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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9月)
09月27日 07:19:32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手机看商都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7月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下列因素:(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职工平均工资;(五)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六)劳动生产率。
第八条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下列因素:(一)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辖市市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拟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应当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进行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二)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应当征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必要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性报纸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任务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一)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按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二)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按周、日、小时等周期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支付。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拒不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二)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2: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通知,河南省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标准12元。
提醒:如工资低于标准可投诉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郑重提醒: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标准,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社部门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温馨提示:
1、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下述情况下所取得的收入,不能算到最低工资标准里面: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3、社保费用中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需要职工缴纳,不影响最低工资的发放。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以下是规定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年7月1日
篇3: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有月薪和时薪两种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的月薪针对全日制职工,而时薪针对非全日制职工。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指一天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因此不能按照全日制工作的工时进行折算。
以下是规定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篇4: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从7月1日起,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400元提升至1600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250元提升至1450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100元提升至1300元,等于说各增加了200元。
自7月1日起,我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规定,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标准,违者严肃查处。
一、二、三类行政区域都分别包括哪些地方?据介绍,省会郑州所辖县区均为一类行政区。此外,洛阳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平顶山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安阳市区、鹤壁市区、新乡市区、焦作市区、沁阳市、孟州市、许昌市区、长葛市、漯河市区、三门峡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济源市区、巩义市都属于一类行政区域。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宝丰县、郏县、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淇县、辉县市、新乡县、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濮阳市区、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舞阳县、临颍县、卢氏县、南阳市区、商丘市区、信阳市区、周口市区、项城市、驻马店市区、汝州市、永城市属于二类行政区域,其他为三类区域。
篇5: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级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河南省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标准12元。
据悉,7月1日起,我省曾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按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划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1250、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元、12元、10.5元。
以下是规定全文:
河南省级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政府,省级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级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级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政府
年7月1日
附:
篇6:最低工资规定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NO.1: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90元
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整体的状况是: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90元,为全国最高,比位居第二位的天津高出240元,比位列第三位的广东省高出295元;青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为全国最低。
原因: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拔得头筹,似与经济总量相关。翻看上海市的GDP总量接近2.49万亿元,比同为直辖市的.北京(2015年的GDP总量为2.29万亿元)高出0.2万亿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高出北京470元(北京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北京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差距可谓不小。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NO.2: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50元
天津上一轮最低工资标准是1850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00元,天津新一轮最低工资将于7月1日起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50元。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NO.3: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95元
广东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以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2030元,其次是广州1895元,其他城市如佛山1510、东莞1510、珠海1510、惠州1350、湛江1210、汕头1350、中山1510元;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排名最低:青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70元
青海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最低,为1270元,与最高的上海相差920元。查看2015年青海省的GDP总量为0.24万亿元,在全国排倒数第二,似乎最低工资跟当地的经济增速也密切相关。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的省份还有山东、江苏、辽宁、重庆、海南4个省份
江苏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770元,全国最低工资排名第5名,此次调整比上一次增加了140元,涨幅达8.6%
山东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710元,全国最低工资排名第7名,此次调整比上一次增加了110元,涨幅达6.8%
辽宁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全国最低工资排名第15名,此次调整比上一次增加了230元,涨幅达17.7%
重庆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全国最低工资排名第19名,此次调整比上一次增加了250元,涨幅达20.0%
海南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全国最低工资排名第27名,此次调整比上一次增加了160元,涨幅达12.6%
同为直辖市的北京,与此次调整的天津、上海、重庆相比
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50元,北京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重庆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上海比重庆高690元,比天津高240元,比北京高470元;
篇7: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来讲,最低工资标准只适用于在岗职工,它不适用于退休人员、内退职工、待岗职工和下岗职工。
篇8: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发布《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可享最低工资待遇。
太原:3月21日,太原市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称今年太原市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继续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上海:4月1日将正式对外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的2190元继续上涨。
天津:将着力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有望超元。
篇9: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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