。对本部门接待、或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经接谈后,应根据来访的不同情况,当场或在接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同时,视情况报告(反馈)转送、交办机关。
(一)受理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向来访人出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由来访人在告知单存根上签收;不能当场告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来访人送达《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属于应当由本部门复查、复核的来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告知来访人办理时限、程序、主办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不予(再)受理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属于依照法律和《信访条例》不予(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向来访人做出解释,并出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对属于不予受理的初次来访,可转送有关机关,重复来访不再转送。对属于不再受理的来访,向来访人讲清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做好解释、疏导、劝返工作;不听劝阻、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来访事项的处理。对群众来访事项,按照一般来访、重要来访、重大紧急来访分类,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送。对于一般来访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在告知信访人的同时,转送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也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视情况通报给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访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转交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处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简要查处情况,办结后再上报办理结果。对反映问题重大、属实或上级交办、需要立案查处的来访事项,以发立案交办函的形式转交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单位要按要求时限办结,并上报结案报告。
(三)领导批办。对反映问题重大,不宜转送、交办,应由本部门直接受理的来访事项;需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的重要来访事项,以《重要信访摘报》的形式并附来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报本部门领导阅批,批转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处理。
(四)协调处理。对需要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来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协调处理情况应形成书面协议(纪要),由经办人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群众来访的处理,有关要求与第十一条对受理的群众来信的处理相同。
第十九条 办理来访事项的时限及上报要求,与第十二条办理信件的时限及上报要求相同。
第二十条 对来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有关要求与第十三条对信件的复查复核要求相同。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又未说明理由,或承办单位做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或已经做出处理意见但未如期落实的,交办机关及经办人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建议。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电话督查。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以电话督查说明原由及要求。
(二)发文督查。对情况复杂,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理上有一定难度的信访事项,在发出催办通知单的同时,函告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督促信访事项及早处结。
(三)约谈督查。对于工作进展迟缓或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调请相关地方、部门负责人出面谈话,达成一致意见,督促解决问题。
(四)派人督查。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不及时解决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信访事项,可直接派人进行督查。
(五)联合督查。对重大、紧急、复杂和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信访事项,可通过本部门领导协调,指派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参与进行联合督查。对涉及党委、政府或多个主管部门的信访事项,可通过信访主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或联合督查处理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系统信访工作督导督办。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可以通过会议、发文、通报情况等有效形式,督促指导面上的工作;通过组织重点治理、调请有关负责人谈话、派工作组督导等形式,对信访问题多、工作薄弱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导;通过向个别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反映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等形式,解决具体信访问题。
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经多方督导督办,仍不能改进和纠正的,建议本级领导采取必要有效的制裁措施。对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拒不改正,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换调整,直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部门信访工作的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对本部门受理的需要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主动和有关负责人通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或者请领导批办等有效形式,转送业务主管机构办理;也可请业务主管机构派人参与接访,提出处理意见,信访工作机构经办人负责协调、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情况的报告及通报。各级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不同时期、阶段群众信访反映的情况,经常分析预测信访形势,发现掌握倾向性苗头和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向本级业务主管机构和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信访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部署、指导工作和业务主管机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进和加强工作提供依据;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问题。
第五章 归档、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结。转送、交办和直接办理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结后,经办人要审核上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办理情况月报表》、交办信访事项反馈汇报材料、案件结案报告。审核的要点:呈报单位与转送、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交办信访事项、案件是否查清,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信访人签字意见等。提出的审核意见,送原交办签发人审定办结。
第二十六条 归档。应妥善保存来信来访登记、接谈记录、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统计分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将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周汇总、月综合、季分析的要求,及时汇总有关数据,分类统计信访问题,保持信访信息的现实性,确保随时能向上级和领导提供信访情况、提交分析报告。通常要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的信访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再受理专档。对已复核的信访事项,填写《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建档存查。
第二十九条 定期通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一次向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情况,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特殊情况下实行每周一通报,向下级政府及其信访主管部门通报信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月9日下发的《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信访的走访形式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篇5: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
20xx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始终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角度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构建良好的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环境提供了保证。现将一年来的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网络
xx县国家税务局作为税务执法机关,所有的行政执法都与纳税人的利益乃至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县局党组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组织网络。
一是党政主要领导率先垂范办理信访件,班子成员带头表率,明确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的组织责任,进一步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了有关单位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健县局、各单位、税收管理员三级信访工作网络,根据市局要求,县局办公室、监察室、稽查局分别指定一名信访员,负责信访有关工作的联系、协调、统计,同时在年初制定的全局综合绩效考核中将信访工作纳入其中,实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三是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积极开展全国纳税服务规范活动,县局领导班子分别建立联系点,深入企业调研并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扎实推进矛盾排查调处工作。
四是切实加强对发案单位的重点排查,既查上访隐患是否已提前排查、查纳税人反映问题是否已接待、查是否已认真答复、查是否在职权范围内给予了解决、查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已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二、强化责任,狠抓制度建设
为努力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我局将信访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办负责人。坚持把做好信访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了稳定风险排查机制,建立了信访工作制度,并明确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规范信访工作人员行为和信访人信访行为。
同时狠抓了首问责任制、来访接待制、定期排查研究调处制、领导接待日制、领导包案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的落实,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访,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通过制度的建设,有效地规范了全县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进一步促进了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锤炼素质,依法办理信访
组织信访员参加学习培训活动,重点抓好信访应知应会基础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根据上级要求,加入国税系统综合信息办公系统,掌握了其中信访平台的操作程序。
同时派信访员参加信访局举办的湖北省网上信访系统办理流程的学习,按规定要求登录查看,随时保持应对状态。
今年国庆节之前,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xx县委【20xx】5号文件《关于全面加强信访维稳工作的会议纪要》,并传达了市局布置的国庆假期的注意事项。在业务知识方面: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掌握办信、接访、督办、审理、复查复核及听证、劝访等基础知识。
四、加大宣传,规范信访秩序
为使广大群众更深的了解《关于全面加强信访维稳工作的会议纪要》、《信访条例》等内容,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来信来访。
一是开展信访知识宣传。县局在内部办公网上开设了《信访维稳》专栏。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结合税收宣传月、12.4全国法制日等活动,与信访、纪检、综治、司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是实施信访员联系和服务群众信访工作,要求每名税务干部在所在的岗位发现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有义务进行阻止,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同时对群众提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信访问题,有义务对群众进行解释,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负责人要做好对自己的下属、亲属、亲戚、朋友进行适当的宣传教育。发现下属和纳税人上访时,要及时向县局党组报告,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及时受理,迅速处置事项
20xx年,我局信访办收到县信访中心转来的xx县领导接待信访事项处理单两份,收到市局领导接待信访事项批转一份,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完成调查处置工作,同时回复信访人,并将结果上报县政府信访局和黄冈市国税局。
因为处置及时,从未造成信访事件升级的现象。xx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 号文件《关于1至9月份全县信访工作情况的通报》中,我局没有办理质量不合格的和超期未回复的,没有被扣分。
篇6: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
20xx年,我所信访工作在农牧业厅的高度重视和具体指导下,以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我站工作职责职能,切实强化完善我所信访工作,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为农牧民群众排忧解难,促进农村牧区的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现将我所信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我所是依法保护草原的执法机构,受农牧业厅委托负责草原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更是了解xx,反映民情,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所规定由主管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领导要亲自查办,具体的接待等工作由监理科信访室具体人员负责。
为了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规范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提高接待水平和效率,经我所业务人员专门讨论研究并制定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办法》,在农牧民来信、来电、来访办理、接待人员、接待工作程序,接待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对来访的农牧民要热情接待,让他们高兴的来,满意的走。
随着xx颁布实施的新的《信访条例》的出台和农业部重新修订的《农业信访规定》的发布,我所及时组织了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学习,并结合新的《信访条例》对《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与补充。
二、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信访工作任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体察民情、听取~的最直接的窗口。虽然我所看似门面小,但工作反映出的却是我区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意愿,体现的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状况,可以说工作的好坏直接与农牧民利益息息相关。
为了切实把各种上访事件落到实处,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我所专门召开关于信访工作的所务会议,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出发,专门成立了信访工作室,选配了蒙汉兼通的专职信访接待员,使我所的信访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我区草原监理系统十分重视广大农牧民上访案件的办理,工作中细致认真,多方面进行调查和协调,上访案件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处理。如今年四月十八日,xxx等9位牧民上访到自治区所,反映草场界线不清,面积不够,草场被干部多占等情况,我所立即向xx市草原监理所发出了转办通知单。
xx月xx日收到转办通知单回执及处理结果:是划分草场时由于设备简陋草牧场划分界线定位存在不精确现象,当地政府购置了两台GPS,由草原监理部门培训了当地的技术人员,xx乡镇对草场做了精确划定并对非牧民占草场情况进行了详查,牧民对此表示满意。旗委旗政府制定了《xxx清理非牧人员占用草场和规范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并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清理和规范工作进展顺利。
三、注重实效,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我所信访工作面对的上访人员绝大部分是农牧民,可以说他们是社会群体中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群体,也是最需要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工作既要细又要实,我们自己要了解上访事件的最基本情况,要做到事实清楚、法理明确,对广大农牧民又要说清楚,让他们感到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也有依据的。
我所规定, 对于农牧民上访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凡是反映到我们这里的问题,在我们工作范围之内的,要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认真核实,能当面答复的问题,当面解决;对比较复杂的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一些重要的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以及有些涉及几个部门工作范围的,我们会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尽快解决处理,不属于我们工作范围内的,会告知农牧民应该到哪里寻求帮助。
如今年xx月xx日,xx乡xx村村民xxx向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反映xxxx幸福之路近两年开垦草原近万亩。中心批示由我所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我所向xx市草原监理所下达了案件转办通知,并及时督办。
经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0.9万亩,个人开垦69.4亩,向举报人通报了查处结果,农牧民感到满意和放心。20xx年,我所共接待和接收信访事件35起。其中,草牧场界限纠纷15起,非法开垦草原13起,征占用草场补偿问题6起,非农占草场1起。
从信访反映内容看,主要集中在草牧场界限纠纷和非法开垦草原两个方面。今年4月,我们积极协助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调查组,完成了对农民日报刊登的题为《xx政府部门何以乐当地主》一文反映情情况的调查工作,并三次派员前往扎旗督促整改,一要对以前出台的土地开发和承包的文件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系统清理。二要纠正将草原划为宜农荒地的错误作法。三要严肃查处草原复垦行为。经过我所和当地政府多方协调努力,把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到了实处。
四、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信访工作的宣传
为了加强对广大农牧民的信访宣传教育,增强农牧民依法上访的自觉性,使他们看到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义务。20xx年,我所跟xxx广播电台合办了第二期关于草原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宣传草原法律法规以及信访条例,公布了咨询、举报专线电话,设立咨询点,讲解《信访条例》。
通过这次活动使更多的农牧民知道了找谁上访,如何上访,正确引导广大农牧民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加深了对国家草原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农牧民的信访行为;同时宣传了我所职能和增加了信访工作透明度。我们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把信访工作当成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尽量避免越级上访。
总之,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机制,我所的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存在,我所信访工作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的落实好各项信访政策,做好信访工作。
篇7:系统信访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在电业局工会的领导下,在局党委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省公司、电业局“三会”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狠抓“三个维护”,大力推进“三项工程”,积极协助党支部开展“安全、责任、和谐、幸福”主题活动,狠抓班组建设、民主管理和群众生产工作,在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优质服务工作中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工作业绩。现将全年工作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20xx年工作的突破和创新
(一)夯实基础,积极开展工会标准化建设。认真按照工会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一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工会民主管理、劳动竞赛、和谐劳动关系、职工生产生活等管理制度,加强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积极开展工会“评先”活动,认真落实工会建家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工会管理资料和档案,努力发挥了宣传文化的阵地作用,工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三是努力做好职工建家创建工作,我中心抄表催费部、实收账务部被评为“模范职工小家”、综合事务部、应收审核部被评为“先进职工小家”。积极做好职工评先工作。如参加了电业局第九届六次职代会暨20xx年工作会,及时召开职工大会传达学习会议精神,明确了20xx年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会重点工作。并且,组织开展了“建家”活动,做好“职工之家”、“会员评家”工作,努力建设“组织健全、*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围绕中心,努力发挥工会的桥梁和扭带作用。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凝聚和团结广大职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的决策上来,统一到企业发展大局上来,广泛做好“主多分开”、“三集五大”改革的宣传思想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树立核心价值观念,切实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如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月活动,增强了女职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意识。集中学习的同时,通过局域网,采取邮箱发送和张贴的形式进行宣传,要求以《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做好工会新闻宣传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工会的宣传舆论作用。1—11月上交工会稿件x篇,工会网站刊载x篇,完成了全年工会上稿任务。
(三)加强防范,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我们深入开展“安全年”活动,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局领导和有关部室挂点领导定期到班参加安全学习和讨论,指导班组的安全学习和工作,中心领导和工会干部也坚持到班组检查巡视安全工作,每季度定期开展安全大讨论,发动员工积极开展征文活动,撰写稿件2篇,扎扎实实开展了安全“三查”活动,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有效减少或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精细管理,不断提升班组建设层次:一是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班组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班组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了班组建设规划,确立了班组创建目标,研究并制定了,党政主要领导定期深入班组指导班组建设工作,召开班组员工座谈会,听取班组开展创建工作的汇报,帮助班组查找和分析在建设中存在的困难,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加强了班组软硬件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班组资料档案管理,按照班组建设“A2”标准建立健全班组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班组管理电子档案。三是加强了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员工履职尽责的能力。四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和企业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员工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突出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x月,组织了各部室经理到国网公司标杆班组绵阳电业局电费管理中心参观*组建设工作,通过学习收获很大。并且开展了企业文化在班组落地作品竞赛活动,各班组结合自身工作业务设计了特色鲜明的班微、班组口号、班组形象创作、员工个人愿景、班组工作流程、定置定位图等文化墙,掀起班组文化建设成果征集活动的新热潮,共征集成果x件。
(五)默契配合,协助支部和行政抓好企业优质服务。分工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大走访、大宣传、大服务”活动,一年来干部职工走访客户*余人次,广泛宣传国家电网公司共电服务“十项承诺”和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特别是在智能电表的推广运用和阶梯电价调整中,广大员工不辞辛苦,做了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扶持和理解。
(六)岗位练兵,积极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活动。在抄表催费部开展了职工电费催收竞赛活动和抄表无差错、无客户投诉比赛活动,对电费催收完成好的前三名和当月抄表无差错、无投诉的职工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积极开展“学习劳模月”主题活动,利用电费管理中心技能人才多的特点,号召职工学习身边的优秀技能人才和典型人物,形成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良好氛围。中心有3名职工参加了电业局“供电服务之星”选拔竞赛。:坚持在各个部室开展每月劳动竞赛活动。每月统计结果,纳入班组绩效考核。抄表催费部结合当前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思想不稳定的状况,开展了“五比五看”劳动竞赛
(七)民主管理,积极推动事务公开工作。及时调整了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事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了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测评中层干部工作,对4名部室经理2名副经理进行了集测评,职工满意率达95%以上。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做到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措施、计划、重要经费使用、绩效考评、人员岗位调等涉及到职工利益的工作项目都按程序进行了公开,各班组健全了民管小组,完善并落实了班务公开展工作。一年来电费管理中心落实事务公开*项次,各部室落实班务公*余项次。
(八)活跃生活,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职工文体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为了“三八妇女节”,织女职工参加了”女职工游园活动。在五一劳动节,组织职工开展了“拔河比赛”活动。开展“合理化建议月”活动,职工广泛参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收集整理,上交了8条合理化建议。“六一”儿童节期间,开展了关爱儿童送温暖活动,为全中心15名儿童送上了慰问品,共计经费750元。做好春节、“五一”、端午节职工慰问工作,发放慰问品折合现金12600元。
二、20xx年工作差距和不足
一年来,电费管理中心在上级别工会的关心和指导下,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我们的工作不是尽善尽美,与其他分工会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足。一是学习钻研精神不强,工会干部执行力不强,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缺乏专职工会干部,工会工作开展不够扎实;三是分工会缺乏资金投入,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工会设施,使工会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四工作缺乏创新,如没有在为青年职工成才搭建平台上做更多的文章,企业文化活动开展也不够丰富。
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
1、思想问题。当前电费管理中心部分员工思想波动较大。突出问题是任务重、压力大、考核严,产生了沉重的思想包袱,个别员工还产生了存在消极思想情绪。
2、关系没有理顺的问题。中心存在不同身份的职工,有招聘劳务大专生、集体职工、借用农电工和外聘职工,他们的工资关系都没有在主业财务,在开展活动、节日慰问、教育培训等相关活动产生的经费主业财务不予报销,电费管理中心无经费来源,他们的费用得不到解决,有很大的怨气。
3、经费问题。临近元旦和春节,按照惯例,在节前各分工会都要为职工办些实事,购置节日慰问品和看望慰问节日加班员工,但电费管理中心分工会没有费用,慰问工作很难开展;同时,工会要组织元旦和春节系列文体活动,由于分工会缺少资金,参加活动困难大;
4、场地问题。班组建设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没有班组办公场地,班组资料档案无地方存放。
篇8:系统信访工作总结
在这一年里,公司工会在集团公司工会、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紧贴企业中心工作,坚持“维稳*”工作思路,以完善职代会制度为重点,强化民主管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为目标,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和影响力。现将20xx年工会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继续深化维稳工作,保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一是开展主题形势的任务教育,去年国家紧缩银根、压缩基建,导致公司部分项目停工或半停工,能够继续施工的大部分项目也存在资金异常紧张的现象。工会组织开展针对目前公司形势的教育活动,让职工充分了解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同时对职工进行沟通,保证职工能够安心工作,共同应对危机,与公司共进退;二是完善*机制,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的观念,把服务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把实现企业的整体利益与实现职工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切实履行好基本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三是做好了职工之家的管家工作,努力帮助企业困难职工解决困难,做到了以人为本,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将职工的困难时刻放在心中,并在第一时间为其解决,让职工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同时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断建设发展职工之家,为职工营造一个温暖的环境,让职工真正的感受到自己是这个家的主人。四是工会把关心做到“家”,利用节假日及晚上的时间,对公司干部、员工进行挨家挨户的走访,认真了解员工家庭的生活、工作状况。同时,做好干部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二)继续开展生产活动,推进生产工作创新
一是继续开展劳动竞赛,完善相关机制。劳动竞赛是推进企业向前发展的永恒旋律,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运用劳动竞赛这种激励手段,引导广大员工自觉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之中,并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创造性劳动。二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鼓励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并加大对其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进行宣传,创建出“工人先锋号”通过黑板报、通信报道等形式进行表扬和宣传,把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技术技能和经验方法传播到每个岗位,每名职工,在公司上下掀起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的劳动竞赛热潮。三是推行“一法三卡”制度,通过各种安全活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工会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反馈劳动保护方面的信息并严格监督落实,切实的维护了职工的权益,改善了劳动条件。四是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号召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与企业共进退、齐发展,自觉的肩负起自己的责任,转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创新。
(三)继续加强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相关权益
今年上半年以来,工会坚持以“坚定不移地推进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为主线,努力在企业中树立拼搏进取的精神,民主公开的氛围,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和保护。一是完善和健全了工会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和项目一级职代会制度,制定出了相关的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工作程序、组织原则、方法步骤、基本要求等多角度、全方位规范了职代会的组织领导形式,规定了召开好职代会必须进行的基本程序,应履行的各项权利、义务,让工会工作更进一步的走向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落实了平等协商制度。公司工会通过向上级工会请教、咨询劳动部门、召开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草拟集体合同。公司工会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增强合同的可行性。此外还认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并计划在第二年职代会上向代表报告。三是坚持做到了企务公开。公司工会把企务公开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纳入企业的整体工作中。把企业改制改革、重大投资决策、工程项目管理、物资设备采购、业务招待费使用、薪酬分配办法等方面作为公开的重点,及时如实公开。还利用企务公开栏、公司办公局域网等多途径持续滚动公开,并及时反馈整改,提高企务公开的影响力。
(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组织凝聚能力
一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正确贯彻执行总工会要求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和改进工会干部队伍,坚持和健全工会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二是加强干部培训,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工会干部队伍。干部是组织的核心和骨干力量,工会定期组织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以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好的为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发挥力量。从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管理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工会工作提出的要求。三是做好女工工作,进一步发挥女工优势推进管理升级。工会积极组织“巾帼建功立业竞赛”活动,选树“巾帼建功标兵”和创建“巾帼文明岗”。办好女职工流动课堂,利用“三八”节日契机,开展女职工读书活动,为女职工发放关于提升素质,促进身心健康方面的书籍,增进女工之间的相互交流;坚持女职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情况,并大力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开展三八评先活动活动,对于涌现出的优秀女工评先树模;狠抓女职工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了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
总之,20xx年上半年公司工会不断摸索,不断完善,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在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中,工会将继续立足服务职工、服务生产,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不断激发职工创造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与公司共同面临严峻的挑战,努力为公司发展做新的贡献。
篇9:国税系统财务会计工作总结
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是年初全区国税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任务之一。财务管理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正面临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抓好各项财务工作措施的落实,促进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四种意识”,切实做到“五个加强”,不断提高工作效
率,促进财务管理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努力发挥财务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必须树立“四种意识”
(一)必须树立改革创新的意识。今年财务工作面临着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等各项改革任务。如果没有改革创新意识,不及时改变观念,工作因循守旧,按部就班,将使财务工作陷入被动,无法适应新形势对财务工作提出的要求,错过改革发展的大好时机。
(二)必须树立艰苦奋斗的意识。全区国税系统目前的经费还相当紧缺,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资金供求矛盾仍十分突出,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艰苦奋斗意识,自觉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确保必要的、正常的经费支出需要。
(三)必须树立资金效益的意识。资金效益体现在如何降低管理成本、如何降低行政资源耗费上。就目前各级国税机关资金总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要保障税收工作的需要,必须树立资金效益意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努力降低行政资源耗费。而实现资金效益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因此,要切实转变管理思想,创新管理理念,努力克服过去预算资金的使用“重分配,轻管理”和“重花钱,轻效益”的倾向,做好重大资金使用项目的跟踪管理,保证国家预算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做到合理、科学、有效。
(四)必须树立服务的意识。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征管,重心在基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为征管和基层服务意识,在资金的安排和物资的分配上进一步向基层单位、向困难单位倾斜,改善基层单位的办公条件,配好征管设备,为基层解决后顾之忧。
二、切实做到“五个加强”
(一)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首先要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区局的统一部署,各预算单位严格按“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完成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杜绝上级税务机关代下级机关编制预算的现象,实现逐级编制综合预算的目标。其次是要严格预算执行,坚持没有预算就不能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遏止随意花钱,铺张浪费的问题。第三是要认真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合理确定全市国税系统经费最低保障线,认真落实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确保单位基本经费支出的需要。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税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财务事项审批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会计业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做到收入有来源,支出有计划,有领导审批,有合法凭据,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二是抓好会计决算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认真督促、指导下级单位编制年度经费会计决算报表、基建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做好年度财务状况分析工作。及时解决基层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保障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是加强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购置、分配、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建立现代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四个体系”(即组织、制度、业务、信息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三是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今年工作的重点是对预算安排和执行、基建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对专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提高内审工作透明度和审计工作质量。
(四)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要坚持依法采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正确处理依法采购与提高效率的关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坚持依法采购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预算计划采购原则、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原则,力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同时要抓好政府采购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并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和预算,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节约采购成本,促使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加强基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管理原则,加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的执行力度,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二是
篇10:国税系统财务会计工作总结
强化基础 规范管理
稳步推进财务各项改革工作
同志们:
一、财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稳步推进预算改革
一是规范预算编制管理程序。2014年,预算编制级次从二级预算单位,扩大到三级预算单位,从各基层单位起自下而上的编制了2014年“二上”经费预算,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机关估列代编的现象。二是加强预算编制的综合性。2014年省局采取综合预算的方法,将中央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将全口径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一般预算支出对各单位进行了批复。同时全省在编制2014年预算时,将全部收、支、余纳入预算范围,完整编制收入、支出、结余预算,确保了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三是继续完善基建项目支出滚动管理。理顺了基建项目预算的分配体制,按照总局基建项目预算安排项目经费,避免了预算安排的随意性,保证了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基层单位基建经费的投入。去年全省实现了从经费包干体制到预算制的转变,从单一编制预算到各单位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转变,预算改革又前进了一步。
(二)预算安排向基层倾斜
进一步落实省局“三个面向”、“两个转移”的要求,在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加大了向基层倾斜的力度,较好解决了基层经费水平偏低和突出困难,并逐步缩小地区间经费水平的差距。一是再次提高基层的经费水平。省局在上年各地人均基本支出经费水平的基础上,2014年又继续安排了2600万元水平补助经费,将基层人均基本支出最低保障线标准从2.8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使基层单位最低人均经费提高了2014元。二是专项解决基层突出困难和问题。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各市州视频会议室的建设;继续安排“三州”高寒地区取暖运行费补助;安排2200多万元资金为市、县两级配置稽查检查办案用车;安排了专项经费,用于“三州”安心工程,缓解了高海拔国税干部周转住房的建设矛盾;下半年还安排了一次性困难补助2500万元,用于解决基层突出困难,并对“三州”和国贫县安排特殊困难补助;此外,还动用省局的其他收入安排对总局已出库但中财拨款投入不足的建设项目的补助。
(三)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按照总局部署,从2014年10月1日起,省本级和省局机关正式推行了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省局严格规范各项操作,顺利完成了银行开户、上报用款计划、财政授权支付等各项国库集中支付的运行程序,保证了系统资金流的顺畅。
(四)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省局及时转发了总局修订后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就基本建设立项审批、开工审批、实施过程监管和决算审计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并规范了审批权限。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部和总局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要求,各单位对已完工基建项目欠账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按照总局提出的2014年底前彻底解决基建欠账的要求,制定了归还欠账计划,并认真督促和加以落实,同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欠账。二是进一步理顺基本建设管理程序。2014年,省局下发了47个2014、2014年进库项目的批复文件,正式审批了2014年已进库的4个项目。当年省局审批项目23个,上报总局审批项目1个,并全部申报进入了总局项目库。同时,审批了3个追加投资项目和4个开工项目,对70个审批项目签订了《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对因项目取消或已完成投资的4个项目预算报请总局同意进行了预算调整。按照总局要求,对项目库中的89个项目进行了清理,对用自筹资金垫支的项目申请总局对未完成投资额作了调整,收回了垫支的自筹资金。三是进一步增强基本建设管理意识。从基建项目申报、审批、进库、立项到安排预算,再到开工审批、实施建设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要求已被大家认识和接受。新开工项目超面积、超投资和不履行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的情况基本杜绝。从今年上报的申报材料看,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建设条件审核上报基建项目,报送的建设单位情况基本准确,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测算比较客观。未经批准不得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规定基本落实。
(五)深入开展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2014年,省、市(州)两级财务部门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开展财务审计的同时,对预算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三代”手续费及稽查办案经费管理开展了专项审计。在审计工作中,认真执行审计计划,不断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加大审计结果的落实力度,取得了较大成效。省、市两级共组织对134个单位进行了内部财务审计,审计面达50%,并对130个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共下发审计决定15份,出具审计意见116份,通报3份。财务审计查出违规金额1,567万元,违规银行账户5个。专项审计查出预算编制、预算批复不规范单位9个;基本建设违规项目7个。此外,还查出不按规定权限报批、不按规定程序立项、未实行工程公开招投标以及未设基建账或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审计查出超范围代征税款、虚列虚报“三代”手续费、挪用手续费以及不按规定签订代征代扣协议和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审计查出稽查办案经费支出不规范、违规支付举报奖励基金等问题。2014年,委托中介机构对31个项目进行了基建竣工决算审计,审减金额1,400万元,审减率6.4%。
(六)圆满完成政府采购任务
2014年,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部分计算机类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依法采购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效益和保障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全年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共组织采购2,277次,实际采购金额16,927万元,比上年增长19.5%,资金节约率11.4%,节约资金2,598万元。其中,省局实际采购金额3,361万元,资金节约率18.4 %,节约资金735万元。去年由于系统推行综合征管软件和稽查办案用车采购等涉及预算金额6,600多万元项目的上马,使省局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金额都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一是自行采购部分,省局组织实施了系统、机关“推综”计算机及外围设备1,525 台(套)的采购工作以及为市(州)和县局稽查局配备办案用车143台的采购工作,通过高度集中采购数量,实行品牌竞争,换取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未发生一例供应商投诉。二是委托采购部分,全省“推综”网络设备的采购,涉及金额2,000多万元,设备品目繁多,数量巨大,且技术要求高,为了确保全省综合征管软件按时上线,经省局领导同意,委托了在总局中标的代理招标公司代理公开招标。通过省局机关采购人员和招标代理公司的紧密合作与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确保了全省综合征管软件的上线运行。
(七)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政专员办对我省11个市(州)和部分区县局的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了违规开设账户14个,未申请批复账户13个,未备案账户1个。各被查单位及时进行了纠正,省局还就检查中发现类似问题组织开展了其他单位的自查工作。全年新开设银行账户61个,备案银行账户994个。截止2014年底,全省国税系统共开设银行账户874个,其中基本账户254个,基建账户83个,房改类账户188个,党费工会账户207个,备用金等账户142个。各单位按规定完成了银行账户年检任务。
(八)开展各项清理检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了津、补贴的清理调研工作。按照总局的部署,完成了对全省国税系统职工2014年和2014年上半年津、补贴发放情况和文件依据的逐项清理、统计和审核工作,对26个市(州)级预算单位发放项目的政策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形成取消个别发放项目或降低发放标准的初步意见,及时向总局报送了清理结果和核查报告,为国家统一津、补贴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此外,省局在对津、补贴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开展了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参加了总局召开的部分省、市座谈会,为总局制定津、补贴政策提供了参考。二是按照总局的部署,2014年继续开展全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和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退工作。通过清理,全部收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拖欠公款14.76万元,全部清退收回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199万元,全面完成了两项清理工作,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
(九)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
为强化日常财务监督,省局要求各地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日常财务收支、项目经费使用、基建管理等财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地结合实际,精心组织,采取财务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自查与上级单位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积极整改,有效促进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我省该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总局的充分肯定,在全国财务工作会上做了经验交流。
(十)进一步强化财务队伍建设
2014年,总局关于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文件下发后,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按照要求,规范财务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充实财务人员。截至目前,全省21个市州国税局中,除5个地区外,均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县区局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各单位在机构设置中按照“以事设岗,以岗定责,岗责清晰,目标明确”的要求,根据财务专业分工,将专业化的组织、程序化的业务与财务内部控制有机结合起来,将财务日常监督与岗位设置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了岗位之间的互相监督,切实落实了依法理财和“两权监督”的要求。全省国税系统从事财务工作人员共有821人,较2014年602人,增加了219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财务人员总数的57%。
回顾2014年,我省国税系统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奋力拼搏,锐意改革,开拓进取,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辛勤的劳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向辛勤工作在财务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需要我们在管理行为和管理制度方面加以改进:一是一些单位预算意识淡薄,部分基层单位甚至没有年度预算,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的现象在我省还比较突出;二是财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财务管理不够精细,管理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三是在经费使用上还缺乏成本意识,花钱大手大脚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有的单位基本建设还不能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依然存在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现象,个别地方仍有违规建设的问题。五是一些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不规范,还存在分头采购,多头管理以及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应当报批报备而未报批报备的现象。六是多数单位财务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干部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
二、“十一五”期间财务工作的基本思路
“十一五”规划是新世纪的第二个五年规划,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财务工作任务更加艰巨,无论是推进各项改革,还是进一步强化管理,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省局提出“十一五”期间我省国税系统财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推进四项改革,建立六大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财务工作全面和谐发展。简单地概括为“四四六一”。
(一)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要强化改革的意识。改革创新是做好新时期财务工作的根本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建立一个严格预算、合理收支、规范操作、监督严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我们处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各项工作都必须迎着改革而上,随着改革推进,用改革推动财务管理机制的创新,促进财务工作的自我完善。
二是要强化法纪意识。依法理财是“管理型”财务的核心,其要义就是整个财务工作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运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手段规范和监督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各项资金“生之有道,取之有据,用之有效”,这是促进财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根本指针。
三是要强化艰苦奋斗的意识。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好财务工作必须保持的优良作风。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逐步降低行政经费的投入,国税系统的经费总量不可能有大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的宗旨,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四是要强化效益意识。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成本和效益意识,下大气力研究探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方法和途径。要从重投入、重资金、重项目、重设备的外延发展向重效率、重利用、重质量、重管理的发展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事业的长足发展。
(二)推进四项改革
一是稳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按定员定额核定基本支出和按项目需求核定项目支出,实现基本支出经费定员定额管理,规范项目排序和项目预算安排,严格按基建项目库排序安排经费,做到基建项目支出预算规范化、程序化、滚动化管理。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国税系统装备预算定额标准,“十一五”期间实现装备预算定额标准化管理。
二是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财政部和总局的要求,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步伐,2014年国库授权支付扩大到市州级预算单位,“十一五”中期扩大到全部预算单位。直接支付项目也将逐年扩大。
三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按照“依法采购、规范程序,科学管理,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 “四个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服务基层。
四是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和总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和强化“两费”和“三代”手续费管理,适时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在“十一五”期间逐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三)建立六个体系
1、建立健全精细化、科学化和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完善财务管(在好范 文 网搜索更多的文章WWw.hAoWOrD.coM)理制度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总局和省局计划制定和修订财务管理制度40多项,涉及财务管理各个方面,一是财务公开、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财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定员定额管理、绩效评价、稽查办案经费管理以及收支分类预算管理;三是会计制度、住房基金、结余资金、非税收入管理;四是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业务用车标准以及税务制服标准管理;五是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标准、跟踪管理和审计以及项目库管理;六是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以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管理;七是决算评比、会计基础档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到“十一五”中期基本建立适应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需要的基础性规章制度,到“十一五”末完成适应财务改革需要和财务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管理型制度体系建设,实现制度完善、相互协调、运行规范、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实现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建立一个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预算分配、编制、执行和监督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平、透明的预算分配机制。部门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预算编制方法,建立规范、科学的预算分配机制。“十一五”期间,我省国税系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体系,按国家、省级政策核定人员经费,核准每项政策享受的人数和标准;按工作量(实物量)和属地标准、编制人数核定公用经费;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经费水平差距。分析税收成本,建立与税收成本相联系的预算分配机制,经费分配继续向基层、征管和困难地区倾斜。项目支出预算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按照项目重要程度,分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通过科学的预算分配机制,规范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预算编制准确有据、公正合理。二是扩大预算编制内容,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体系。继续推行全面综合预算制度,将所有的资金包括各种其他收入来源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管理范围,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批复和执行预算,实现各项资金统筹安排。各预算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完善预算编制程序,严格遵守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各阶段的时间安排。三是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体系。预算审批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切实提高预算到位率。四是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控,建立严密的预算监督体系。省局将建立和深化预算批复制度改革,对各市州预算批复实行报批制,对落实最低保障线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建立预算执行到位率的考核机制,并通过决算报表、财务调研,以及网络化财务软件,将网络查询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
3、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评审、监控体系。一是从严审核基建项目,严把立项审批关。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条件审核基建项目,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要进行现场核实后才能审批。严格按标准计算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省局审批的标准。二是实行项目评审制度,严把开工审批关。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开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按评审结果审批开工。项目开工后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三是严格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严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关。加强基本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项目绩效考评,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是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基本建设纪律。
4、建立财务检查、考核、奖惩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加强财务工作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和加强预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各地财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落实情况、预算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固定资产管理、基建项目管理、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解决财务制度不落实、重花钱轻管理、预算执行意识淡薄、基本建设超规模、超投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推进财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牢固树立财务纪律观念,强化财务责任追究,建立财务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格按程序办理财务事项。对各项工作的考核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结合考核情况探索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奖惩措施,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给予充分肯定,大力进行宣传表扬,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做到奖惩分明,有奖有罚。
5、建立现代内部财务审计体系。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业务规范、运行高效的现代内部财务审计机制,努力实现国税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在全系统建立起现代内部财务审计机制,建立和完善内审的“四个体系”:一是健全的内审组织体系,要合理地设置内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提高人员素质。二是完善的内审制度体系,要通过制定符合国税系统实际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约束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三是完善的业务体系,要不断地拓宽审计工作范围,加大财务收支审计力度,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在内部财务审计的实施中,各级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四是高效的信息化体系,运用科技手段,逐步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建立实时监控和远程审计系统。
6、建立财务管理的信息化体系。适应预算改革要求,加快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行电算化管理,用现代化手段为宏观预测和定员定额管理及项目评审网络管理打好基础。第一步是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网络版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将现有单个会计核算、报表和固定资产软件融为一体,并根据总局部署,完善和拓展软件功能,不断进行升级;2014年使用基建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管理和远程审计模块。第二步是按照总局信息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适时完成网络财务软件与办公自动化软件、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人事软件、征管软件的联接工作,以及网络财务软件与ca认证软件的联接工作,提高行政管理信息一体化程度。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积极推进基层财务工作组织体系、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监督体系“四个体系”的建设。一是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岗责体系建设。要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量化工作目标,确保岗位到人,职责到岗,落实到位;二是加强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要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改善财务人员结构,选配责任心强、懂财务、懂会计、懂审计、懂法律、懂计算机的优秀人才充实财务队伍,充实岗位需要。三是加强财务人员自身建设。要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并要以“敢讲真话,不做假账,实事求是,恪尽职守”为基本职业操守,按照严谨、细致、深入的要求,认真研究,精心谋划,精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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