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借条的问题

时间: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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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夫妻借条的问题,本文共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易贷贷款”提供。

篇1:关于夫妻借条的问题

一、夫妻间借条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叫做借条。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借款时所借款项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其实对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应予以肯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借条既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了的凭证,它显然也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二夫妻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个人债务还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其次,夫妻间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归于消灭。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婚姻法实际上已否定了债可以因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这种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涉及很多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条作为约定财产的一种形式,虽然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离婚时仍然会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这时合同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相互交错,只有律师才能将条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篇2:夫妻借条范本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出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借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借款期限共______个月,借款日利率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风险提示:

借条形式比较简单,目前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的立案条件中,借条必须配合转账凭证或现金收据使用,一并证明借款事实。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3:夫妻借条的法律效力

夫妻借条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间借款有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

第二、婚内双方产生的借款。

二、夫妻之间的借条有效吗?怎么偿还?

针对第一种情况: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贷关系一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导致该笔债务的抵销。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第二种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离婚时这笔钱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夫妻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所借的财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所以,打婚内借条应慎重。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借条是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上有些夫妻为了开玩笑或是哄对方开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往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篇4:夫妻之间借条的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借条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间借款有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

第二、婚内双方产生的借款。

二、夫妻之间的借条有效吗?怎么偿还?

针对第一种情况: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贷关系一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导致该笔债务的抵销。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第二种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离婚时这笔钱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夫妻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所借的财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所以,打婚内借条应慎重。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借条是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上有些夫妻为了开玩笑或是哄对方开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往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篇5:夫妻借条法律效力认定方法

夫妻借条法律效力认定方法

夫妻的传统定义是指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的感情历程,相互吸引、并决心以对方作为自己的终生伴侣,从而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形态。当然,夫妻关系的成立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古代只要有父母之命、媒硕之言,再经过交拜天地的仪式,就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在当今法制社会,则需符合有关婚姻条件,并自愿经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合法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有相互帮助、相互扶养的义务。除却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法律的规定或夫妻的约定的财产,婚后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条能否成立呢一种观点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即可以认为:法律允许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只要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对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负责。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条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第58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理所当然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如果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说夫妻在离婚时为了隐匿财产、逃避外债而相互出具借条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有关部门规定,这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借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作为共有人的夫妻,本身就对此拥有共同的使用和支配权利,也承担共同的义务,显然无从谈起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了,形成的所谓借款关系也不能予以认定,否则将会导致婚姻家庭共有财产法律体系的混乱。但如果这笔具有共同财产性质的借款过后实际上是被借款一方个人使用的,并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另一方应当可以保有离婚追索权。比如说,一对夫妻婚后存了10万元,丈夫向妻子出具了借条以后将这笔钱用于个人开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妻子并没有办法对丈夫进行制约。但后来他们离婚了,那时妻子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丈夫将其中的5万元支付给她了。

第三种情况,如果出借的钱款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婚后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借款成立。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条时,已明确承认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是对方所有,这一表示应是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的依据,而且事实上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如果所借之款借款方个人使用的,借款一方应及时履行归还的义务,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归还方式上,借款一方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绝对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否则将会侵害到对方的共有权益。

如果所借之款事实上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了,对此出借一方明知并且不表示异议的,那该借款的性质就从根本上被改变,无形之中从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并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并且已经实际消费支出,就不再具有借款性质了,借款一方也无须进行偿还了。

延伸阅读:

一、切忌“自乱阵脚”

如果作为债主你不留神找不到借条了,建议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你是要提供证据材料的,如果对方精明一点发现你没有借条,要赖账,你可能就要眼巴巴的看着丧失诉讼权利。这种情形下,建议你首先大可从容地要求他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他肯订计划、签协议,其他条件可均可放宽松。

二、偷偷“录音取证”

录音取证目前在处理各类纠纷时,是当事人惯常使用的一种手段,但实践中当事人取到的此种证据,往往不会被法院采纳。原因多是违反合法性。因此,录音取证,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本人。例如:是××吗?我是××。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事情的主要内容。例如:应完整的将所欠数额及借钱的来龙去脉讲清。

3、录音内容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即不能在逼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

4、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例如:在公众场合进行,切不可玩“间谍”手段,那样有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5、保存原始载体。实践中诉讼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情况,因此,即使准备了备份,也要保存原始载体。

三、寻找“目击证人”

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也可使用。因此,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也可以找知情的人作证,当然此种情形下,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

篇6:支付宝借条的相关问题

关于支付宝借条的相关问题

一、支付宝借条如何使用

今日,号称是支付宝最革命性变化的全新支付宝9.0正式发布,这也是原来的“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合二为一,成立的新版“支付宝”,并启用蓝底白字的全新标识。此外,支付宝新版本还增加了亲情账户、电子借条、群账户、余额宝买股票等一系列生活和沟通功能,欲打造成为一个全新的生活购物社交一体化平台。

等等,在新功能中,我们似乎发现了一个很实用的功能:电子借条?没错,全新的支付宝中新添加了一个电子借条功能,简单来说,该功能相当于在借钱的时候打个电子借条,不仅解决不好意思开口借钱的尴尬,还能解决朋友间不好意思催帐的问题。“电子借条”支持设置利息和还款时间,到期能自动提醒,还支持自动扣款,一举解决“忘记还钱”的大问题。

怎么方便的功能该怎么用?别急,小编这就教你电子借条怎么用:

1、登陆支付宝9.0,点击下方Tab栏的“朋友”,

点击右上方的“+”,添加对方为好友。

添加好友界面,是不是很熟悉?(左为微信,右为支付宝9.0)

2、点击对话框右侧“+”号,选择借条,便可以发起借款(PS:双方都需要已经经过身份证实名验证方可进行电子借条功能)。

在借条界面中,我们可以设置需要借款的金额,利息和还款时间。

二、朋友借钱未出具借条,支付宝转账凭证成证据

朋友借钱时,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但这往往导致发生争议时没有依据。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汤某诉称,7月底,被告于某向原告汤某借款2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2万元,因是朋友关系,未要被告出具借条。9月,被告于某再次向原告汤某借款1千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底归还。年9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1万元,但因当时原告不在常德,也未出具借条。上述三次借款共计31000元。后经原告汤某多次催讨,被告于某拒绝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某向原告汤某贷款后未还款应承担清偿之责偿还债款。关于借款本金,因原告未提供足额借条、转款凭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故对原告有借条及转账凭证部分1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其他借款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被告于某向原告汤某借款1.1万元及利息”的判决。

三、借钱“逾期不还”将会被扣分

兰州晚报讯8月6日,芝麻信用分又一次更新,记者从阿里方面获悉,本次涨分的人分数增长主要在0到10分,也有数万人分数下降。用户添加的学历、学籍、单位邮箱、车辆、Linkedin等信息开始发生作用,对用户分数产生影响。据透露,芝麻信用下一步将打通支付宝的电子借条等功能,对逾期不还的用户扣减芝麻信用分。

较高的芝麻分现在已经可以帮助用户获得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全国已经有6000多间酒店接入芝麻信用并推出了“信用住”服务:有良好个人信用的用户,可以先住店后付钱,免去了交押金、查房等环节。芝麻分700分以上的用户可以用“芝麻分”和芝麻信用报告申请新加坡签证,不用再提交资产证明、在职证明或者户口本等复杂资料。

芝麻信用首席数据科学家俞吴杰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打通支付宝借条,对朋鸭浣杩睿?馄诓换沟目奂踔ヂ樾庞梅帧!钡缱咏杼跏侵Ц侗9.0新增的“借钱神器”:用户可以在支付宝里打电子借条向朋友发起借款,电子借条可以设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与利息。到期后,系统会自动提醒还款,免去朋友间“催还钱”的尴尬。如果设置了自动还款,系统也会自动从支付宝里扣钱还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出借人也山?杼跻槐使聪?H绻?杩人逾期不还,系统会在逾期1天、7天时发出催债提醒消息。出借人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发起催债提醒。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仍然借钱不还,逾期不还的行为会被计入芝麻信用分,他的芝麻分会因此被降分。

篇7:关于浅议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制定本解答。

01

问: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02

问: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03

问: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

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 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 2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04

问: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答: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形成的负债,虽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 24条但书内容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理,或者是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导致债务性质难以判断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从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债务性质的判断。此外,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23条规定,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对此,听证审查中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就债务利益是否用于被执行人婚后家庭生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这种情形同样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作债务性质判断,以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较妥。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一)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二)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五)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05

问: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的案件,执行机构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如何执行?

答:对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又属于需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先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进行处理。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诉讼明确债务性质期间,暂缓分割和处分。

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取得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的,应当与原执行案件并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但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配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执行案件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

06

问: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07

问: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该财产依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听证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中止听证审查。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08

问: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共同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由于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中隐含了该财产中有部分利益应当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主张。因此,即便该财产应为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对此,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内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解决。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09

问: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由于对此种形态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对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所有权归属推定的一种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债务。虽然对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角度,需要在执行中给予救济。因此,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听证审查中,被执行人配偶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机构应裁定支持其异议:

(一)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于婚姻关系缔结前购买的;

(二)该财产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以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购买的;

(三)该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知晓的被执行人夫妻间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归属为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

(四)该财产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排除被执行人所有,并只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

(五)该财产依被执行人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其配偶所有的;

(六)其他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的。

听证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听证审查程序应当中止。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10

问: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的,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

答: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其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中财产分割内容不公平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行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篇8:关于浅议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

法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本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人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着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施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着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资产;二是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是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是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前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以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归其个人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浅议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

篇9:如何解决夫妻沟通问题

1、肩并肩交流。

假如夫妻谈到比较棘手的话题,如数落他贪玩、不照顾家的时候,千万不能采取面对面对话。长期从事婚姻研究的布朗大学教授斯科特郝兹曼指出,在一些尖锐的谈话中,持续 、直视的眼神交流会让男性恐惧,而且面对面时,男性会本能地进入“生存模式”——“要么战斗,要么逃跑”。因此,如果要找他对话的时候,最好是选择肩并肩的方式,例 如一起在沙发上看电视、骑车、散步或逛等。

2、直奔主题

经过研究表明,男性的大脑会把男人的声音当成“演讲”,把女人的声音当作“音乐”,所以男性对同性的声音会更严肃对待。为了保证丈夫听进去你说的每一个字,妻子应该 简短、清晰、响亮、迅速地说出来。郝兹曼教授指出,男性最想听的是直截了当的核心部分,所以女性说话最好直奔主题。

3、让他知道你要发泄。

当妻子对丈夫诉说某种困境时,他会主动认为应该帮对方寻找一个解决方式,而不是简单地倾听。所以,女性在倾诉前应该让男性清楚你究竟想要什么,最好以这样的方式开场 :“我真的需要把这些闷在心里的事说出来,你安慰安慰我就好了。”

4、满足他的自尊心。

如果你直接对他抱怨“你从来不陪我的朋友一起玩”,那他很可能跳起来反驳你。但如果你满足了他的自尊心,说“你真幽默!我的朋友肯定觉得你很棒。今晚能不能和我们一块出去玩呢?”这种正面强化的方式更易让他接受你的提议。

篇10:如何解决夫妻沟通问题

不要用感情威胁对方

沟通当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就事论事,不要进行人身攻击,不用撂狠话,更不要用感情威胁对方。用感情威胁对方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威胁对方如果再不服软就会对两人的感情造成伤害,常用的句式有“你这样做真的非常不好,你再这样我真不会爱你了”或者“我要跟你离婚”。

另一种威胁更为狡猾,就是表明如果对方不服软就说明对方不是真的爱自己。惯用的句式有“我就知道你不爱我了”或者“你这么对我只能说明你不够爱我”。无论是以上哪种方式,都是在用非正常的方式阻止对话,好像因为有感情,就不能讲道理了。

不要拿对方的缺点说事儿

还有些人倒不偷换概念,但是他们擅长“反咬一口”。再举个例子,妻子对丈夫说:“说好下班你去接孩子,你怎么给忘了呀?”丈夫愤怒地反驳道:“你还好意思说我,上个月有个礼拜五,你还不是也给忘了,最后还是老师给你打电话你才想起来的!”

夫妻双方都会有做错事的时候,如果因为自己犯过此类错误,就再无权利就此问题与对方沟通,那么两人只能坐等被问题吞噬干净了。

要敢于承担自己的那部分责任

对于夫妻来说,当一个问题出现、特别是已经演化到比较严重的程度的时候,责任极少全来自于其中一方。有时夫妻沟通僵持不下,迟迟得不出一个结果,就是因为两人陷入了“到底是你错还是我错”的逻辑当中。

实际上,夫妻真正应该做的,不是找到罪魁祸首,而是找到事件中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任何问题都是。孩子学习成绩下降,只是由于某一方教管不利吗?夫妻中的一方有了第三者,就只是他/她一个人的问题吗?先反省自己,然后勇于去承认和表态,这样才有助于双方共同去解决和消化问题。

不要动不动就把“妈”请出来

夫妻之间沟通非常忌讳把“妈”请出来。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不要用自己母亲的行为或者观念来压制对方,比如在沟通过程中动不动就提到“我妈说了”或者“从小我妈就是这么教育我的”。夫妻间应当尊重双方的想法,尊重事实,不要动不动就拿长辈或者权威来压迫对方。

第二层含义是,不要总说“我妈都没这么管过我,你管得着吗”这类的话。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和管理的职责,有些事情,妈管不着,另一半可能还真管得着。

不要偷换概念

有些人很有些移花接木的本领。举一个例子,丈夫对妻子说:“你怎么又买了那么多衣服,不是说好了这个季度开销紧张,咱俩就不添置新衣服了吗?”妻子反驳道:“说到开销大这件事,我倒是想说说你,上个月那一千块钱你到底是丢哪了啊?怎么就这么不小心?!”就这样,妻子顺利地将事情的重点从自己乱购置衣服转移到了丈夫不小心遗失财务上。

如果在沟通过程中双方总是这样偷换概念,顾左右而言他,问题永远无法得到解决,只会两人都一肚子气的结束谈话。

不要嘴硬心软

在夫妻沟通的过程中,其实有的时候一方已经意识到自己错了,或者也觉得对方说得有道理,但是由于爱面子,或者因为之前把话说得太满了,就是死活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而是选择死扛到底,不惜将争吵连连升级。你得记住,夫妻之间是在过日子,而不是在打仗。所以,你与另一半的关系永远不可能是你输他赢,或者是他输你赢,你们之间只会出现双赢或者双输的局面。将问题解决掉,得益的是你们两个人。说句最直白的话,你的另一半过得不好,你过得能好到哪去呢?

看了这么多夫妻之间沟通的禁忌,那么如何沟通才是正确、有益、高效的呢?以下4个夫妻之间的沟通技巧,可以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发乎礼(理),止乎情”

夫妻之间最有智慧、也最美妙的沟通方式就是“发乎礼(理),止乎情”,也就是说在开始沟通的时候要心平气和,要尊重对方,要有“礼貌”,其次,也要用“理”来沟通,说明自己的道理和想法。而收尾时又应该用“情”,夫妻沟通和与同事沟通不同,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公事公办,如果你懂得在最后用“我就知道你最好了”或者“这样与你沟通我感到很高兴,我觉得我更爱你了”这样的句子来收尾,你们的沟通就会得到升华。

要多采用复述策略

在沟通的过程中,当对方完整地表达完自己的意思之后,先不要急着反驳或者表达自己的观点,你可以试着重复对方想要重点表达的语句,或者总结、提炼出对方的核心意思,并复述给对方听。

这样做至少有三点好处。第一,让对方知道你在认真聆听,而不是对他/她的发言满不在乎。第二,避免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第三,当气氛变得紧张的时候,这有助于放慢沟通的频率,给双方一个稳定情绪的时间。

要适当地幽默一把

幽默是一种智慧,如果你能够将幽默合理地运用到沟通之中,你就更是生活中的智者。同样的意思,如果用比较有趣的方式表达出来,会有利于缓解过于严肃、尴尬的气氛,能够使双方在瞬间认识到:我们的感情比问题多,没必要像仇人一样地沟通。

但是一定要注意,幽默只是一种表达问题的方式,它不是嘲讽,不该带有攻击性。另外,幽默也不是嬉皮笑脸,不是无论对方说什么,你都出怪样,或者皮笑肉不笑,如果你这样做,对方不会觉得你是在缓解气氛,只会理解成你是在挑衅,或者根本无心进行这场谈话。

篇11:如何解决夫妻沟通问题

1、要谈就要有诚意地谈

每个人都想保持一个权利:无论面对何种情况,只要当时不想沟通,就有不沟通的权利。这个权利人人都想有,包括你自己。所以,如果在那一刻你不想与对方沟通,你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但是你需要懂得采用适当的表达方式。你要明白夫妻必须维持沟通,现在不谈,应该给对方什么时候谈的承诺,而且是明确的承诺,而不是“等我心情好了再说吧”这样的承诺。你可以说:“我现在有点心烦,不想用这个态度跟你谈话,所以我想明天早上吃早点的时候再谈论这件事,可以吗?”带着烦躁与愤怒去谈任何事,都很容易导致争吵冲突,使事情更难处理。带着焦虑与担忧去谈任何事,会使配偶也有这个情绪。如果两个人同被一件事困扰,却是两人“甘苦与共”的表现,配偶会愿意接受的。而且,这远远比让配偶看到对方忧愁但不知何事,因而要强颜欢笑、不断猜疑担心来得好。

2、支持配偶,就算他/她做得并不完美

在众人面前,当配偶说错了话,不要马上更正他/她。应该等回到家里只有两个人,并且两人都在正面的情绪状态中时,再告诉他/她。在恋爱和结婚阶段,两人都会保证无论什么事,都支持对方,这些情况正是显示这个承诺的机会。在绝大部分这样的情况里,都不会是些什么大不了的事,所以,没有更正配偶的错误也不会带来什么大问题。反之,让配偶感觉到你的支持,他/她会很开心,这是不容易找到的、“事小效果大”的提升两人关系的机会。更进一步来说,当配偶在某些情况里做一些决定或者行为,只要不是会引起严重后果(例如犯法)或者代价太高的(例如大量金钱的损失),就支持他/她。在每天的生活里,很多事其实有很多不同的选择,而结果不会相差很大,例如走在马路的这边或那边、他/她想买一件喜欢的物品等。当两人在一起时,若你总能支持他/她的选择,他/她也会以支持你作为回报。有时,他/她没能做出最好的选择,你可以告诉他/她怎样才会更好。如果他/她不接受,不要坚持你的看法,全力帮助他/她实行他/她的决定。当结果证明你是对的,他/她便会心服口服,同时感受到你对他/她的支持了。

3、避免批评抱怨对方

没有人喜欢听批评抱怨的话。与一个总是抱怨的人生活在一起是一件极不愉快的事,没有人能够这样过一生。这就是很多感情关系变坏的起点,而总是批评抱怨的人其实活得很辛苦,没有快乐,同时没有什么朋友(除了一些也是喜欢批评抱怨的人)。感情伴侣如果还没有离开,肯定就是“貌合神离”,人仍在身边,而心则常开小差,这份关系只可以用虚伪、诺言和敷衍维持下去。经常批评抱怨的人是没有得到充分成长的小孩,他们希望世界的人事物改变(批评),不满意这些人事物没有如他们所愿地改变(抱怨)。小时候有父母去满足孩子的这些希望,现在则要求感情伴侣去继续这份不可能成功的工作。因为不可能成功,所以感情伴侣会感到很辛苦。而充分成长的人用“接受”的态度去面对所有的人事物,然后思考怎样做才能使情况更有利于自己的发展。这是自己改变,而不是希望世界改变。

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不良沟通问题

夫妻承诺书

夫妻离婚协议书的

夫妻协议书

夫妻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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