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本文共4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samding29527”提供。
篇1: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我部备案。
二、地方标准备案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也可由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我部提出申请。
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制定范围的标准,一般不作为地方标准进行备案。
四、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相关规定。地方标准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矛盾,并应避免重复。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82号)要求。
五、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遵循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在标准备案申请材料中逐条进行说明。
六、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发布的通知、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二)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汇总表(包括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设立理由、技术要求和实施要点等)、标准主编人姓名及通讯方式等。
(三)修订的地方标准申请备案时,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在申请标准备案的函中注明替代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和备案号。
七、地方标准备案可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提交申请材料。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还应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内容应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
八、同意备案的地方标准,我部标准定额司在规定期限内赋予备案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将及时告知延期理由和时间。
九、经备案的地方标准,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公开备案信息。各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标准备案信息,并应按规定在出版的标准封面上注明相应的标准备案号。
篇2: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实施
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明确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实施的重点目标和任务。借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经验做法,标准先行,加强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督促协调,建立部门合作、专家支撑、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点标准实施的试点、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完善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机制
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强制性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依法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实现标准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收集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标准咨询解释的,由相应标准的解释单位处理。对涉及标准贯彻执行的,由相关监督机构处理。对涉及标准内容调整或制订、修订的,由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要定期开展综合分析,重点对标准制定提出建议,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联动机制。
四、加强标准解释咨询工作
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完善标准解释咨询程序,规范本地区、本行业批准标准的解释咨询管理。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可由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对涉及强制性条文或标准最终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也可指定有关单位负责,解释内容应经标准批准部门审定。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标准的批准发布、出版发行和强制性条文内容等信息,拓展标准咨询服务手段,提高标准实施监督的服务水平。
五、推动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工作
在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开展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工作试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标准实施过程和关键环节,探索标准实施的达标判断、实时监控、责任绑定和追溯。将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记入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诚信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标准宣贯培训力度
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宣贯培训计划,发挥标准主编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宣贯会、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将标准培训纳入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人员岗位教育范畴,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施标准的水平。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扩大标准化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七、规范标准备案管理
按照《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落实备案程序和要求,含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备案,不含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在批准发布30日内备案,备案标准名称及备案号应面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试点,充分发挥企业标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八、逐步建立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制度
按照标准实施评价规范的要求,在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已实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开展评估。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对工程项目执行标准的全面、有效和准确程度开展评估。选择有条件的规划、设计、施工等企业,对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培训及实施管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开展评估。
九、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标准员岗位培训,规范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落实标准员岗位职责,积极推进标准员岗位设置,构建标准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标准员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反馈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强化其在标准实施监督工作中的指导、推进、协调、服务职责,积极发挥标准化协会、技术委员会、编制组及专家的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水平。
篇3: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1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2016年7月29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篇4: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