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诉与仲裁

时间: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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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诉与仲裁(四)

四、案例分析题: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本题考被告的确定。《民诉法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民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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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题13分)

案情: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

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为什么?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为什么?

5.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

6.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不能(1分)。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1分)。

2、不能(1分)。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

3、合法(1分)。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分)。

4、能(1分)。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5、无权(1分)。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分)。法律依据:仲裁法58条规定。

6、能免除(1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分)。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

篇2:06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内容对照(民诉与仲裁)

06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内容对照(民诉与仲裁)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基本要求

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的内涵,明确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的具体内容,理解和掌握各基本原则、各种程序和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熟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并懂得实际运用,正确分析具体的案例。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墓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 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 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原:内容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 回避的适用范围 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 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 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二审终审之例外)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专门法院的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 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诉

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的理由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内容 特点) 给付之诉(内容 特点) 变更之诉(内容 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反诉

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消本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章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变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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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的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 类型 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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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有独立请求法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章民事证据

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效力) 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的提出 物证的效力)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的效力)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的提出 证人证言的效力)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结论的提出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结论的效力)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勘验笔录的形成 勘验笔录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 民事程序法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事实 外国法) 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的概念 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适用 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概念 主体 客体 程序) 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九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延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特征 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章法院调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 ・

当事人自愿原则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删】 合法原则

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节的结束

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先子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今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三章诉讼费用

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

诉讼费用的概念 ・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 按比例负担 协商负担 原告或起诉人负担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四章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的制作)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 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阅诉讼材料 调查手机必要的证据 证据交换 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形式(法庭审理 公开审理 言词审理) 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审结期限】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 按撤诉处理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 诉讼终结的后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五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 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 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的特点 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法庭调查与辩论 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判决(判决的送达 判决书的简化)

送达判决书的简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 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 。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使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新增】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提交申请书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 异议的有效和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破产申请 审查和受理 案件受理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判决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和解的概念 整顿 整顿终结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破产宣告程序

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 成立清算组织 重新登记债权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临时财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 破产抵消权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清偿及破产程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破产复权制度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 确认判决 变更判决 全部判决 一部判决 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肯定判决 否定判决 放弃判决 承认判决)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执行异议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包 执行回转)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使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的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种的送达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五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法的概念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成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章程 仲裁协会的组成 仲裁协会的职责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指定 仲裁规定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七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它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形成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的概念 仲裁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代理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证据保全的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进行仲裁审理 仲裁庭通常进行调查的顺序 庭审辩论)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开庭笔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最终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纠正 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 审理方式灵活 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原2005:争议标的不大】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十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管辖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十一章涉外仲裁

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 和解 调解裁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篇3:司法考试民诉法与仲裁制度考点大预测

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民法、刑法、刑诉等成为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分值大户。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占到13%-15%左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一部《仲裁法》(才80个条文)在司法考试的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每年都占2%-3%左右,特别是2003年达到3.5%,考了20多分,因此,仲裁法不愧为一部在所有司法考试指定法律法规中考分“性价比”很高的法规。预计在2006年司法考试中,仲裁制度的分值将会稳定在20分左右,考生在复习时务必引起重视。

民事诉讼法虽然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较多,但是综观以往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重点较为突出,“20/80法则”永远管用。预计2006年其考点主要集中在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上诉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执行程序;涉外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而其他相关程序以及制度,每年仅以极少量的分值考查部分知识点。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法条型考题中“细节决定成败”,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仲裁法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法律条文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上面已经分析,仲裁法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部大法。从题型看,本法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并重,注重考察考生灵活适用法条的能力。但案例分析题一般会与民事诉讼法结合命题。从往年的司法考试看,仲裁法的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有: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财产及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仲裁监督。在2006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对这些考点要给予足够重视。

结合历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估计2006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部分的命题趋势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反映命题者偏好,理论性逐渐增强。考题理论性加强不仅与当前我国法律建设日益完善、司法考试水平日益提高有关,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命题专家的身份。从近两三年司法考试拼题组专家名单看,拼题专家90%以上是来自各大法律高等院校的教授、博导,这些专家大都理论素养很强,在出题时不自觉地将这一特点反映出来。因此,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不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是有规律可循的,估计2006年司法考试将集中在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诉和诉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考生务必掌握。(2)试题的综合性与灵活性增强。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的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反映出《民事诉讼法》出题形式的成熟和灵活,同时也加大了考试的难度。另外,考题将不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出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综合性问题,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3)命题将紧跟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结合今年司法界的动态与前沿,2006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热点问题有四:证据问题(如偷拍偷录)、简易程序问题、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现将2006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预测考点列举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

1、常考的几个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关联考点: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与制度: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处分原则;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3、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纠纷);协议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

4、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诉讼承担;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一般情形、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特殊情形(出资与开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类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特别代理权限。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需证明的事项、自认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证明责任的倒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新证据”、孤证不得为证、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规则(明显优势证据、不利证据的认定)。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起诉的条件、对起诉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

9、调解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灵活性的理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第三人的调解。

10、特别程序与三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公示催告案件与除权判决;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清偿的顺序。

11、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数额、诉前禁令;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2、执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移送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委托执行、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查封、扣押与冻结;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代位执行;执行竞合。

13、其它重要考点:裁定与决定的适用范围、法庭记录补正与判决错误处理;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司法协助。

二、仲裁制度部分

1、仲裁基本理论:自愿仲裁的理解;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3、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中的和解。

4、仲裁监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理由的比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的适用。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司法考试合同法

仲裁申请书

仲裁流程

司法考试备考心得

下载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诉与仲裁(精选3篇)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诉与仲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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