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乡政府集镇建设情况汇报,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YUANZI233”提供。
篇1:乡政府集镇建设情况汇报
老集镇原驻地龚家湾村,XX年12月因省重点工程大伏潭水电站的修建,确定老集镇整体搬迁至木洲村。新集镇现驻地木洲村青波浪境内,距县主城区8.5公里,距省道s223线沅水二桥不足5公里,随着县城逐步向东扩展,区位优势进一步显露。
一、基本情况
青波浪新集镇自XX年5月正式进入征地拆迁以来,已全面完成土地报批、规划设计、三通一平及沿河防护等工作。目前,随集镇搬迁24家机关单位已迁入新址办公的有16家(区办事处、乡政府、乡综合文化楼、派出所、法院、柿溪安置点、信用社、电信、邮政、农电站、医院、敬老院、供销社、幼儿园、自来水厂、水文站),正在建设的有3家(国土所、移动公司、农贸市场),预计本年7月开工建设的有2家(移民站、国税所),因项目或资金等原因暂未开工建设的有3家(小学、粮站、区农技站)。随集镇搬迁移民私房建设共涉及龚家湾村、xx居委会、木洲村三个单位147户510人,目前,已完成购房或建房的有65户,正在建房的有18户,双、多户头暂不需要建房的有27户,未建房的有37户(其中宅基地需重新安置的8户,宅基地需做超深处理未完成的13户,因各种原因未建的有16户)。现集镇常住户达232户900余人,集镇面积185亩,基本形成两纵三横相互贯通的街道布局。
二、集镇建设所做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副乡长任副组长,对集镇建设实行专人专管,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督促和情况反馈。
2、严格实施规划,高标准规划集镇。在集镇移民私房的建设过程中,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办理有关手续、统一提供设计图纸、统一平整宅基地,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工程建设,坚决杜绝不按规划盲目建设现象的发生。
3、积极筹措资金,高速度发展集镇。为解决集镇建设资金缺乏的问题,我乡采取“部门争取一点,大伏潭公司支持一点,机关单位帮助一点,集镇居民自筹一点”的方法,目前已完成主要道路硬化及排水、排污、自来水、电路管网的全面铺设。今年4月,筹措资金8万余元,先行完成了集镇主街道、沿河风光带桂花树的栽种。5月筹集资金7万余元,完成了集镇主街道垃圾果皮箱、垃圾板车的配置,6月启动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同时加快人行道的美化工程,采取机关单位带头、移民私房各负其责的方法,督促完成了柿溪安置点、乡综合文化楼、区办事处门口的彩砖铺设。通过对集镇基础设施的不断投入,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不断完善,使集镇的面貌得到一定的改观。
4、建立长效机制,高要求管理集镇。在积极推进集镇建设的同时,把建立长效机制、高要求管理集镇放在了突出位置。一是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以钱养事”模式,以年薪4000元的标准聘用了两名保洁人员对主街道进行清扫,做到集镇垃圾日产、日清、日运,确保主街道干净卫生(次街道因有些户数正在建房受场地所限,所以暂未安排保洁人员)。二是按照集镇总体规划要求,5月份组织8人小组开展了一次集中整治活动,对建筑垃圾、乱搭乱建和占道经营进行了清理,共拆除违章建筑3户两栋,处理占道经营6户。三是针对我乡境内运矿(煤矸石)等重型车辆较多,超限超载严重,运输过往造成集镇沿路洒灰洒石等问题,专门下发通知到各矿点、各运输车辆手中,规范装载标准,确保集镇主街道卫生的保持。四是每逢集日,以临时市场为工作重点,乡里安排安全组5名同志,对乱停、乱放、乱堆、乱占等现象现场进行整治、规范。五是加大宣传,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了《落实门前三包,争做文明居民,打造宜居倡议书》及《关于开展集镇环境治理的倡议书》共计300余份,促进集镇居民形成人人讲卫生,人人爱卫生的意识。
三、集镇建设存在的问题
1是建设资金不足。集镇需完善的后续配套基础设施太多,投入资金无固定来源,缺口较大。2是集镇功能有待完善。集镇内无停车场,承载能力有限,每逢集日,交通管理压力较大。3是执法队伍有待加强。受执法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依法打击违法占道、违法建筑行为的力度不够。4是因集镇居民大多为移民搬迁对象,所以依赖思想较为严重,牵涉到个人出资的部分(如道板彩砖的安装费用)难以收取。
四、下步集镇建设打算
1是进一步加快移民搬迁进度,争取在年内完成除少数特困户之外的所有移民私房建房任务,增加集镇常住人口,增加集镇人气。2是督促各搬迁机关单位和农贸市场的建设进度,使集镇早日形成规模,集镇功能进一步体现。3是进一步完善保洁人员、保洁设施的配备,建立健全涵盖全集镇的保洁管理体制,探索制定保洁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法。4是进一步完善集镇基础设施的配套,争取年内完成次街道约500米的道路硬化。5是完成沿河风光带的建设和次街道的绿化。6是积极筹措资金,完成主街道的路灯安装。7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成中心汽车站的建设。
篇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没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3:集镇建设与管理情况汇报
集镇建设与管理情况汇报
集镇建设是农村整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区域中心,是对外开放的窗口,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阵地。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住建局的悉心指导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动进位,积极工作,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架设,高水平管理”的思路,以实现“集镇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为奋斗目标,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着力提升镇村品味,加大小城镇管理力度,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本镇集镇建设和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方面的`情况
1、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立足长远,根据**镇(-2030)集镇总体规划对全镇镇村规划进行了新一轮的编制。今后我镇将坚持公开原则不断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使居民了解集镇建设与发展的方向,增强遵守规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确保镇区框架的拉开,形成全社会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执行规划的局面。
2、实现集镇资产效益化管理,牢固树立经营集镇的理念,用市场化运作手段置换资产,经营土地,吸引民资、民力来参与集镇建设和开发,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出台政策,制止各村私下放宅基地,鼓励农民到集镇落户,从而聚集集镇人气,壮大集镇规模,推进商品房开发。随着万金新区的建设完工,我镇目前形成富康小区、万金小区、曙光小区、香山小区和万金新区等五个特色小区,万金小区三期商住房和**安置房工程项目正在建设中。
3、园区建设取得新突破。台商工业园在获得泰州市首批特色工业园的基础上,又成功获批省“苏台(**)中小企业合作基地”,台商工业园的品味和档次得到进一步提升,台商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同时,加大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入500多万元建成以园区北外环道路1700米和大唐路北延300米,路面总面积18000平方米高标准的道路,全年新增绿化面积一万多平方米,进一步提升了台商工业园的承载力。
4、主动完成了95户渔民上岸工程的信息采集验收及14户危房改造工程材料整理,实施验收,全镇渔民上岸补助资金249万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4万已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手中。全年办理商品房产权证35本,农村产权证15本,为瑞美、阳光东月、福益公司等企业办理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以创建国家级生态镇为契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垃圾转运,绿化养护、河道管护、公共设施维护“五位一体”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推行“镇督导、抓考评;村负责、抓监管;户落实、抓保洁”的管护责任体系,巩固了村庄环境及水环境整治成果,改善了农村综合环境。
5、今年实现垃圾中转站全年度全区域全天候的正常运行,保证镇区污水管网的正常运行。在落实垃圾清运的长效管理上,要求清扫人员每天确保全天候上班,保证垃圾池周边环境卫生清洁,新增添环卫车8部,大小垃圾桶100多只,对集镇13座公厕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清理化粪池。对集镇绿化及时进行剪枝、整枝、除草打药、查苗补缺,集镇新栽补栽绿化面积1000多平方米,大小数目800多棵。
二、当前集镇建设与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随着集镇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集镇功能更加健全,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改善,集镇品味不断增强,提升了居民宜居指数和幸福指数,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一是建设资金不足,本级财力有限,无法保障投入,缺乏大项目的支持和带动。集镇规模较小,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不强,制约了城镇化的发展。
二是建设管理经验滞后,机制有待完善。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导致缺少现代文明气息,存在“脏、乱、差”现象。
三是集镇主河道清理漂浮物,抓长效管理,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上水平有待提高。
四是老百姓环保、规划意识淡薄,集镇实现农民向居民的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提高居民素质教育方法还要进一步探索。
三、对加强和改善集镇建设与管理的打算
1、启动**集镇详细性规划;
2、持续推进集镇环境及景德禅寺周边环境整治;
3、建成万金小区停车场2处,接通中心校北出口,启动农贸市场选址规划;
4、以“352”省道为依托,按照镇村一体化、镇园一体的思路,以建设宜商宜居的城镇为目标,以打通集镇对外通道为重点,拓展新镇区、改造老镇区,统筹利用352省道的带动效应,借助通村公路提档升级的契机,启动实施镇区与352省道连接线工程,不断提高镇村道路承载能力。
一年来,我镇集镇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今后我们将加强领导,建立队伍,明确责任,制定制度,形成共建共管的多方协调机制。强化管理意识,细化管理方案,落实管理措施,立足长效管理,严格考核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让居民了解规划和建设目标,宣传集镇建设的重要性,营造集镇建设人民建,建好集镇为人民的氛围。要有乘势而上的机遇意识,工作积极主动,注重投入,关注民生,着力为集镇居民能办事、办好事、办成事、不出事,为集镇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以上汇报,敬请督查,汇报不妥请批评指正。
篇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篇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篇6: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篇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8:土门镇集镇建设情况汇报
土门镇集镇建设情况汇报 -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土门集镇具有200余年的历史,位于郧西县城西北12公里处,郧漫公路穿境而过,镇内地势平坦,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住户集中,具有建设大集镇的优势。集镇现有住户1300户,常住人口5000余人,集镇建筑面积1.2平方公里,是郧西县城郊区域中心镇。二、集镇建设成就近年来,我们抢抓机遇,立足开发开放,把集镇建设作为全镇经济发展的龙头来抓,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格审批,严谨管理,初步形成了建设规模化、设施配套化、环境园林化的新型集镇。镇委、镇政府先后投资335万余元改造老街、新建硬化土门二街及土门广场。土门集镇主街道长1200米,宽20米,土门二街长960米,宽14米,小康路长250米,宽25米,土门广场面积4500余平方米,形成了两纵四横相互贯通的.街道布局。进一步完善配套建设,增强吸纳、辐射带动功能,修建排水道米、防洪堤450米,铺设自来水管道2500米,安装路灯60盏,栽植广玉兰560株,建垃圾场1个,开通了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和有电线电视。目前集镇有线电视用户达470户,530户居民用上了自来水,程控电话2000余门,手机200余部。同时,狠抓规划和管理,于进行了第二轮集镇详细规划修编,对关帝庙等中心村进行了规划。三、存在问题及制约集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我镇集镇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资金不足,规划难以实施,集镇配套设施不完善,功能难以发挥。由于缺乏建设资金,我镇的新建集贸市场和改造集镇水厂的规划迟迟不能实施;二是我镇建镇时间长,规划早,起点低,集镇改造任务大;三是贯穿集镇的惠河河堤防洪能力差,急需进行加固。制约集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三点:一是资金制约;二是配套政策如户籍管理、集镇管理、土地流转等政策不配套,难落实;三是技术因素,规划起点低,标准不高。四、想法和建议一是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集镇建设投资机制,采取县级政府拨一点,依法开征合理的税费收一点,鼓励社会投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引一点,引导集镇农民筹一点多种办法解决。在集镇规划区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工商部门在乡镇收的市场管理费等应返还乡镇,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二是积极推进集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三是加快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吸引农民进镇落户,务工经商;四是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县级政府应采取以奖代拨的形式,对乡镇集镇建设给予补助扶持;对集镇贫困户拆迁安置应设立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将集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如我镇惠河河堤代路工程、集贸市场建设等项目列入县城镇建设统筹考虑,重点扶持。篇9: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座谈会讲话稿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座谈会讲话稿
同志们:
集镇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农村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乡镇经济的发展集中体现在集镇,集镇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直观地反映着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加强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的突破口,是扩大工业产品市场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镇实施“重大项目突破、企业转型升级、美丽乡村建设、集镇功能提升”四大工程的推进之年。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和部署要求,现就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谈一点初步设想和要求。
一、我镇集镇建设的自身优势
1、思路更加清晰。近年来,我镇立足发展第一方阵,奋力追赶跨越、崛起争先,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态势。一是加快土地开发,扩大集镇规模;二是修建农贸市场,提升竞争能力;三是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提升集镇品位;四是规范市场管理,树立集镇形象。这些举措既符合乡情实际,又切实可行。
2、目标更加明确。今年的人代会上,镇政府就确立了今年为集镇功能提升年,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城镇化,主动融入主城区”的发展目标,推进重大项目突破、企业转型升级、美丽乡村建设、集镇功能提升四个重点,突出融合发展、强化队伍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精致、宜居、和谐的新城东。这个思路是党委政府反复研究出来的,既符合城东实际,又科学可行,跳一跳,够得到。
3、发展机遇更加凸现。一是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机遇。当前,中央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资金主要投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这些领域都与我们密切相关,可以说,只要我们找准上级政策与城东实际的结合点,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就一定能够得到更多份额的支持。二是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机遇。利用长三角高速发展机遇,我镇的区位、交通、资源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将进一步显现。随着绿化环保消费理念的进一步普及,城东镇在承接农业产业企业化方面也将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只要我们狠抓招商引资不动摇,着力在打造各类载体和平台上下功夫,在优化投资环境和服务上下功夫,必将迎来新一轮投资兴业热潮。三是区位优势的机遇。S351公路建设、得胜湖综合开发,区位优势更加凸现。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迎难而上,努力把集镇功能健全、环境做美。
4、产业支撑能力较强。我镇工业企业是以脱水蔬菜生产为主,另有塑料制品、机械制造、电热电器、温室材料等特色产业。目前入园企业已达到50多家,即将形成全面发展的全新工业格局。
二、我镇集镇建设的存在不足
城东镇作为兴化城的东大门,经过几年的建设,形象越来越美,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在形成。但由于投资不足,体制不顺,集镇建设技术力量簿弱,导致我镇集镇建设面临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矛盾。
1、发展程度不高,总体规模偏小。我镇的人口规模和人口集聚速度都偏低,集镇人气还不够旺。
2、缺乏产业支撑和区域特色。产业支撑不够,辐射作用较弱。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不够快、不够优。
3、集镇建设资金不足。前几年由于镇财政资金不足,镇财政对集镇建设的投入不多,近年来,虽然集镇建设投入有所增加,但仍跟不上集镇发展的要求。因此,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展融资投资渠道是加快集镇建设的当务之急。
4、管理水平滞后。由于城管中队刚刚组建不久,缺乏管理经验,缺乏严格的考核机制,导致脏、乱、差现象还没有根本改变。
5、基础设施不全。环保、排水等设施不健全,没有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较少,道路交通不畅,绿化程度不高。集镇道路上电信、广播、电力等线路纵横交错,形成了“线网”,既不美观,也不安全,不利于集镇形象的提升,不能满足集镇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6、集镇功能不完备。集镇在一定区域的农村发展具有核心作用,对于一个功能完备的集镇来说,它是一定区域内农村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通讯信息、科技教育和政治文化的“中心”,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简单地商品交换集合地,集镇的“中心”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功能的不完备,限制了集镇作用的发挥。
篇10:《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八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民翻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村镇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乡 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和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档案,对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淮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属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和生产建筑构件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坏村镇房屋和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
(三)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市场、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损毁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证照时,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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