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上诉答辩状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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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伙纠纷上诉答辩状,本文共10篇,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zms220”提供。

篇1:合伙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壶镇镇村。

因普通合伙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林xx、方xx三人合伙投资缙云县必升拉冲厂。

尔后于10月1日同意新合伙人胡xx、张、李汝三人加入合伙企业。

新老合伙人签订了入伙协议书(详见协议)。

协议签订后,答辩人、林xx、方xx三人投资了连同财产80万元,另三人胡xx、张、李汝到4月17日止共投现金80万元。

后来由于合伙人资金缺乏,经营形势欠佳,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到206月企业亏损几十万元,尔后,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

到十月份,两位原告向答辩人提出退伙。

答辩人考虑到办厂是答辩人意思和提议,与两原告又是朋友,碍于情面就答应原告俩退伙。

于是答辩人和原告俩签订了“退伙协议书”。

退伙协议签订后,另三位新合伙人知道了这一情况,纷纷责备答辩人不应在企业困难时期让原告退伙。

由于原告的退伙,导致了企业资金周转更加困难,也造成企业合伙人间新的矛盾。

当原告催讨退股股金时,答辩人向原告讲明了企业的亏损情况和企业的困难,表明无力退还股金。

于是重新另立条子,原协议作废。

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退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且退伙协议已经双方作废。

假如其他合伙人认可并同意原告退伙,答辩人可以按字据承诺退回原告的投资,假如其他合伙人不认可原告退伙,那么,对原告退伙时企业账务应进行清算。

退伙应当进行清算这既是入伙协议书的规定,也是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因此,就算原告退伙成为事实,那么也应承担其退伙时企业亏损的相应亏损份额。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5月17日

篇2:合伙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丁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9月22日,住河南省孟津县XXXXXX。

答辩人: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月20日,住河南省荥阳市XXXXX号。

被答辩人:肖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18日,住郑州市XXXXX。

二答辩人因与肖某某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以一审没有查明事实为由上诉,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关于被答辩人在一审提交的其单方制作的账本未被一审法院认定的问题,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在合伙期间的分工是记账管理,如果要证明他在退伙后仍收取的其在三人合伙期间客户应付的费用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话,其应向法院提交三人在合伙期间真实有效的账目凭据,而不是为了达到独霸合伙财产的目的,提交伪造的、其个人单方制作的账本,设置障碍使得账目无法查明,以便使法院无法处理,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达到永久占有合伙财产之目的,这种做法肯定要依法打击而不是变相鼓励。

由于其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根据证据规则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按照已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完全符合法理。

2.关于被答辩人退伙后私自收取的客户业务款是否是现有收益的问题,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的庭审已查明,在被答辩人提出退伙后,实际上其三人对合伙财产的分配已进行了口头约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二答辩人才可能同意让被答辩人把价值2.5万元的喷墨打印机拉走,被答辩人所述的在合伙期间产生的支出,要么根本就不存在、要么在其退伙时就已经进行了清算,且“很巧合的是”上诉人经营的同类业务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也于其退伙当日核准并开始营业。

而其收取的合伙组织客户业务款,是其在退伙一个多月后才收取的,很明显,其在退伙后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为合伙组织支出的问题了,其所说的所谓支出也只是其为了独霸合伙财产而故意遮人耳目罢了。

且其在一审反诉状中,已明确承认了对其退伙后客户的应收账款仍属于三人的共同收益,待收回后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再分配。

被答辩人退伙后私自收取的客户业务款完全就是合伙组织的现有收益,应按照合伙协议依法予以分割。

3.关于被答辩人所说的他退伙后仍私自去结算客户业务款是经过二答辩人同意,所以客户业务款项就归他所有的问题,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实被答辩人的这点上诉理由很荒谬,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自己负责业务的便利,瞒着二答辩人私自拿着业务账单去结的帐,退一步说,就算是二答辩人授权你去客户那里结账,也并不代表结的帐款就归你自己所有,被答辩人还是应该上交给二答辩人,因为二答辩人负责现金管理,被答辩人这点上诉理由纯粹是混淆视听,明显不能成立。

二.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二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成立的是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特征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这一特性,可以对现有收益先进行分配,这样有利于化解各合伙人之间急于解决的矛盾,不至于因为某些合伙人为了达到永久占有合伙财产的目的,人为设置障碍以达到让法院无法查明合伙期间的账目,导致另一方合伙人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按照已查明的事实,结合现有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故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答辩人:丁某某、陈某某

二答辩人代理人:王胜利律师

20xx年11 月 23

篇3:合伙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女,51岁,汉族,无职业,住。

答辩人因与原告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就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并没有进行过合伙结算。

我确与原告于4月合伙做生意,原告称他会制作生产机器等各种技术,且有两笔17万元和18万元的资金,但是都在老家8、9月份才能拿上来,所以我们约定由原告出技术、我筹集资金,资金多属借贷,陆续拿齐不超50万,本金利息二分利,原告与我各负担一半,赔挣双方一家一半。

但是自从合伙后,原告也没出什么技术,我筹集的资金多数都是经过原告之手花出的,用于原告制作设备建厂房等。

原告在合伙期间也多次向我借款(用于看病生活费等)累计借款金额共计:22067.00元,原告借完后逾期拒不归还。

合伙期间 原告恶意烧毁厂内板材,禁止我生产经营并且把宿舍和电闸都锁了起来造成厂子亏损严重。

因经营不善,双方经营亏损严重,这时原告提出想散伙,要求我给付原告15万元!因双方经营亏损,没有盈利,并且依照双方所签的协议,原告理应给付我赔偿,于是我就拒绝了原告的无理要求。

其后原告就三天两头的到我家中闹事,砸东西,威胁,恐吓并多次殴打我及我的子女、限制我人身自由,为此我也曾多次报警,派出所出警后,以双方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给处理,这导致原告更家变本加利。

3月7日,原告又再次来到我家中 胁迫我给他打欠条,不按他说的写就杀害我全家,(我们刚来扎区不到一年,原告深知我们本地没什么亲人和朋友)还说杀了我们这荒山野岭的就算我们臭死在家里都不会有人知道,并掏出手机说他干儿子二东等混黑帮的共计7人已经在来我家的半路上了,在此情况下,我无奈为保人身安全,在原告的口述下写下35500元欠条,原告要求必须写上是“分家钱”,并注明还款日期为“3月30日”,我说与他合伙做生意几十万的外借款到期了还没有还呢。

我唯一的一份现金货款5770元也早在今年2月28日被抢走,进了周某的腰包,而今儿女被原告打伤我连500元的住院押金都交不起,只能在家养伤。

我已经没有能力拿出那么大一笔钱支付给他了,他说他知道我拿不出钱了,要不也不能找各种理由想和我散伙,并说不管我是偷也好,抢也好 借也好,30号必须把钱给他备好,少一分都不行!原告说:“不给钱,30号咱就打!整死你!剁了你!不剁你我不姓周。”后来我到联营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说因为我们涉及到经济纠纷还得上法院处理,由于还没有到30号 迫害事实没有发生,但为保我家人安全 所长明令禁止原告再上我家闹事,并说明:谁再先上谁家就是谁的责任。

并告诉我搜集证据。

发生了这么多事,我确实不愿于原告再继续合伙了,我也曾多次要求原告进行合伙清算 但都被原告拒绝,因为原告深知生意亏损 如果结算就要和我债务均分。

而今原告周某却依此欠据,以双方已结算 给付结算款为由 把我起诉到了贵院。

我们没有进行过结算何来的“结算款”?要求我给付此款没有法律依据。

而有关“分家钱”的欠条是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请下所写的,并非我的真实意愿表示,应是无效欠据,我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予以撤销。

并且依据协议约定,原告负担利息的一半,及亏损的一半。

合伙期间本来就已经亏损113000.00余元. 如果清算,原告应负担利息48058.67元,负担同顺亏损的一半4904.50元 大机器亏损41549.00元, 厂房一半35000.00余元,50%工人资16362.85元,返还借款9845.00元,老郑家货款5770.00元,恶意烧毁厂内板材7000余元,以上合计元。

原告共计应该给付我:168490.02元,他欠我这么多钱,我又怎么会给他出具欠条呢?

二、原告要求返还的1.5KW电机、锯片开关等请求不合理。

因在我与原告合伙期间,原告将我的3.0KW电机损毁,原告主动与我商量,用他1.5KW的电机顶账,现在1.5KW电机实属我所有。

若周某返悔,可以赔偿我,并把他1.5KW的电机取回。

至于开关锯片等物品 原告早在逼我写欠条之前 就顶账给付我了,况且在欠条上也没有体现,在合伙协议上也没有约定,该部分请求属于无理请求,故该部分物品原告无权要求返回。

综上所诉,我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欠条,双方并未进行过合伙结算,该欠条并不是结算凭证,欠条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要求返还物品的请求无理,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2.反诉周某不履行合伙协议,请其履行协议,依法偿还债务。

3.请求法院解除我和周某的合伙关系。

此致

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5月25日

篇4:合伙纠纷答辩状

【热】合伙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

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

3、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其中证据______________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承担因合伙清算后应承担的合法债务________元)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来证明,而从其向法院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并非合法有效的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记账账目,无法确认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因此,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第二项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付清该债务时的利息)因双方没有进行过清算,无法确认实际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5: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7日生,现住南昌县冈上镇万舍村。

被答辩人: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7日生,南昌县渡头乡人。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

现答辩人就此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婚姻乃人生之大事,不可不慎。

一招之失,必酿成终生遗憾。

尽管被答辩人已离家七年,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可以说夫妻缘分已尽,但是答辩人从家庭和孩子角度的考虑,依然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重新开始正常生活。

如果被答辩人一意孤行,错上加错,答辩人也只能同意离婚。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系自愿,无人强迫。

答辩人对其也没有暴力相加。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四年,在被答辩人的主动要求下办理了结婚手续。

结婚之后,夫妇育有二子,相敬如宾,邻里亲戚无不赞叹。

,由于答辩人生病,不宜继续从事厨师行业,收入日减而开销日大,被答辩人无奈离家务工,贴补家用。

不曾意料,被答辩人务工期间,结识新欢,遂不再归家,对两个孩子也未履行抚养义务。

被答辩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答辩人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有威胁行为的事实。

对此,答辩人非常愤慨,有“恶人”先告状之感。

二、被答辩人若坚持离婚,答辩人认为:

(1) 未成年次子夏聪应由被答辩人抚养。

答辩人已经把长子抚养成人,次子也即将成人。

7年来,两个儿子从未体会过母爱的温暖,为了弥补儿子的遗憾,未成年次子应由被答辩人抚养。

(2)被答辩人应承担夏彪5年、夏聪7年抚养费的一半,计 元。

被答辩人离家务工之后,从未履行抚养义务。

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支出均有答辩人负担。

(3)20,被答辩人离家带走的3万元存款以及金耳环、手链、镯子等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要由双方真心维系。

一方贪图一时快活,不念夫妻情意,实属悖经离德,损人不利己,终受其祸。

篇6: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东莞长安XX医院

因上诉人XX诉东莞长安XX医院(下称XX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1、XX医院制定的《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的规定。

20xx年6月16日,因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解聘上诉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主张XX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病人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随之转移,医院受到损失,同时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

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第四条,对没有经院领导同意,私下转院的,扣除一个月以上工资并且立即解聘。

上诉人学习了转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医院处罚也是事实。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据。

第二、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上诉人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证编码与卫生部网络的登记信息有误,其执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东莞市进行注册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变更注册手续。

因上诉人无法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执业机构执业,如果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执业证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医院当然不能签订。

综上,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田发园 律师 201年 月 日

篇7: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本案被告的委托,作为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的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月17日的合同(以下称三方合同)证明原被告作为合同平等主体方(乙方)对合同主体相对方上海****有限公司(甲方)共同承担着法定连带责任,在合作期间共享风险。

1、202月17日原被告与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签定的合同证明原被告是合同中平等的合同主体方(共同为乙方),共享着经营权,共负盈亏,共同承担风险。

共同对合同相对方上海*****公司承担的法定连带责任。

2、上海*****有限公司在合同复印件上的盖章行为证明以上三方合同的真实存在以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3、年4月29日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亦可以证明2012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与上海*****有限公司签定该三方合同的事实以及依据该三方合同原被告同时被授权为“*****品牌总理及相关产品经营的实际经营与管理的事实。

二、2012年3月2日原被告签定的协议(以下称双方协议)再次证明以上合作关系的存在。

1、根据2012年3月2日协议约定,黄***110万参与投资**品牌福建的总代理及相关产品经营,与2012年2月17日三方合同约定项目品牌内容以及地区范围完全相同。

2、该双方协议约定的合作投资期间(2012年3月1日至2月28日)也相同于三方合同期间(2012年2月18日至202月18日)。

均为12个月。

3、该双方协议约定的投资款110万元,原告黄**于该双方协议签定前即2012年2月23日就已经汇入被告帐户,此行为亦可证明在协议签定前即已经存在有关*****品牌***的合作关系。

三、2012年3月2日原被告签定的双方协议中保底条款部分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该双方合同中对原告110W投资款实际交付(协议第三条明确注明协议签定前已经支付)后有关合同终止后反还投资款的事后双方内部自行变更行为,即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合同主体相对方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产生法定的变更效力,应当确认无效。

四、原告实际参与有关*****品牌经营管理。

1、年4月29日上海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表示黄**与沈**共同为2012年2月17日三方合同主体乙方,依据合同原被告共同被授权为上海******有限公司在福建地区“***”品牌**产品的总经销商,全面负责该品牌商品在该地区的经营推广活动。

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间乙方共向上海公司定购并实际产生的发货量如下。

以上足以证明原告黄**实际参与了该合作项目的经营活动。

2、2012年3月2日的双方协议可以印证原告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事实。

合同第一条约定:合作方式:乙方黄**出资110W****品牌在福建的总代理及相关产品经营,经营活动由甲方沈**全权负责,乙方作为顾问咨询,适当提出一些管理建议,由此可见原告黄**仍有实际参与管理。

协议并未完全排除、限制其实际的管理权。

3、证人李***的证言可以再次印证原告实际参与经营的事实。

证人李***证人证言中明确证明其本人自始自终均由原告黄****负责面试并决定聘用。

李**为店辅员工(在职时间2012年3月至7月)的事实有同事刘*的证词可以证明。

**商业的商辅缴款通知单原件上刘*的亲笔签名、以及2012年4月至9日因被告妻子怀孕此期间的工资(每月元+抽成)由其妻子林*银行转帐支付给刘**银行明细均可以证明刘**店辅员工(在职时间6月到2012年9月),**商业税务发票同时可以印证以上商辅缴款通知单的真实性。

五、原告应当实际承担合作期间的经营风险。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经)发[1990]27号 1990年11月12日(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之规定,原告黄**与被告沈**就***品牌***合作期间,其实际参与了共同经营,分享了联营的盈利,但在后期亏损时不愿意承担亏损,仍要主张收回其出资、及固定利润的诉讼请求,明显违背了以上法律的明文规定,损害了被告沈***和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驳回。

此致

福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篇8: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

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

3、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

其中证据6“三明店清算单”中第2项和第4项中的化妆品和库存货品的回收价都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承担因合伙清算后应承担的合法债务46681.5元)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来证明,而从其向法院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并非合法有效的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记账账目,无法确认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因此,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第二项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付清该债务时的利息)因双方没有进行过清算,无法确认实际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请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2013年4月 日

篇9:房地产纠纷民事上诉答辩状

关于房地产纠纷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 辩 人:张云琮 男 69岁 市民 住本市马家胡同27号

委托代理人:张爱云 女 答辩人之女

被答辩人:张云璞 男 63岁 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 住东关小十字北37号

接到市法院转来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气恼。真真是恶人先告状一点也不假。他为什么敢恶人先告状呢?一个是他有权、有钱,欺负我无权、无钱;再一个是他依仗地区中级法院有人给他撑腰、走后门,欺负我只有一个女子没有儿。市法院判决以后,我就觉得理不顺,想上诉。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案子在市法院时,他就让中级法院的一个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门、施加压力,企图把我们祖孙三代赶出家门。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孙院长动了恻隐之心,我们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

接到《民事上诉状》,我又感到很害怕:这下案子到了中级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头。没办法了,我去请教律师。刘律师说,对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说情,这对我很不利。刘律师见我很冤枉,就教了我个办法。让我去找找中院这个干部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让我这个70岁的老人求求他主持个公道。刘律师还说,中级法院人很多,这个人不可能一手遮天。而且,现在正是反贪昌廉的时侯,他也许不会再干扰这个案子了。听了这些话,我才稍微安了些心。

这份《民事上诉状》和原来的《起诉状》一样,满纸是胡说八道。现答辩如下,请中院评判。

一、原公路南亍8号院究竟是谁的?

这个原本清楚了几十年的`问题成了本案中最不清楚的问题。张老三就是想从这儿把水搅混,颠倒是非,其目的在于霸占我现在的房产。他说8号院是他的理由是:“老辈家业分产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公路南8号院是分给我的”。只是这样一句空话,既没有分家字据,也没有房产字据。我说他这话站不住脚。我的父母亲是挑着担子逃荒来到临汾的,上无片瓦,下无锥地,老辈的房产家业在哪里?母亲还没有生下老三时,父亲就去世了,我母亲一个家庭妇女拉扯四、五个孩子生活都过不安,哪有钱置买三、四座房院?再说他老三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三座房院是老辈的呢?总不能他老三说有就有吧。如果他说三处房院都是他的,也就都是他的了吗?

原公路南亍8号房院是我哥张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买的焦开富的。我这里有临汾县人民政府的卖契为证。到底8号院落是我哥的还是 “老辈家业”不是很清楚了吗。临汾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很糊涂,他们不承认、不维护政府的法令, 只听他一句空话和他姐的一句假话,就“本院认为:原公路南亍8号院归原告张云璞所有。”这算什么客观公道?算什么依法办事?8号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给了我,把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给我,而且我哥的儿子也写证明证实这个事实,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认是我的呢?不用说我母亲根本就没有说过把8号院给他的话,就按老三说的假定我母亲说过这话,难道她有权利把别人的财产给人吗?难道市法院连起码的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具有该财产处分权的知识也不懂吗?我要求中级法院维护我对原8号院的所有权。

二、马家胡同27号院的宅基使用权是国家批给我的从道理上说,国家拓宽马路拆了我的房子,给我批一块地基是很顺的事。从事实上说,国家批了地基后我就盖了房子,并且住在里面至今二十年。从证据上说,我有临汾市城建局出具的拆迁批地证明。难道这还不能证明我住了二十年的院子是我的吗?

他老三除了红口白牙说空话还有什么呢?在市法院开庭时,刘律师当面问了他好几个问题: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迁时,你在不在临汾,你知道不知道?

老三回答:我在临汾,我知道8号院被拆迁,我还帮助我哥找景局长批地基。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时有几间房子?

老三回答:有三、四间二、三间。

刘律师问:当时每间房子补偿多少钱?

老三回答:不知道。

刘律师问:你在哪里领取得补偿费?

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让我哥领得。

我老三连这些起码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这能让人相信8号院是他的吗?他还说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审中“理屈词穷,无所是答”;他还说什么:“由于张云琮在8号院居住过,户口也在此,当时就以张云琮的名义登记了”难道国家的政策就是给房客批地基,不给房东批地基吗?真不知道什么是丢人。

三、决不允许老三图谋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儿,我有孙子,我决不允许老三霸占我的房子。

他说我的房子地基是他扎起的,砖瓦都是他用煤换下的,而且房子也是全家人帮他建起来的。这不就是说房子是他的了?为什么他建的房子我能住进来,一住就是二十年?他不是在《民事上诉状》中说“由于自已当时经济拮据”吗?既然他连自已住的房子都盖不起,他就能花上钱白白地给我盖起房子吗?真是团(欺骗的意思)鬼鬼都不相信,还想团法院?

他说“近几年来(我)把厕所建在紧靠原告西房后墙窗户底下,厕所满了从不找人清理粪便”请法院同志问问他,我家厕所原来在什么地方?我是为了他盖西房才把厕所移在现在的地方,而且已经十年了难道这也要问罪吗?你问问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厕所?就该我回回请人掏大粪?他还胡说我往他墙上泼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撵我走,就请法院依评判,究竟是应该他走,还是应该我走!

此致

临汾地区中级法院

篇10:医疗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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