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处罚制度,本文共10篇,方便大家学习。本文原稿由网友“k28611”提供。
篇1:教职工处罚制度
教职工处罚制度
一、迟到、旷课(旷工)的处理1、教职工会议、值日迟到5分钟,值日无签名均扣5元;会议、值日无故缺席,补贴不发外,另扣30元,并作为期末考核的依据。
2、教师旷课每节扣30元,行政旷工每天扣100元,职工旷工每天扣50元。期末效益评估时,酌情扣考勤中百分点。
二、教职工应自觉完成学校布置的临时任务,凡未按规定完成的.,酌情扣除奖金。
三、教职工应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严禁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凡发现体罚、变相体罚者,经查情况属实,情节轻微者每次扣100元 ―500元(由学校研究决定);情节严重者,按教育局规定处理。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违反规定,情节轻者,退还所收费用,并罚其所收费总额的5―10倍,情节严重者,待岗。
五、教师应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课业负担;不得任意拖堂,不得增加学生的作业量,凡拖堂或作业重复造成不良影响的(指多位家长多次反映),每次扣发奖金50―100元(由学校研究决定)。
篇2:酒店厨房处罚制度
应为我们的努力付出所得到的:
1) 工作表现优异,态度积极,受到经理,部门主管表彰,加1――5小分。
2) 拾金不昧,帮助后进员工工作,对部门日常运作提出有建树性提议并被采纳,加3――10小分。
3) 推出本部门新菜品,得到客人认可并点击率颇高,加5――15小分。
4) 当选本季度优秀员工的,本季度每月加20小分。
5) 积极配合厨房部门工作,在本部门人员欠缺,员工自愿加班加点,加1――5小分。
6) 在酒店范围发生以外事故(如火警、工程事故、厨房起火等)挺身而出维护酒店利益的厨房人员,加20――100小分。
备注:以上有优异表现的员工,由厨房主任和厨师长合适情况后下达加分单。
优秀的员工、优待的福利:
1) 优秀员工每季度评选一次,当选的员工每月增加奖金100元,本季度每月增加20小分,并得到一份由厨房部赠送精美礼物和公司颁发的优秀员工奖章。
2) 厨房优秀员工本季度可以和家属朋友免费在公司就餐一次,餐费200元。
优秀员工考评名额权限:
1) 一季度内违纪少于5次的员工,可以获得候选权。
2) 一季度内受到公开表彰的员工,可以获得候选权。
3) 评选会上得到30%选票以上的员工,可以获得候选权。
4) 厨房主任提议的员工,可以获得候选权。
篇3:酒店厨房处罚制度
我们不应该做的:
1) 上班迟到扣除1小分,当月迟到5次的员工追加扣除2大分。
2) 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到其它部门闲荡扣除3――5小分,情节严重追加扣除1――5大分。
3) 损坏工作服或把工作服穿出酒店之外扣除1――3小分。
4) 厨房员工培训课或者有事先通知的临时集合无辜缺席的,扣除3――5大分。
5) 违反员工餐厅管理规定,浪费食物,扣除5小分,情节严重的扣除1――3大分。
6) 厨房员工仪表不干净,不穿着工衣就进入厨房工作岗位工作,头发过长,上班时间手戴戒指。扣除1――3小分。
7) 由于主管级员工忘记申购菜品原料从而导致的菜品估清,不按照厨房六常管理法规定胡乱堆放原料工具,扣除2――5小分。
8) 未经允许吃、喝、拿公司物品,扣除3――5小分,情节严重的扣除当月全部考评分,并扭送公安部门。
9) 工作时听MP3音乐、玩手机,上班做私事,看书报和杂志,扣除1――3小分,屡次违反的追加扣除1――3大分。
10) 厨房员工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在客人可以看到和听到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扣除3――5小分。
11) 厨房员工粗心大意损坏酒店财产照价赔偿,扣除1――3小分。
12) 厨房员工拒绝执行本部门主管的指示,工作拖拉,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本部门菜品销售发生脱节,扣除2――6小分,情节严重的追加扣除3大分。
13) 上班时打瞌睡,说辱骂性和无礼的话,未经同意改换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时间,扣除1――6小分。
14) 在酒店内危害任何人员,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调戏或侮辱他人,偷窃酒店物品。在酒店内赌博或观看赌博,故意损坏告示栏或他人物品,扣除3到15小分,情节严重的将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分,并扭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部门上菜速度慢,菜品出现质量问题,将不干净或者变质的原料上桌,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的客人投诉,扣除2――6小分。
16) 在厨房内吸烟,酗酒,扣除5小分。
17) 不服从上级安排,顶撞上级,扣除3――5小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印象的追加扣除1――5大分。
18) 每日、每周例行卫生检查不合格,扣除1――2小分。
备注:以上扣分制度针对厨房普通员工,部长级、主管级、主任级违反则加倍扣除考评分。每月因员工违纪扣除的金额明细,会在厨房会议上公布。所扣除的.钱款,全部用于奖励每季度的优秀员工和工作表现优异的员工。
篇4:处罚办法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在确定了财务人员的责任之后,就必须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从而使责任落到实处,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处罚内容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财务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企业或个人套取现金。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6)保留账外款项或将企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企业财物。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企业公款。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
第三章 附则
1.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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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
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检查和文明生产等。具体内容和检查扣分标准详见附件《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达到85~~89分为良好,达到80~~84为及格,80分以下不及格。
检查考核办法
1、成立检查考核小组。检查考核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安全部主任担任,成员由综合管理部、动力公司及生产安全部相关负责人组成。
2、检查考核小组或生产安全部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3、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对各单位评分。
4、每年结束,汇总四个季度的评分情况,对全年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同时对各单位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进行考核。
5、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报公司,依据各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兑现奖惩。
6、在检查考核中,对违规违章现象除按《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扣分外,要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违规违章现象经济处罚标准
1、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每次处罚50元。
2、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无证上岗的,每次处罚100元。
3、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现象,每次处罚100元。
4、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损坏的,每次处罚100元。
5、未经审批进行危险作业的,每次处罚200元。
6、乱拉乱扯临时电源线的,每次处罚100元。
7、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经检测而使用的,每次处罚300元。
8、安全隐患没按规定要求整改的,每次处罚200元。
9、生产现场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每次处罚100元。
10、违章吸烟每次处罚200元,禁烟场所发现烟头每次处罚100元。
11、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章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篇6: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
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生产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或未打卡一次无全勤奖。上、下班不打卡者一次处罚30元,旷工一次按50元处理,管理人员100元。2、对在工作岗位上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嬉戏玩乐者、聚众闹事者、打架斗殴者、不听指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罚款。如造成人身伤害的除承担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外,还将交政法部门处理。3、在工作时间内严禁串岗、混岗、脱岗、睡岗、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30元;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如有发现每人次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4、所有员工不准车间、仓库重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5、班中和班前严禁饮酒,违者责令下岗,并罚款300元,同时追究其班组、车间领导的连带责任,其中生产主管罚款100元,生产组长罚款150元。6、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影响产量和质量、浪费材料能源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10%进行处罚。7、各部门要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卫生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8、生产岗位的职工不准私自连班、顶班、换岗或到不属于自己的岗位私自操作。违者至少给予100元对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处罚制度9、员工要做到人离机关,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13、对假报、虚报、瞒报出勤者扣除本人相应天数工资,并给予相应天数3倍的处罚,同时视情节分别给予班组长或考勤员、车间主任或单位领导每人次50元、20元的处罚,并通报全公司。10、对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除旷几天工扣发本人几天工资外,并给予本人旷几天工罚款日工资几倍的处罚。一次旷工超过三天以上者,经车间(处室)核准,分管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处开除。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开除。11、管理层干部要经常深入群众,虚心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秉公办事,平等待人,绝不允许任人唯亲;要理直气和,以理服人,绝不允许以职以权以势压人,对提意见者和反对过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否则,由上一级领导分别给予批评、处分或撤职。
篇7: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五常市文化体育局 稽查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队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3、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三、处罚范围与标准
见《五常市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具有立案管辖权(2)有初步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3)有明确的行为人;(4)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文化市场稽查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稽查队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文物保护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文化市场稽查队承办人A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印刷经营单位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稽查队队长审核后送局法制部门审查。
(三)审查
局法制部门承办人A对报送的《印刷经营单位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并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制部门审查。
(四)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法制部门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局法制部门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局法制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六、处罚决定时限
违反文物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五常市文体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五常市文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印刷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五常市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篇8: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第六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人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颖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用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现象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国家财政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挪用或者先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屡查屡犯的。
第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六条 同期查出有两种以上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员的罚款,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作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可以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作出决定的机关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第二十条 单位对处罚决定、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或者罚款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至复查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个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施行细则由审计署、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uexila xx年xx月xx日篇9:酒店厨房处罚制度
酒店厨房处罚制度
为确保厨房工作正常开展,严肃劳动纪律,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操作规程,杜绝材料浪费,精工细作,做好每一道菜,保证每—道菜的色、香、味、型,特制以下规范,
一、劳动纪律(凡违反以下每条每次处以1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罚加倍或予以辞退)。1、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每日上午9:00、下午16:30分上班,并由大厨召开班前会。
2、厨师因私事请假,必须提前作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和厨师长批准。
3、工作时间严禁串岗、溜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严禁在工作场地抽烟、喝酒、吃零食。
5、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帽。
6、爱护使用各种财产、工作器具,人为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7、严禁私自炒菜、偷拿、偷吃。
8、当餐厅宾客未走时不准下班。
9、严禁非厨房人员进入工作间。
二、产品质量纪律
严格每道菜操作程序,保证每道菜的色、香、味、型。
1、凡因烹调质量不好,导致客人退菜,由负责烹制的厨师照价赔偿。
2、将腐烂、变质、不清洁、有味的食品、饭,烹制售出,造成质量事故,由有关人员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A、因保管、贮存不当造成食品变质由砧板岗有关人员负责,并照价赔偿。
B、烹制已变质、有味的食品由打荷岗和制作该菜的'厨师负责。
3、未经许可,严禁学徒炒菜,造成的损失,由该徒弟的师傅负责赔偿。
4、凡跟单出菜顺序错误,上菜速度慢,致使客人退菜由打荷岗负责赔偿。
5、操作时对原材料、调料操作不当,造成浪费,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三、卫生纪律
1、厨师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卫生“五四”制要求,搞好个人卫生,做好上岗前体检和卫生合格培训。
2、工作时随时注意整理场地卫生,不准乱丢垃圾、废料。
3、工作时随时注意砧板的清洁,所有物料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操作。
4、下班时全体厨工负责个人责任区的全面卫生。所有器具、砧板、工作台、墙壁、地面、冰柜、货架等擦洗千净,所有食品分类、保存、贮藏。
5、每周五进行大扫除,每周六酒楼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卫生不合格,将按酒楼规定予以处罚。
篇10:酒店员工违规处罚制度
酒店员工违规处罚制度
过失类别及处罚
1、轻微过失(扣1-5分)
(1) 当班时未按要求佩戴工牌;
(2) 当班时不着工服,仪容不整或工服着装不规范;
(3) 无故迟到、早退;
(4) 通过非员工通道进出酒店,不按规定路线行走;
(5) 搭客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
(6) 擅自进入非职责所需的地区;
(7) 当值时偷懒、窜岗或扎堆聊天;
(8) 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9) 与同事发生工作纠纷在岗位上发泄不满情绪;
(10) 在上司的正确督导下仍未能行使好岗位职责,掌握工作流程;
(11) 在店内或当值时行为不检,如高声谈笑、勾肩搭背、嬉戏、粗口、收看电视或阅看书报;
(12) 下班后或休假期间在酒店内游荡;
(13) 当值时会见亲友及闲谈;
(14) 当值时打私人电话;
(15) 当班时嚼口香糖、吃零食,在非指定的地方进食或将食物带离员工餐厅;
(16) 未能保持本人工作区域内的整洁卫生;
(17) 在酒店内言谈举止粗俗不雅;
(18)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19) 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0) 未经允许着制服离开酒店范围;
(21) 服务态度欠佳,工作马虎、粗心大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22) 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宾客财物损坏或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内(需同时负赔偿责任);
(23) 故意浪费酒店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备等;
(24) 不积极配合及接受培训;
(25)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酒店授权人员的检查;
(26) 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条;
另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级),轻微过失还包括:
(27) 未熟悉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
(28) 对员工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自己的职责或操作规程模糊不清;
(29) 日常工作中对下属员工分工不明确;
(30) 布置工作模棱两可,对员工的.工作未能加以正确指导或引导;
(31) 不及时传达酒店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
(32) 未能认真、及时组织员工学习酒店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33) 未能按职责要求或酒店管理要求及时呈报工作计划、方案或总结;
(34) 未能履行好岗位职责,未能及时填报岗位报表等;
(35) 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36) 不关心属下员工或经常招致属下员工投诉;
(37)属下员工之间发生矛盾不及时协调处理引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2、较严重过失(扣10-30分)
(1) 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
(2) 非职责所需,未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准许而擅自进入客房区域;
(3) 未经批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携亲友或他人进店参观非开放区域或进行私人探访等;
(4) 未经批准使用酒店对客服务的设施和设备;
(5) 未经批准私配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钥匙;
(6) 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顾客投拆;
(7) 怂恿客人或同事做出恶作剧行为;
(8) 在客人或同事之间刺探隐私及搬弄是非、乱传闲话、煽动争执,
扰乱酒店正常工作秩序;
(9) 散播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员工或损害酒店声誉;
(10) 在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区域吵闹滋事,扰乱正常秩序;
(11) 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宾客财物损坏或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需同时负赔偿责任);
(12) 在酒店内藏有或意图携入酒类;
(13) 当班时睡觉、带醉上班或行为不检;
(14) 当班时擅离工作岗位;
(15) 不尊重上司,不服从管理;
(16) 对客人不礼貌及争辩;
(17) 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作主,或无关本职工作事宜随便作答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
(18)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导致不良后果;
(19) 工作时间消极怠工,拒绝接受培训和参加考核,或在培训期间不认真、不虚心、不刻苦,达不到岗位要求;
(20) 当班期间发现酒店物品丢失、损坏,不上报或谎报;
(21) 没有合理的解释,不履行酒店指派的加班工作;或在职责范围内对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推诿不履行;
(22) 未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3) 刁难或不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
(24) 带情绪上岗并在顾客面前表露不满情绪;
(25) 未经部门主管批准私自调休或自行换班;
(26) 未经许可擅自驾驶酒店的车辆或开动任何机械设备;
(27) 故意毁坏公物,例如涂污墙壁、电梯等;
(28) 展示不道德的图片、照片等;
(29) 旷工一至两天(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30) 将员工工作证、制服或饭卡给予他人使用;
(31) 在酒店内擅自募集款项;
(32) 在规定的非吸烟区域吸烟;
(33) 纠缠医生索取病假或自行索药;
(34) 不配合酒店一年一度的体格检查;
(35) 拒绝按酒店要求提供个人资料;
(36) 将食物、饮品或其它酒店物品放在更衣柜内;
(37) 变相赌博;
另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级),较严重过失行为还包括:
(38) 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混乱;
(39) 因服务质量引起顾客投拆;
(40) 打骂员工有辱员工人格;
(41) 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工作分配或顶撞上级管理人员;
(42) 不能按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43)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44) 对职责范围的工作相互推诿,拒不履行;
(45) 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作主,存在越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