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招投标投诉范文,本文共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shmg123”提供。
篇1: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投诉人:济南xx经贸有限公司,地址:xx,联系电话:0531-58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x,住址:xx,联系电话:13615xx。
被投诉人:x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xx,联系电话:0531-67x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13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财政厅
年7月29日
篇2: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投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关xx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xx 职务:经理
单位:
住址:
电话:13802xxx
被投诉人: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 职务:总经理
投诉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利信公司”)参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代理的“流动注射分析仪”项目公开招标(招标编号:MX-TCT5007C1)过程中,对万翔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本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购标的为流动注射分析仪一批,预算金额70万元。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1月8日开标,经评审上海宝中盈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盈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昌利信公司于201月25 日就中标结果向万翔公司提出质疑,万翔公司针对质疑问题向有关供应商进行了核查并于年2月1日作出质疑答复。昌利信公司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正式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向被投诉人万翔公司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宝中盈公司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了相关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昌利信公司认为:
中标供应商宝中盈公司的中标产品德国SEAL Analytical GmbH的QU招投标投诉决定书TRO仪器,多处参数和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涉嫌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损害了昌利信公司的利益。昌利信公司要求重新组织专家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审,核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原件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考察中标人所投型号的实际机器,如发现有虚假应标,应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进行处罚,对本项目废标再次招标。
针对投诉人的意见,被投诉人万翔公司认为:
本项目招标程序及质疑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万翔公司收到质疑后已向中标人宝中盈公司调查核实,结合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依法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关于投诉事项,首先,评标委员会认可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响应;其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及综合比较,并未对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真实性提出质疑,且中标人已在核查回复中再次明确对其投标响应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无法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据此,应认定为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万翔公司逐一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维持原评审结果。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宝中盈公司认为:
其公司中标产品各项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各项质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产品彩页及操作手册等宣传资料,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技术指标及性能,而且宣传资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公司会根据市场的状况及客户的需求不断改进优化技术,具体技术说明均已在投标文件中列明。
根据以上情况和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我局认为:
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中标人宝中盈公司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响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响应已作出综合评价,并未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情况。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多处参数和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其陈述的各项理由仅提供产品彩页和操作手册佐证,证据来源不明,内容也无法证明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参数情况。因此,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财政局
年3月24日
篇3:招投标投诉决定书
投诉人: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
联系方式:1581074xx
被投诉人:xx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xx
联系方式:010-67117xx
20xx 年 8 月 16 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1、投诉人于20xx年6月30日向被投诉人就该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投诉人就相关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不合理回复情况。上述情况有质疑函、回复函及专家复审意见、行业专家意见及法律专家意见作为佐证。
2、被投诉人针对该项目开展的招投标组织过程清晰严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对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要求。招标文件制定符合流程要求,内容符合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要求,无指向性、歧视性等条款。上述情况有我市“煤改电”相关工作文件、招标文件及组织过程记录等资料作为佐证。
3、该项目评标小组通过初审、符合性审查和打分排序对22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开评标流程完整、规范,各环节均有相关人员书面签字确认,专家评审意见、打分记录清晰规整,未见异常和有失公平、公正情况。上述情况有开评标过程记录、专家打分记录、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作为佐证。
4、该项目6家中标单位营业范围中涉及的“储热式电暖器”、“蓄热式电暖器”、“蓄热式电暖气”、“电热电器”、“电热取暖器”符合招标文件中“储能式电暖气或相关产品”的要求。上述情况有市、区相关工作文件、评标专家小组的复审意见、该行业专家意见及该行业权威机构意见作为佐证。
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投诉人进行了相关事项的合理回复;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开评标环节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涉及的6家中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北京源深联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通州区“煤改电”储能式电暖器设备及安装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xx区财政局
年9月22日
篇4: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难点与对策研究
投诉处理工作难点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目前存在的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1投诉件多,工作量大
厦门市招标办光去年一年处理的投诉件就多达176件,分析投诉件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大大加强,二是在城市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下,建设任务量逐年加大。三是投诉成本低,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四是从以前局限于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扩大到投诉招标、开标等其他招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文件本身内容进行质疑。五是厦门市取消财政投融资项目招标人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后,部分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就会提出投诉。
1.2投诉处理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
建设项目标的额通常都比较大,利润也比较可观,在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里,竞争的激烈是可想而知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
1.3材料设备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争议大、难解决
在工作实践中,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材料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和法律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举例来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很多都要求进口名牌产品,就算只是要求国内品牌,但生产产地往往在外地,成调查取证困难,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自己举证的话,整个过程下来又需要很长的时间,造成的结果就是让外界感觉招标办处理投诉动作太慢,时间太长。
措施和建议
上述三个难点中最突出的就是投诉件多,因而如何降低投诉量是关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2.1减少投诉件的对策
2.1.1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备考资料
”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践中有些投标人从评委或工作人员口中得知与评审有关的一些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依据是不合法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2.1.2增加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减少投诉量
一是非投诉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投诉事宜的不予受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挂靠投标的包工头不满意评标结果进行投诉,但是企业并不一定支持,这时候可以要求办理投诉手续和接受投诉咨询的人员必须是投诉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的证明,如若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或作出不利于投诉人的决定。二是严格要求投诉主体资格,不能满足的不予受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投诉人必须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提供其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单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提交利害关系证明和权益受到侵害的说明,没有提交的不予受理。
2.1.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减少投诉隐患
一是规范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是造成投诉难处理的一大原因。部分投诉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投诉处理难度。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进行规范:①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遇到不按照规定编制标书或标书前后矛盾等情况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②完善已推行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为施工招标中的装修等特殊专业招标制定范本,及时推行材料设备招标文件范本。③对于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或前后矛盾引起歧义导致投诉的计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④出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行为指导意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文件等资料的二级审核制度,审核人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职称,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⑤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目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水平普遍偏低,都过份依赖于范本,编制标书质量偏差,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应在招标文件等文件上签字以示负责。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招标代理从业资格制度,要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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