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中单方规定违约金,本文共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zyl_623”提供。
篇1:劳动合同中单方规定违约金
【案由】
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董事长
被诉人:刘某,男,37岁,汉族,原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高级技工。
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总经理。
4月16日,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刘某,不辞而别,跳到当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任管理部经理、被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经营顿时陷入困境。申诉人遂与被诉人及第三人交涉,多次被拒绝的情况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1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80000元,第三人连带赔偿两项之70%共计420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被诉人刘某,l 981年7月,省交通技校毕业分配到申诉人某货运公司工作;1993年6月获得高级技工证书,同年9月担任申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1995年,申诉人根据上级要求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人劳处起草了《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同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该《办法》,并下发各科室和下属经济核算单位学习、宣传。《办法》规定:管理人员违约金数额为12000元/年、驾驶员为4000元/年、其他人员3000元/年。被诉人刘某作为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曾参与讨论《办法》并在通过后安排所在大修厂职工学习、193月6日,刘某与公司签订了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从当地劳动局购买),合同规定:刘某,岗位为管理、附属大修厂厂长;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栏空白;同月l 9日,公司人劳处将刘某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栏填写“4000元/年”后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刘某拿到经签证的劳动合同书时,末提出异议。年4月1日,刘某向公司董事长林某表示“想调动工作”,请林某方便,林某当即拒绝;4月中旬,林某在外了解到刘某正在为调换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工作准备时,又做刘某工作,表示愿意考虑给其每月加薪800元,希望刘某支持,刘某当时未表态。1996年4月l 6日刘某不辞而别,出任第三人管理部经理,月薪4800元,并支取4月份工资。刘某走后,申诉人原有一些业务随即被刘某拉走,给申诉人亦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另查,刘某在申诉人工作期间,在l995年6月和11月曾先后被派到大众汽车工司和一汽培训中心学习,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资料费、往返路费、出差学习津贴及工资总计1,367,236元。
【分析意见】
1.被诉人刘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虽依法享有辞职权,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①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刘某在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10年期的劳动合同仅40天就不辞而别,违反上述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在法律并未依法解除,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经鉴证的刘某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条款处否有故,能否作为刘某违约时申诉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呢?对违约者的处罚,应当以《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企业制定的办法,如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执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能执行。该公司制定的《办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依据。因此不存在刘某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就负责按12000元/年违约金标准支付申诉人的违约金的问题,申诉人要求刘某支付12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就不能支持。
3.那么,对刘某违约行为所造成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不负责呢?当然不是,因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为招收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培训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劳动者在违约时,应当负责赔偿。申诉人曾为刘某的职业技术培训支付13672.26元培训费用,刘某应当负责赔偿。考虑到刘某培训后尚未为企业服务满一年,而合同期限又为10年的实际,刘某应当全额赔偿这笔培训费用。至于赔偿申诉人汽车入修厂直接生产经营损失问题,其认定就相当困难了,因为就我国目前国情实际.人际关系在业务中有相当大的作用,业务单位是选择申诉人处还是第三人处修车是他们的自由,刘某利用在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形成业务人际往来关系,到第三人处大展宏图,申诉人肯定遭受经济损失,但在法律上难以计算,难以实际举证予以证明。所以,申诉人提出所“48000元”赔偿请求难以成立,虽然在感情上值得同情。
4.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招用申诉人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高薪作为“诱饵”,挖申诉人“墙角”,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及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连带份额应不低于70%。劳动法>
【仲裁结果】
1.被诉人不辞而别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赔偿申诉人培训费用损失13672.36元,其它申诉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2.培训费用损失赔偿第三人负担70%即9570.65元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仲裁费3200元,由被诉人和第三人各自负担l 600元。
【经验教训】
目前,各地劳动合同制推行已处于扫尾阶段,总的形势是比较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重大问题,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报批《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对劳动合同书内容本身却淡然视之,合同条款简单、粗糙、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使劳动合问变成《劳动法》部分条文的简单重复,一旦劳动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想当然认为《方案》就是劳动合同或至少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能够以其作为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依据。此外, -些用人单位图省事,往往不是根据各单位具体实际,而是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购买所谓标准劳动合同“填空”签订,有的甚至是先发给劳动者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再填写空白内容,严重违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劳动合同履行留下无限祸患。本案即是明证。
来源:上海劳动律师网
篇2: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
请教各位大虾我们的劳动合同中载明在合同期内辞职不管提前30天与否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种条款是否合法~?违约金的金额有没有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
篇3: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篇4: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我在大连某外企工作,和公司的合同为3年(2005年8月1日 至 3008年7月31日)。违约金为15000 每年5000元
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如下:
乙方(就是我本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伍千元整)。
现在我要辞职,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交纳15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1年少于2年的,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2年不满3年的,交纳5000元的违约金
而我现在已经工作了1年零8个月,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我需要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我在想我们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按照月来计算,而且公司这样要求我们叫违约金是否合理?
在我们的合同上,仅仅就说了“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这么一条,而没有详细的解释,那么我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时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如何呢?
另外,我们公司还有一批年限为一年的合同,他们的违约金都是按照月来计算的。
急盼回复,谢谢,谢谢!
[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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