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验材料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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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验材料,本文共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qin_hui”提供。

篇1: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验材料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验材料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验材料

车河镇位于****县南部,镇政府驻地距县城22公里,距**市政府所在地61公里,总面积160.38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62%,总人口1.75万人。辖区覆盖20多家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以及西南出海**道、六宜高速公路、**桂铁路沿线,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我支队紧紧围绕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目标,始终坚持正规化、规范化、实战化的要求,夯实基础,保障建设,推进创新,提升实力,以**县车河镇为试点,按照“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坚持标准、大力推进”的思路,着力推进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全力打造乡镇专职消防铁军,走出了一条“管理正规化、队伍创新化、保障长效化、激励多样化、业务专业化”的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新路子,在消防安全、灭火战斗、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有力维护了群众利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据统计,车河专职消防队建队至今,共接警出动25次,出动车辆32辆次,参战人员150人(次),保护财产价值300多万元,得到了自治区消防总队、**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一个关键,实现工作探索新进展

领导重视是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关键。**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部局《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和《**市消防发展“十二五”规划》文件精神,市政府将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嵌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活动建设和城乡风貌改造重点内容,精心谋划、统筹部署、合力推进,共同落实。在**县车河镇率先成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对乡镇消防工作进行积极探索,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全方位支持。同时,**市各级领导多次深入车河镇专职消防队,召开现场办公会,实地调研专职队伍建设,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创新两种模式,实现队伍建设新突破

(一)创新队伍组建新模式。**市人民政府按照“立足实际,多措并举,多种力量,综合治理”的原则,针对**县车河镇森林资源多、厂矿企业多、流动人口多等特点,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在不增加镇政府负担的情况下,整合车河镇原有的森林消防队、企业队、护矿队、城管队共91人,利用镇政府司法所挂牌成立了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了方便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统一行动,形成了由车河派出所胡晓副所长担任队长,各队负责人任副队长的组织机构。同时,购置了2辆消防车,配备了灭火救援器材256件套和个人防护装备30套,专职消防队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作,队伍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创新队伍出警新模式。为全面推进接处警信息整合,进一步提升“110、119、122”接处警工作一体化、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市各级政府多方谋划,筹备资金,在车河镇派出所建立了一体化的调度指挥中心,投入200多万元在车河镇派出所率先升级改造接处警系统,设置监控视频系统远程监控,在全镇主要干道配备了360度旋转高清摄像头。指挥中心安装指令反映快速的电话系统,实现“三合一”的接处警模式。当群众拨打“110、119、122”时,统一由指挥中心接警,指挥中心接警后,将报警人的姓氏、报警的号码、报警的简要内容以及初步分析的案情由记录到报警平台之中,确认后报警平台会指令给处警单位。同时,指挥中心人员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直接观察案情发展情况。通过公安系统的天网工程,车河镇派出所接处火警能实现第一时间了解火灾现场及行进路线,第一时间调派专职消防队赶往现场处置,充分发挥了部门联动力量,出警迅速,准确高效,达到了全国先进水平。

三、强化三个机制,实现规范管理新成效

(一)强化指导机制。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以来,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各级领导,**市党政军各级领导相继到**县车河镇指导政府专职队工作,并对经费预算、营房改造、规划等工作提出了可行性意见。建队过程中,根据专职队员不熟悉消防业务的实际情况,**市政府成立专门检查指导机构,由**县政府、县消防大队每个月至少一次到专职队进行检查指导工作,每季度对专职队进行考核,每半年进行小结讲评。通过各级领导的强化指导工作,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能及灭火救援等工作得到了空前的进步。

(二)强化管理机制。完善队伍执勤制度化,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消防大队监督管理,按照“公安现役负责业务指导、派出所负责队伍管理、合同制消防员担负执勤灭火”的思路,队员24小时执勤,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和训练。同时研究出台了各项全面推进部队管理与社会化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决定,对专职消防队全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先后统一了专职消防队队长职责、班长职责、宣传员职责、队员职责等19个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借鉴现役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的经验,将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作战经验移植到专职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和训练中。一是按照“六统一”,即统一建制称谓、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队员服饰、统一一日生活管理制度、统一调度指挥程序,不断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二是明确定位专职消防队员严格遵守现役部队《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等条例规章和大队制定出台的奖惩等6项制度,使乡镇专职队员共同遵守部队的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实现了队员管理“零违纪”、“零事故”。

(三)强化实战机制。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好辖区消防安全宣传、检查、指导工作,提前筑牢消防安全防线。建队以来,车河镇专职消防队共受理咨询群众113人,为农民群众解疑释惑、排忧解难236个,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0余份,有效地改变乡镇农村消防知识缺乏、农民防火意识淡薄现状,让农民朋友们懂得了基本的防火措施、火场自救逃生自救、扑灭初期火灾的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识,推动了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宣传氛围。与此同时,按照“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实战要求,特别注重实战能力提升和效率提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强化实战机制,坚持“以赛促训,以训促战”的独特方法,开展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现役消防队消防技能对抗赛、体能竞赛、实战培训演练等,极大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四、着力四个保障,实现实战力量新提升

(一)着力基础保障。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以来,南丹县着力推进消防队营区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设了专门营区、宿舍、食堂、训练场。营区建设按照**“一街一景”的设计规划理念,突出**土司文化和白裤瑶的.特色风貌。同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活动,设置了消防办公室、值班室、消防器材室、指挥联动中心和会议室等,高标准统一了各库室的门牌标识和消防器材标识。为进一步改善专职队的办公设施、备勤室等办公条件,6月,**县政府、车河镇政府专门划拨了30万元用于专职队的建设,购置了办公电脑、桌椅、档案柜、打印机等一批办公设备,添置了宿舍床铺、衣柜、热水器、电风扇等生活设施,并对营区进行了亮化美化,创造了栓心留人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着力人员保障。为确保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县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从招收用人建立保障机制,通过体能、理论和面试等方面考核,科学严格的招聘了30名专职消防队员。同时,县消防大队、派出所、乡镇警务室分别派驻工作人员融入组织管理,参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事件处置,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定位,确保岗清责明。

(三)着力经费保障。为着力破解车河镇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问题,确保镇专职消防队正常运转,**市政府将消防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一是在队战建设方面,明确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市、县、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二是在日常开支方面,由县财政年初统一预算,车河镇财政每月划拨2万元用于正常开支。其中,队员月基本工资最高的达到1800元M月。人,最低的达到1200元M月。人,并参照当地公安派出所经费管理办法发放补助,确保了队员安心工作和队伍的和谐稳定,有效保证了队员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的发放。同时,队伍日常的车辆油料费、装备器材保养费等费用由专职消防队提交资金方案,经镇政府审批后实报实销。今年以来,**县车河镇已累计投入100多万元用于乡镇消防队伍建设。

(四)着力训练保障。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以来,始终坚持“来之能战,战则必胜”的目标全面开展战训工作,着力打造**乡镇专职消防铁军。一是严格训练科目。每周精心安排训练科目和内容,始终保持专职队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执勤训练中。二是加强培训。**消防大队派专人蹲点车河镇政府专职队,采用现场教学、当场示范、队员操作等方法对队员们进行培训。(www.fwsir.Com)三是科学施训。在日常执勤训练中,深入开展责任区“六熟悉”、应用性训练和实战演练。特别针对辖区选矿厂、冶炼厂的特点,强化火情侦察、复杂情况下救人、消防供水、通信联络等灭火救援行动重要环节的训练,切实提高单兵、班组合成实战能力的综合素质。

经过大半年来的大胆探索和尝试,我们走出了一条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的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新路子,我市火灾防控基础工作得到了全面夯实,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全市抗御火灾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在**县车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试点的带动下,我们还打造了**区东江镇、六圩镇、**市德胜镇、**县**镇、**县四把镇专职消防队和**县云榜村、**区加辽村等乡镇消防队伍典范,使全市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步入快速发展的道路。虽然我们在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日趋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虚心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我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实现消防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篇2:《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最新《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第八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消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安消防队退役人员,凡具备前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普及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四)掌握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设置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负责责任区的灭火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在任职、定级、晋级和续聘时,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请假销假、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和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

专职消防队伍在执勤、执行任务期间应当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按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遇险人员救助、险情排除和火灾扑灭等灭火救援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辆(艇)的管理范围,依法办理车辆(艇)牌照,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配备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专职消防队伍不得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消防车辆(艇)未执行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装备器材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规定发放高危补贴。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依法为其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其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在火灾预防、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在执勤、训练、参加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相关待遇。

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保障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依法履行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实施灭火救援,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的;

(三)未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等项规章制度的;

(五)未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以及未按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的;

(六)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调派指令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七)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以及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和协助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等项工作的非现役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

(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

(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期满后,对表现优秀、身体健康的业务技术骨干,经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上岗前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职、泄露军事机密,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五)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专职消防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消防人员获得国家统一认证的灭火救援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管理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足额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同等工龄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仿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工龄一线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对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发放高危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负担。

专职消防人员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休假、产假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为烈士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后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具有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职责或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或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所在地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火灾或应急救援现场的;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3日起施行。

篇4: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颁布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最新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第八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消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安消防队退役人员,凡具备前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普及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四)掌握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设置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负责责任区的灭火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篇5: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市企业专职消防队在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经过支队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各队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不断开拓创新,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坚持经常性的队伍管理、深化执勤训练、不断加强装备建设,战斗力得到显著增强,队伍面貌焕然一新,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总体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格局。在此,笔者就xx市企事业消防队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方向作粗浅的分析。

一、xx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的现状

xx市现有专职消防队伍17支,专职队员306人,各类消防战斗车46台,手抬机动泵15台。其中水罐消防车25台、泡沫消防车14台、照明车1台、干粉消防车1台、抢险救援车1台、泡沫干粉两用车1台,专职队在特种装备的配备上,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4台,毒气体检测仪2台。常规装备器材中的空气呼吸器44具,备用钢瓶10个,手持对讲机31个,车载台8个。

二、xx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xx市企事业专职消防支队自1994年5月成立以来,明确了公安消防支队专职指导科负责对全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十多年来,支队专职指导科从实际出发,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全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走向成熟,专职队伍的灭火救援、抢险救灾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基本适应了企事业单位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但从现实需要上看,无论是在政策保障、企事业单位本身重视、内部管理还是在器材装备上,都存在较大的不足,影响了专职消防队伍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1、队伍建设和发展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专职消防队的合法地位和政府、企业办消防的法律义务,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但省、市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没有明确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队规模、地位、作用、器材装备配备、人员编制及经费投入、管理等标准,也没有出台有关扑救外单位火灾的油料、器材损耗以及过路费、养路费如何解决等法规政策,从而使各企业单位专职队在队伍建设和发展中无据可依。

2、企事业领导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不重视,队伍发展缓慢。

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企业领导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认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为消耗部门,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增加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效益,致使一些效益较差的企业面临减员,兼并或撤销;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没有政策依据,也不愿加大对专职消防队的投入,从而导致了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经费得不到保障,建设与发展滞后。笔者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八五五分公司中了解到,该企业现有专职队员7人,其中2人残疾(1名只有一只眼睛是好的,1名一只脚是瘸的),队员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这种现象的存在,是该单位领导不重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想方设法“为企业增效”所致,致使该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形同虚设,成了名副其实的“老弱病残收容所”,其“发展建设”可想而知。同时,单位分配过多与执勤灭火无关的.事务牵扯了消防队的精力。少数单位将所属消防队作为一支后勤队伍,单位植树、绿化、送水等各项公勤杂务都分配给消防队,消防队的训练、学习时间无法得到保证,战斗力明显减弱。

3、管理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

xx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以企事业内部管理和公安消防支队管理并存,其中以企事单位管理为主,公安消防支队管理为辅。内部管理上,由于各单位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部门不同,专职队人员组成结构不同(有的专职队员属于企业内部职工,有的属于招聘人员,且人员待遇不同)。加之干部管理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完善,轻管理、难管理等现象便普遍存在。公安消防支队管理上,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专职队伍业务指导基本上是分离状态。支队专职指导科只对专职队的业务具有指导权,没有建设决定权,所以在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上,各单位往往大打折扣,个别甚至不执行。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队伍管理混乱、工作开展不积极、任务完成质量不高,不能有效发挥专职消防队伍的应有作用。

4、装备器材不足,人员少,待遇低。

目前,全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主要存在人员少,装备量少质差、队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工资福利待遇低和工作、学习环境差等问题。据统计,17个专职消防队中常规装备器材没有配齐的占80%,现有的43台消防车中有11台到达报废年限,特勤装备极少。最为严重的是黔鹰五七0八工厂,两台水罐消防车都为xx市公安消防支队20xx年赠送的已到达报废年限车辆(本厂的两台消防车已老化、无法使用),器材装备只有12盘水带、4支水枪、6套战斗服、2个分水器、2个消火栓板手、2个异型接口。按照城市消防站装备器材最低配备标准来看,各类装备器材缺口较大。在队员的待遇上,由于企业的效益不同,队员的待遇也不同,xx企业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一般在500~900元之间,队长指导员享受不了干部待遇,队员享受不到“一线职工”的待遇,超时执勤、加班、训练无补助,工作积极性调动不起来。

三、加强xx市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几点建议

1、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规,为专职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依据。

xx市企事业专职队的建设与发展,应依托《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xx市企事业单位情况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地方性政策法规,明确企业建队规模、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人员编制数目及招聘方法、训练方法、业务经费投入标准、队员的工资待遇、队伍的管理模式、扑救外单位火灾的油料器材损耗以及过路费、养路费如何解决等问题。一旦政策出台,专职建设和发展设就能顺理成章的进行。

2、整合队伍,增强合力。

由于受社会主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专职队组织健全,装备得到更新,战斗力得到加强;效益较差的企业,专职队即使不兼并、不撤消,也形同虚设。在当前公安消防现役警力不足的情况,要真正发挥好这支队伍作用,笔者建议:一是提请政府将队伍建设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于效益差的企业重点,采取政策支持、减免税费、适当补贴等多种办法巩固和提高专职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二是应在规划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的地方,提请政府整合专职消防队伍,要将专职队纳入社会消防站布点格局中,该合并的合并,该加强的要加强,建立以现有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为基础,当地政府和周围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管理的新型专职消防队伍。新型专职消防队队长和指导员应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指定或培训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指挥能力的人员担任,队员采取合同制的形式建立。整合的方式有政企联办、企企联办、社会集资等形式。这样,既可以缓解政府经费紧张,又可以解决当前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

3、改进管理模式,提高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

公安消防部队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对专职队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扎扎实实地抓好专职队的建设与发展。一是建章立制,努力实现执勤备战条令化,业务训练规范化,器材装备标准化,一日生活制度化。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值班留宿制度》、《车辆装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等,用制度和纪律规范约束消防队员的举止,做到管理有规章、训练有依据、奖惩有制度、奋斗有目标;二是明确职能,强化训练。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达标细则和考核标准,按照细则标准严格考核,树立典型,奖优罚劣,对在队伍管理、执勤训练、装备器材保养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涣散,训练效果不好,装备落后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激励先进,鼓励后进,使其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三是是在专职队领导和骨干队伍的人选上,尽量建议企业能聘请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综合人才,最好是聘请从公安消防队转业的消防部队干部或班长来担任。

篇6:消防执法规范化暨专职队伍建设推进会简报

为切实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取得实效,商洛支队支队不断增强执法理念、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服务质量,以“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消防监督检查培训活动、实行执法全程音视频记录、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四个方面为抓手,强势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塑造消防部队执法服务新名片。

以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为抓手。为抓实工作,支队通过网上检查、案卷抽查、专项核查、公开述职等方式,对2016年以来办理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全面查摆本地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开通网上专栏、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在社会单位和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切实推动解决公安消防部门涉及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和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规立案以及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不规范问题。要坚持边查摆边整治,建立健全工作台账,逐人逐案列明存在问题,逐件逐项确定整治纠正措施和整治期限,并落实“实名制”责任人。

以消防监督检查培训活动为抓手。支队要求各地要结合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根据部消防局制作下发的《消防监督检查实用手册》和《消防监督检查示范片》,组织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消防文员进行一次全员培训,重点从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方法、要求、标准等方面,全面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同时,要积极推行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实战化培训,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地操”训练,将培训地点场景化、培训课程立体化、培训内容案例化,切实提升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消防文员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水平,解决不敢检查、检查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以全面实行执法全程音视频记录为抓手。按照《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和部消防局《关于使用执法记录仪和移动执法终端的通知》要求,支队以全面实行执法全程音视频记录为抓手,要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检查,实施消防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以及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工作时,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当执法办案场所、行政审批窗口安装有录音录像设备时,应符合执法记录仪全过程执法音视频记录的功能要求,确保执法行为“过程可回溯、事实可核查、实时有录像”。

以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抓手。支队通过“消防监督执法管理系统”,定期对各基层大队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并结合各项督导检查实地抽查执法案卷,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行为,书面予以警示。同时,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完善个案纠错的启动和追责机制,对检查发现和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执法过错问题以及涉法信访案件,凡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过错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权责结合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专职消防个人总结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全文

某市纪委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经验作法

队伍建设 主持词

队伍建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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