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尔赛宫有哪些建筑问题?

时间:202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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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凡尔赛宫有哪些建筑问题?,本文共8篇,方便大家学习。本文原稿由网友“乖掰”提供。

篇1:凡尔赛宫有哪些建筑问题?

凡尔赛宫有哪些建筑问题?

凡尔赛宫确实存在着一些建筑方面的问题,由于整个建筑是建在细软的沙泥地上,所以有些地基会下沉,因此施工人员们干起活来很不情愿,况且从来都拿不到好工钱。他们中有好几百人在工作中丧生,有的死于事故,有的是受了附近沼泽地里的湿气污染,死于发烧。据说路易对此也很难过,但他没采取任何措施,只是禁止任何人提起死亡和伤残。同时,过分追求宏大奢华使得居住功能极不方便。宫中没有一处厕所或盥洗设备,连王太子都不得不在卧室的壁炉内便溺,但这对路易十四来说可能不算什么,因为他一年只洗一次澡。路易十五亦极端厌恶寝宫,认为它虽然宽敞豪华,却不保暖。这是凡尔赛宫的弊端所在。

但无论如何,凡尔赛宫始终是法国封建统治历史时期的一座华丽的纪念碑。从内容上讲不仅是法兰西宫廷,而且是国家的行政中心,也是当时法国社会政治观点、生活方式的具体体现,

它是欧洲自古罗马帝国以来,第一次表现出能够集中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专制政体力量。当时,路易十四为了建造它,共动用了三万余名工人和建筑师、工程师、技师,除了要解决建造大规模建筑群所产生的复杂技术问题外,还要解决引水、道路等各方面的问题。可见,凡尔赛宫的成功,有力地证明了当时法国经济和技术的进步和劳动人民的智慧。从艺术上讲,凡尔赛宫宏伟壮丽的外观和严格规则化的园林设计是法国封建专制统治鼎盛时期文化上的古典主义思想所产生的结果。几百年来欧洲皇家园林几乎都遵循了它的设计思想。

篇2:凡尔赛宫有哪些建筑特色?

凡尔赛宫有哪些建筑特色?

凡尔赛宫宫殿为古典主义风格建筑,立面为标准的古典主义三段式处理,即将立面划分为纵、横三段,建筑左右对称,造型轮廓整齐、庄重雄伟,被称为是理性美的代表,其内部装潢则以巴洛克风格为主,少数厅堂为洛可可风格。正宫前面是一座风格独特的“法兰西式”的大花园,园内树木花草别具匠心,使人看后顿觉美不胜收。而建筑群周边园林亦是世界著名。它与中国古典的皇家园林有着截然不同的风格。它完全是人工雕琢的,极其讲究对称和几何图形化。

王宫长达五百八十米,王宫整体由法式花园、宏伟的城堡、庄严的城堡和镜殿组成,宫殿和城堡的内部巴洛克式陈设和装潢是世界艺术殿堂上的瑰宝。宫殿中的五百多间大小殿厅坐落有致,装修得富丽堂皇;五彩的大理石墙壁光彩夺目;巨型的水晶等如瀑布般倾泻而下;内壁和宫殿圆顶上布满的西式油画仿佛在诉说着昔日国王的战功赫赫,油画里神话故事被讲述的的栩栩如生。宫殿以西是一座修葺整齐的法式公园,公园绵延长达3公里,花园里景色秀美,一花一草,一水一池都让人惊叹,不愧为“跑马者的公园”,

如果凡尔赛宫的外观给人以宏伟壮观的感觉,那么它的内部陈设及装潢就更富于艺术魅力,室内装饰极其豪华富丽是凡尔赛宫的一大特色。500余间大殿小厅处处金碧辉煌,豪华非凡:内壁装饰以雕刻、巨幅油画及挂毯为主,配有17、18世纪造型超绝、工艺精湛的家具。大理石院和镜厅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两处,除了上面讲到的室内装饰外,太阳也是常用的题目,因为太阳是路易十四的象征。有时候还和兵器、盔甲一起出现在墙面上。除了用人像装饰室内外,还用狮子、鹰、麒麟等动物形象来装饰室内。有的还用金属铸造成楼梯栏杆,有些金属配件还镀了金,配上各种色彩有大理石,显得十分灿烂。天花板除了像镜厅那样的半圆拱外,还有平的,也有半球形穹顶,顶上除了绘画也有浮雕。宫内随处陈放着来自世界各地的珍贵艺术品,其中有我国古代的精品瓷器。凡尔赛皇宫喷泉里有1400多个喷水头,它们用掉的水比整个巴黎还要多,而那时巴黎人经常因为缺水而得病。国王的30000名士兵建造了一个由14个巨型水轮、200多个水泵组成的大机器,可以从塞纳河向喷水池里输水,不过这台机器经常会出现故障。

整个修建过程动用了3000名建筑工人、6000匹马——由建筑工人来完成石方工程,马匹来搬运东西。即便如此,修建还是持续了整整47年之久。 此外,由于景色优美,《加菲猫2》真人版动画片电影也在拍摄过。

篇3:建筑经济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绿色建筑已经被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作为新建建筑的标准加以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经济已成为建筑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

在分析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给出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绿色建筑;问题;风险;对策分析;政策建议

引言

,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方案中明确要求到末我国新建建筑达标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超过20%,新建建筑至少完成10亿平方米绿色建筑,这标志着从国家层面对绿色建筑的重视,也预示着绿色建筑经济将是建筑经济今后发展的重点。

1972年,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了绿色建筑的概念,该概念主要体现在建筑物的材料、设计要符合节能的标准,在不同的国家绿色建筑也称环境工程建筑、生态建筑、节能建筑等。

我国绿色建筑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学者孙大明将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划分为浅绿、深绿和泛绿三个阶段,浅绿阶段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消化吸收;深绿阶段是将绿色建筑具体应用到建筑当中,是时间阶段;泛绿阶段是绿色建筑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是衡量建筑的标准之一,目前我国绿色建筑就处于该阶段的初期。

一、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现实背景复杂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建筑条件差异性比较大,在全国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绿色建筑的行业标准,国家只能宏观上指导,微观上则由各地区先关部门管理,使跨区域合作变得不易。

各种先进的技术产品也由于地区的差异导致很难推广,没有统一的标准。

(二)绿色建筑的成本高

虽然绿色建筑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很少有人愿为此多付出成本。

开发商开发绿色建筑产品需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这都将导致建筑成本的大量增加,同时,绿色建筑的相关部门的认证也是成本增加的来源,多方面原因导致目前绿色建筑产品的成本比普通建筑的成本高出很多,绿色建筑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增加了绿色建筑的经济风险。

(三)政府的相关政策不到位

绿色建筑是应积极推广的建筑形式,是建筑未来的趋势,政府相关部分应给予充分重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然而目前政府部门对绿色建筑的意识明显不足,相关扶持政策大多停留在口头上,缺乏行动,相关的评价标准和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

二、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对策分析

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主要方面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细化、完善绿色建筑项目的管理。

绿色建筑的建造涉及到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项目管理问题,首先,提高绿色意识,转变施工模式,通过培训、宣传教育将绿色建筑的理念深入到每个项目参与方,提高其绿色意识,

促进绿色建筑按要求完成;其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绿色建筑的具体体现就是新的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的使用,应加大推广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力度,尤其是对绿色建筑的具体建造施工企业的培训和相关扶持,

使其理解新材料和新技术,在施工中能够合理的使用;最后,鼓励建筑建造的工业化生产,建筑建造的趋势是工业化生产,即建筑所需的原材料都有工厂直接生产,到施工现场仅仅完成装配,这种全新的建筑建造方式给绿色建筑的建造节约了大量时间和成本,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一是政府的各种关于绿色建筑的规章制度,如绿色建筑的设计标准,监管体制,参与方职责,地方政府职能等等;二是绿色建筑扶持政策的实施,绿色建筑经济是建筑经济发展的趋势,

为了避免我国在绿色建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掉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扶植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就像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一样,政府可以强制性推行绿色建筑并提供相应扶植政策,鼓励企业向绿色建筑发展,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结语

我国建筑经济发展到今天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传统的高消耗型的建筑经济遇到了瓶颈,高效节能的绿色建筑将是建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契机。

为此,本文提出了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存在的现实背景、成本和政策三方面的问题,并给出了细化、完善绿色建筑项目的管理和完善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两方面的建议。

参考文献:

[1]王景慧.影响绿色建筑项目成功的关键风险因素研究[D].泉州: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李维良.建筑经济可持续发展思考[J].科技资讯,,(10).

[3]陈慧娟.浅谈建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J].经营管理者,,(7).

[4]罗文琦,熊艳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界,2010,(3).

[5]赵朝霞.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J].甘肃科技,2014,(15).

[6]李晓华.我国发展低碳建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J].洁净与空调技术,,(1).

篇4:建筑经济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经济管理在现代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建筑企业若想真正的保障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就一定要实施有效应对措施对工程的经济进行合理管理。

就建筑工程来说,其经济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并且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所受的不确定因素也较多。

本文就将强建筑工程中经济管理主要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经济管理;建筑工程;措施

建筑工程的经济管理是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所在,而工程的造价对于项目管理以及控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建筑行业中一定要不断加强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有效地控制并且抓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这两点是一个建筑项目最为基本的要求。

经济管理就能够达到有效合理的控制,建筑工程的造价能够合理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之后能够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

一、建筑工程经济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经济管理涉及到较多的内容,比如资本预算、财务预算和经营预算等预算方面;还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技术管理、验收管理、建筑质量管理等等的管理方面。

经济管理活动具有全面性,加强各个方面的管理,有助于促进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非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资源进行考核、分配以及控制,可增强建筑工程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协调性,帮助企业既定目标的顺利完成。

同时,加强企业建筑工程的经济管理有助于有效进行项目的成本控制,获得更多的经营效益。

二、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奖惩机制的未有有效落实

在一个建筑工程企业之中,权责分离、奖罚分明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对本钱的管理。

而在现代社会之中,许多的施工企业往往因为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不符合从而无法做到有效的考核制度,这样无法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甚至产生拖沓倦态的工作态度。

并且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比如对于优秀员工的奖励制度往往没有得到贯彻的落实,只是做了表面的功夫,而因为工作失误而应该得到处罚的员工时常出于情面等原因而不了了之。

所以这种奖罚无法贯彻落实的奖惩制度没能充分考虑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实施效果,这不仅仅对对于员工工作积极性大大挫败,更会使建筑工程本钱管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所以建筑工程企业能否贯彻落实奖惩机制实现真正的权责分离是员工关心的核心问题。

(二)权责分离机制不完善

建筑企业要坚守权责分离的准绳做到奖罚分明,这是促进建筑企业的本钱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往往由于各个部门与具体的岗位之间的权益不相映衬,使考核的难度加大,无法考量员工在工作中的优劣性并且造成奖惩模糊的尴尬局面。

尤其是国有的施工企业由于大锅饭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奖惩工作往往一概而过,这种只布置工作而不考虑其效果的做法不仅仅会挫伤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给企业以后的管理工作造成不小的难题和无法估量的严重损失。

三、加强建筑工程经济管理措施

(一)建立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制度只要包括了现行规则在经济管理中的实际运用、房地产开发与经济运营、项目管理与监理制度、建筑企业的运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决策预测、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的预算和定额等多方面的内容。

建筑工程产品的价值原理以及应用、利润、本钱、售价以及资金时间、等值计算、投资评价计划、建筑企业的本钱管理以及经济的核算和设备更新经济的剖析,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资金的筹措,在建设项目结束之后还要对其评价、经济评价以及价值工程等方面进行管理。

(二)引进先进管理人才

针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来说,可以通过积极引进专业人才的方式来提升管理创新水平,对于现代化企业内部的'人才引进问题,可以不断地开发新的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多元化的测试方式来获取人才,积极地利用网络化的宣传方式实现企业的宣传和人才的获取,在人才渠道的获取上也可以实现进一步的拓展和创新。

针对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问题,则是可以根据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员工选择不同的培训方式,通过科学化的培训机制,针对有发展需求的员工为其提供相关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机会,

为其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同时建筑工程企业还可以在内部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来进行员工管理制度的构建或通过外聘专家进行指导的方式来落实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的实施。

对于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多方面的考察,通过科学化的员工管理制度能够更好的提升管理效果,并且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问题解决措施,保证可以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三)完善建筑工程经济管理体系

有效的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保证经济管理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若没有有效的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各个部门,经济管理人员就会面临孤独无援、无处下手的尴尬局面,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经济管理失控。

经济部门是建筑企业经济预算的制定部门和主要执行部门,其他部门要为经济预算提供资料和相关数据,保证经济预算的准确和顺利实施。

经济管理中的防护性机制又称为排除开扰控制,指在经济管理活动前,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控制可能产生的差异。

排除干扰是最为彻底的一种控制方法。

但是排除干扰必须对被控制的对象有绝对控制能力。

在建筑工程经济管理过程中,在工程预算之前事先制定的制度、规定、标准都能够作为是排除干扰的手段。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也在逐渐增加,这给建筑行业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建筑工程经济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的加大,如何实现建筑行业良好经济管理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优秀的工程经济管理对于建筑企业效益的扩大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都起着十分重要的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学民等.浅析建筑工程中经济管理的问题现状[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12

[2]刘镇明.刘思远.建筑项目经济管理问题分析[M].北京:中国地质出版社,2012

[3]王林泰.建筑企业经济管理方法[M].深圳,深圳教育出版社,2010

[4]李常军,张林超,邹林强.突破中国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瓶颈[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

篇5:建筑专业面试问题

建筑专业面试问题

问题一】:谈谈你自己的优点。

【问题二】:再谈谈你的缺点。

【问题三】:如何管理协调设计院,具体都有哪些工作。

【问题四】:你做的上一个项目专业都存在什么问题,你是如何协调解决的。题。

【问题五】:你地现在起的楼是几层的,每平方米用钢量、含砼量、砼标号是几多

面试中必须注意面试礼仪

自古代以来中国都是一个重视礼仪的国度,礼仪是一个人是否有道德的评分标准,更多的时候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教养和品位。如果没有礼仪来约束规范,常常会使人与人在交往中感到失礼于人,闹出笑话,惹人嫌弃。

面试中是否有礼,能够直接反映出面试者与考官能否进行很好的沟通交流,得到更好的发展,注重自身礼仪,你会收到不一样的待遇,收获不同的知识。在面试时,我们要多带些简历,因为不确定面试官有几位,这样做还会让面试官从小细节上觉得你是个细致的人,对你有个较好的初印象。

自我介绍一定要短一些,不要超过两分钟,阐述自己的观点时,要抓住重点,简短而有条理。

面试前要对所面试的公司以及职位进行一定的了解,展现自己对于公司的价值,让人对你产生好感,这会大大提升你面试成功的机率。

要确定自己面试的职位,不要盲目的去应聘,问你面试什么职位,却说不出来,这不仅使得面试官对你一点好感都没了,还会让你失败而回。

不要因为一次的面试失败而抵触下一次的面试,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这才是你应聘时该有的心情,才会让你面试成功。

建筑业面试自我介绍

美好的四年大学生活让我积累了充分的文化知识,社会实践能力有了提高,也让我在心理上有了质的飞跃。

专业学习上,本人对建筑构造,结构力学等知识有较好的把握,能将设计与实际良好的结合。深入研究了中外建筑史,能比较准确的把握中外建筑的渊源关系,喜欢将建筑上升为一种文化与技术融合,能熟练应用CAD,3D,PHOTOSHOP,sketchup等制图软件,喜欢桥梁设计,对建筑有特殊的敏感性,独特的理解力。

在校期间一直担任班内团支书职务,负责召开班内团日活动和给入党同志出具团组织意见等工作,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乐于吸收别人思想的精华;本人在校期间曾多次获得校内优秀团员称号,优秀班干部称号,三好学生称号。

我期望能在广阔的天地里展现自己的才能,希望能借助这个机会,找一个能展现自己实力的舞台。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识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和追求的目标。

篇6: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相关问题

[摘 要]土木工程的施工技术及其管理至关重要。

科学合理的施工对与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对工程质量起到很重要的影响。

这就要求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及时分析处理出现的一些列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保证土木建筑的施工质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土木工程;施工技术;存在问题;对策

近些年我国城市建设和道路建设出现“高温现象”,土木建筑工程也便随之升温,一转成为社会热门行业。

不仅如此,各大高校也在逐年扩招土木工程专业。

但是我国在土木工程专业中存在着严重的差异性和地域性,这边导致从事土木工程行业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据统计,我国现有3600多万建筑工人,约占全世界建筑行业人数的1/4,是世界最大的劳动群体,所以,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土木建筑施工问题。

下面将就该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一、概述完善土木建筑施工的重要意义

土木工程建筑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建筑工程事业中是一主战场。

同时土木工程建筑具有十分浩大的工程量以及十分广泛的涉及面,它具有浓重的历史性、实践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特征,同时由于经验积累相对丰富,进而根据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而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出现。

土木建筑工程在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是由于土木建筑工程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同时也是建筑工程事业的沙场,其意义深远。

二、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进度控制的力度问题

对土建工程施工的进度往往不能统一要求,因为我国的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着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因此这就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采取不同的施工进度。

影响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的投资效益以及增加施工管理费用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在进行分包的过程当中出现分包项目单一,使得整体土建施工难以按着总体的工程项目所预定的时间进行交付和使用。

这便使得工程施工成本增加,也对工程按时投产所带来的效益造成严重的制约,使其降低。

2、施工质量问题

(1)材料质量问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某些施工单位以为追求经济利益,降低自身成本,出现了材料检测不够严格以及材料的掺假现象等。

同时因为材料种类繁多致使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虚假行为更为严重。

同时由于市场购买的材料没有达到真正的标准,甚至还出现了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差,价格廉,进而带来了各种事故发生的机率提高。

给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2)人员素质问题。

施工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施工质量的好坏。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需要人付出劳动来完成,因此这就对施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施工人员受教育水平低导致所掌握的建筑施工基础知识少,这就是施工人员素质低的具体表现。

施工质量差是由于施工人员职业素质,职业培养的极度缺乏造成的。

施工人员相关职业技能不够合格,技术掌握情况生熟。

3、施工安全问题

由于施工现场所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械材料等比较复杂,导致出现的安全隐患也就相对较多,这也和当代土木建筑工程的规模有一定的关系。

其中,施工技术的安全和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开弓之管理是安全管理的主要针对方面。

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技术的安全性、脚手架的搭设和应用的合理性、现场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性等问题都是目前土木建筑施工中人员的安全问题。

4、施工技术问题

土木建筑施工质量决定这施工技术,而提高施工技术、控制事故发生和高效完成是土木建设施工的根本手段。

影响土木建筑施工效果的重要技术指标有很多,比如深基坑开挖技术、混凝土技术、防水技术、预应力技术等等。

在土木建筑施工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隐患,往往是施工管理人员得不到安全的主要原因。

在土木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往往有着明确的技术规范和监理规则。

而这些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原因会严重影响到施工进度,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当下,对技术的控制管理加强是保证施工技术的重中之重。

5、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代土木工程建筑施工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是不能被轻易忽视的。

况且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而土木建筑施工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已经很严重。

施工现场环境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比如乱丢乱放成品与半成品和建筑工具的现象,还有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这些都对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解决建筑施工问题的对策

1、加强安全管理

土木建筑施工危险现象频现,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土木建筑施工现象的危险性。

首先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建立事故档案,通过加强对建筑企业施工安全方面的管理,同时不断分析事故出现的原因以及可以解决的相关措施,避免使得事故的重复出现。

其次还要不断普及安全教育知识,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熟练的安全知识以及标准的安全操作流程等。

让施工人员可以有在施工现场保护自己的能力和技巧。

其三,土木工程建筑管理人员如果想要进行现场管理工作,就要通过定期的专业考核,只有通过合格的专业考核才有资格进入现场管理。

其四,通过奖罚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以便保证工作人员按照具体的标砖进行操作。

如果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就要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还要有一定的工作证件来证明其身份。

2、建立全方位的技术控制系统

为了应对施工技术先进性对土木工程施工的影响,建立和完善一个全方位的`技术控制系统,这对于提升整体施工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计算机系统可以通过对施工过程、实测值和预测值、位移以及内力进行分析,从而对比出其间的误差值,若误差值过大则通过调整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除此之外,气候、材料、资源等都会对施工带来影响,因此对其进行调整和分析是很重要的。

最后得出符合技术控制系统建立的设计目标。

技术控制体系还包括了现场技术控制,为控制好施工现场的情况,建立现场监管部门,对于施工现场当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及时的纠正及指导,同时,对于可对施工技术造成影响的材料,为保证其符合标准,需要进行试验及现场分析才可应用到施工当中。

3、加强环境保护

建筑企业不仅要重视对企业效益的追求,还要时刻关注对环境的保护。

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路子,时刻绿色施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降低施工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就要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要把这些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及时宣传普及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让施工人员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还要利用新技术来减少现场施工带来的噪音,新技术可以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也可以对工期起到一定的缩短,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力度。

只有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建筑施工的方方面面,才可同时兼顾建筑施工与环境保护。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木工程建筑的施工对于完善土木工程质量控制很有帮助,也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具有重要意义。

甚至还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助于我国土木工程建筑行业的据快速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艳红.浅谈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1(08):98-100.

[2] 邹恩鹏.浅谈当代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业家,,23:132.

[3] 孙善军.浅谈当代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与对策[J].价值工程,,24:81.

[4] 张丽娇 浅谈当代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与对策 [期刊论文] 《现代企业教育》6期.

篇7:关于做建筑的年假问题

我是做监理的。土建的。工地已经终验掉了。请问大概要多久才会撤人。经历过的来

[关于做建筑的年假问题]

篇8: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蒋拯

引言

黑格尔认为:“在科学研究里,重要的是把概念的思维努力负担起来” [1];概念才是真正在先的。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 [2]。王泽鉴先生认为:“民法条文的构造,是建立在个别的基本概念之上,如自然人、成年、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契约等,…法律概念乃复杂法律思考过程,以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之简约的称谓,为法律人的思考工具” [3]。在研究一个法律制度之前,厘清法律概念的本义和内涵尤为重要,惟有如此,方能深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作出符合实际的调整。本文企图在分析法学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定义之后 ,根据对我国现有建筑管制制度的实证分析,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违法建筑定义。

一、法学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所下的定义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种定义,按已经废止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 ,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种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4]。第三种定义,“违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5]。第四种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建造或违反城市规划而建造或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建造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6]。第五种定义,“违法建筑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且未办理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状态并应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7]。第六种定义,“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8]。笔者认为,上述定义都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我国建筑管制实际。

第一种定义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违法建筑的范围不周延。受《城市规划法》作为单行法自身的目的性所限,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情形作出规定,而没有对其他诸如违反土地行政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形作出规定,仅将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作为“违法建筑”。其实,在我国建设行政管理中,未办理或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造的建筑也是违法建筑,而不仅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才作为“违法建筑”。其二、如果将《城市规划法》第40条所称之“违法建筑”作为普适的违法建筑概念,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限定就是不准确的限定。因为城市规划区外同样可以存在违法建筑。比如违反水利法规未经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的水库也是违法建筑,违反公路法规未经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的公路同样也是违法建筑。其三,该条提及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及“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而没有提及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确系一个疏漏。程序违建是可经程序补正的,这在新加坡、台湾、澳门及我国大陆的违法建筑处理实务中都是适用的。

第二种定义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在我国行政法律渊源中,当提及“法律、法规”时,此时的“法规”指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不包括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9]。而我国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中,有一些违法建筑正是由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作出规定的。比如: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8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施行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1998年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因此,该“违法建筑”的定义失之于法律渊源过窄,未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二,就该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言,那么就会造成一种现象,即如果建设行为的某一指标违反法律规定,该建筑就成为“违法建筑”,无疑使违法建筑的认定过于宽泛,违法建筑数量倍增。比如:《建筑法》第65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这两条都未提及对所建建筑如何处理,亦未将所建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此时,有关部门应对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只要为该建筑工程申领了相应的许可手续,就不该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因此该定义失之于违法建筑认定范围过宽。

第三种定义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由于定义中只提违反“法律、法规”,未包括“规章”,故该“违法建筑”定义亦失之于法律渊源过窄。其二,我国现实中的“违法建筑”不仅仅在“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同样存在。比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三,该定义要求违法建筑的一个属性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即使对城市规划没有影响,只要没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没有经过行政许可而擅自建设就会产生违法建筑。正缘于此,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违法建筑本身合乎规划而只是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那么只要补办了相关手续,就应使之准正成为合法建筑,以体现物尽其用、尊重民权之理念。即便在较为富裕的台湾,违法建筑 也分为程序违建及实质违建两种,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规划),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而变为合法建筑;实质违建,则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补正,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10]。

第四种定义主要存在四个问题。其一,由于定义中只提及违反“法律、法规”,未包括违反“规章”之情形,故该“违法建筑”定义亦失之于法律渊源过窄。其二,该定义提及规划时,只限于“城市规划”,范围过窄。因为《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产生违法建筑。其三,该定义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建造一定致生违法建筑,该观点过于绝对。比如:《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对这三条的违反,《建筑法》规定了发包方、建筑施工企业和承包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规定该建筑缘此成为违法建筑,也未要求对此时的建筑作出相应处理。其四,该定义指出“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建造的建筑物”构成违建是正确的,但该定义尚不周延,因为即便办理了有关手续,但不按手续施工的,也可构成违建。

第五种定义主要存在四个问题。其一,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唯一的违法建筑认定部门不符合我国法律实践,尤其在我国行政法规条块分割较为严重的情形下更甚。其二,将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作为违法建筑的要求,缩小了违法建筑的范围,不合实际。因为,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违反,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均可成为可归责的缘由,正是与此对应,故而才有“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的划分。即便一栋建筑没有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与城乡规划并无不合,只要未申领有关许可证,该建设行为自然是违法建设行为,所建的建筑自然是违法建筑。只不过像王泽鉴先生所言,程序违建可依程序补正从而可以变为合法建筑而已,而在未补正前,该建筑确系违法建筑无疑。其三,该定义将违法建筑限于应予拆除的建筑,不经济,不合理,不合建筑行政管理实践,过于绝对。从中国相关地方及国外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情况观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一般包括:拆除、补办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允许暂缓拆除等 。从资源节约的角度而言,全部拆除是一种浪费,也做不到 。而台湾《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违章(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拆除或者依法补领执照成为合法建筑。其四,定义中所称“整体规划”、“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不准确、不规范,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实属杜撰。

第六种定义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有关部门”的提法不准确,不便于执法、学法及守法,也易使有审批权的部门主动自认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部门,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对违法建筑处理的法律体系构建及违建处理不利。其二,该定义仍有不周延之处,因为即便经过批准,在建造过程中仍可能有不按批准的内容实施的情形出现,当然亦可致生违法建筑。其三,由于申领人申领行为的违法性而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情况者众,不仅仅限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此一种情形。比如,尚有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得批准之情形,与行政许可人员通谋获得批准等等情形,列举方式之局限性尽显。

二、我国建筑管制制度实证分析

如果仅从学理上对违法建筑的定义进行研究,一是所作的定义不能很好地反映并指导实践,二是人为地制造建筑管制法学界与建筑管制实务界的理论鸿沟。违法建筑的定义应从我国的建筑管制立法、行政管理及司法实践中去分析提炼,应基于对我国建筑管制实践的现状总结,所下的定义应与建筑管制之实践相吻合,惟有如此,方能进一步认清违法建筑之本质,反过来应用于实践。从我国的建筑管制实践来看,建筑管制事关公共利益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土地的合理利用,事关公共政策的实现及经济社会之可持续发展。正是建筑管制的必要性及紧迫性,导致了建筑管制行政许可的产生,而违法建筑自然就是违反建筑管制所建造的建筑物。笔者认为,要对违法建筑下定义,就应先深入了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制度价值、概念以及建设用地、宅基地、临时用地审批制度等建筑管制制度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法定依据。[1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领而未领此证的建设单位,其所建建筑属违法建筑,不能领取产权证书。《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 ,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即使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在规划许可方面,建筑工程根据其性质、规模、用途、建造目的及所处位置的不同,可能涉及环保、消防、人防、卫生、国防、绿化、气象、防汛、抗震、给排水、垃圾污水处理、港口、河道、海域、铁路、交通、机场、管网工程、地下工程、农田保护等相关专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各部门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确保该建筑工程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一个合法的工程应是符合上述诸多专业领域的相关规定的,正是因为建筑工程与各项要求相符,才使得该项工程具有长期存在的价值,其建造的工具性目的才得到实现,才有其存在的社会意义。那么,评价某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对上述领域有关规定是否违反固然是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但是在建造前,如果每个领域都要靠建设单位自己登门求审批,这显然加重了建设单位的负担,这也是我国大陆此前普遍存在的某个项目审批要盖一百多个公章的原因 ,浪费了行政资源,对建设单位投资固定资产的热情实属打击,不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指的是依据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对建设工程的引导、控制、协调、监督,处理与相关专业管制的矛盾,使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12]。也即是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部门协调性、专业和谐性方面,取到了综合引领的作用。

在用地许可方面。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依法存在审批职责,分别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临时使用土地审批”、“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审批通过的结果是建设申报人依法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临时用地批准书》。前述之规划问题最终都要落实到项目定点选址上,正缘于此,在建设方领取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能向国土部门申请使用土地。而正如上述所言,规划问题实质上解决的是建设项目与相关专业部门的衔接关系问题。只有解决了建设工程与相关专业部门之间的矛盾,建设工程的建造才是合法、安全的,此时的建设用地才是合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方和建筑物相邻关系方的利益才得到维护,建筑物的工具性价值才能得到发挥。基于我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土地管制制度,根据“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我国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及划拨、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宅基地的申请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用地的获取必须经过国土部门之行政许可,该许可承载了土地管制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不统一,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应领而没有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法建筑。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对施工许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由申办条件可知,建设方能就拟建设的工程领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说明该工程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尽管只是形式审查,但在施工前有了施工许可,实际就是核查及督促建设方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许可及手续,使该工程从根本上成为合法建筑,建筑施工许可因此成为开工前的最后一道程序,正如火箭发射前的最终检验确认程序,重要性不言自明。台湾通过《建筑法》对建设行为进行调整,其违法建筑处理的上位法依据就是《建筑法》;澳门通过《都市建筑总章程》对建设行为进行调整;新加坡通过《建筑控制法》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控制。

笔者认为,违反事关建筑物本身能否得以存在的建筑控制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建造的建筑物,实则是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当然是违法建筑。比如:《公路法》第56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铁路法》第46条规定:“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等等 。为了使建造出来的工程不致于出现上述违反有关法律实质性规定的情形,国家建设部于1990年2月23日下发《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实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由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也即是说,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征求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正是这一制度设置,使所建建筑物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核发中要求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等等。

因此,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和建筑施工许可制度之设置便应管理使命而生。正是上述行政许可制度及审批制度的设置,正是通过程序性之设计,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建设方按要求进行申报,实则是提前对工程是否符合各专业部门之要求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判断,确保了建筑工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准确率。将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寄予建筑管制之行政许可,在建筑管制上实现了由繁就简的升华。现实中有的工程也经过了审批,但还是建在了禁建区,这种由于许可和审批失误所致的工程,基于行政行为的信赖原则,不能作为违法建筑处理,而只能通过行政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后拆除。当然,如果建设单位在申领许可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吊销许可证使之成为违法建筑。

三、笔者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及该定义的特点

在我国建筑管制的实践中,“违法建筑”抑或“违章建筑”,都是用来指称共同的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此意义上,违法建筑之法与违章建筑之章,含义相近,在实践中应作同义解。台湾、俄罗斯称之为“违章建筑” ,我国法律文件有的称之为“违章建筑” ,有的称之为“违法建筑”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称为“违法建筑”的明显多于“违章建筑”。笔者认为,基于规范对象的同一性,在立法和法律实施层面应对二者作统一处理,而不能并存乱称,这是法治统一原则的要求。我国在国家层面“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的并存,以及全国各地关于“违法建筑”、“违章建筑”数量众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使建筑管制法律体系不和谐。因此,我国应在国家立法层面统一规定“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同义,并统称为“违法建筑”。可喜的是,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专门对“违法建筑”处理的强制拆除问题作出了规定,起到了盖棺定论的作用。而统称为违法建筑,有利于权利主体利益之保护,对公权力是一种限制。因为章的范围太广,其实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之处理,都是按法定程和法律规定实施,如称违章建筑,那么面对诸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2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情况下,加之该条例对“章”的范围未作规定,出于逐利的目的,在拆迁方的强大社会影响力之下,实则使滥拆、乱拆“违章建筑”范围扩大。尤其在我国已公开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彰显依法治国理念,使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做到“严格规范、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统称为违法建筑利于民事权益的保护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从立法角度言,称为“违法建筑”之后,处理违法建筑当然首先要解决违反了什么法的问题,其次才是依法处理,立法机关当然就更加倾心于对违法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我国建筑行为的立法规制和法制化管理有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制定《违法建筑处理法》,将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视为同一并统称为“违法建筑”,且应对违法建筑作统一定义。笔者建议,宜作如此定义―― “违法建筑是指,应经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书),或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条件建造的建筑物”。 该定义有如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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