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遗嘱和遗赠的规定

时间: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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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继承法遗嘱和遗赠的规定,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是ELF没错了”提供。

篇1:继承法遗嘱和遗赠的规定

继承法遗嘱和遗赠的规定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篇2:什么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什么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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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遗嘱(含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遗赠)

立遗嘱人:,男(女),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                  ;现住址:                  。(若户籍地与现住地不一致时,两者均需填写)

我,,趁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自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

一、坐落于X市路弄号X室房屋于何时购买,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待我去世后,上述属于我所有的房屋产权由继承。

(如果是分给两人以上的,可以表述为:“待我去世后,上述属于我所有的房屋产权由和共同继承;如须确认继承份额表述为:在我去世后,上述属于我所有的房屋产权由继承百分之几、继承百分之几。)

二、除前述所列财产之外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由继承。(如须指定多个继承人继承,表述同一)

三、如果前述遗嘱受益人先于我去世,则本应由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继承。(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四、因本遗嘱所取得的财产归X个人所有,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上述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立遗嘱人本人指印(右手X指):

日   期(本人手写):

篇4:遗嘱(含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遗赠)

遗   嘱(原则性遗嘱——法定继承人版本)

立遗嘱人:,男(女),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                  ;现住址:                  。(若户籍地与现住地不一致时,两者均需填写)

我,,趁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自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

一、待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由继承。

(如果是分给两人以上的,可以表述为:“待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由和共同继承;如须确认继承份额表述为:在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由继承百分之几、继承百分之几。)

二、如果前述遗嘱受益人先于我去世,则本应由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继承。(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三、遗嘱受益人因本遗嘱所取得的财产归X个人所有,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以上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日   期(本人手写):

立遗嘱人本人指印(右手X指):

篇5:遗嘱(含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遗赠)

遗   嘱(范本三之夫妻财产未办理继承版本)

立遗嘱人:,男(女),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                  ;现住址:                  。(若户籍地与现住地不一致时,两者均需填写)

我,,趁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自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

一、坐落于X市路弄号X室房屋于何时购买,产权登记在我和名下,系我们共同共有。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包括我可以继承遗产份额)均由继承。

(如果是分给两人以上的,可以表述为:“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包括我可以继承遗产份额)均由和共同继承;如须确认继承份额表述为: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包括我可以继承遗产份额)均由继承百分之几、继承百分之几。)

二、除前述所列财产之外的我可以继承其他遗产以及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由继承。(如须指定多个继承人继承,表述同一)

三、如果前述遗嘱受益人先于我去世,则本应由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继承。(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四、遗嘱受益人因本遗嘱所取得的财产归X个人所有,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以上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立遗嘱人本人指印(右手X指):

日   期(本人手写):

篇6:遗嘱(含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遗赠)

遗   嘱(原则性遗嘱——遗赠版本)

立遗嘱人:,男(女),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                  ;现住址:                  。(若户籍地与现住地不一致时,两者均需填写)

我,,趁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自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

一、待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财产(不论不产、不动产)均归所有。(如果是分给两人以上的,可以表述为:“待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财产(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归和所有;如须确认继承份额表述为:在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财产(不论动产、不动产)百分之几归所有,百分之几归所有。)

二、如果前述遗嘱受益人先于我去世,或者遗嘱受益人放弃受遗赠的,则本应归所有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归所有。(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三、遗嘱受益人因本遗嘱所取得的财产归X个人所有,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以上内容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立遗嘱人本人指印(右手X指):

日   期(本人手写):

篇7:遗嘱(含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遗赠)

遗   嘱(范本二之共同财产)

立遗嘱人:,男(女),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                  ;现住址:                  。(若户籍地与现住地不一致时,两者均需填写)

我,,趁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自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

一、坐落于X市路弄号X室房屋于何时购买,产权登记在我和名下,系我们共同共有。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由继承。

(如果是分给两人以上的,可以表述为:“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和共同继承;如须确认继承份额表述为: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由继承百分之几、继承百分之几。)

二、除前述所列财产之外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由继承。(如须指定多个继承人继承,表述同一)

三、如果前述遗嘱受益人先于我去世,则本应由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继承。(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四、遗嘱受益人因本遗嘱所取得的财产归X个人所有,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选择性条款,根据个人要求选择适用)

以上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立遗嘱人本人指印(右手X指):

日   期(本人手写):

篇8:继承法继承顺序的规定

继承法继承顺序的规定

继承法顺序的规定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4、最后,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篇9: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今年连城县公证处受理的其中一起遗嘱继承房屋公证,因为一位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房屋的分配至今未解决。当事人的父亲生前在我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是把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遗留给二个儿子。在案卷的谈话笔录记录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提到的也是只有二个儿子,事实上有三个儿子。

笔者受理遗嘱公证案件时,对遗嘱内容的审查,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如果符合这两项原则,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证处应当受理遗嘱公证。从程序上讲,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得非常详细,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也是很严谨的依照细则来办理,结果是公证遗嘱程序很少被不认可,遗嘱内容却常常出现不被认可的现象。在遗嘱人死亡后,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有的法定继承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被完全剥夺的继承权利,因此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来确认遗嘱效力时,由于非遗嘱受益人的不配合导致遗嘱继承公证办不成,甚至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严重影响到遗嘱公证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让当事人产生公证遗嘱无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真正实现“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公证宗旨。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不足。

二、我国的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自由的限制

遗嘱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即在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当然,立遗嘱人可能对法定继承人不是一视同仁,开头提到的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的遗嘱也是公证遗嘱,但是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是以二奶败诉,该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继承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都有必留份的规定。

(三)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有的公证员按照遗嘱公证书直接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省略了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能否生效进行确认。结果是,遗嘱继承涉及的复查或诉讼特别多,他们针对的依据就是遗嘱公证书并没有生效。

三、我国“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比较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是我国的“必留份”制度。从二个角度来理解必留份制度,一是主体的确定性:双缺人员,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必须同时具备;二是份额的不确定性:必要的份额。

“特留份”制度目前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立,例如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和德国等均对特留份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笔者从几个国家特留份制度主体和份额规定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特留份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确定性。《瑞士民法典》第470条:特留份权利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父母和配偶。规定第一顺序的特留份权利人是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的特留份权利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为经常特留份权利人.从瑞士的特留份制度来看,身份依然是遗嘱继承人享有特留份权利的唯一条件,只要是特留份权利人范围内的人都享有特留份。

特留份的份额都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1028条:只有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特留份数额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于其他场合,特留份数额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必留份制度,无论是从保护继承人权益的角度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没有很大的指引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通过上述二个国家的特留份制度的比较方法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鉴于我国尚未建立特留份制度,又恰逢我国继承法正在酝酿修改之际,是否建立及如何建立特留份制度都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四、遗嘱生效确认方式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的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笔者查阅了相关规定,没有发现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用何种方式进行核实。上述指导意见还规定: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笔者认为上述方式欠妥。因为申请办理遗嘱继承的当事人可能以联系不上其他继承人为借口,或者谎报一个电话或地点,让公证处联系不上其他继承人达到确认公证遗嘱效力的目的。

笔者办理此类遗嘱继承公证,采用的是当面接受公证员询问的核实方式,在外地工作不能前来公证处的,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也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必须像办理一般继承公证一样,核实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情况并了解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现有生存状态。笔者办理此类公证的做法一般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所有继承人来公证处接受询问,做笔录,在《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上签名按指印。

此种情况适用于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公证无异议;另一种情况是不知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继承是否有异议,但又不愿意来公证处接受询问,则由公证人员上门,告知其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内容,发送内容有告知其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证处的《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必须加附遗嘱公证复印件),如果法定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无异议,愿意在询问笔录和通知上签字,则由其签字并按指印,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在通知函上签字,但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是否有异议,则发送《通知函》,超时未回复,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果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对遗嘱继承人有异议,发送《通知函》,主要内容是告知其在规定日期内向我公证处提供异议内容的证明材料,如只有异议而未能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将不影响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能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则告知其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不再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参考文献:

[1]左燕芹。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先确认遗嘱生效再办理继承[J].中国司法,2005(5):1.

[2]王金萍。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J].法制与社会,2013(5):15.

[3]徐鑫。浅谈遗嘱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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