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24年08月04日

/

来源:czlin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朝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本文共3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czlin”提供。

篇1:朝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森林防火命令》、《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朝阳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和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地方政府聘用的护林员和国有林场聘用的护林员及直接肇事者。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主要负责人、林权所有者是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实行下管一级,凡启动县级以上应急预案的火灾,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必须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解除聘用合同;

(四)行政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辖区处置森林火灾实施办法的;

(三)未建立义务扑火队或未配备相应数量的扑火机具设备的;

(四)未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的;

(六)全年发生2起以上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

(七)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八)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九)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第七条乡(镇)政府或者街道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或连续12小时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二)全年发生2起以上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森林火灾的;

(三)辖区内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

(四)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到达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五)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六)辖区内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面积超过有林面积0.4‰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者故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八)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九)不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县(市)区行政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地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森林消防机动扑火队或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扑火机具设备的;

(四)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致使森林火灾频发的;

(五)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0.4‰的;

(六)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相关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2小时内未到达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八)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九)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十)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50公顷或连续24小时未扑灭的;

(二)辖区内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2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3小时内未到达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财产损失严重的;

(四)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的;

(五)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0.6‰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者故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七)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八)不服从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十条对未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的公职人员干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护林员,解除聘用合同;

对火灾肇事者,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对“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处置不当,贻误扑火时机的;不执行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瞒报、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或者指使技术鉴定人员假报、虚报火灾损失情况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责成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一级相应机关审核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监察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耒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上级有关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司法处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村、组、农户负主体责任,政府包片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按照“一加强三严格”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打击处理),全面加强防控。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2年内不提拔、不调动。

1.发生一次过火面积1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一次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的森林火灾;

3.全年累计过火面积超过600亩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免职处理。

1.发生一次过火面积15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或全年累计过火面积超过3000亩的;

2.发生一次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

3.接到报警后2小时内无特殊情况未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未在岗、未深入村组督促村组干部及防火信息员宣传、巡山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3.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指导扑救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驻片包村领导免职处理。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未深入所驻村组督促村组干部及防火信息员宣传、巡山的;

2.特护期未督促村组召开户主大会的;

3.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4.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指导扑救的。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林业部门给予林业站长免职处理。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未在岗、未深入村组督促村组干部及防火信息员宣传、巡山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3.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扑救的。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主管部门给予乡镇办事处七所八站工作人员先停岗再调查。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不在岗的;

2.不服从乡镇办事处森林防火工作统一指挥调度的;

3.接到乡镇办事处通知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扑救的。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乡镇办事处给予村支书、主任免职处理。

1.特护期未召开户主大会的;

2.接到防火办指令未及时宣传、巡山且发生森林火灾的;

3.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4.发生森林火灾半小时内未组织、参与扑救的;

5.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林业局领导停职处理。

1.特护期及异常高温天气,未深入所联系乡镇办事处督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的;

2.值班时间擅自离岗或未认真履职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安排、调度扑救森林火灾的。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林业局股室负责人及防火办工作人员停职或停岗处理。

1.值班或待命期擅自离岗的;

2.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不服从安排到现场扑救的;

4.特护期及异常高温天气,未及时发布森林防火信息的。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村级森林防火信息员当年薪酬,并予以辞退。

1.特护期未按照防火办的指令巡山并发生森林火灾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森林公安、当地派出所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1.发生森林火灾后未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

2.对纵、失火者处理不到位的。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1.乡镇办事处在特护期未召开村、组森林防火调度会议的;

2.乡镇办事处每年特护期组织车辆流动宣传少于4次的;

3.各中小学每学期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少于2次的;

4.圩场、主要路口等显眼位置没有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的。

(十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服从防火办调度指挥,不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由纪检监察启动问责程序。

(十三)国家公职人员因祭祖、丧葬或其他行为导致发生森林火灾,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以省、衡阳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篇3:《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市县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食品安全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制订奖惩措施,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有名词、术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自查报告

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工作汇报

乡镇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的总结

下载朝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集锦3篇)
朝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