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

时间:2025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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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本文共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从小喝可乐”提供。

篇1: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

摘  要: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分离原则。会计报告目标,从“法律适用现”到“公平交易观”的转变,为二者的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指导,而会计与税法的历史及现实联系要求二者有机协调,纳税的影响要能适当纳入会计机制而不是做两套账。通过建立纳税影响下的会计运行机制,既能保证会计原则的有效性,又能做到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关键词:会计,税法,应交税金,递延税款

一、会计与税法分离之必要

会计从“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专门委托的当事人的一种职能”,到它逐渐摆脱相关法律的束缚(包括税法在内),而形成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原则体系,其中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会计报告的目标是什么?它们试图表达的是“公平交易观”,还是“法律适用观”?这个问题的解决,恰恰为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现实上的指导.合法性模式要求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与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要求相适应,而不管这些法规是否与公司现实相冲突。在西方的立法体系中,大陆法系的国家政府在传统上基本要求税法与会计的原则相统一,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也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典型的财税合一的立法体系。而根据“公平交易观”,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要按照公平交易观念进行揭示和披露,税收的要求并不能决定报告的格式,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专业团体的责任。作为结果,这种制度可针对环境的变化作出更加灵活的反应。事实上正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体现为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决策相关性,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自身的发展思路也清楚地表明,会计与税法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现金流转状况,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相关有用的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公司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会计报告目标从“法律适用观”到“公平交易观”的转变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的必然选择。而且近年来,诸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改革,尽管在主观上努力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但也基本上不得不承认会计之与税法的独立性。“公平交易观”已明显占据了上风。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本着经济合理、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等原则,以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它并不必然成为会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也日渐明显。传统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的弊端愈来愈突出。首先,会计相对于财政税务制度的被动和服从,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而引发决策的失误;而且,财税合一机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并没有遵照设计者试图固本清源的初衷,相反,不法企业通过千方百计篡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以达到隐瞒收入,截流利润,逃避税收之目的,从而淡化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造成税款的流失;另外,由于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对某些核算内容规定的过细过死,以至于物价波动、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会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如果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会计行业的萎缩,以及会计市场的萧条,会计的应有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而会计的重要性就在于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对企业进行价值判断的真实公允的信息。这是会计安身立命的所在,也是会计永葆生机活力的法宝。会计的未来由会计来设计,分离已毅然踏上了不归路。

二、会计与税法协调之可行

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促成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必然带有互动影响的经济体系的存在,这要求二者要有机地进行协调。首先,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个环节,纳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作为重要的会计事项,需要充分有效地纳入现行会计机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必要合理的体现。会计的传统纳税申报职能也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而不是去做两套账。最近兴起的所谓的税务会计,就是以现行税制为依据,以经济纳税为目的,及时足额的计缴税款和为税收管理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一种专业会计。但无论从其会计主体上看,还是从其应用的会计方法来看,以及从其会计处理结果的呈报形式来看,它只能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分支。其次,会计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仍然固守着其财富分配职能和受托管理责任,并成为税收征管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从我国会计立法的现实来看,我们依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今后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会计的“司法”角色和监督职能不会有丝毫的让步,甚至还会得到强化。当前的许多中小型企业,“如果没有税收,可能会不知道会计为何物”,即使是国家强制的会计设立规范,恐怕也只能流于形式。可见,这种历史的统一和现实的纠葛给会计业界带来的深远影响,使会计在倾向于坚守自己的原则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税收处理方面的强制性和合法性。

会计与税法的历史和现实的联系,已经使二者的制度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既成事实地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从而使二者的互相协调而不是去建两套账具有了极强的可操作性。会计账务处理的基础不仅是理论上的问题,而且是重要的纳税实践问题。历史上,税收最初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应税收益的,后来会计上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使相关损益的确认主要以权责关系的发生为依据。尽管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但其公允合理,国际上广为采用,税法也基本上采用了这种基础,二者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尽管具有一定的区别,但仍然不失为二者协调的共同基调。即使今后税法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调控的需要而不断的作出调整,但其整体立法思想恐怕也得照顾会计界的情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当然就在于二者都朝着“合理”的方向来不断的完善自己的体系。

篇2: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论文

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论文

一、对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不同观点的简要分析

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

(1)统一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准则与税法统一起来。

(2)分离论。持此种观点的人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单独建立所得税会计。甚至有人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再考虑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需要集中研究与处理,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

实际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会计模工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1)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一种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2)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则是次要的。其会计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在这些国家,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一般都符合税务机关征税的有关要求,即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是一致的,一般直接将会计核算成果作为税款计算的主要依据。二是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需要。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自主权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①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翻版”。

问题是我们在克服了会计制度与税法完全统一的弊端、承认会计准则与税法应该分离后,会不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盲目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上述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或税收会计的主张就带有这种倾向。正如某些会计学者所说,我们不能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经营环境和企业经营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完全可以采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至于要在跨期分配所得税的同时,确认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既反对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的主张,也反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的观点。我们主张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协调,即适当分离,需要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必须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既要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2.效益大于成本原则。要掌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统一会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由此带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减轻,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税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的事实。

3.现实性原则。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当前正值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在会计准则中(通过修改基本会计准则和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必须给予企业相当大的理财自主权;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问题,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增强税法的“刚性”。

4.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的要求来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满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可能有多种方法供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严肃性原则。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方法来进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1.税法应积极主动地与会计准则协调。当前亟待协调的内容包括:

(1)《具体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对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作出相应调整。

(2)会计准则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作出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在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

(3)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作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2.会计准则也应积极主动地与税法协调。具体包括:

(1)修改基本会计准则中与税法强求一致的有关内容。

(2)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

(3)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

(4)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主要参考资料:

(1)刘威主编《新编国际会计学》(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

(2)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载《会计研究》第2期)。

(3)聂顺江《论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必要性》(载《财会研究》19第1期)。

(4)郑卫《浅谈具体会计准则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载《财会通讯》19第2期)。

篇3: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一、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而税法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因此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在确认的依据和原则,确认的范围,以及计量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 确认的依据和原则不同。

会计收入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

强调与收入相关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对各种收入的确认,只有在同时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人的实现。

如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也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正确计价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已于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于本期收付,也不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正确计价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一些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以及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特殊事项,以防止企业隐匿、转移或少计收入。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该产品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或费用来核算。

企业的财务人员只有掌握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才能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

税法强调所有权转移或实物转移,证明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是已经开具发票或其他能代表所有权转移的确凿证据。

2 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收入范围,仅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资产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同时还明确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其中免税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各种税收返还。

由此看出,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在于:会计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包括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既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也包括企业在偶发活动中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3 计量标准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计量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目的是防止利润操纵)。

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计量原则是:不论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的商品收入,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协调措施

1 营业收入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前述的五条判断标准,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

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

因此,税法通常将计税收人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

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至于收入和成本可靠计量的问题,税法利用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性和降低征税成本。

以下是一些特殊业务的协调:(1)已开具销售发票并交付商品,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未转移的商品销售。

会计准则规定在开出销售发票且发出商品时暂不确认收入,待同时满足规定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会计收入。

税法规定开出了销售发票或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商品,应认定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在交付销售发票或转移实物资产时应确认应税收入实现,计算交纳各种与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2)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方式是先出售商品,以后再将该商品以高于售价的方式购回,其本质不是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商品售出后至合同规定的回购日期间,企业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有效控制权,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

因此会计准则规定整个交易都不确认销售收入。

但税法规定只要商品实际发生转移,都要作销售处理,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或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即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应区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入两部分,商品收入部分在发出商品时按应收货款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一次确认,应收货款总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要作为融资收入在延期收款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不区分商品收入和融资收入,而是全部作为商品收入确认。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税法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与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差别,即不考虑退货的可能性和退货期满问题,商品发出时就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实际被退回,再冲减退回当期的应税收入。

2 劳务收入的协调。

新会计准则对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会计收入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

税法规定,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总金额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这种情况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人,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

税法对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为:一是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二是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因此具体操作中只需对跨年度劳务收人进行协调:

3 投资收益的协调。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类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

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

(2)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模式,采用该种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另一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税收收入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即投资按成本计量,而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所以会计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三、其他方面收入的协调

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协调,也包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免税收入。

以上部分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营业收入进行协调,这个部分着重分析营业外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协调,并指出企业实际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营业外收入的协调。

营业外收入未包括在会计营业收入中,因此在协调中直接执行税法。

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以及捐赠利得等。

新纳税申报表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和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基本一致,这些项目是在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为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计入利得。

而税法中要将这部分收人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这部分收入应直接执行税法。

篇4: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会计收入包括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这部分免税收人应按税法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确认为非盈利组织取得的收入等部分。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属于会计中的营业收入,但属于税法中免税收入的范围,所以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体现国家鼓励企业购买国债、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国家公共服务。

3 协调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以上从实务方面进行了各种收入的协调,此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一些细节问题,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1)分清业务性质,正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应税收入。

有些收入必须结合有关会计科目分析确定。

比如:企业转让处置资产收人应分析“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结合“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填报;出租出售包装物的押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和“其他应付款”借贷双方分析填报等,通过分析,能更好地反映业务的真实面貌,避免疏漏。

(2)应注意并熟悉一些特殊税务处理方法。

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为: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难以估计完工百分比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

为了正确反映收入总额,企业必须格外关注这些特殊处理方法。

四、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差异协调的意义

1 有利于满足会计人员身份双重性的要求。

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主要由会计人员完成。

一方面,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上,并不考虑纳税调整的要求,而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满足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提供所得税的征收依据,纳税时再根据税法的规定,通过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账外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满足纳税的要求。

由于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在实务操作中,对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差异进行协调,有利于提高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的效率,减少会计核算工作量。

2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

在此情况下,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必然导致企业办税人员申报纳税时缺乏专业判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带有盲目性。

因此,进行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有利于推进税务会计建设,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难度。

而且,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会出现各种错误,正确地对这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有利于会计人员按税法各项规定将会计收入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有利于税收征管人员进行税收工作,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从而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篇5:浅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浅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摘要: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准则》的颁布实施,税务会计的处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关于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分离出来的问题也成为会计业的热门话题。对于企业会计而言,建立税务会计,有利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保障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对于国家而言,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也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税收。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分离;差异;协调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

财务会计是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制度,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连续、系统和全面反映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对已经发生或对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编制相应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此产生企业财务信息,并对外部各个利益方提供财务报告的经济活动。

税务会计是在会计基础上以现行颁布的税收法规为准绳,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的方法,系统、连续、全面地对税收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对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流通进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业会计分支。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原因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具有必然性,其主要理由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以及中国财政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出现了分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财务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监督,并最终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的目的。其次,分离有助于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建立税务会计,可以使财务会计不受税法的部分限制,实现国际趋同。再次,分离有助于完善中国税制及税收征管,能促进税收,另外企业配置专门的税务会计人员,能更有效地履行纳税职责。最后,分离有助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后,企业会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导向,税务会计的原则和核算等内容大多隐含在税法中,因此税务会计实质上就是税法在会计中的体现。而财务会计则以会计准则为导向,其原则和核算的规定远比税务会计明确且公认。因此,差异总结为以下七点。

一)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会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各种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会计信息。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为国家足额足量的收纳税款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

二)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以货币衡量企业的所有经济事项,而后者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财务会计中与计税相关的经济事项。

三)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称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利润和费用是利润表要素;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不完全相同,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

四)依据准则不同在编写会计报告时,财务会计依据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而税务会计依据国家强制执行的税法。在财务会计核算当中,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会有不同的核算结果,而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和一致性,在税务会计核算中同一种经济业务只能形成唯一的核算结果。

五)会计计量原则不同.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权责备,而新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公允价值时,只有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并且坚决恪守这一原则,原因在于纳税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要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1.计量原则的差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或者是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2.风险态度不同。财务会计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

近年来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会计处理越来越注重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因为税法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因此税法一般是不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同时国家税收不会去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

六)核算的不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核算方面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资产及其入账价值、折旧及摊销、资产减值、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成本核算方法。

七)受税法约束程度不同财务会计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行为,而税法的刚性及硬度又要强于财务会计,由于纳税是法律行为,纳税人一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就会受到处罚。

四、财务和税务的关系模式

目前,国际上通常将财务和税务的关系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投资者为导向的模式。财务会计完全不受税收法律法规的束缚,税法也丝毫不作用于财务会计的操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真实公允财务信息和满足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需求。由此及彼,税务会计的操作也不受财务会计标准的束缚,从确定税基到缴纳税款都以税法为依据,独立地进行操作,不需要通过调整财务会计数据以适应税法要求来实现。第二,以政府为导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会计处理服从税法规定,会计事项的处理也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的任何改变都将会影响财务会计计量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无论是计量还是操作处理都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以保障财政收入为根本宗旨,可以看成是政府宏观管理的工具和手段。第三,以企业为导向的模式。该税制模式是介于投资者为导向的模式和以政府为导向的模式之间的一种模式,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既不是独立发展,也不完全一样,既允许合理差异存在的一种模式。通常看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开处理。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准则等会计规定进行处理,生成相应的.财务报告,提供财务信息。税务会计则是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两者之间的存在的差异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既保障企业财务处理的需要,又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篇6:论当代大学生道德知行分离与协调

论当代大学生道德知行分离与协调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深入,新观念、新思想层出不穷,许多落后陈旧的道德观念得到更新,同时也有一些腐朽、没落的道德观念沉渣泛起,还有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思想观念披着新观念的外衣,模糊了人们的'视野,动摇了人们的善恶是非标准,这些都对传统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构建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和认识评价标准,既要弘扬和维系那些优秀的传统道德规范和观念,又要与时俱进,高扬时代精神,进行道德观念的创新,使爱国奉献、服务社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创新进取等一系列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深入每一位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和精神世界.

作 者:邹正生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医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刊 名: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N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4(2) 分类号:B822 关键词:道德观念   道德实践   知行转化   对策  

篇7:会计规章与企业税法的异同论文

会计规章与企业税法的异同论文

根据我国税法,在企业会计帐务中,投资采用何种方法,与投资的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论是采用了何种方法投资,只要产生了投资的结果,便可实行利润分配,并确认投资所得。被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亏损,由其自行承担;而投资方企业不得对其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或视情减低,也不可以确认投资损失。

对于股权投资损失,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在纳税之前予以扣除,但要保证收益在损失之上,也就是说,只在存在扣除的情况,无论是收益大,还是损失大,扣除的损失的部分不能大于扣除的收益的部分,如果损失在收益之上,可在以后年度慢慢给予扣除,直到扣除尽为止。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方面应作两方面考虑,一是采用成本法之后的核算方式,二是采用权益法之后的核算方式。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应用于我国税法,即是指要按实际情况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金融借贷予以扣除。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为筹集生产经营企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都必须准确无误的计入财务费用中。

工资及薪金企业员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换取一定量的报酬,而针对大部分人来说,工资是要计入税法之内的,即领工资的同时也要缴税。当然,对于计税的标准,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限额标准,但标准幅度要控制在20%内。若企业规定其员工工资以及薪金总额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其工资、薪金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准予扣除应纳税。

超过的部分可考虑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当期应负担的工资全部被计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之中,作为企业的成本来核算。福利费及教育经费根据我国税法,职工的`福利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的教育经费则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扣除,如果企业工资在计税工资之上,则评判标准为计税工资;反之,则将企业工资作为评判标准。而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两项均被计入了成本费用之中。

业务招待费根据我国税法,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其业务招待费与企业职工福利费与教育经费一样被全额计入了成本费用之中。佣金对于佣金,主要是个“5%”的区别,我国税法保留了“5%”,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这一规定。具体是指佣金的数额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固定资产折旧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我国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相对单一,即只允许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企业会计制度相对灵活,方法有多种,主要包括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等。开办费对于开办费,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起始时间的确认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自开始经营的次月算起,而会计制度自当月算起。根据我国税法,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做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准予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评估增值可做计提折旧。

篇8: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的协调论文

关于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的协调论文

由于国际贸易以及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经济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压力。而会计,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能够平衡与缓解贸易往来。因此,我国会计的国际协调具有重要意义,而如何达成有效的协调关系,需要进行方法论的探析,从而促进我国会计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1.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异分析

1.1关于计量属性方面

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的会计规范经历了改革与完善,当今我国的会计规范已经形成了准则与制度共行的体系。然而,在许多方面仍与国际惯例中对会计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计量属性方面,我国在会计计量方面制定了以“账面价值”来代替“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以此来避免人为对利润的操控而造成的会计计量的现象。而对于这一措施的实行会导致新的问题出现,例如高估产值现象。作为企业会通过相应的多提减值准备来抵消资产过高的现象,或者是利润虚增而带来的税金增加等;另外的问题是,对于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已经为会计计量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指导框架。FASB认为,对于现值计量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对未来现金流量之间差异的反映,以此提供相关的经济决策。因为如果缺少现值,明天到期的1000美金的现金流量与后到期的1000美金现金流量看来是一样的。所以,一项基于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能够提供一项基于那些现金流量的未折现金流量的计量所提供不了的相关信息。因此,要想在财务报告中提供相关信息,作为现值就必须要体现资产或负债的某些可观察的计量属性,而且还要积极提供计算现值的两种方法:传统方法与期望现金流量法,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资信状况提供保障1。

1.2关于财务报告方面

尽管国际习惯使用的报表中已经被我国部分的引用,但是这并不能表明我国的会计规范比较完整,随着我国的企业已经走向跨国发展时代,而我国的会计规范方面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如披露规则以及环保报告等。当前我国的披露规则中对于权益变动表、投资性房地差的公允价值、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终止经营与稀释的每股经营等没有进行建立,而在西方国家则早已经在年度报告中具有对环保政策方面进行披露,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报告方面尚且空缺,这就是我们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巨大差距。

1.3关于会计环境方面

会计环境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该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因为作为会计规范的发展是受国家特定环境的影响与制约,这里主要有经济环境与政治环境等。然而,我国当前在市场机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许多如金融、产权以及生产资料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会计规范的进程0。

2.影响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协调的原因分析

2.1社会的经济结构

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制度、国家的经济领域等各方面都必须合理的融入国际一体化潮流中,这都要求国际会计惯例进行强有力的协调,才能促进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社会经济结构对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管理之间的协调有重要的作用。

2.2经济发展水平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会计规范方面急需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自从加入到WTO之后,随着国外企业的涌入,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开放的资本市场状况下,中国的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果想让中国的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谋求不败之地,就要积极地与国际接轨。与此同时,国外的企业也必须积极与中国的企业进行合作才能获得长足发展。因此,想要达到国际惯例的要求,就需要满足国内外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需求,使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筹资以及投资决策等0。

2.3财力情况与法律法规

国家的财力支持与政府机构及企业的有效积极工作能够积极保证国际间的会计协调工作。国际的会计协调需要经过长期的过程,因此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在合理的条件下,在不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维护前提下,努力推进会计的国际协调过程,更好地为我国的会计规范奠定坚实的基础。

3.我国会计规范国际协调的基本内容

3.1会计计量与确认方法

从中国加入WTO之后,已经渐渐跻身于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竞争中,而且也拥有了许多贸易往来的'伙伴,贸易方式也更加的复杂多样。因此,作为国内的企业应该不断地进行自身潜力的挖掘,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另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时代的不断发展,作为人力资源与无形资产的价值将会成为企业的会计计量中的新课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就急需我国传统的会计计量与国际进行接轨4。

3.2会计的核具技术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广泛的应用,网上的实体出现使得贸易往来与资本决策在瞬间得以实现,这种现象被称为是‘‘无纸化”交易,而这样的情况也为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许多的西方国家已经向会计信息化方向渐渐迈进。而我国的许多企业尽管一些已由手工操作转变为电脑操作,但是却仍以手工操作为主,而且财务软件的开发也比较陈旧与落后。因此,再加入到世贸组织之后,就必须加紧现代信息技术与会计的有机结合,才能积极的推进会计发展的进步,为人们更好地服务。

3.3会计的体系与工作职能

作为国际上的一项管理活动,会计职能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核算型。由于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决策、预测以及控制与抗风险能力方面,我国的会计都处于劣势地位,这样我国低层次的会计职能就导致了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与国际之间的差距拉大。所以,我国必须要在加入世贸以后,不断地完善自身的会计体系与制度,从而促进我国会计的发展与进步。

4.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协调的积极举措

4.1积极遵守国际协调原则,保持端正的国际化态度

首先,在我国会计规范进行国际化协调时,必须要保持一种明确的态度,而且要避免发生两种类型的错误:一是过于保守,一味强调中国特色,而对国外会计规范的排斥,这种保守主义的思想,只能够进行自我创新与发展,发展的道路不会长远;二是过于崇拜国外的会计惯例,而进行片面的自我否定,忽视本国的国情特点以及会计发展的具体情况。因此,要想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首先应该保持一种正确的态度,积极看待国内外差异。每个国家的国情特点都不同,而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不能采用‘‘拿来主义”。中国式的会计规范应该在适应本国社会历史背景来拟定,只有通过求同存异,才能够使中国会计规范与国际管理协调统一;其次,也应该正确对待国家化,对于国际会计惯例中的内容要进行有机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地继承才能真正学习到国外先进的会计技术与经验;最后,还要立足于具体实际,努力加强会计规范与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尽管当前我国的国家会计规范与准则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存在着缺陷。然而这种会计规范必须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整个行业的行为,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积极与国际会计接轨0。

4.2积极采用“协调――推行――统的方式进行协调

作为国际间的会计协调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此就需要进行规划与设计,可以采取“协调一推行―统一”的方式来进行。首先,作为协调,应该将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依据,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有机结合,以此来制定与完善会计制度与准则,在不断地求同存异中达到会计的标准化;接下来,对于推行问题,政府在全国统一推行的会计制度与准则应继续发挥作用。因为这两者作为我国现时特定环境下的产物,所以需要进行政府的直接推广。当两者内容不能达到相统一且存在异议时,应该参照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来协商并合理解决此类问题;另外,作为一些经济业务,在国际会计惯例中没有具体依据时,应该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来协商处理;最后,关于统一问题。因为随着会计制度与准则的两者并行,二者将会逐步进入完善与统一阶段,并能够相互渗透以此达到兼容与一体化,从而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准则的相互协调统一16。

4.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国际性的会计从业人员

对于我国会计的从业规范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对于会计实务体系的人才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际型人才,培养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的判断力。另外,作为会计从业人员还要对跨国公司的经济业务与国际会计业务准则有―定的了解与掌握。具体说来:首先,应该为人才创建实务体系教育的新环境。作为各类会计的培训机构应该与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长久的学习与合作关系,积极请教熟悉跨国经济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一些国际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还可以通过跨国企业的会计人才的相互交流中提升国内会计人员的能力水平。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积极开展跨国交流培训活动,对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积极地了解与学习,尤其是关于跨国贸易与资本流通的国际会计处理方法的学习等,从而促进我国会计规范以及行业的积极发展。

5.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会计规范与准则必须与国际惯例达成协调关系,才能使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更加便利,也能够促进国内的经济繁荣与发展。因此,通过有效的方式与措施,达成两者的协调需要经过不断地分析探讨与践行,从而为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与贸易往来提供坚实的保障。

篇9:会计标准国际协调与制度环境论文

会计标准国际协调与制度环境论文

一、引言

自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宣称制定“全球会计准则”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据不完全统计,到为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已在将近92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很多采用本国会计准则的国家也宣称,它们的会计准则是以IF-RS为基础的,或者是与IFRS相似,甚至是一致的。20似乎是会计全球化的关键一年,在全球会计界,IASB大有一统天下之势。但是国际化过程中值得研究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自动得到答案。

关于“会计国际化”研究的对象包括国际间会计准则的差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造成会计准则差异和会计信息不可比的环境背景,而研究的问题普遍围绕如下三个问题展开:会计准则是否需要国际化,会计准则国际化以及会计信息可比的程度如何,以及影响会计结果差异的环境因素是什么(夏冬林、李晓强,)。

二、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一必然的趋势

(一)全球经济一体化下会计标准国际协调势在必行。

世界贸易的飞速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的流动及其令人瞠目的交易量和影响力,将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意无意地纳入到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中。在今天,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要脱离世界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谋求自身发展是难以想像的;同样,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的经济动荡,也会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产生影响。

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自然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市场的各个参与者也对其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各市场主体达成市场交易的重要媒介。相应地,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市场交易质量的高低,影响着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

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引起了全球资本的流动,涌现了大量的跨国公司,但由于市场准入条件尚未全球化,各国为了保持其资本市场地位和会计准则地位,要求其跨国公司分国别按其会计标准编制其财务报告,这加大了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跨国公司因此对统一全球会计标准也给予了高度的热忱。

会计标准的全球一体化趋势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全球资本流动以及金融危机、安然事件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发生后,基于全球金融稳定、安全以及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而带来的必然结果。但是,过去各国普遍运用与其环境相适应的本国会计准则作为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在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时,各国为自身利益以各种方式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已成事实,因此,国际会计协调是必然的趋势(冯淑萍、应唯,2005)。

(二)我国经济对外依存性使会计国际协调无可选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出口贸易国其经济越来越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我国对外经济的依存性也越来越强。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大量外国资本的流入形成了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国企业到境外筹资并挂牌交易,或者同时在境外上市;越来越多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拟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我国企业不仅将资金投资于国内其他企业,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己将视野转向国外并将资金投资于外国公司,并已形成一定数量的跨国公司。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我国境外筹资企业、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投资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需要分别按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计标准编制财务报告,造成大量的编报成本,因此采用全球统一的会计标准更符合成本效益原贝则也将使会计信息更为有用和可理解。同时,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按照我国法律要求应当按照我国会计标准编制财务报告,这将意味着国外所有的会计标准在中国必须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能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理解使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市场中除个别的资本项下的外币流动受到限制外,大部分市场经济的特征都已存在,而市场经济所共有的交易事项在我国也已出现,例如,企业购并业务、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另外,国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督机构对会计标准的趋同以及信息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对我国的会计标准建设提出了挑战,会计的国际协调不可选择。另一方面,会计的国际协调符合我国的利益,既能减少我国公司到境外上市的筹资成本和每年编报财务报告的成本又提升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本土会计准则

两者并重尽管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呼声很高,但对于会计准则是否有必要国际化,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反对“国际化”的研究认为,准则之间的竞争能够使得准则更加有效,可以保护企业不受狭隘利益监管力量的制约,新准则在世界范围内应用也不会影响准则的外部性。而赞成“国际化”的研究认为,国际化符合跨国企业的需要,准则之间的竞争会损害准则的质量,使用财务报告的投资者并没有能力分析复杂的会计问题,因而可能会被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利益团体所控制进而造成损害,相对于各国自己制定准则而言,“国际化”的准则有利于保护准则制定者免受利益团体的压力,两套准则会降低准则的外部性。

面对这些争议,学术界一直在寻找一个共同的标准来比较不同会计准则的优劣,常见的方法是“比较不同准则所提供的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在针对资本市场的很多研究中,本土会计准则的'价值相关性不低于国际或国外会计准则的判断得到了验证。但也有一些研究发现IAS下的会计信息更有价值,因此提倡会计准则国际化是有必要的。

从这些研究的结论来看,简单地要求从本土会计准则转向IAS的主张并没得到有力的支持,不同准则间的会计信息差异本身也具有价值相关性(李晓强,),不同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信息是互补的,而不是互斥的。比如,尽管芬兰会计准则的信息对于国内外投资者都有价值相关性,但国际会计准则能向国外投资者提供芬兰会计准则所不能提供的信息;再如,美国会计准则能提供国际会计准则之外的信息,但国际会计准则的信息也具有价值相关性。因此,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不同会计准则的差异是有必要的,以一套准则为目的的“会计准则国际化”目前并不是既定的前提。

因此,评判会计准则优劣的标准应该与本国所处的经济环境联系起来考虑,即“是否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企业根据这套标准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能真实而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政府监督部门依据这套标准是否能够达到监督的目的,注册会计师依据这套标准是否能发挥其对企业经济业务的鉴证作用”(冯淑萍,),这一判断标准与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态度是一致的,如美国以高质量来要求IAS,本质上是在强调美国本土的会计准则。我国一直积极参与会计的国际协调,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直接将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本国会计核算的惟一标准,这是因为“一个国家的特殊文化背景、社会环境、基础条件等都决定其不可能照搬照抄国际会计准则”(冯淑萍,;刘玉廷,2002)会计的国际协调并不意味着放弃本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而是在制定本国会计准则时注重会计的国际协调,在交易的环境和实质均相同的情况下尽量取得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冯淑萍、应唯,2005)。

四、会计结果与制度环境

环境因素是一个基础性的影响因素,既对会计准则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到会计准则执行。美国证监会主席莱维特10月在纽约经济俱乐部指出:全球性的财务报告系统必须包括制度和制定者以外的基础设施体制环境,包括高质量的审计准则、高质量的审计事务所、高质量的保障机制、有效的市场监管。

体制环境包括融资系统(银行导向还是市场导向)、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官方还是民间制定)、法律体系(大陆还是英美法)、税收(对会计的影响程度)以及外部审计的作用。比如在德国,资本流动性、会计处理的稳健性和税收导向使得资产负债表更受重视,因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更有用;而在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的影响使会计盈余更有用。会计盈余和净资产账面价值在会计估值时有着不同的作用,然而他们的作用在各国却有所差异,该差异无法被宏观经济因素所解释,更多地和所在国的财务报告环境差异有关,因此准则应用环境很重要(夏冬林、李晓强,2005)。

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法制环境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来自普通法国家的上市公司比来自大陆法国家的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文化上越强调个人对机构和组织权威的认同,社会上也就提倡组织内共享信息,对外的信息披露也就越少;文化越强调个人主义、提倡竞争,那么社会越要求信息透明。此外,公司本身的特征也会影响会计信息披露海外销售业务多的公司会披露更多的信息以及帮助外界对公司经营的全面判断;负债率高的公司通过与债权人共享信息而降低了信息的对外披露程度;股权融资比重大的公司更多地对外披露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大公司处于市场地位和企业规模的考虑也会披露更多信息。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以及法制的执行情况好是高质量会计的必要条件,改变会计准则不可能改进会计信息,除非法律和执行上也有相应的加强,因此,在推行一整套会计计量和会计披露准则之前,制定者应该先考虑到这个国家的体制环境。

正因为如此,如果IAS不考虑国家之间体制差异,那么IAS可能反而不如本土会计准则更具有价值相关性。以东南亚为例,虽然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会计准则深受IAS的影响,按理应该反映出高质量的会计盈余,但由于与欧美的经济政治方面的激励不同,例如政治、税收以及诉讼等,这反而使得会计盈余质量更差。因此,尽管可以按会计准则的一些特点来划分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的类型,但不应该忽视这些激励因素的影响。所以,协调化必须考虑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

五、结束语

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对会计准则国际化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无论是会计准则本身的差异,还是会计准则指向上的差异以及报表项目金额的差异,都是显着的,实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仍然保持了会计上的特色。

目前全世界会计学术界和职业界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热烈讨论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不过是一种理想状态,而且这种状态是动态的和多维的。他们所讨论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也许是发达资本市场条件下最好的会计准则,但未必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最好的会计准则,也未必是转型经济条件下和发展中国家最适宜的会计准则。会计理论和国际会计研究表明,会计系统是从它所服务的外界环境中逐渐形成和不断演进,并且反映它所服务的环境的。理论上高深和技术上先进的准则,如果与之所服务的环境不相符合,就不是好的准则。

鉴于国际会计准则在传统上和事实上只能关注重要的项目,我国已有一整套比较适用的会计规范并在会计准则建设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而不必也不宜全盘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毫无疑问,我们在发展本国会计规范方面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权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协调程度和进度上的利弊得失。但是,无论如何,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实务规范始终是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紧迫任务。

篇10:高级会计指导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变迁

财政部的财会字[1999]35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发布以后,为了避免该规定的出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带来不利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方式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前一律不得扣除。从字里行间不难看出,84号文件的针对性是非常明显的。

如上所述,2000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扩大到了八项,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财政部在2001年和2002年还分别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针对会计制度的这种不断变迁,国家税务总局也不断地采取了针对性的对策:2003年度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此外还以国税发[2003]45号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上述三项政策,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要求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只有按规定方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才准许在税前扣除,其它七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在税前一律不得扣除。而坏账准备在税前能够扣除的金额一律按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来计算,如果企业采用账龄分析法所计提的坏账准备高于上述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制度》按谨慎性原则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的规定,最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绝大多数被作为“时间性差异”予以了纳税调整。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这种背离,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分离的模式下,是不足为奇的。因为两者承担的使命是不同的,税收法规的出台要力争避免对税源产生过大影响;而会计制度的出台要力争敦促企业提供尽可能稳健可靠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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