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九月份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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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认真做好九月份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本文共3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chilaideyuehui”提供。

篇1:认真做好九月份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居)委会:

育龄妇女单月健康检查是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总开关”,是澄清各种底子抓好计生工作最重要的环节,是做好其他各项计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杜绝和减少政策外生育的有效措施和可靠保证,特别是抓好九月份单月康检,对实现全年人口控制目标,全面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至关重要。因此,各行政村要大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严把康检质量关,以清理四术遗留为突破口,努力减少政策外怀孕,杜绝政策外超生,以依法管理为重要手段,治理整顿和净化生育秩序,以完善台帐资料为结合点,扎实做好各项计划生育规范管理工作,迅速掀起全镇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的`新高潮。为认真落实“康检四术一体化”要求,现将做好九月份康检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早动员,精心部署,努力营造九月份单月康检的浓厚氛围

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部署,组织精干力量,狠抓各项康检工作任务的落实。镇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动力,组织八辆宣传车、十块版面、六幅横额、八千份手册等形式,对各行政村巡回宣传,使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避孕节育知识的普及率和知晓率达到100%。同时,各行政村要张贴标语不低于三十张,悬挂宣传横幅不低于三幅;镇计生办开办计生知识培训和电教宣传,要为康检对象提供茶水、气筒等日常服务用品,把计生指导所办成育龄妇女之家,为康检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强化措施,压死责任,坚决落实单月康检责任制和漏检责任追究制

各行政村以康检为主线,采取参检率与工资挂钩的措施,落实责任,即当日参检率达到98%以上的村,对该村妇女主任、管理员、工作队长、包村干部各奖励现金200元,当天低于95%的村,管理员、宣传员停发工资两个月,包村干部、工作队长停发两个月工资和补助,做到奖罚分明,确保康检率和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合格康检证明率达到100%。

三、严把健康检查质量关,彻底清理四项手术遗留

1、严格执行“三签字”、“四对照”制度,做好签字和身份核对工作,杜塞各种漏洞,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凡参检对象一律携带身份证、服务手册等证件;身份证要有专人负责登记,与户口册和微机相对照,进一步完善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孕检医生要尽职尽责,相互配合,严格操作规程,严防手术事故发生。要切实做好康检的保障措施,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镇,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2、对在康检中查出的政策外怀孕对象要坚决落实补救措施,凡生过一胎的要及时上环,生过二胎的要到县站采取绝育手术,努力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有效率和及时率。

3、计生指导所工作人员要亲自康检,亲自登记,亲自汇总,严把康检质量关。对康检中存在的漏检、四术遗留等情况要逐人详细登记,如实填写康检情况统计表,弄清所查行政村当日的应检人数、已检人数、四术遗留等情况,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彻底挤干“水分”,对康检工作进行全程把关,严格落实责任,提高康检工作质量,对于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坚决进行通报批评及组织处理。

篇2: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昨天发布《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各地扎实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转圈粮”、买卖“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篇3: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粮食(含油菜籽,下同)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将全面展开,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对策措施,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特别制定检查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好收购监督检查职责,严防发生“打白条”、卖粮难和“转圈粮”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一)抓住重点,保障兴粮惠农政策落实。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政策性收购,检查工作要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转圈粮”、买卖“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隐患,抓住关键环节进行精准监管。对中储粮直属企业在近年的托市收购中,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行“委托之实”等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问题,与委托或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和顺畅出库等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及时化解风险,防止久拖不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市场化收购,要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兑付售粮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严厉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

(二)压实责任,确保粮食收购安全。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方面的监管主体作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 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要求,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执行主体的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央及地方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的主体责任,带头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在收购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务必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不发生重大霉粮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三)创新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在收购期间,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扎实开展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三、严格履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收购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层级监督,严肃检查纪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在收购高峰期,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不出现“卖粮难”。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粮食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在开展检查时,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严格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在夏粮和秋粮收购结束后,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国家粮食局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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