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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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虚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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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本文共5篇,欢迎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虚伪啊”提供。

篇1:广州市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一、档案保管政策

一)接收已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1、接收单位是本市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毕业生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各高校送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由接收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2、接收单位是本市企业,但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保管。

二)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各高校转递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三)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保管。

四)没有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或办理未就业登记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继续存放我中心,作自动委托保管档案,按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88号)文规定收取20元/月保存人事档案费。

五)凡在指导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期内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免费档案保管服务;

二、档案查询

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需查询本人人事档案可通过“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按以下步骤进行查询:

1、登陆www.hrssgz.gov.cn/gzbys,进入“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主页;

2、在“数据查询”栏中点击“档案查询”;

3、在“档案查询”界面中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 、毕业院校(提示:只需输入其中俩个条件),点击“查询”即可,如查询不到结果,表示档案尚未到达指导中心或档案不在指导中心,

三、人事档案提取流程

人事档案存我中心,提取档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调档函(由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出具);

2、报到证或者本人毕业证;

3、《身份证》;

4、委托他人提取档案的,还需出具《提取档案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五、办公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9楼

六、联系方式:

语音服务电话:83992222

人工咨询电话:85598396

篇2:《广州市出租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屋档案,是指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从事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出租屋档案是维护出租屋管理活动历史真实面貌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出租屋管理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出租屋档案工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出租屋管理机构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同步管理。

第五条 出租屋档案工作由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由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管理档案。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出租屋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 出租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出租屋管理工作程序和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第八条 出租屋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在各项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体整理方法和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出租屋材料以服务中心为立档单位,以“农村及原城中村出租屋一栋一档,城市出租屋一套一档”为整理原则,所形成的材料分出租人材料和承租人材料两部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出租屋材料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出租屋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就应同时建档;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确保出租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 出租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A4纸),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三条 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和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要统一规范。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的编制见附件3和附件4,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见附件5。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科学的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要逐步实现出租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出租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利用,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不得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

第十八条 销毁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服务中心的领导担任),按规定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组长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由本单位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在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出租屋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高校毕业生档案需注意

高校毕业生档案需注意

档案是每个毕业生要特别注意问题,通常学生到单位时,有单位会主动接收档案,有的企业则不作要求,这时,毕业生可以把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即安全又方便,但要注意几点:

一是,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

二是,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毕业生。

三是,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

因为在现阶段,主管毕业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

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针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问题,如果大学生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你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篇4: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教育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通知》(酒人社〔〕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近年来通过全省统一招考选拔到我县的进村进社、农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乡镇卫生院、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技推广站、基层旅游事业单位、乡镇文化站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选拔招募,由省、市统一组织实施,正式录用后,先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考录的项目分别组织进行。

第四条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缺额情况向人社部门提出分配意见,人社部门参考各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意见综合提出分配方案。对不服从岗位分配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进村进社人员与乡镇(社区)签订就业合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县教育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县卫生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站工作人员与县农牧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旅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县旅游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与县文化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与县人社局签订就业合同,

就业合同由人社局负责鉴证,所有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本专业岗位。

第六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乡镇(社区)要做好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考录的项目全部安排到相应的业务岗位上,同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对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要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层实际需要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日常业务指导,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适应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县人社局根据职称评聘相关规定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双重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由乡镇(社区)负责,业务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以乡镇(社区)考核为主,考核结果计入高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对服务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因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继续深造、重大疾病等原因离开服务岗位,各乡镇(社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其解除就业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篇5: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见习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

(三)定期发布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四)整合、调剂就业见习资源;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申办单位资格;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见习补贴初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办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一)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管理规范;

(二)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岗位和条件;

(三)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留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见习人员。

第七条 见习基地申办程序。

(一)申办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先向坐落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一),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

(三)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申请、发放见习补贴;

(七)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第九条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第十条 见习报名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生持《就、失业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毕业学年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和《就业服务卡》。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报名方法。

高校毕业生可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名。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到本校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名。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能力、见习岗位设置和见习指导人员等情况,编写就业见习计划,并在见习实施10日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根据全市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学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促进见习人员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要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附件三),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的生活费,由政府补贴和见习基地匹配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于见习人员上岗后7日内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网络,报市人力资源中心,作为核拨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于每月末5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五),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要及时为留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见习补贴及申领程序: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二)见习补贴每季度末的25日后申报。

(三)申报见习补贴应首先向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见附件六);

2.《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见附件七);

3.《就业见习协议》;

4. 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服务卡;

5. 见习人员考勤情况;

6. 见习人员领取补贴情况。

(四)受理申请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基地所报材料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3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于下季度的10日前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第二十三条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市人力资源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按照《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习基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职业安全卫生和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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