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文共3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zujeeling”提供。
篇1: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工作,现就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检问题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1、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当签署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的各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
3、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检机关存留,另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已审核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书面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单,通知企业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5、期货经纪公司参加年检,应当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6、期货经纪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7、依据国发〔1993〕77号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北京地区除外)的年检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及上述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把这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和变更资料,及时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的年检,亦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办法进行。
二、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年检问题
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一律到其登记主管机关参加年检。
1、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2、分支机构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定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分支机构参加年检的时间和程序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七、九条。
4、分支机构年检,不影响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三、关于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期限报送年检材料的;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4、企业印章与核准的企业名称不符的;
依简易程序对企业进行罚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制处罚决定书,由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对企业作罚款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关于对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信任措施问题
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核实,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年检工作与变更登记的关系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年检工作与企业登记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变更申请,须持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
篇2: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多年前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政府有关部门开始推行的一种做法,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联合年度检查。实行联合年检,是为了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监管力度。从总体看,效果还是不错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合同》、《章程》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章程》是约束投资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投资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章程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期出资,规范经营。此次年检中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总的较好,但仍有部分注册资本到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超过章程约定时间,甚至多次延长出资时间仍然未完全到位。二是注册资本到位后未及时验资或验资后未在规定时间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是有少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首期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投资方履约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合同》签定后长期不履行各自的职责,资金逾期不到位,甚至虚假出资,致使企业成为“空壳”,严重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率。
2、外商投资企业质量不高,持续发展能力不足。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来看,多数企业处于连年亏损的状态,现有的13家企业中,盈利的企业只有6家,再发展能力不足,招商引资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存在缺陷。在具体的审核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操作系统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对各项登记证号码的录入没有设置自检功能。二是在审核过程中,对审核的意见未能全面保留。如,对某企业审核,初次是因为数据不准确,打回修改,企业修改正确后,审核通过。此时系统只保留了最后审核通过的信息,而没有打回修改时的信息。三是生成报表的过程中,不能按“审核通过、待审核、待重新审核(包括打回修改)、不予通过”等几种状态的企业分别列明。四是对录入中易出现的逻辑错误问题没有纠错提示功能。五是数据查询模块查询功能单一。六是未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库。七是未建立互动平台,不利于与联合年检各方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交流。
4、网上申报年检存在一定的不足,审查部门只能对网上年检报告书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但无法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主要是没有相关的年检资料进行核对。因此即使网上初审通过的企业将网上通过后下载的表及相关资料交到外管支局进行审查核对时,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需要修改,可能造成企业不理解,因此,对网上年检的利弊要多加宣传,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为明年外商投资企业的网上年检积累经验。
5、许多企业对参加年检态度不积极、不重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不认真填写联合年检报告书的相关内容,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资金到位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
6、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年检办法》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工作。为防止无资本企业进入及中方企业上当受骗,杜绝或减少由此给我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各职能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过程中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加强信息传递,严防虚假外资企业的成立。
2、完善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一是建议对各项登记证号码的录入设置自检功能,如果对不按规定字符录入相关号码的增设一个错误提示,这样就可避免不完整号码的录入。二是建议对打回修改的信息也予以保留,以便审核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复审,减少时间上的浪费。三是在生成报表的过程中,建议对审核通过、待审核、待重新审核(包括打回修改)、不予通过等几种状态的企业分别列明。四是建议对录入中易出现的逻辑错误问题增设纠错提示功能。五是建议在数据查询模块中设置分县区、分国别、分产业等查找功能。六是着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库,在以后的联合年检过程中,对基础资料如登记日期、出资情况、各类登记号等不变数据的录入可简化,并且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减少人工核对,企业录入数据直接与库存信息比对,简化联合年检的录入和审核工作。七是建立互动平台,如在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上设置论坛等,便于联合年检各方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交流。
3、加强宣传,使企业深刻认识联合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各职能部门还可联合制定有关规定,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给予限制。
4、建议制定相关法律,使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有法可依。
篇3:南通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师范类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来源,合理使用师范类毕业生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措施,对于我省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研究解决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深化和完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根据我厅《关于规范教师培养行为的通知》(苏教师[2001]143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起拟取消对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物理、电化教育6个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的限制,对所有师范类毕业生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建立以教师资格为标志的职业资格制度,
三、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确定录用的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30日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各高校应要求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及时报学校学生处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省教育厅根据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到有关市教育局。同时,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就业指导计划。
四、对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征求学生的意见,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择业方式,允许学生将档案保留在学校两年或存放到地方人才市场。对其中愿意回生源地任教的,报到证开到当地教育局,并纳入省下达的就业指导计划,由生源地教育局推荐就业。对到其他行业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与非师范类毕业生执行相同政策。
五、毕业生的档案根据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所开具的单位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寄送。
六、要加强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到边远学校、到薄弱学校、到新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要切实加强对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主动与师资培养高校联系,主动动员、鼓励本地生源毕业生回本地任教,以加快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资格,规范毕业生就业程序,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保证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 学校年检的自查报告2024-07-02
- 企业年检委托书2023-02-28
- 企业年检检讨书2023-06-16
- 工商年检报告书2022-12-20
-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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