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技巧谈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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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技巧谈,本文共9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xiaomi2492”提供。

篇1: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技巧

1.《经济法基础》

这门课程学习起来感觉不陌生,再加上认真听课,是比较容易通过的。但对于法律法规,必须注重理解,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忆。平时复习时要多归纳总结,可以采取考前集中记忆的方式来复习。

2.紧扣教材,以教材的讲解为准。

对教材可分三步阅读:第一步通读(从头至尾认真阅读,对教材的体系、内容能大致了解);第二步细读(对具体的重要法律规定一定要细看、弄懂);第三步精读(重点章节的内容在考试中约占65%,考生一定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重点章节一定要多花工夫重点掌握)。

3.练好基本功。

对于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把握,深刻理解,并记住一些关键词和关键句子,尤其是一些涉及到金额、日期、百分比等的知识点要特别注意。因为考试中60%以上的题目是涉及到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的。

4.善于归纳比较,学会融会贯通。

每个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托收承付等几种结算方式应加以比较,总结出结算地域范围、结算金额、付款期限、是否可背书等方面的差别。这门课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相当多,且前后容易混淆,怎样才能准确地记忆?一是要理解记忆,二是要系统记忆,三是要比较分析记忆。不要死记硬背,更不要“押宝”式地记几个问题。

5.充分利用辅导书。

考生一定要结合教材内容,充分利用辅导书,吸收消化知识点,独立完成习题。要仔细研究历年试题及答案。一方面,历年试题及答案能够反映近年考试的出题思路,规范我们的答题方法;另一方面,历年试题及答案能够帮助我们熟悉、研究考试的题型,掌握出题规律和把握试题的总体难度。

6.重视新增和变化内容。

对于新增和变化的内容,一般没有以往的考试经验可以借鉴,有些知识点还晦涩难懂,需要考生加大复习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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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经济法基础》复习技巧谈

《经济法基础》复习技巧谈

经济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经济法规,另外就是税法。中级职称把这两个法放在一块,他们有不同的地方。要把经济法复习好:

首先要懂会计,因为经济法里面有会计法规,如果不懂会计,对经济法的理解不是很透彻。

第二,经济法和会计法不一样的地方,还有它需要大量的记忆,所以即使对经济法还是需要记忆的。当然这种记忆必须明确,绝对不能死记硬背,但是不能不记。

另外税法有会计,首先把税目、税率以及税费的运算掌握好,那么在学税法的时候就能举一反三。

有些同学学习经济法的时候觉得很枯燥,死记硬背,觉得难度很大,其实经济法应该在比较的`基础上记忆,象公司法里面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其他的条目,在规定的时候进行对比,相同的时候就可以省去记忆,不同的经过对比加深印象,这样在对比的学习方法一下,对经济法的学习比较好。

《经济法基础》这本书在学习过程中觉得应该要特别注意的,因为它最难记忆,它的术语、表达的严密性、谨慎性要求考生必须反复记忆才行。所以,第一,同经济实务一般,要进行统读,了解全书大体结构内容。第二,了解哪些是重点,难点,在第二遍复习时,对重点、难点加以注重,对其中可能出现在案例分析题的内容要完整的记忆,对其表述要准确。

会计

篇3: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复习技巧

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复习技巧

[网校主持人]:网校主持人对大家说:亲爱的学员,大家好!感谢大家参加中华会计网校举办的此次嘉宾聊天活动!今天我们请来了网校辅导老师郭守杰与大家一起探讨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这2门课程的复习方法及技巧,希望大家积极参与,现在嘉宾聊天活动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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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主持人]:今天的'嘉宾聊天主题是: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法》考情分析及考试复习方法与建议。

[网校主持人]:现在交流活动正式开始,请大家踊跃提问!

[网校嘉宾:郭守杰]:各位学员大家下午好!

rurulu:今年中级的题型会怎么出?

[网校嘉宾:郭守杰]:今年题型需要等财政部的通知,估计在春节之前有消息。请大家关注网校的有关通知。

找呀找呀找朋友:你好,老师,今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介绍一下。

[网校嘉宾:郭守杰]: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

嘻哈哈:郭老师,今年的书变化多吗?

[网校嘉宾:郭守杰]:今年教材基本不变,最多加一些勘误表。

* 兰馨*:郭老师第一遍应该如何看经济法呀?

[网校嘉宾:郭守杰]:先把指定教材仔细看一下,然后对照一下最近五年的试题。

拓拓:经济法基础与经济法有哪些不同?(在把握重点方面)

[网校嘉宾:郭守杰]:包括的章节不一样,相同的章节难度不一样,但有40%考点是一致的。

葡萄酸酸:老师好,我们在网上听到的20课件是不是去年的?

[网校嘉宾:郭守杰]:不可能!肯定按照教材进行调整,录制全新的课件。

wyp888:怎样快速学习《经济法》?

[网校嘉宾:郭守杰]:把握重点知识,可以按照网校基础班的内容,快速掌握相关考点,但是教材必须仔细看一遍。

霹雳宝宝:老师,今年试题与其他几年相比较,有什么变化的地方?谢谢!

[网校嘉宾:郭守杰]:最大的变化是题型,05年考试突然取消了计算分析题,简答题变成三个,综合题变成一个,同时部分考点比较偏,但整体难度不大。

每天爱你多一些:大纲中的掌握和熟悉怎么理解?

[网校嘉宾:郭守杰]:都需要考生掌握,都属于重要考点。

心中无数:郭老师用去年教材学习可以吗?

会计         

篇4:会计资格考试复习技巧谈―初级会计实务

会计资格考试复习技巧谈―初级会计实务

[img]bbs.yuloo.com/userpicture/05_02/6922-1107265564.jpg[/img]

在学习《初级会计实务》时:

第一,由于这是初级考试,因此考生注重的应该是会计中最基础的知识(配合大纲学习),没有必要在学习的过程中去追查一些较深的知识。而应该把注意力放在自己搞不清楚的问题上进行思考,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忆,这样在做实务题的时候自然就能见招拆招了。

第二,对与以往不同的.知识点,特别是应记科目、会计处理的不同要注意记忆。

第三,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强化再读,这个时候,要熟练掌握每一项会计内容的会计处理,并同时加强试题训练,可以读完一章就做一章的习题,然后在读到后面的章节时,同时增加前面章节的练习,这样可以利用做习题反复循环记忆,对不懂的地方再加强记忆。

最后,在前面的基础上,对不懂的、难记的、重点的知识点和章节再复习一遍,我想,这样对于初级会计实务已经足够了。

对习题中的案例分析题要仔细理解自己答错哪一方面,正确答案的答题方向、技巧。

会计         

篇5:辅导技巧:《初级会计实务》复习技巧谈

辅导技巧:《初级会计实务》复习技巧谈

学习《初级会计实务》的学习技巧:

第一,由于这是初级考试,因此考生注重的应该是会计中最基础的知识,没有必要在学习的过程中去追查一些较深的.知识。而应该把注意力放在自己搞不清楚的问题上进行思考,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忆,这样在做实务题的时候自然就能见招拆招了。

第二,对与以往不同的知识点,特别是应记科目、会计处理的不同要注意记忆。

第三,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强化再读,这个时候,要熟练掌握每一项会计内容的会计处理,并同时加强试题训练,可以读完一章就做一章的习题,然后在读到后面的章节时,同时增加前面章节的练习,这样可以利用做习题反复循环记忆,对不懂的地方再加强记忆。最后,在前面的基础上,对不懂的、难记的、重点的知识点和章节再复习一遍,我想,这样对于初级会计实务已经足够了。

对习题中的案例分析题要仔细理解自己答错哪一方面,正确答案的答题方向、技巧。

来源:考试大

篇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技巧

经济法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经济法规,另外就是税法。

对于经济法规应掌握如下方法:

第一,学习经济法要懂会计。

因为经济法里面有会计法规,如果不懂会计,对经济法的理解不是很透彻。

第二,学习经济法需要记忆。

经济法和会计法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它需要大量的记忆,而且对于这种记忆必须明确,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绝对不能死记硬背。

另外,对于经济法中的关于税法部分,首先要把税目、税率以及税费的运算掌握好,只有这样,在学习税法的时候才能做到举一反三。

总之,学习经济法,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有些同学有时候会觉得很枯燥,死记硬背,觉得难度很大,其实经济法应该在比较的基础上记忆。其他规定的条目,建议考生在记忆的时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某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于不同点的内容重点记忆。这样通过对比学习的方法,可以加深记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经济法基础》这本书中的术语以及表达都非常严密,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还应当反复记忆,以达到在考试中游刃有余。

篇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银行本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银行本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银行本票]

篇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

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4.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篇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

(1)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种类:

①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③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④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意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针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改制)

【注意1】关于“满10年”: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注意2】关于“连续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链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意】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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