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三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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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三,本文共7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guangxing”提供。

篇1: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三

第三章 或有事项

一、关键考点相关知识

1.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

(1)确认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三条,应确认“预计负债”。

① 该义务是一项现实义务;

②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可能性> 50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或有事项的计量

① 初始计量: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

② 补偿金的确认:以预计负债为前提;以基本确定收到为条件;以不超过预计负债的金额为限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③ 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进行复核,调整其账面价值。

(3)或有事项的披露及豁免大纲 p24-25

篇2: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综合性最强、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它不但涉及到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而且还涉及到一个纳税年度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销售税金、损失等扣除额。在诸多因素相关联的情况下,只要其中一个因素出现错误,其结果都不会正确。

一、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的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除外)。所谓独立经济核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特殊情况:

1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人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2 、对于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的规定及使用

企业所得税实行 33 %的比例税率。除此之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例题:

某企业 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50 万元, 年度准许弥 补的亏损为 245 万元。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 (250 - 245) ×27% = 1.35 (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另一个是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的计算方法,即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两种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注意使用条件。

篇3: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界定与增值税相同,即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由于在消费税从价计征的情况下,它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和归纳两者之间处理基本一致的内容。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目前独立实行从量征收的有 4 种产品,即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目前既采取从价定率征收又采取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的难点)

(四)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材料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

为避免重复征税, 对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确认自产自用的具体形式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及其他方面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篇4: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七)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是 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其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八种。这种处罚不以是否被罚款为前提,是不可选择的。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会计法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①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法律责任为:

1 、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篇5: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消费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请注意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时候,委托加工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而受托方提供了加工劳务,受托方应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立了 11 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税率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要掌握同一税目既按从价征收,又按从量征收的相互关系和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具体情况:

1 、从量征收税目: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2 、从价征收税目:其他烟类产品(雪茄烟、烟丝),其他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

3 、从价兼从量征收税目:

卷烟:每标准箱(50000 支) 150 元,每标准条(200 支)对外调拨价格 50 元(含 50 元)以上的税率为 45% ,每标准条(200 支)对外调拨价格 50 元以下的税率为 30%

粮食白酒:每斤(500 克) 0.5 元,比例税率 25%

薯类白酒:每斤(500 克) 0.5 元,比例税率 15%

以下是新的税法,自 2006.4.1 开始实施,供参考 :

(一)比例税率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 10% ;

2.高档手表税率为 20% ;

3.游艇税率为 10% ;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 5% ;

5.实木地板税率为 5%。

6.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5 升 (含)以下的,税率为 3% ;

(2)气缸容量在 1.5 升 以上至 2.0 升 (含)的,税率为 5% ;

(3)气缸容量在 2.0 升 以上至 2.5 升 (含)的,税率为 9% ;

(4)气缸容量在 2.5 升 以上至 3.0 升 (含)的,税率为 12% ;

(5)气缸容量在 3.0 升 以上至 4.0 升 (含)的,税率为 15% ;

(6)气缸容量在 4.0 升 以上的,税率为 20%。

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 5%。

篇6: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3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1) 折扣方式销售的规定及处理办法。注意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2)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冲减旧货物的金额, 但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 还本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还本的金额。

(4)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分别按照购销业务处理。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各自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或不计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征税,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

从 1995 年 6 月 1 日起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6)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规定和处理办法。从 年 1 月 1 日起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先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 售价高于原值的 , 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

应纳税额=销售额÷(1+4 %)× 4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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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规

增值税

学习本税种的重点在于把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具体要求

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基本标准 :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特殊规定:

(1)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 30 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两类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 :扣税法,即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法。即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 销项税额 和 进项税额 两个因素,只要分别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正确,应纳税额就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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