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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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本文共11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lmd987s”提供。

篇1: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出版社

被答辩人:杨某某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号),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署的《著作权授权合同》已经依约 履行完毕,双方于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终止,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有义务且有被答辩人的授权出版被答辩人的《XXXX游记》研究(“作品”)。现答辩人早已依约出版作品,并向被答辩人赠送图书捌佰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停止,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情形无一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据此,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二、合同约定的甲方(被答辩人)向乙方(答辩人)支付的贰万元费用属被答辩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请无合法理由

合同第十六条“补充条款”规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图书肆佰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费用贰万元。事实上,被答辩人提交的作品稿无独特见解,无学术价值,体例不规范,还存在诸多错字错句,原本远达不到出版的要求,亦无预期的市场反应。但虑及被答辩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渴求出版的意愿强烈,难以承受作品被拒绝出版的打击,经多方协调,答辩人才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贰万元出版经费属于依约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贰万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成本。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收取该贰万元出版经费有涉嫌“倒卖书号”的嫌疑纯属主观臆测,既无证据,也无合法理由。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

三、合同约定,答辩人无义务退还原稿,被答辩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答辩人追索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出版社对未出版的稿件负有退换义务。“举重以明轻”,答辩人对已经依约出版的被答辩人的作品原稿更无退还义务,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包括发表权在内的著作权。另,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作品交付”中约定,稿件由被答辩人自留底稿。除对稿件中所用的原始图片双方已作了特别约定予以退还以及本合同第七条另有约定外,其他情况答辩人概不负退稿义务,被答辩人也不可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索稿件。因此,被答辩人要求退还原稿无正当理由。

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依据,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出版社

xx年xx月xx日

篇2:著作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厂;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市xx区xx镇xx工业x区xx号;邮编:xxx。

答辩人因xxx有限公司起诉著作权纠纷[(xx)沪xx中民x(知)初字第xx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x被告xx市x厂自主设计x制作了xx系列产品的版式设计及中英文产品文字说明,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是一家大型xx品的生产x销售企业,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所有产品的设计x生产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本案原告所提及的“xx”的标贴完全是由被告自行设计。事件的经过如下:我厂为了在2xx年初的xx市xx博览会上进行招商,自xx年底开始设计xx系列产品,xx年初产品开发设计成型,并已经生产出部分产品进行试销(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x第1页;实物已经在x沪xx中民x(知)初字第xx号中递交贵院,现寄存于贵院);由于xx品的更新换代较快,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力争产品的多元化,我厂于x年x月份在原有x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生产出x系列“xxx”产品(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x第3页),该系列产品是我厂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没有抄袭仿冒原告。

第二x被告的商品标贴与原告的商品标贴有着显著差别与实质性的不同:

(一)标帖的正面,即商品名称部分:

被告的商标为“xx”,原告的商标为“xx”,两者根本不同;两者的商品名称为“xx”,但是商品的名称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虽然名称相同,但是该名称只是表明xx品的一个种类,任何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都可以生产该种产品,故“xx”为通用名称,被告当然可以运用;另外,该部分原被告产品显著的区别是:原告的该部分图案没有标明净含量,而被告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净含量150ML”x“净含量80G”等标志,这正是被告合法原告违法所在。

(二)几何分切图部分:

被告xx系列产品的标签的正面采用很普通的几何分切方式,而图片的挑选:左边是一张为了呼应xx的主题而挑选的xx图片,它蕴涵产品朝气蓬勃x生命力顽强;右边xx图片的挑选是因为xx和xx都是顾客喜爱的植物;中间两副图片是衬托整个标签的感觉而选取的图片,中间xx图片上的水珠增加了整个设计的动感。原告图案的内容与被告根本不同。另外从标签的整体来看,被告的图案设计采用动感写实手法,原告的图案采用抽象蒙浓手法,被告与原告的设计风格不一样,而且图案根本不同。

(三)条型码部分:

被告的条形码是规范的,合法的。而原告的'条形码是违法的[参见原告递交的证据的第1页(条形码形式为:方框内附加数字)]。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在上次开庭时(x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递交的商品条形码与本次递交的完全不同(可以参见原告在之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的证据一)。对于原告这种肆意改变商品样式而起诉被告所谓侵权的行为,被告甚为不满,请贵院明察。

(四)商品的效能说明文字部分及生产厂址等说明部分:

该部分可以分为两块:

(1)被告与原告的生产厂址x净含量x卫生许可证x批号及生产日期x质量安全标志等完全不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的产品缺乏质量安全标志图案x无保质期x无生产厂址等很多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而被告在此部分明显标明:“本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合法标志。

(2)产品性能的文字说明部分:

产品性能的文字说明只是该产品的性能的一般性描述,所有该产品的性能都相同或相似。该部分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详见后面的著作权分析)。

第三x原告的产品设计晚于被告x其设计违法x没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1x原告的产品设计晚于被告(详见本答辩状第一部分)。被告已经就产品的外观设计向行政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包括著作权在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x商品的标帖设计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保护,被告在x年x月x日已经向专利代理机构委托(参见证据二x第7页),同时,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参见证据二x第8页的“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几何分切方式的商品标帖图案。

2x原告的产品标帖部分违法:原告的商品标贴明显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违法的产品标贴不能享有著作权:条形码不规范x无中文净含量x无生产厂址,无QS质量安全标志等:

首先,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x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x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可是从原告的商品外包装来看: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中文净含量;其次, 根据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x品企业必需在所有x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可是原告的产品根本没有该标志!再次,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xxx”,从原告的产品标识来看,根本没有生产者的地址,等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很显然,原告的产品标帖违法,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

3x该标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x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x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2)必须具有独创性,即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3)必须是具有某种具体形式的客观表现;4)能够被固定在载体上,并能被复制使用;5)必须不属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予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

据此,独创性应是作品的根本属性。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对于产品效能的文字说明部分,其表达形式为已经通用的表达形式,缺乏独创性。排除原告的无独创性不说,被告与原告的作品亦具有显著的不同。同时,该图案格式(几何分切方式)仅为表达思想的具体方式,就这种格式而言,并不属于原告的独创。在原告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x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毫无证明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x关联性x真实性):

1x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一组)来看,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使用的标帖是由其设计x享有著作权的:首先,原告与被告的标帖有明显不同(详见本答辩状第二部分)。其次,原告的证据漏洞百出:第1页与前面不正当竞争案(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提供的标帖不一致,意味着原告随时改变标帖与被告打官司,利用被告的空间距离加大被告的诉讼成本;同时,原告也将自己的违法标帖漏洞毫无遮掩的暴露出来;第2页证据无单位公章;第3页送货单竟然无金额;第4页的票据品名为“不干胶标帖”,被告不知为何物。作为原告提出自己享有著作权,理应提供作品的创作者的身份x创作构思x创作理念等。可是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2x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二组)来看,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明显晚于被告,被告在之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提供的x(本案证据一x第1页)表明,被告的x产品在xxx年3月份已经上市销售,明显早于原告所说的xxx年4月份。同时,由于原告的证据二和证据六明显矛盾:一会说是xxx年4月份上市x一会说是xxx年5月份上市!

3x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五组)来看,此证据是非法取得具有违法性,不应当得到采纳。因为:第一x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具有违法性。第二x该文字说明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违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足以采信的,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文字说明即没有出现被告的名字,也没有出现被告的商品名称。怎么能以该证据证明被告抄袭原告?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x该证据内容模糊,文字说明也没有谈话人的签名记录,录音光盘也不能确定谈话人是谁。故该证据具有不真实性。第四x按照法律的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来看,完全不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x原告已经就相同证据起诉被告(x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给被告的应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又滥用诉权,给远在xx的被告造成了巨大的诉讼成本,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

1x原告提出了xx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从原告的诉讼动机来看,就是要被告在应诉时花费巨大的诉讼成本。

2x原告提出的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如前所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排除这一点不说,原告的此项费用也与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故该项费用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xx市xx厂依法设计x生产化x,被告的产品设计早于原告且与原告有根本性的不同。原告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被告。

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厂 (章)

年 月 日

篇3:著作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新郑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xx 职务:集团法律顾问

答辩人就**诉****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xxxxx)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x“xxxxx”系我公司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

“xxxxx”系我公司智力性创造的结果,而且具有创造性,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享有该幅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x与被答辩人作品的部分类似仅为雷同,并不涉及著作权的侵犯。

被答辩人的作品与我公司作品有实质上的不同,无论是脸型x服饰x发型x朝向均有较大差异,且所占比例较大。故该部分类似仅属于雷同,并不能认定侵犯著作权。

第三x我公司官方微博涉及“xxxxx”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

我公司官方微博引用的图片系博文的配图,传播的是一种生活正能量,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也未获得商业利益。

第四x我公司涉案微博存在非主观故意x情节轻微x影响不大等情形。

我公司在得知该条微博配图有侵权之嫌的通知后,公司宣传部门领导及时研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立即采取了删除该条微博的措施。我公司该条博文的点击量少x传播范围小x影响不大且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亦未影响被答辩人的正常使用。

第五x关于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1x我公司对涉案微博中的作品有著作权,且采取了及时删除措施,故被答辩人“删除微博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x损失和费用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公司对涉嫌微博配图享有著作权,仅与被答辩人的xxxxx有部分雷同,微博及配图未用于商业宣传且点击量少x传播范围小x影响不大,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亦未影响被答辩人的正常使用,故不涉及对被答辩人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损失和合理费用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作品有雷同不等于侵犯著作权,被答辩人的各项主张没有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月**日

篇4:著作权纠纷答辩状

著作权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出版社

被答辩人:杨某某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着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号),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署的《着作权授权合同》已经依约 履行完毕,双方于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终止,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着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有义务且有被答辩人的授权出版被答辩人的《XXXX游记》研究(“作品”)。现答辩人早已依约出版作品,并向被答辩人赠送图书捌佰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停止,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情形无一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据此,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二、合同约定的甲方(被答辩人)向乙方(答辩人)支付的贰万元费用属被答辩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请无合法理由

合同第十六条“补充条款”规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图书肆佰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费用贰万元。事实上,被答辩人提交的作品稿无独特见解,无学术价值,体例不规范,还存在诸多错字错句,原本远达不到出版的要求,亦无预期的市场反应。但虑及被答辩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渴求出版的`意愿强烈,难以承受作品被拒绝出版的打击,经多方协调,答辩人才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贰万元出版经费属于依约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贰万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成本。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收取该贰万元出版经费有涉嫌“倒卖书号”的嫌疑纯属主观臆测,既无证据,也无合法理由。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

三、合同约定,答辩人无义务退还原稿,被答辩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答辩人追索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出版社对未出版的稿件负有退换义务。“举重以明轻”,答辩人对已经依约出版的被答辩人的作品原稿更无退还义务,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包括发表权在内的着作权。另,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作品交付”中约定,稿件由被答辩人自留底稿。除对稿件中所用的原始图片双方已作了特别约定予以退还以及本合同第七条另有约定外,其他情况答辩人概不负退稿义务,被答辩人也不可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索稿件。因此,被答辩人要求退还原稿无正当理由。

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依据,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出版社

二零一四年X月四日

篇5: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我们来看这份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塘汇区工业园区平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9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9个品种,总价格是1798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946.6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946.6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X 年 x 月 x 日

篇6: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马卉欣,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张正,男,1937年9月30日出生,原泌阳县文化局工作人员,住泌阳县城关镇小北拐52—14号。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王瑜廷,男,49岁,汉族,泌阳县史志办副主任,住泌阳县泌水镇。

一审被告: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义,任经理。

一审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关林,任社长。

为与被答辩人著作权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特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对整理出版的《盘古之神》享有著作权是完全正确的,被答辩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认为答辩人对《盘古之神》的文章享有著作权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

答辩人是全国近三十年来第一个系统研究盘古的人,为探究盘古的渊源、源流,答辩人探访、考察了全国20个省、300多个县、24个民族的盘古神话的遗迹、古籍、方志、民族史、民俗、地理传说及口传神话、民间文学集成等。1993年,上海文艺出版社特别安排出版了答辩人的研究成果《盘古之神》。随后,答辩人又重点考察了两次。经过十多年研究,又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盘古学启论暨人类早期史纲》一书,计50多万字。这两本书第一次提出盘古神话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根,是华夏文化的底蕴,并破解了国内外研究盘古神话的诸多谜团,在国内外影响很大。

《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该书表明,答辩人系该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不可否认的是,盘古神话传说虽然为广大地区、广为流传的口头文学,但经过答辩人收集、加工、整理、演绎等创作活动,结集出版成书,依法理所当然的拥有对该书的著作权。被答辩人主编的《盘古神话》一书大量抄袭、剽窃答辩人《盘古之神》一书的内容,牟取非法利益,确已构成侵权。被答辩人故意混淆民间神话传说广泛流传的特点和对民间神话传说加工、整理正式出版的著作专有性、依法合理使用之间的区别,意在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篇7: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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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x)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 ),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x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 “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x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68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37.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2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xxxx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本案中,答辩人自xxxx年1月15日至xxxx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辩人认为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篇9: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吴XX,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7,现住xx市xxXX街X号X栋X单元X号。电话:XX.

委托代理人:都XX,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原告):任XX,女,汉族,1xXX年X月X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市xx区XX巷X栋X单元X楼X号。电话: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任XX诉答辩人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主张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被答辩人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应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于xx市武侯X街3号X栋X单元1X楼1XX号住房是由被告吴鹏飞婚前购买,为与原告结婚,男方自愿将所购房产公证为两人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原告诉求该套房产归原告一方所有纯属无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情,导致双方离婚,原告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后住房的装修费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负担

该套住房于xxxx年6月完工交付,开始装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资,并且向单位借债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万元装修房屋和购置家电。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后该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应当均分。

婚姻存续期间,该住房连同家里的家电,均被任必然(原告任XX的父亲)出租,作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方有权要求分得两年来所收租金总额的一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于xx市武侯XX号X栋X单元XX楼XX号住房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10: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烟台市芝罘区XXXX号。电话:186XXXXXXXX

答辩人徐XX就与山东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烟台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xxxx】第XXX号裁决书,对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裁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用工单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薪资的事实,有违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烟莱劳人仲案字【xxxx】第XXX号裁决书裁决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答辩人被拖欠薪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答辩人认为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恳请人民法院对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X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指引流程

当事人申请仲裁与仲裁委审查流程

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③申请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被申请人自然人的身份或其他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材料如工商查询信息;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可委托1~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3)证据材料:需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

申请与受理的仲裁委

(1)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仲裁机构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仲裁机构管辖。

(3)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市级仲裁机构管辖。

仲裁机构的立案审查

(1)申请材料登记审查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符合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资格要件,企业一方需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符合条件——立案受理

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

篇11: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余XX,男,x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XX公司的起诉。

XXX公司20xx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xx年8月15日止。XX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20x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xx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x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xx年8月10日这一时间。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xx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X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xx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20xx年12月及20xx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xx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xx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xx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说余XX的20xx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XX不同意。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xx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X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X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xx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已于20xx年3月10日辞职。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20xx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xx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XX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答辩状-答辩状

合约纠纷答辩状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房屋产权纠纷答辩状

物业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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