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信访接待日制度,本文共13篇,供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梦2009”提供。
篇1:信访接待日制度
为了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某地城某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参加接待群众来访的领导
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局领导轮流接待。
二、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和方式
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时间为每周三,每位局领导轮流安排接待;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是指在约定的每周三以外的其他时间如果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有重要信访问题,根据信访事项请有关局领导直接出面接待信访人。
三、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
建设局领导信访接待室设在局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四、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
(一)对局机关及其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建设局干部队伍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它信访事项。
五、接待群众来访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首访接待负责制和重大疑难信访件领导包案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要求;
(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直接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件,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四)对已经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告知;
(五)对多人来访提出同信访事项的,要求信访人推选不得超过人的代表提出;
(六)遇有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接待人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离。
六、接待群众来访的组织安排
(一)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局办公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
(三)接待室应有接待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标志。
(四)局办公室每对局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本制度自XX月日起施行。
篇2:信访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社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动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月10日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具体安排按《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附表)执行。
第二条 当班局领导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代班。
第三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的主要任务是: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第四条 接待局领导须在信访接待记录薄上认真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实行首访负责制。
(一)当时能解答的一般性问题,要直接答复或责成有关处室当即解决。
(二)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或因政策条件所限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及时作好记录,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按照信访办理时限和程序要求,责成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进行全程跟踪和督办。
(三)遇有重大事项,值班局领导难以处理的,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地点为局信访接待室。
第七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期间,各业务处室须有一名负责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具体问题处理的准备。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访接待日制度]
篇3: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社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动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社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动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月10日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具体安排按《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附表)执行。
第二条 当班局领导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代班。
第三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的主要任务是: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第四条 接待局领导须在信访接待记录薄上认真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实行首访负责制。
(一)当时能解答的一般性问题,要直接答复或责成有关处室当即解决。
(二)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或因政策条件所限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及时作好记录,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按照信访办理时限和程序要求,责成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进行全程跟踪和督办。
(三)遇有重大事项,值班局领导难以处理的,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地点为局信访接待室。
第七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期间,各业务处室须有一名负责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具体问题处理的准备。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篇4: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为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学校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归口党政办公室,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主管。
二、参加接待日工作的校领导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党委委员。
三、学校领导轮流在接待日值班接待来访师生员工。接待日具体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每周周四上午,如有变更另行通知。接待地点为各校领导办公室。
四、校领导接待日预约登记程序:
1.预约:欲访单位和个人于每周二中午12:00之前在党政办公室预约登记,欲访单位和个人需告知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接待事宜,提高接待工作效率。
2.为方便师生员工反映问题,设立校领导接待日联系电话:z。
五、对来访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处理:
1.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在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能答复的,当即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即答复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党政办公室督促执行。
2.对来访者提出的有关问题,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的回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延或推诿不办。
3.相关单位或人员应积极主动接受党政办公室查询、督办,会同党政办公室向来访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保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实效性。
六、校领导接待日工作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接待工作纪律,认真作好记录、落实领导批示精神;
2.严格遵守信访工作保密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来访内容。
七、校领导接待日的有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来访者反映意见和问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任何来访者不得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经劝说无效者,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八、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始执行。
篇5: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为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学校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归口党政办公室,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主管。
二、参加接待日工作的校领导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党委委员。
三、学校领导轮流在接待日值班接待来访师生员工。接待日具体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每周周四上午,如有变更另行通知。接待地点为各校领导办公室。
四、校领导接待日预约登记程序:
2.为方便师生员工反映问题,设立校领导接待日联系电话:z。
五、对来访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处理:
1.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在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能答复的,当即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即答复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党政办公室督促执行。
2.对来访者提出的有关问题,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的回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延或推诿不办。
3.相关单位或人员应积极主动接受党政办公室查询、督办,会同党政办公室向来访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保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实效性。
六、校领导接待日工作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接待工作纪律,认真作好记录、落实领导批示精神;
2.严格遵守信访工作保密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来访内容。
七、校领导接待日的有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来访者反映意见和问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任何来访者不得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经劝说无效者,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八、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始执行。
篇6: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
(一)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二)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局长、副局长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四)本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七)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7: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试行
并将承办结果通知信访室,信访室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形式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送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以增强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承办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包括:接待院长姓名、接访及交办时间、来访人姓名、来访内容、交办意见及期限、承办单位、承办情况。
5、承办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承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其具体考核方法:业务庭室视为承办一般案件考核,行政庭室以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
6、处理办法: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或需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案件,可通过“会诊”,明确主管部门,及时拿出解决办法。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7、几点要求:
(1)要做到着装上岗,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依法解决问题。
(2)要注重实效,切实为来访人办实事,对每起交办的案件都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力求一次解决问题,避免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每次接访均应由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意外情况发生。
篇8: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试行
一、接待时间:每月两次,定于每月的农历初一和十五。
二、接待人员:院领导按顺序轮流接待,如有特殊情况可相互调换,但不得延误。信访室负责组织接待。法警二名负责维持秩序。需本院其他庭、室负责人参加接访时,接到通知后要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接待院长请假。
三、接待地点:法院信访室
四、接待办法:
1、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首先到信访室进行登记,由信访室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2、在接待院长接访中,信访室应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在《院长公开接待来访交办事项督办卡》中,接待院长接访后在《督办卡》上签名、签字栏内批注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及期限,并当即交办。《督办卡》一式三联,一联用于通知来访人,一联交承办,一联留信访室督办。
3、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服从组织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接待院长对其来访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后应马上离开,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整个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4、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承办任务。并将承办结果通知信访室,信访室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形式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送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以增强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承办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包括:接待院长姓名、接访及交办时间、来访人姓名、来访内容、交办意见及期限、承办单位、承办情况。
5、承办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承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其具体考核方法:业务庭室视为承办一般案件考核,行政庭室以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
6、处理办法: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或需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案件,可通过“会诊”,明确主管部门,及时拿出解决办法。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7、几点要求:
(1)要做到着装上岗,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依法解决问题。
(2)要注重实效,切实为来访人办实事,对每起交办的案件都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力求一次解决问题,避免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每次接访均应由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意外情况发生。
篇9:信访接待制度
信访接待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接待原则:要热情、真诚、耐心、细致、快捷的为职工服务,树立工会的良好形象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二、接待方式:
1、接待职工来电、来访,详细询问来访者意图,认真填写来电、来访登记。
2、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要积极给予解答、帮助协调解决,
不能当时解决的(政策不明、需提供服务),要在认真分析研究后,主动与对方联系,给予明确答复。
3、对不属于帮扶中心工作范围的事项,要告知对方应向哪些部门求助或帮扶其与相关部门联系。
三、工作要求:
1、接待来电、来访时要做到热情、耐心、真诚。
2、解答问题要认真负责,清楚准确,热情大方。
3、在接待过程中严禁与来电、来访者发生争吵,最大限度满足来访者的需要。
4、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接待好每一位职工。
5、接待时间禁止打私人电话和随便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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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信访接待制度
1、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规范、程序办事。
2、团中央书记、团省委书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团中央、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省、市、区、地、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新闻记者,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
3、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4、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车,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
6、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去接;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信访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态度友好、语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
三、对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本局只做解释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访接待时,清上访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证件,认真回答上访人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与上访问题
有关的材料。
五、上访人应遵守 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
任追究责任。
篇11: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制度
为了有效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县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秩序。
一、举行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谁主管、谁负责;
4、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5、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组成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听证受理形式:1、本级受理听证;2、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3、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4、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5、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1、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2、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3、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4、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5、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理机关同意后,7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书面申请6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作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政下列权利: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3、通知听证参加人;
4、询问听证参加人;
5、接收有关证据;
6、维持听证秩序;
7、本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有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2、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秩序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人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会场纪律:
1、听证参加人未经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准许,听证参加人员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常信访人路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5、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场喧哗、起哄或有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听证按下列秩序进行:
1、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人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2、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3、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原信访事项姑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5、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7、原信访事项承办及信访人暂退常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8、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常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决定;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人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收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事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简要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文化程度等);
3、听证时间、地点;
4、听证的简要经过;
5、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6、听证结论;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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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工作原则
市**局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新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受理范围
1、对全市水利、水电、水保、堤防等本行业的建设和意见。
2、对全可能发生的水灾害、灾情、险情的报告。
3、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除直接向检察机关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4、对我局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公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纪检监察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5、对本行业政策范围内的其他合理要求等,属于信访接待范围内的事宜。
三、信访方式
1、可采用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形式。不行越级访、重复访、集体上访应事先沟通,多人反映的共同问题,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2、上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上访。
四、办理时限
1、灾情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问题,立即向分管领导回报并会同有关科室,立即办理、答复。
2、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
3、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90日内办理或回复。
五、信访纪律
1、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回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解决,按期办理。
2、凡署名批办件,应有文字回复。
3、对归口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督查督办。
4、做好信访、来访登记,必要件每年整理成册并归档,并注意保密。
篇13:信访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保护区管理局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护区管理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保护区管理局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认真负责、详细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违法行为
(三)对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五)对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管理局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