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借条假签名案例

时间:2024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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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真借条假签名案例,本文共4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shangsha009”提供。

篇1:真借条假签名案例

真借条假签名案例

【案情简介】

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归还为由,起诉要求处理,并提交了署有乙签名的借条一份(主文为打印字)。审理中,乙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遂引发争议,而应当由谁启动鉴定程序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真借条假签名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便是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从而对该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

针对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张借款已经归还,则应就此举出反证予以证明。但现其只是辩称原告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前述规则,被告对此并无相应证明义务,而是应由原告对其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在被告不予自认的情况下进行举证证明。同时,《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并未明确鉴定应由何人申请,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对借条真实性负有证明义务,在被告否认时,原告属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范畴,应当由其提出鉴定申请。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二条将提供有关笔迹的义务加给否认方,由此可看出,相关签名系否定方签署的证明责任应由肯定方承担。因此,本案应由原告承担证明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

延伸阅读

一、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与还款时间有关,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钱时间,那么自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条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借条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超过有效期,贷款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篇2: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

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

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归还为由,起诉要求处理,并提交了署有乙签名的借条一份(主文为打印字)。审理中,乙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遂引发争议,而应当由谁启动鉴定程序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真借条假签名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便是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从而对该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

针对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张借款已经归还,则应就此举出反证予以证明。但现其只是辩称原告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前述规则,被告对此并无相应证明义务,而是应由原告对其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在被告不予自认的情况下进行举证证明。同时,《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并未明确鉴定应由何人申请,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对借条真实性负有证明义务,在被告否认时,原告属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范畴,应当由其提出鉴定申请。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二条将提供有关笔迹的义务加给否认方,由此可看出,相关签名系否定方签署的证明责任应由肯定方承担。因此,本案应由原告承担证明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延伸阅读

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2年。如果单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借款与欠款如果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而欠款只有2年。

因此,当事人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以免因书写内容不规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篇3:假借条起诉案例

假借条起诉案例

去年7月,许强夫妻俩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然而官司还没判,他的表妹也来到法院,起诉夫妻俩,让他们偿还5万元借款。许强承认了债务,但妻子觉得其中有诈。法院审理发现,表妹拿出来的借条漏洞百出,原来她是为让表哥离婚时多捞点儿,搞了虚假诉讼。法院不但驳回了她的诉讼,还将对她进行处罚。

夫妻俩闹离婚

表妹趁机让他们还“债”

许强夫妻俩5月登记结婚,当年10月办了婚礼。结婚不久,两人的感情就出现问题,9月,妻子张蕾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许强离婚。当年底,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去年7月,她再次诉讼离婚。

这起案件还在审理阶段时,两人却又惹上官司,告他们的是许强的表妹殷娟。表妹称,月22日,许强跟她借了5万元,她当日从银行卡取了现金给对方。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她还拿出银行账户明细以及一张借条。

对于这5万元的债务,许强不但承认确有其事,还要求张蕾一起还钱,因为那时他们已结婚,这算是共同债务。张蕾却认为,这是表兄妹两人私下串通好的,其实并没有这笔借款。

借条上债主、欠钱的竟是同一人

法院审理发现,借条确实漏洞百出,上面写着,“本人于年10月借殷娟伍万元整,立此为据。借款人:殷娟”。这债主和欠款人,竟是同一人。另外,借条的落款日期是8月15日,而按照殷娟所说,借款发生在2012年,时间上又对不上了。对此殷娟解释,借条是后补的。

法官还发现不对劲的地方,根据殷娟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明细,殷娟所称的借款当天,她确实从卡里取了5万定期存款,但这笔钱连同利息,她又转存进同一账号的活期存款。当天下午,她分两次各取了1万元,两天后又取了3万元。但她之前说,这5万元是同一天给许强的,这就矛盾了。

法官还注意到,在夫妻俩第一次打离婚官司时,许强并没有提到这笔债务。

法院揭穿虚假诉讼 驳回请求还要处罚

殷娟提交的证据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出入很大,面对法官的问题回答也自相矛盾。昨天上午,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殷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当庭表示,待这起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法对她施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可考虑将不良记录

载入诚信系统

该案主审法官说,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分担,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串通他人告自己,人为炮制夫妻共同债务的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对制造虚假诉讼的人,除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施以必要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外,还应借助裁判文书上网的形式,对玩弄虚假诉讼者予以公开警示。建议将制造虚假诉讼者的不良记录,载入各地正在建立和完善的诚信系统,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现象的再次发生。

篇4: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

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

2015年2月9日,帅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帅乙在帅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嗣后,陈某因向被告帅甲、帅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帅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分歧]

审理中,对帅乙在该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字性质应当怎样认定产生了二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帅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甲”后面或下一行。故帅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帅乙应与帅甲共同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为:陈某坚称帅乙与帅甲同属借款人,自己只是在办理借条手续时未注意签名细节。而帅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也应当知道自己是在借条上签字,故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甲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甲是借款人无疑。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帅某乙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帅某乙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甲”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甲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帅某乙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帅某乙应作为见证人。

延伸阅读

一个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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