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黑龙江低保实施细则,本文共3篇,欢迎阅读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小猪欣冉”提供。
篇1:黑龙江低保实施细则
黑龙江低保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低保标准实现“十连增”
从黑龙江省民政厅获悉,这个省通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紧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截至去年底已实现低保标准“十连增”。
据介绍,黑龙江省自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来,统筹考虑困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该省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进行调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
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确保了黑龙江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科学、合理、稳定增长,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连续享受到低保金不断增长的福利。
黑龙江低保实施细则:“存款5万取消低保”守卫公平正义
最近,常州民政部门在江苏省率先实现救助对象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全覆盖,一举清退近3000户低保家庭。一位84岁老人因名下有5万元存款而遭到清退,在网络上引发争议。常州民政部门回应称:根据省市文件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人人均存款超过4.2万元退出低保;这名老人的女儿、孙子,也有赡养义务。
作为一种“弱势补偿”的举措,低保将制度护佑和人文关怀有机地结合起来,让那些贫弱者悲苦的人生多了一些光亮和温暖。然而,规则意识和公共精神的缺失,让一些人打起了低保的“歪主意”;信息不对称和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操作系统,让低保上演了“变形记”,在有些时候沦为“人情保”、“关系保”,甚至出现了“开着宝马吃低保”、“戴着金表吃低保”的滑稽与荒诞。
在人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的风险社会,低保作为一种公共资源,难免会遭遇“公地的悲剧”。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当下,一些人将低保当成了“唐僧肉”;这些善于“钻空子”的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了低保;而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弱者,却难以得到制度体恤。更让人痛心的是,价值追求的迷失与文化认同的错位,让“鸠占鹊巢”的人们心安理得地挤占他人的低保资源。
为了对“假低保”实行有效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民政部门也在与时俱进地改革创新。不论是提升低保骗保的违规成本,还是将消费能力与低保资格进行关联,抑或通过金融资产查询对低保家庭“摸底”,只有实现多部门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提升低保资格甄别的技术含量,低保的去伪存真才会更有“准头”。
有限的低保资源要实现优化配置,也必须维护边界、进退有度。一方面,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并非一成不变的,低保资源实现动态流动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另一方面,制度的篱笆越扎越紧,低保必然会在专业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前行。那些曾经拥有低保资格的家庭,因为自身经济状况的变化或者低保政策的调整,低保出现变动在所难免。
只有既遵循“好钢用在刀刃上”的规则,也恪守进退有度的边界,低保才能惠及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存款5万取消低保”看似不近人情,实际上却在守卫公平正义。
黑龙江低保实施细则: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低保申请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篇2:黑龙江科技改革实施细则出台
黑龙江科技改革实施细则出台
11月25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文件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从科技成果的使用与处置、科技成果的收益与分配和科研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等三大方面提出20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不冲抵财政经费拨款。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70%-90%的转化收益。
《实施细则》还提出,规范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成立由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的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联席会议审批。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篇3: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2016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9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出台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沈阳市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保障金上浮待遇的特殊人员范围,并从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人性化水平的角度出发,简化了保障金申请材料,增加了实施低保渐退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救灾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8月底,沈阳城乡低保家庭7.5万户,共11.9万人。其中,城市4.5万户,6.6万人;农村3万户,5.3万人。针对当前低保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不断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长效机制原则,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在2012年印发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基础上,共增设或调整20项规定,内容涉及特殊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赡(抚)养费计算方法、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划分、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等方面。
申请低保需具备三个条件
在保障对象及其权利义务方面,新《实施细则》增设了“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的规定,具体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扩展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
该负责人介绍,新《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并对原《实施细则》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做出了精细化调整。例如,新《实施细则》将原有的“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调整为“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浮低保标准20%”,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20%”;将“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调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并增加了“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上浮低保标准30%”的规定。
同时,新《实施细则》将“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取消低保”的规定,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目前,沈阳城市低保标准为各区(辽中区除外)每人每月610元,年低保总额为610×12=7320元。根据该规定,一口之家存款不超过14640元可办理或享受低保。
增加低保渐退制度规定
为了简化申领流程,新《实施细则》规定,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保障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该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新《实施细则》还增加了低保渐退制度规定。该制度规定,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边缘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残疾人低保家庭,视情况可再延长12个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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