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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我省价格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我省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执行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监控。
(四)指导全省物价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物价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
(五)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建立健全全省成本调查网络,组织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制度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七)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建立健全全省价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
(八)指导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和复核裁定以及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和鉴证工作;负责对全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核、注册等行政许可工作。
(九)组织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物价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培训物价和收费管理人员。
(十)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物价问题的建议、提案及来信来访,回复有关价格咨询。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组织会议、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政务信息和价格宣传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等具体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资产及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督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编制年度价格调整计划和中长期价格改革规划;定期测算、分析、通报价格指数和价格形式比重变化情况,组织、协调价格法规、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省管商品价格和收费目录;指导协调价格听证会工作;制定应对价格突发事件的临时干预措施;组织实施价格行政立法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三)商品价格处
研究拟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商品价格的定价原则、方法和调定价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拟订商品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行业价格,规范、引导、协调市场价格,主要负责电、气、水、煤、热、石油、药品、民爆等价格的制定。
(四)行政事业收费处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审定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提出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组织涉农、涉企乱收费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争议与纠纷,主要制定医疗、教育、教材及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检疫等收费标准。
(五)服务业价格处
研究拟订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指导工作;审定相关企业和相关单位涉及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标准,主要制定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体育、广电、邮政、电信、仓储、代理、景点门票、修理、市场交易等经营性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价格、商品房价格的管理、调控和引导;负责物业服务价格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管理)。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四、其他事项
省物价局所属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维持现行不变。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2: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计、财政经济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负责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推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审计系统电子数据审计培训和计算机审计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负责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建立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拟订、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承担审计项目进度管理、考核和测算项目工作量的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县市区审计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审计成本核算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职称考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审计系统的评优工作;承办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有关事项;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兼职审计员管理和特约审计员、特约监督员的聘请联络工作;承担局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法制审理科
审理审计科室提交的审计查证资料,提出审理意见及处理、处罚建议;承担审议会议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审核下达审计结论性文件工作;对全市审计系统行政执法、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组织审计业务法规培训考核和审计法律法规宣传;承担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和备案工作;办理上级审计机关、人大、政府及市人大、政府有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审理工作及审计项目质量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四)审计技术科
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业务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评审交流工作;拟订计算机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指导业务科室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县市区审计局的计算机网络建设、维护、管理及计算机审计应用工作。
(五)内部审计管理科
承担对全市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内审单位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和经验交流。
(六)财政审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七)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科
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计生、失业、房改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八)行政事业审计科
承担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以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审计工作;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对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分工范围内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对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国土、移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经贸审计科
对分工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对市属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项目变更、竣工验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环节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投资效益作出评价;对市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承担对全市经责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起草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承担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经责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和干部管理的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承担省审计厅授权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地市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已实施任中审计后未满一年和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债权债务清晰的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经济事项的审核与办理工作;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管理和实施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四)外资运用审计科
对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十五)政府平台公司审计科
对政府平台公司的投(融)资、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全方位审计监督;组织开展职责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促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审计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3: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计、财政经济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负责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推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审计系统电子数据审计培训和计算机审计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负责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建立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拟订、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承担审计项目进度管理、考核和测算项目工作量的.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县市区审计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审计成本核算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职称考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审计系统的评优工作;承办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有关事项;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兼职审计员管理和特约审计员、特约监督员的聘请联络工作;承担局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篇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四)承担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及市场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拟订全市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政策,指导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负责房产中介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落实房屋政策及房屋纠纷调解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白蚁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公务文电、重要会务处理和文稿审核、重要文件起草;负责信息、督查、网站管理及政策调研活动;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及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局机关财务决算报告;负责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立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住房保障家庭的准入、退出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销售、回购及保障资格年审等工作;参与对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家庭的动态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住房补贴管理处
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年度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城区市直单位及企业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六)住房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负责落实房屋政策及房屋纠纷调解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业归口统计工作。
(七)物业管理处
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制定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组织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物业服务等级及指导性收费标准。
(八)市场监督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并指导实施,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和监管活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信息;拟订全市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政策,指导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负责房产中介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建设系统委员会制度,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建委主任为建设系统委员会主任,规划局、市容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住宅发展中心(含统建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具体工作由建委负责监督落实。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5: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综合科的职责
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①裁判;②协调;③管理;④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1、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索,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2、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施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 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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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一、征稽处职责范围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两费”政策执行情况。 2、负责分解,下达“两费”征收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征费任务,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3、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负责“两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 4、负责财务、费收、劳动工资各项统计报表的编制,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负责各项报表、帐册、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发放和核销工作。 7、负责全区(市)征稽车辆、微机、传真机、无线电等设备的运用和管理,保证微机台帐和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8、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处机关行政机构、岗位设置 三、处长职责 1、带领全处职工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严格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全市征稽系统对国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带领全处职工依法征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费(税)计划任务。 3、坚持行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不断地改进领导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副处长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支持工作。 4、负责组织分解,下达公路规费征收计划,并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5、负责公路规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 6、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布置,及时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注重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费收内来,综合档案和稽查管理水平。 8、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团结同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9、加强党政联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征费管理水平。 四、处副处长职责 1、按照具体分工,抓好各项分管工作,并对处长负责,当好助手和参谋,积极搞好配合,确保工作计划的实现。 2、抓好各分管科室的管理工作,针对各个时期情况定期拟定出工作计划,在征得处长的意见后,再组织实施。 3、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对各项工作的设想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注重集体领导下的分工协助问题,在副职分管工作中出现交叉的情况下,要做好相互研究,通气工作。 5、对处机关的各项改革、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要积极参与,共同决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6、共同抓好全处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处工会、团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7、处长因公出差,不在处时,受处长之托,代为处长主持全处工作。 五、规费征收管理科职责 1、认真宣传和执行规费征收政策、法规负责检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负责规费计划的测算和分解,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规费收入财务和车辆统计管理工作,及时上解入库费款,按时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4、负责规费票证管理工作,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5、开展规费征收政策研究工作,制定辖区规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征稽所征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及时收集、整理规费征收的原始数据资料及征费动态信息,随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数据。 7、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开发、运用、指导和管理。 8、负责对全市在籍车辆及进、出驻运车辆的动态管理和费源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规费征管中的日常工作。协调好“两费”征收工作中的配合问题,探讨“两费”征收的新办法和新手段。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规费征收管理科科长职责 1、负责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本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本科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正确掌握、执行国家规费征收法规、政策,及时测算、分解规费征占苹???碚鞣压ぷ魅粘J挛瘢???斡胝鞣压ぷ髦卮笪侍獾木霾撸?焙昧斓疾文薄?BR> 3、负责全市规费征收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出期间工作计划,按时完成规费征收计划和上解任务。- 年假规定和计算方法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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