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共9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yartx”提供。
篇1: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底。
四、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篇2: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底。
四、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月6日
篇3:宁夏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积极化解经济下行给我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激励和支持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及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且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当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在一次性补清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期间,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份填报《宁夏回族自按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认定审批表》(一式五份),并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和企业缴纳申请年度与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证明和职工花名册,报失业保险参保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类型的企业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补贴期限及补贴金额,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补贴期限及补贴金额,于次年一季度前拨付补贴资金给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四)强化职能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自扩大企业认定范围、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严格程序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履行申请程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反映生产经营、裁员等情况,不得欺报、瞒报;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及时将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反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时间:1月1日到12月31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 年度)
申请单位:
注:1、本表一式5份,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企业各一份。
2、“申请补贴企业类型”栏,选择适合本企业情况的( )内打“√”。
3、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4、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5、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篇4: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出台
人社部等4部委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8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通知明确,补贴政策主要适用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
篇5:新余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近期,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就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间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补贴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
办理程序:申报享受补贴的企业,应填写《新余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此表可登陆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向参保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人社部门审查后确定补贴数额,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拨付稳岗补贴。
时间要求:稳岗补贴政策从开始至结束,共7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兑现。对20符合条件的,可在11月31日前一并提出申请。此后,每年的3―6月份提出申请。
篇6:岐山市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省、市人社、财政、工信、发改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年以来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中小企业等。凡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至20底结束,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与稳岗补贴一并在207月底前提出申请。此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县人社、财政、发展改革、工信局联合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失业保险处。
篇7: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今年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这就决定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在贯彻落实175号文件中,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175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要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在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政策中,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175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即“一缓一降两补贴”。要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标准,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切实为企业着想,缩短审批期限,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办事效率。
东部7省市要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成效。
三、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扶持
要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着力解决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资金不足问题,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政策的扶持,推动175号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加快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四、加强监管,维护基金安全
各地要建立健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程序审批,规范操作,强化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行政监督,要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补贴资金使用、用工、参保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核查企业和职工享受补贴的情况,检查企业补贴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在享受政策期间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暂停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对于超规定裁减员工的企业,要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对于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要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的情况进行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的作用;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效果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援企稳岗政策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广其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开展。
六、开展总结评估,进一步巩固援企稳岗政策的成效
各地要对贯彻落实《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11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结合本地就业、失业基本状况,重点对政策实施中各级领导是否重视,政策文件是否配套,工作措施是否有力,享受政策的范围是否周全,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透明、简便以及稳定就业的效果是否明显,基金使用是否安全,困难企业和职工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于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8:深圳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新政
深圳人社局今日上午公布,深圳即日起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于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领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作为稳岗补贴。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参加了失业保险,不炒鱿鱼、少炒鱿鱼、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老板,可申领“岗位补贴”这笔钱啦。
礼包一:稳岗补贴
什么样的企业才能获得补贴呢?
答:企业要申请稳岗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依法在深圳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深圳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稳岗补贴政策。
听起来好复杂,裁员率怎么算啊?
答:“裁员率”=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 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深圳有多少企业能领到这笔钱?
答:深圳至少一半企业都符合条件哦,深圳市人社部说,大概有30多万的企业能以申请拿到稳岗补贴,减负金额达到了20亿!所以,赶紧自查下是不是能申领这笔钱。
稳岗补贴用来干吗?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说了这么多,到底能领到多少钱啊?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获得稳岗补贴。
给你算笔账: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共有109名员工,每月一共要交的失业保险费共5900元。按照申请补贴标准计算:5900(元)×12÷2=35400元。所以该企业可以领取到35400元的补贴,好几万呢。
深圳市人社局再举例:比如企业和员工一年缴交的失业保险加起来共10万元,其中企业缴交7万元,员工缴交3万元,那么稳岗补贴则为5万元,全部补给企业,相当于企业只需要交2万元,省下了5万!
不只是杯水车薪!再举个例子,据报道今年1月,已发放稳岗补贴的郑州市,郑州失业保险就给富士康郑州厂区发放了新年大“红包”:8187万元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原因是厂区内有近30万员工,就业稳定。
看样子,员工越多的企业拿到的补贴自然越多,因为你给稳定岗位做了更大贡献~~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不裁员的良心老板,我怎么申请?
什么时候能申请稳岗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深圳市社保机构网站(www.szsi.gov.cn)申报系统,要在6月30日前提出申请。注意,稳岗补贴政策时限很长,从20执行到,长达4年时间。
“这个必须要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然后系统自行比对成功。”深圳人社局解释,今年是两年一并申请,包括20和年。
每年的申报截止时间都是为6月30日,也就是说,年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篇9: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政策要求,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申领条件、审核程序和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在6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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