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反垄断,本文共5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lt883721”提供。
篇1:浅谈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反垄断
浅谈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反垄断
【摘要】网络经济作为知识经济的一种具体新形态,它正以极快的速度影响着社会经济与人们的生活。与传统经济相比存在许多新的运行规律,如网络外部性、正反馈、需求方规模经济,以及技术创新、产品兼容性与标准竞争等,由此导致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市场在形成原因与表现特征方面发生许多新的变化。针对这些变化,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进行必要的调整。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竞争;政府;反垄断;
一、网络经济的概念
网络经济是国际互联网引发的经济革命。我们可以把网络经济认为是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特别是Internet)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它不仅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增长,也包括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和迅猛发展,更包括由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所引起的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的深刻的革命性变化和飞跃性发展。因此,我们绝不能把网络经济理解为一种独立于传统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的“虚拟”经济。它实际上是一种在传统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经过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的知识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形成原因
(一)网络外部性、正反馈与需求方规模经济导致的垄断
网络外部性作为网络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性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它可看做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在使用某一特定网络产品时,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会使这个产品的用户增多。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多,该产品的价值也随之变大,从而让更多的用户加入使用该产品的行列,如此形成强烈的正反馈效应。简单说来,在网络外部性基础上形成的正反馈效应会自发地增加使用该产品的用户数量。紧接着,该产品的市场马上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急剧提高, 市场垄断性迅速增强, 甚至形成独家垄断型市场结构,即所谓“赢者通吃”的局面。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整体产品互补零件之间的兼容性会直接影响用户基础的大小,从而影响用户对该产品的使用和市场地位。如果市场上只有单一标准,或者有多个标准同时存在,但这些标准可以兼容,那么生产商和使用者很容易达成一致。反之,如果这些标准不兼容,那么一旦有一种产品采取优先方法成为行业标准,在网络外部性与正反馈效应下,这个产品通过扩大网络为用户产生更大的价值。实际上,标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控制了产品标准, 也就确立了自己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 并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产品发展的方向, 使潜在进入者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占领市场,取得垄断地位,它们就会围绕产品标准的确立进行激烈竞争。哪个企业最先在市场上建立起自己的标准并成为用户所接受的领先技术,那么它就能赢得更进一步控制该产品市场的机会与条件。
(二)优势的存在导致垄断
(1)价格优势。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的主要是信息技术产品,信息技术产品存在特殊的成本结构。它们的研发与推广投入大,这些费用多为固定成本,因此企业生产的第一件产品成本非常高, 但是一旦成功,以后该产品的生产就可以依样画葫芦,况且这类产品的复制成本低,并能使它循环利用,减轻了资本稀缺性的压力,这样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多平均成本不断下降,边际收益递增。信息技术产品不仅自身具有收益递增的特点,还具有正的外部性,会使其他投入要素的收益递增,并改变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结合方式,产生一个“收益递增的增长模式”。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抢先推出新产品,通过渗透定价甚至免费派送吸引消费者使用,建立用户安装基础,最早达到临界规模。一旦越过临界规模,企业就可利用经验曲线保持低成本,并且通过合并、捆绑交易和掠夺性定价等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篇2: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反垄断
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与反垄断
【摘要】网络经济作为知识经济的一种具体新形态,它正以极快的速度影响着社会经济与人们的生活。与传统经济相比存在许多新的运行规律,如网络外部性、正反馈、需求方规模经济,以及技术创新、产品兼容性与标准竞争等,由此导致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市场在形成原因与表现特征方面发生许多新的变化。针对这些变化,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进行必要的调整。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竞争;政府;反垄断;
一、网络经济的概念
网络经济是国际互联网引发的经济革命。我们可以把网络经济认为是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特别是Internet)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它不仅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增长,也包括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和迅猛发展,更包括由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所引起的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的深刻的革命性变化和飞跃性发展。因此,我们绝不能把网络经济理解为一种独立于传统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的“虚拟”经济。它实际上是一种在传统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经过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的知识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形成原因
(一)网络外部性、正反馈与需求方规模经济导致的垄断
网络外部性作为网络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性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它可看做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在使用某一特定网络产品时,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会使这个产品的用户增多。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多,该产品的价值也随之变大,从而让更多的用户加入使用该产品的行列,如此形成强烈的正反馈效应。简单说来,在网络外部性基础上形成的正反馈效应会自发地增加使用该产品的用户数量。紧接着,该产品的市场马上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急剧提高, 市场垄断性迅速增强, 甚至形成独家垄断型市场结构,即所谓“赢者通吃”的局面。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整体产品互补零件之间的兼容性会直接影响用户基础的大小,从而影响用户对该产品的使用和市场地位。如果市场上只有单一标准,或者有多个标准同时存在,但这些标准可以兼容,那么生产商和使用者很容易达成一致。反之,如果这些标准不兼容,那么一旦有一种产品采取优先方法成为行业标准,在网络外部性与正反馈效应下,这个产品通过扩大网络为用户产生更大的价值。实际上,标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控制了产品标准, 也就确立了自己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 并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产品发展的方向, 使潜在进入者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占领市场,取得垄断地位,它们就会围绕产品标准的确立进行激烈竞争。哪个企业最先在市场上建立起自己的标准并成为用户所接受的领先技术,那么它就能赢得更进一步控制该产品市场的机会与条件。
(二)优势的存在导致垄断
(1)价格优势。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的主要是信息技术产品,信息技术产品存在特殊的成本结构。它们的研发与推广投入大,这些费用多为固定成本,因此企业生产的第一件产品成本非常高, 但是一旦成功,以后该产品的生产就可以依样画葫芦,况且这类产品的复制成本低,并能使它循环利用,减轻了资本稀缺性的压力,这样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多平均成本不断下降,边际收益递增。信息技术产品不仅自身具有收益递增的特点,还具有正的外部性,会使其他投入要素的收益递增,并改变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结合方式,产生一个“收益递增的增长模式”。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抢先推出新产品,通过渗透定价甚至免费派送吸引消费者使用,建立用户安装基础,最早达到临界规模。一旦越过临界规模,企业就可利用经验曲线保持低成本,并且通过合并、捆绑交易和掠夺性定价等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2)产品差异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 信息技术极大丰富,使用者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个性化,且随着时间流逝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通过生产具有差异的技术产品来适应需求,增加其技术产品的吸引力和不可代替性,获取市场控制力。生产方式也由大批量生产转变为大规模定制生产。把“大批量”与“定制”这两个的生产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把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效应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客户个性化需求和企业大批量生产低成本的有机结合。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增加更多用户的支持,从而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为垄断市场提供了必要的外在条件。
三、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特征
(一)垄断具有竞争性与暂时性
垄断的竞争性指网络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垄断是由于技术创新、品牌标准及产品差异等导致的市场力量,表现为市场竞争过程中独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凭借产品和服务技术、效率等手段逐步形成的市场势力, 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竞争性发现和适应环境变化的市场过程中不断努力的结果,其实质是一种竞争过程产生的市场竞争力,具有竞争性质,垄断是竞争过程的内在趋势,竞争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垄断的暂时性指企业不可能在动态竞争环境中长期保持垄断地位,只要存在垄断利润,成功的垄断者所创造的垄断价值会吸引争胜的创新者, 每个垄断者都受到来自新进入企业的严峻挑战。因为从长远来看,创新所产生的知识会通过企业间的相互学习转变为公共知识。市场上现有的垄断者可能会被具有更强创新能力的新竞争者所取代,这种内生于市场竞争过程的技术发展,会时常打破市场势力的稳定性。因此,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具有的垄断权势,是动态竞争过程的暂时性结果。这种垄断地位是不稳固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的思想、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出现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毁灭”,改变原有企业的垄断地位。
(二)垄断具有动态效率
网络经济条件下,动态竞争过程中产生的垄断具有明显的动态效率特征。垄断企业是经历市场激烈竞争而生存下来的最优效率的企业,而且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主要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结果,创新越是难以复制,企业家的需求曲线就越缺乏弹性,就能获得高利润。由于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信息和知识具有扩散性和共享性,任何一个垄断企业都无法长期独占这些资源。潜在企业挑战垄断企业地位的最好方式就是创新,授予企业创新的专利权。从静态来看,企业对垄断权的追逐激发更多的研究和创新,形成垄断、竞争与技术创新三者互为激发、互相促进的态势。企业在不断追逐新的垄断地位的竞争过程中,不知不觉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篇3: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内容提要:进一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当前,国民经济面临两个比较急迫的问题。第一,受到需求方面的严重制约,经济增长的速度减缓,对就业、收入和收入分配形势产生了持续的压力。第二,市场秩序混乱,妨碍社会公正的普遍实现,对人民群众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信念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能不能顺利解决两大问题,对于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解决上述两大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进-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关键之举。
政府垄断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及其体制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最重要的是国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在原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已经展开,按照价格机制配置的经济资源,其范围和深度都大大增加。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凭借各自掌握的资源在市场上追逐收益、福利和利润,正在成为新的经济行为准则。
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已经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市场经济。主要表现是,原来由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始享有决策自主权;在许多命脉部,独家国有公司垄断经营的格局正在变成数家国有公司之间的“寡头垄断竞争”:虽然还是政府定价为主,但是价格形成开始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在许多命脉产业的边缘地带和有关联的产业环节,非公有经济包括外资开始进入。所有这些,使得我国原先政府独家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始发生了某些变化,在投融资和经营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征。
但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性垄断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呈现了一种“半行政、半市场化”的体制特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严重障碍。无论政府垄断命脉行业和部门在过去有多么重要的历史意义,现实的状况要求我们不失时机地提出深化改革的任务。我们必须看到,打破政府行政垄断、在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放市场竞争,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
有必要指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所要解决的破除行政垄断问题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形成市场的集中和垄断。欧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市场权力的私人公司,防止这些私人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对于发达国家实行反垄断法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关于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加以密切的关注和研究。但是,在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行政垄断问题之前,中国不宜贸然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更不宜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反垄断混为一谈。
也必须指出,当前和今后我国从制度上消除行政垄断命脉产业的根源,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意识形态”、“政府监管”、“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竞争力”等等名目纠缠在一起,难以识别和区分。因此,破除政府垄断的体制改革,不是一件容易操作的事情。为此,有必要将改革目标的明确与实施的分步和渐进很好地结合起来。当前,应该从刺激投资的效果可能比较明显的基础产业部门开始,从中国加入WTO 协定已经做出承诺的领域入手。
一、我国“反垄断”实践的若干值得注意的问题
我国在国有经济改革、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进程中,早就遭遇了“国民经济命脉”部门的改革攻坚战。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着手开放原来半军事化管理的民航业,实施独立核算的公司化经营,组织多家竞争,引进市场机制。90年代后,开始了电信和邮政体制的改革,并提出电力、高速公路和铁路投资和营运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根据已有的改革实践,以下概略地讨论我国在这些部门开放市场的经验和教训。
1、开放市场、引进竞争、打破垄断的基本方针
我国的基本经验是,以试验、探索、渐进的办法逐步证明原本国家垄断的命脉部门也是可以并应该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和开放市场的。在思想冲破禁锢的态势下,我们不难发现,各个基础设施部门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经济特征,在不同的环节、不同的层次上引进市场竞争。以电信为例,早先的认识是增值业务可以开放竞争,但基础电信业务不适宜开放。但是,开放电信增值业务的良好效果鼓励我们探索开放基础电信业务的竞争,进而又探索开放基础通信网络的市场竞争。这表明,基本方针对头,就会产生逐步推进的力量。否则,全国六、七家电信营运商拥有独立网络、互相竞争又互联互通的格局,是不可能出现的。同样道理,航空、铁路、电力的市场开放,都是分层次、分环节展开的。
2、政企必须分离
国家垄断的实质是政府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注意美国的管制改革的经验,而必须同时注意西欧国家改革国有化的经验。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传统的计划体制的“行政全能”特征,就是经济活动,特别是命脉部门的经济活动,已经高度行政化甚至军事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成立一些附属于政府管理部门的挂牌公司,断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司与承担市场秩序管理的政府部门之间,有清楚的、制度性的界分。1993年我国政府决定成立联通公司来与中国电信开展竞争,方针是正确的,行动在全世界看也相当领先(其时,新加坡和香港还没有类似行动),但是,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程度到还远不尽人意。我国对原邮电部实施改革,电信重组的力度举世瞩目,表明政企分开对于打破原有的既得利益结构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政企分开为未来的市场秩序奠定了制度基础,防止政府的管理权力与市场利益搅在一起。
3、价格机制是关键
传统的观念把基础设施部门排除在市场竞争的体系之外,就是作为命脉部门的经济资源配置不应该以价格机制为归依。基础设施部门的供求远离市场竞价的基本原则,主要靠计划价格加数量配给来调节。结果,我国基础设施部门长期以来就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实际上已经表明,用行政定价这样笨拙的办法,是不可能在技术变化加速、分工体系日益复杂的条件下,把基础部门与它们形形色色的“客户”有效连接起来。基础设施部门无疑是有特殊性的,但是,它并没有特殊到可以使价格机制失效。多方竞价的体制看起来很“乱”,但惟有如此,才能灵便地调节供求,适应技术和市场千变万化的需要。
4、开放市场与竞争主体的产权改革并举
在
任何行业里私人公司之间的竞争也会出现竞相杀价、争取顾客的行为。但是,一旦市场参与者的出价在边际上等于其经营成本时,在理论上这家公司就只好退出竞争,因为再低的价格就意味着“亏本”。在市场实践中,就表现为具有竞争优势的公司收购缺乏进-步成本优势公司的资产,引发兼并。或者相对弱势的公司主动转业,另谋出路。这表明,公司资产的产权在市场活动中并不是无所谓的,而是竞争行为的约束。有效的产权制约不但引发有效的市场竞争,而且控制竞争的“度”,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调整结构”。
国有公司的经营权在公司管理层,公司经营好坏与管理层和工人的利益直接相关(程度依改革的进度而定)。从这一点看,进入巾场竞争的国有公司与任何私人公司是类似的,都具有从事经营竞争的动力。但是,国有公司资产的“老板”是政府(并且分散由若干不同的政府部门按照等级制原则控制),远离市场,难以及时了解市场的变化,决策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并且政府工作人员与政府拥有资产的利害关系非常间接。-旦市场形势涉及资产的价值和安全,政府难以做出灵敏、快捷和合理的反应。在这样的约束条件下,才出现国有公司“杀价直至亏损”的行为,而政府不免在“行政定价的僵化”与“开放价格但国有资本大幅度亏损”这两极之间进退失据。
因此,“开放市场与产权改革”必须并举。这里所谓产权改革,就是变清一色的国有公司为股份化公司,而国家不但有必要出让、转售一部分国有股权,而且要考虑出售控股权,甚至全部股权,主动变成小股东或者全面退出。否则不可能从制度上解决上述矛盾。至于是否叫“私有化”,是一个综合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考虑的词汇选择问题,与我们这里讨论的经济行为的约束和逻辑没有任何实质关系。
5、在改革中兼顾投资人、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基础设施部门开放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要在动态中兼顾投资人、经营公司和市场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协调发展,是一个战略性的问题。投资人包括政府和非国有的境内外各种资本主体。我国的经验是,政府必须取改善基础设施产业整体投资环境的立场,而不是取仅仅保证政府投资最大回报的立场。政府只有保护所有投资人的利益,才能保护自己作为部分投资人的利益。另外,当代世界强国的政府都是靠税收过日子,没有一个靠政府投资的资本收益过日子。政府靠投资取利,或者把政府资本的赢利目标放在首位,与民争利、破坏市场秩序、动摇民间投资信心,从长远经济增长来看,一定得不偿失。
境内外私人资本投资到原本政府垄断的产业部门,有复杂的动机和预期。中国的经验是,香港,甚至欧美主流资本市场都可能在一段时期内,将政府公司的市场垄断权作为投资的目标,并期望借此分享高额的行政垄断租金。但是,一旦政府政策调整,加大市场的开放程度,改变定价政策,原先可预期的垄断公司的高额利润就可能在竞争中烟消云散。就是说,这类投资人除了承担一般的风险,还要承担一项特别的“触礁风险”:他们在做投资的决策时,预期有一大片肥水(垄断利润)将流进他们的腰包,但是等到投资到位以后,不但肥水消失,而且水落石出,使得他们的投资“触礁”。
在一个基本市场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触礁风险”难以避免,如何应对就值得认真研究。矛盾在于,如果强调“投资风险自负”原则,不但容易引发二级市场的股价震荡,而且增加投资人对未来的疑虑;如果“迁就”投资人分享垄断利润的预期,放缓基础设施产业开放市场的步伐,势必抑制市场需求的扩张和消费者利益。我国手机“双向收费”政策的调整引起的香港股市动荡以及后来的“套餐计划”调整了公司、投资人和客户之间的利益,是处理“触礁风险”的一个重要案例。这里最重要的教训是只能在开放市场的总政策下兼顾各方利益。为了矫正预期的偏差,政府应该对基础设施部门的市场开放,有一个总体的规划,像WTO 协定一样,事先公布开放市场的大致步骤和时间表,引导各方建立“市场总要逐步开放”的合理预期,并可根据政策实施的时间表来盘算各自的利益和选择策略。如果时间进程在实践过程中需要调整,比如开放的步骤加快或开放力度加大,就应该考虑像新加坡和香港政府提前开放电信市场时的做法一样,给予公司及其投资人适当的财务补助,减少其“触礁损失”。
6、逐步改变政府的工作重点
在基础设施产业开放市场竞争的每一个发展阶段,政府的作用都不尽相同。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经验是,政府审时度势,确定不同阶段的不同工作重点,尽最大努力消除行政惯性和利益惯性的不利影响。同时要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要求,改变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和对政府官员的素质要求。
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实际做法是政府包办命脉部门的投资和营运,所以,要开放这些关键产业部门,非由政府来充当“第一推动力”不可。我国民航、电信体制已经发生的改革,铁路等部门正在酝酿的改革,无一不是由政府主动发动的。经验表明,一个具有改革开放意识的中央政府可以凭借其权威大大节约解放思想、提高共识、采取实际行动(而不是空发议论)的成本。中央政府开放市场的坚定决心和意图,是调动各方积极力量的.基础。
在一个产业部门由一家国有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被打破之后,政府要主动考虑放开对价格的行政管制。必须明确,价格竞争是全部市场竞争的基础;允许数家公司彼此竞争经营、又由政府对定价机制实行行政性的审批和管制,是不可能收到按照经济合理原则配置资源的效果的。对于开放价格后可能引起的企业亏损,甚至行业亏损,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通过增强企业的资产产权约束、加强市场重组来解决问题,而不要退回到政府控制价格的老路上去。随着经营职能向竞争的经营公司的转移,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转向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重要的是,无论是关于公司资质的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要逐步减少行政审批的范围。
经验还表明,仅仅有中央政府开放市场的战略决心,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具体部署、落实细节并解决转型中无数具体问题,开放市场的大政方针是不可能自动得到贯彻的。但是,主管部门多年的行政惯性以及管制权力在市场条件下的“货币化”,甚至“资本化”趋向,容易形成严重的障碍。为此,在开放大产业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在政府系统强调政治纪律、强调令行禁止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必须按照“政企分开”的总方针,坚决要求一切政府管制部门与所管制行业的任何企业实行人财物完全脱钩。政府和政府部门从一切直接的市场活动退出,是政府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也是消除转型时期腐败的重要措施。
政府部门的设置以及文官的素质要求必须随命脉产业部门的市场开放而变化。总的趋势是,直接控制产业活动具体经营目标和经营行为的政府机构要逐步缩小直至完全消亡,而监督产业部门和企业活动是否符合由法律界定的抽象规则的政府部门要逐步增加和加强。为此,必须适时调整相关部门官员的素质和知识结构,熟知产业部门技术经济、具有“动手能力”的干部要转向企业去工作,而需要更多具有监督能力、具有相关抽象规则知识的官员到政府监管部门工作。必须理解,在政府部门集中了大量具有工程专业背景的干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在开放市场、政府改变职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更多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专家到政府
部门工作。
二、“反垄断”政策面临的主要选择和约束
1、开放市场的总框架
在加入WTO 的谈判和协议中,关于开放我国基础设施部门市场竞争的问题,事实上已经破题。为此,总的说来不必另起炉灶,单独确定“反垄断”的经济纲领。但是,对外市场开放引起的既得利益的重大调整,有可能激发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酿成某种复杂局面。对此,我们有必要加以防范,建议近期要适当强调“对内开放”。所谓对内开放,就是那些长期由政府以国有经济形式垄断的产业部门和市场对国内非国有经济成分开放。对内开放的程度,拟等于或者高于中国在WTO 协议中承诺的对外开放的程度。
在实施对内扩大市场开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大力借鉴、照搬我国加入WTO 过程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内开放必须有坚强的政治领导。如同改革开放、加入WTO 等重大决策一样,扩大对内开放市场先要有关于我国和世界大势的战略判断。必须由战略判断来指导战术细节的选择,而不能颠倒过来,由操作细节来决定选择大政方针。特别要防止各种局部的既得利益的考虑与纷繁的“专家意见分歧”绞在一起,失去对大机会和大趋势的把握。
2、明确政府退出市场的顺序
在各大产业部门,政府退出的具体步骤各不相同,但是根据已有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以确定如下一般顺序:(1)充当开放市场的第一推动力,实行政企分开,组建数家竞争性公司;(2)从行政定价转向市场定价(3)进一步加大市场准入的力度,特别是消除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制歧视;(4)政府转向无所有权歧视的经营公司的资质管理、牌照管理和行为监督;(5)培育多种非政府管制的控制机制,包括竞争者的互相监督、行业自律、消费者及其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逐步减轻政府管理市场的行政负荷;(6)加强法治意识和实践,使我国历史上的“民举官纠”传统,在现代民商法的轨道上得到发扬光大。
3、考虑多种市场准入的形式
民航可以组建数家彼此竞争的营运公司,电信可以形成并行的基本网络,但是机场、铁路和编组站以及电力的传输网怎样“数家竞争”,还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经验看,我国可以更多地考虑多种市场准入的方式。主要是:
替代竞争。比如所有运输工具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替代,因此,看起来只有“一个”的铁路网,事实上与公路、航空、水运等一样,也是有竞争对手的。消除对“替代服务”的限制,将各类交通手段之间方便地连接起来,可以消除和减轻“独家”的垄断行为。
投标性竞争。对于替代效果相对很弱的产业,例如电力传输网,可以考虑“多家投标进入”的竞争。就是说,电力网是只有一个,但是谁获取经营权是可以数家竞争的。独家的“在位营运商”因为迫于潜在竞标者的压力,其行为与永久性的独家垄断商的行为是不同的。当然,投票程序、中标原则和标期的设计要经过很好的论证。
在法律上开放准入。这种模式的含义是,法律并不禁止多家进入,只是因为新进入者要支付庞大的沉没成本,所以假设预期的收益抵不过成本,市场上就没有第二家竞争公司。这种模式与在法律上只准一家垄断的模式差别在于对在位商构成潜在竞争压力,一旦在位垄断商价高质次达到一定限度,潜在进入的预期收益将上升,竞争就从潜在的状态转变为现实。
4、政府管制机构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制的重点逐步缩小
为了充分发挥替代竞争的作用,政府管制部门的设置要逐步超越按照计划管理产业生产时代的界线,例如,对航空、铁路、高速公路、水运等各式交通的分别管制,要逐步被对整个交通部门的综合管制代替。后者不但要处理每个交通市场开放的个性问题,还要监管各个交通市场之间妨碍替代性竞争的那些行为。又如,在电信与电视传播之间,各种能源市场之间,都有替代性竞争的可能性存在,要跨越目前政府部门的设置,加以综合管理和利用。但是,政府对大交通市场、大通信市场以及大能源市场的管理,重点却越来越集中,就是从直接的市场准入审批和价格管制退向管理竞争者资质、依法监督行为。
5、逐步扩大法院对市场管制的介入
为了更有效地妥善处理基础产业市场里的各种利益矛盾,要把目前“政府管制部门对应被管制市场和企业”这样单一的“上下垂直关系”,逐步改成更多样化的产业利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形成包括行政管制、法院裁决、市场自组织的仲裁,以及庭外和解等多种方式在内的复合体系,提高信息交流和处理的质量,防止矛盾的积累和问题的拖延,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增加利益协调的程序性权威。为此,建议考虑在相关法规修订、重立的过程中,增加设置专业的市场法庭,比如通信市场法庭、能源市场法庭、交通市场法庭,专门受理这些市场管制中发生的政府管制部门与公司和消费者在管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既限制行政管制的权力、防止管制权力的滥用,也减轻行政管制的负荷和压力,为管制消亡准备条件。
6、为市场重组留有空间
基础设施行业的竞争局面一旦形成,要因势利导,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明确,政府为了形成竞争性的市场,可以组建若干家经营性公司。但是,多家竞争的公司一旦组建,特别是相继进入资本市场之后,进一步的重组(包括分拆与合并)可能成为一项常规事件,要随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完全要政府来定夺公司的进一步重组,可能让政府的决策负担过于沉重,又容易导致过大的风险。因此,在这件事情上,政府应该“善始”,却不一定“善终”。要更多地按照公司法和其他市场法规,将基础产业市场的重组交给市场去解决。以民航、电信为例,因为开放市场竞争的尝试较早,现存的市场结构、公司定位包括业务划分,都要不断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可能完全指望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完成全部重组。
7、调整国有资产存量来补偿“触礁损失”
制定一个对内对外开放市场的时间表,有助于建立投资人、营运公司和消费者对未来变化的合理预期,有助于持续融资。但是,未来经济局面的变动包含许多变数,其中一部分不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控制。一旦情况变化,对各方预期的利益可能发生重大影响。为此,按照国际经验,要建立必要的财务补偿机制。由于开放市场是全社会收益的事项,由此发生的费用一般要由政府的财政来担负。但是,在政府财力不宽余的时候,或者需要补偿的金额超过政府财力,就会发生“承诺无法兑现”的问题。
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即命脉部门的大公司全部为政府所有或控股,因此,我国有条件考虑通过国有资产存量的调节,保证各项承诺的兑现,向有关方面提供减少“触礁成本”的补偿。以我国移动电信为例,手机“双改单”收费政策引发境外投资人抛售,可以在政策出台时,配合宣布公司将消除一部分国有股权以增大非国有投资人持股比例,作为新政策可能带给老投资人触礁风险的补偿。很清楚,存量补偿与财政现金补偿的性质是一样的。但是,对新老投资人而言,国有股资产主动消股可能是更大的利好消息,因为这表明政府股本退出的另外一种形式。
篇4: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内容提要:进一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当前,国民经济面临两个比较急迫的问题。第一,受到需求方面的严重制约,经济增长的速度减缓,对就业、收入和收入分配形势产生了持续的压力。第二,市场秩序混乱,妨碍社会公正的普遍实现,对人民群众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信念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能不能顺利解决两大问题,对于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解决上述两大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进-步开放政府垄断的行业和市场,扩大市场竞争的范围,在国家经济命脉部门实施大刀阔斧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关键之举。
政府垄断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及其体制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最重要的是国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在原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已经展开,按照价格机制配置的经济资源,其范围和深度都大大增加。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凭借各自掌握的资源在市场上追逐收益、福利和利润,正在成为新的经济行为准则。
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已经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市场经济。主要表现是,原来由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始享有决策自主权;在许多命脉部,独家国有公司垄断经营的格局正在变成数家国有公司之间的“寡头垄断竞争”:虽然还是政府定价为主,但是价格形成开始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在许多命脉产业的边缘地带和有关联的产业环节,非公有经济包括外资开始进入。所有这些,使得我国原先政府独家垄断经营的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始发生了某些变化,在投融资和经营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征。
但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性垄断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呈现了一种“半行政、半市场化”的体制特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严重障碍。无论政府垄断命脉行业和部门在过去有多么重要的历史意义,现实的状况要求我们不失时机地提出深化改革的任务。我们必须看到,打破政府行政垄断、在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开放市场竞争,不但有利于解决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的一些难题,而且对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廉洁高效的政府,从制度上消除腐败并以此凝聚民心,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
有必要指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所要解决的破除行政垄断问题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形成市场的集中和垄断。欧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市场权力的私人公司,防止这些私人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对于发达国家实行反垄断法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关于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加以密切的关注和研究。但是,在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行政垄断问题之前,中国不宜贸然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更不宜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反垄断混为一谈。
也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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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反垄断与经济民主
反垄断与经济民主
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朱春燕
一、垄断及反垄断的主要内容
在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在法律领域,垄断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限制和排斥或控制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特征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而言:
(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这是垄断最基本的性质。
所谓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垄断者使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把他们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所谓控制,是指垄断者对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约束,剥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竞争的行为。垄断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给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困难,所以垄断必然削弱竞争的火力和效率。从这一角度讲,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是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的否定和破坏力量。
(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垄断者往往采取合谋性协议,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局外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以实现其稳定的经济统治。
(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
垄断者通过滥用市场有利地位和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以独占或操纵市场,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垄断形式,获取高额利润。垄断利润的存在加深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健康发展,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垄断以市场的独占地位为标志,它的弊病显而易见,它排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为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反垄断势在必行。“反垄断是对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垄断进行控制,以及对市场上现有的垄断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针对垄断以上的三个特征和性质,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是禁止卡特尔,即禁止企业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而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第二是控制企业合并,即对企业的合并和联合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合并来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第三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量,“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方式参与经济交往。即是说,它们有权要求交易自由,特别是合同自由。然而,如果它们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竞争的行为方式,那就是滥用了这种自由。私法自由的合法基础是竞争,如果竞争被排除了,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因此,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当然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之一,这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当然,如果行政主体滥用和超越行政权利,限制、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者,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相对上述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限制行为被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必然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也必然破坏民主统一的市场经济。为了市场经济的统一和经济民主,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也当然应该包括行政性垄断。
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的就是竞争性经济。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机制崇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即竞争会淘汰失败者,壮大优胜者,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力趋于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但是,“如果少数人手中的经济实力显着集中,它便具有威胁民主社会的危险性。”②([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8页)可实行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企业经济力的集中,这就需要运用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则来对企业的这种经济力集中加以制约。“如在经济领域内民主受到排斥,在其他领域内民主会更易于受到限制或排斥。”③(应克复:《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3页)于是,市场经济对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民主由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换言之,经济的民主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市场经济就是民主经济。可是,何为经济民主?
“经济民主是民主从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④(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在政治领域,“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建立在自由表达意见的`基础上,“保护少数”意味着平等对待,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两大支柱。美国李普森教授也认为,民主程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自由是民主的积极方面,体现着民主化的程度。民主化程度越高,自由的享有也就愈充分;平等是民主的消极方面,它说明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不得牺牲他人的平等。同样,经济民主也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其主要内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济自由是指竞争者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但是在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只顾及无限的追求自己利益时,优胜劣汰,企业经济力将会过度地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完全的自由便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经济平等的存在就顺应而出。在尊重自由竞争的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来限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民主,它既强调市场经济对竞争者自由竞争的保护,又对经济力过度集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一点上,经济民主与反垄断不谋而合。
三、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
(一)反垄断是对经济民主的有限限制
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自由是经济民主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自由是指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不受他人强制。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争者而言,就是要求能够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日渐显露,经济力开始向少数大资本企业集中,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便形成了典型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如此看来,垄断似乎是经济自由发展的必然,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垄断是竞争天敌。”①(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垄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无法竞争,市场失灵,而且更深层次而言,它破坏和制约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届时,如果放任垄断,那么何来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和经济的民主?换言之,经济自由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势必导致经济自由本身的破坏,更不可能实现经济民主。因此,为了保护经济民主,利用反垄断对经济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经济民主的市场要求与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统一的
1.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一是反对来自政府的不适当强制,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政权力是否支配和左右经济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经济个体是否存在着自由生存空间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要素之一。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表现在垄断形式上就是行政性垄断,这是反垄断的重要核心之一。在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环境下,无经济民主而言。
2.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二是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之间竞争主体的多元性。某一个行业、某一种产品或服务领域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同业竞争者,即竞争主体是否呈现多元化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又一要素。经济民主的这种要求表现在反垄断上就是对于企业联合垄断形式的限制,市场竞争中垄断者往往采取协议的方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即指经营者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竞争的多元化,就必须依靠反垄断的力量。“没有这种竞争的多元化,就会形成规模垄断,破坏经济民主。”②(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
3.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三是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尤其反对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各种限制和强制。“如果除了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之外,还存在着人为的市场拒斥与排挤,就表明经济生活中缺乏民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是否能够与大企业平等竞争,是否存在着市场进退的自由是衡量经济民主的又一表现。“垄断形式是不民主的,因为它们在冲击着较小的竞争者,冲击着它们所服务的人民。”④([美]罗斯福:《罗斯福选集》,关在汉编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1页)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一要求在反垄断中的表现就是对于某些大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的制约,防止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三)反垄断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民主
运用反垄断法来实现经济民主的设想,源于罗斯福1938年提交议会的反垄断咨文。该咨文是鉴于以30年代危机时期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决为中心的当时的经验而提出的。()“意在对经济力过度集中置之不顾,正是对美国传统民主的破坏,而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提出了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的主张。”⑤([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这种经济民主的设想,在二战以后,成了反垄断法以国际规模广泛出现的理论基础,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的条文清楚地表明以经济民主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制定的《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条中即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地限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量过分集中……促进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全的发展。”
纵观各国的反垄断立法,立法者的意图都是通过限制生产和资本的过度集中,使市场向多数企业开放,并使企业在竞争中免受各种不正当的限制,实现市场经济的真正民主。
反垄断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护参与经济交往的一般企业的经济行为自由,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这两方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免遭享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垄断企业和寡占企业的侵害。反垄断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真正的经济民主,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月,田凤岐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李嘉廷: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2003年5月,李嘉廷以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丛福奎: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2003年6月,丛福奎以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程维高: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8月,中纪委宣布:开除程维高党籍,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8)王钟麓:原浙江省副省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8月,中纪委宣布:开除王钟麓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田凤山:黑龙江省原省长、国土资源部原部长。2003年10月28日,新华社发布了田凤山被免去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的消息。消息说,“田凤山因有严重违纪问题,正在调查。”
(10)刘克田:辽宁省原副省长。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1月30日,中央纪委就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出通报。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2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2)麦崇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2003年12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3)王怀忠:安徽省原副省长。2003年12月底,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此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公开报道的这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其中有3名正省部级。他们是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黑龙江省原省长、国土资源原部长田凤山。同时,这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除1人为非党干部外,其余12人中有11人已被开除党籍。
5.第一次在通报中公开表扬举报人
《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如实地举报,是一个党员的正当权利。然而,一些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特别是握有重权的领导干部,往往利用权力压制举报,对举报人疯狂打击报复。河北的郭光允,因举报省委书记程维高,竟被送进劳教所;河南的吕净一,因举报市委书记李长河几近灭门。
反腐败斗争是群众的斗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斗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深化斗争。
为了从反腐败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获取动力,为了鼓励和保证举报人正常行使自身的权利,中纪委2003年在对程维高的通报中,第一次公开并肯定了郭光允的举报行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内含着用法律手段消除举报风险、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举报者、将举报确定为一种依法行为的要求;也是促进举报激励机制的建立,激发干部群众积极举报腐败的行为,提高反腐败的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6.第一次将临时巡视改为专门巡视
近些年来,一些省级领导班子和省级领导干部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督。
为弥补地方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不足,虽然在“块块”上,还继续沿用各级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提法,但不再强调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中央决定组建专门负责对各省巡视的中央巡视组,不再临时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性的机构。
2003年建立的5个中央巡视组,是专门的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在多名经验丰富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领下,已经分赴贵州、湖南、吉林、江苏、甘肃、海南、四川等省进行巡视,加强了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7.第一次明确改革“条条”监督中的“三个不再”
如果说,2003年中央对“块块”的监督主要还表现于手段上的改进;那么,在“条条”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改革,以强化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目前对“条条”监督的进展可概括为“三个不再”:隶属关系,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领导人员,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巡视对象,不再包括委、部这些“条条”部门。
具体来说,十六大前已经开始试点的卫生医药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随后进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共7个试点单位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纪检组长、监察局长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而是由中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同时,由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这一改变,中央的5个巡视组从今年起,也不再对委、部这些“条条”进行巡视。
8.第一次把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明确为纠风的重点
2003年2月,吴官正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以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
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巩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不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初见成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不正之风,经过坚决治理,取得显著效果。全国纳入本次治理的党政部门报刊共1452种,其中停办677种,划转302种,实行管办分离289种,改为免费赠阅87种。
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9.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满意度第一次超过半数
据中央纪委连续8年进行的随机抽样、直接入户的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结果统计,2003年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第一次超过半数,达到了51.9%,而1996年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为32.8%,几年间提高了不少。
雷声大,雨点也大
回顾2003年中国的反腐败形势,称得上“雷声大,雨点也大”。全年来看,平均每月就有一例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见诸报端,并以年底判处王怀忠死刑而画上句号。如此高的反面典型曝光率,如此大的反腐败斗争力度和雷声,没有影响安定团结的稳定大局,没有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威信,没有影响经济建设和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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