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物业管理价格探讨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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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价格探讨,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angel_00”提供。

篇1:住宅区物业管理价格探讨

住宅区物业管理价格探讨

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是随着城市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原本其自然发生的`价格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历史和民间传统的文化概念影响,使这个行业的价格体系及政策,往往不能反映这个行业的客观情况和规律.目前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无开发商的相应补贴,大多数处在亏损状态,稍好的赢利物业公司,若扣除非住宅管理费收入的补充,几乎全部亏损.

作 者:王晓华  作者单位: 刊 名:现代物业 英文刊名: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 年,卷(期): “”(9)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2:深圳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管委会

第七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十四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书面送达每名业主。

已入住的业主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表决。

业主可以一栋、一个单元或一层楼宇为单位,推选楼长或楼宇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但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明确代理事项和产权份额。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大会召集人推荐;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

第十条 管委会的日常事务由执行秘书负责处理。

设有专职管委会主任的,只能聘请一名执行秘书;未设有专职管委会主任的,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聘请人员承担管委会的一次性工作。

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和其他人员,均应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专职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其他聘请人员的临时一次性津贴由管委会确定。

津贴可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的人数应为单数。

管委会委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管委会会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管委会可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对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

经业主大会修改通过后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业主无须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管委会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事项时,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

业主大会或管委会作出委员或执行秘书罢免、任免等重大决定时,应当报请市住宅主管部门或区住宅管理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其决定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并报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凡采用张榜公告形式的,每栋楼宇张榜不少于一处。所有公告均应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管委会公章后公布。

第三章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未经阶段验收合格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给业主使用;未经整体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区内应当设立住宅区管理处。

住宅区管理处应当参加住宅区各项物业的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从住宅区开始入住到管委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自行设立的住宅区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资料;

(二)住宅区各类房屋清单;

(三)出售房屋的产权范围或成本核算清单;

(四)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

(五)住宅区未完工的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竣工日期;

(六)《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商业用房及其他可以用于经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清单。

在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二个月内,前款资料应一并移交给管委会。

第十九条 住宅区移交时,管委会及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住宅区管理处应认真进行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对管委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应及时解决。

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将保修款移交给住宅区管理处按规定使用。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租售原因造成空置房屋,其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条例》规定向管委会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并以多层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高层住宅区或别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的比例提供部分商业用房,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移交商业用房,但延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前款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之和。

《条例》实施前入住的住宅区,原来没有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应当按规划补建;按规划不能补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管委会协商以其他方式等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条例》规定向管委会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计算公式为:管理用房面积(平方米)=人均管理用房规划指标×住宅区房屋总套数×户均人口数。

前款有关测算系数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管委会划拨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及提供的专用房屋房价与市场商品房之间的差价,均可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聘请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 委托管理合同依法终止时,管委会有权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期间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将住宅区的全部管理档案、文件、记录和财务账簿移交给管委会。

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对前款审计和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并可对有关争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微利原则共同制订物业管理公司利润率的参照标准。具体的利润标准由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证书等级及实际的管理服务水平、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及管理服务费收入状况协商确定。

第四章 住宅区房屋及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的专用房屋,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使用与经营,不得转让或改变使用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中住宅区管理处使用的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管委会签订使用合同。

部分商业用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合同以市场租金出租经营的,租金纳入管理服务费。但从出租的第一年开始,每年应将租金的30%用于回收垫支购房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向管委会结算移交一次,划入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专门账户,直至全部回收完毕。

第二十七条 凡经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住宅区居民生活提供配套服务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未经原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在《条例》施行前已擅自挪作他用的,应在一年内恢复原规划设计功能,并移交给管委会依《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前款有经营收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其经营收入应纳入管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进行装修的,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破坏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和通道。

第二十九条 住宅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应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与监督。

进入住宅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设置有停车标志的场所;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

住宅区管理处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下设的住宅区管理处因维修养护或其他物业管理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住宅区物业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提供方便,并不得无理拒绝或阻挠。具体巡视检查或施工方式应在业主公约中写明或提前书面通知。

第五章 住宅区维修养护的范围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

自用部位是指户门以内、毗连部位以外的全部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自用阳台、门、窗、防盗网、室内自用隔墙、墙(板)面等。

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业主实施并承担费用,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维修养护责任依照法律和合同确定。

第三十二条 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维修责任人为房屋本体内的全体业主。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中不属全体各层所共同使用的可上人屋面,其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使用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为某些屋或户所专用的楼梯、通道等,由其专用的业主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三条 房屋毗连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毗连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毗连业主。

毗连部位是指房屋本体中不属于共用部位和自用部位的部位、设施和设备。

毗连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毗连的业主或相关责任人共同组织实施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并按比例分担费用。其中共有墙体按两侧均分后,由每侧业主按比例分担,共有楼板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业主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业主按比例分担。

毗连部位维修责任人员有不参加共同维修养护的,其他方可自行组织实施维修养护,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养护,不参加共同维修养护的维修责任人应当向维修养护实施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应分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四条 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有危害房屋及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市容及房屋外观或其他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维修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整改,或由管委会(无管委会的由原委托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或整改,其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修责任人为管委会。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日常维修养护的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重大维修养护项目(含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以外的改造、改建、扩建项目)的费用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重大维修养护项目的范围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含通讯、有线电视)等居民生活供应部门应对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

前款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有关供应部门,但分户表内管线设施(含表及表外第一个阀门)的维修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分户表外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有关供应部门承担。

有关供应部门在住宅区内的维修养护施工,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总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部分商业用房租金;

(二)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经营收入;

(三)向业主收取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区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开支包括:

(一)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材料费、公用水电费、设备损耗费、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等);

(二)管委会、管理处规定人员的津贴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三)就管理工作而聘请的专营公司及其他聘请人员的费用;

(四)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必要的保险费用和法定税费;

(五)住宅区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管理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向业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每年基本开支的项目和标准,由管委会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证书等级以及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参照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收费标准审议确定后,报业主大会批准执行。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处不得擅自增加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对住宅区自行管理期间,应按市场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已入住的业主收取管理服务费,不足部分自行承担,但不得因此而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期满后,管委会仍未成立的或因管委会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移交的,由原管理单位继续管理,管理服务费标准可由原管理单位重新测算确定,由市住宅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但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成立管委会的,不得提高原管理服务费标准及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

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当对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每年的管理服务费总收入减除应缴税费、住宅区基本开支、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本的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管理服务费;不足部分可以在下年度通过追加管理服务费解决。

第四十二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账目,由管委会主任和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每三个月至少张榜公布一次;年度账目公布应由管委会主任和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公布。

第四十三条 住宅区的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账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质询后7日内予以答复,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四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向管委会划拨专用基金时,扣除购买管理用房款和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款,其余资金应在管委会成立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直接汇往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基金账户。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支出,除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和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款并限期回收外,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养护工程项目时,只能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并且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由管委会主任、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方可支出,增值部分不够的,从管理服务费积累中支出。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用基金用于《条例》和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用途。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收支账目,由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至少张榜公布一次。

区住宅管理部门对代管的专用基金收支账目,应每年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八章 住宅维修基金

第四十七条 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在一年以上的,由业主自保修期满后第一个月起按月向住宅区管理处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的,原业主所交的住宅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前入住的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缴交住宅维修基金。

第四十八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物价主管部门每二年发布一次住宅维修基金指导收费标准。

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对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在指导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住宅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公(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住宅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大会决定,由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五十条 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列出维修养护计划,报管委会审议决定后实施,但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听取所维修养护房屋业主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住宅维修基金由住宅区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每三个月至少向业主张榜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召集、并建议有关部门或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管委会违反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向开发建设单位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前款延期付款滞纳金不得列入开发成本。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委会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改变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用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收支账目的;

(三)改变专用房屋的用途,未按规定出租经营的;

(四)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对住宅区的房屋管理、维修、养护不善的。

第五十七条 对无故不缴交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限期交缴,逾期则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交缴的,可按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催缴。

物业管理单位同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签有委托抄表及收费合同的,可按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违章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恢复;违章装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恢复,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在住宅区内从事维修、安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对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受市住宅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协助市住宅主管部门工作。

第六十二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篇3:论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区文化建设

论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区文化建设

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公共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作 者:邹洪芬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 刊 名:江南论坛 英文刊名:JIANGNAN FORUM 年,卷(期): “”(7)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4:市区商业住宅区修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就委托事项双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养护。包括高低压设备、供水设备、上下水管道、电梯、消防中心及消防设施、消防楼道、水电管道井、厂区内道路等。

2.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3.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消防楼道及公共场所脏、乱、差的治理。

4.维护房屋办公秩序,保证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

5.厂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6.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7.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含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小型维修费;装璜垃圾清运费等。);代收代付水电费用。

8.除日常维修外的大型维修时,乙方需在维修期间进行维修相关事宜的接洽、监督及检查,并安排验收事宜。

8.根据甲方及物业使用人的要求,提供各类专项有偿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委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乙方服务管理工作实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2.在不破坏和影响房屋结构的条件下,对所属房屋进行装修,但改动方案应报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后及乙方知晓后方可实施,安装电话、空调,应在乙方指导下进行,确保功率不得超过原设计负荷方可实施,不能自行加大电容,以确保不造成安全隐患。

3.根据乙方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应交纳费用的要按时按约交纳。

4.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用要按时交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逾期的,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甲方自行承担滞纳金。

5.对乙方违反法规及制度的行为,经协调无效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下列目标实施服务管理:

1.1按时代收、代付水电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的,由乙方承担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

1.2房屋外观:无破损、无污垢。

1.3设备运行:保证甲方物业房屋内水通、电明、电梯正常运行。

1.4如遇特殊情况停水停电,提前通知厂区内租赁户,正常维修4小时内完成。供水、供电部门检修、维修设备除外。

1.5公共环境卫生:消防楼道清洁,有照明,垃圾井道畅通。

1.6根据建设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有权对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及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制止。

1.7安全:见附件(安全协议书)。

2.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和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服务管理费。

3.对甲方违反法规及相关条例的行为,经协调无效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对物业使用人有违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的,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服务管理费

1.服务管理费由乙方直接与物业使用人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事项。

2.甲方提出的特约服务,经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

3.说明:

3.1房屋公用设备和设施中大修及更换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发生额承担,乙方不负责费用。

3.2外墙、玻璃幕墙清洗费用不属物管费收取范围,发生时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情况承担。

4.服务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4.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4.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4.3物业管____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4物业管____区域及甲方办公区区域的水电费代收代付服务费。

4.5物业管____区域大型维修时的接洽、监督、检查、验收安排服务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无法完成管理目标所规定的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予解决,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部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管理目标所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全部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付一定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对方赔偿。

第八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如愿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经申、乙双方同意可向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篇5:市区商业住宅区修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路(街道)____号四至: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________

2.保洁费:________

3.保安费:________

4.房屋设备运行费:________

5.维修养护费:________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牧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____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

(2)________

10.协助乙方做好牧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___%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屋外观: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户___元向业主收取;

2.保洁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户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3.保安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生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户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4.高层住宅电梯、水泵、___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5.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调整;

6.对业务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___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sp;1、露天车位:______

2、车库车位: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

1.______

2.______

第二十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___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不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保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____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事同期满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篇6:沈阳市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的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09-0184-02

引言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称为旧住宅区,这些小区建筑年代久远,设施落后、产权复杂,多数处于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状态。沈阳市旧住宅区数量庞大,多位于城市的中心区,对整个城市环境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从开始,沈阳市委、市政府投资15亿元,用三年时间对全市1 502个旧住宅区进行功能改造,目前硬件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开始进行物业的软环境建设。

一、沈阳市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的难点分析

经过改造,沈阳市旧住宅区已经有了明显改善,物业管理的实施具备了一定条件,但在实际推行中仍存在着一些难题,阻碍着物业管理的顺利实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不健全。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多处于混乱状态,原因之一在于相关的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政策扶持。制度和政策是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10月,沈阳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对旧住宅区的管理,房屋维修责任,公共服务和扶持方面提出了意见,指明了总体方向。但目前还没有建立成熟的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体制,还缺少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物业企业及业主的利益保障方面也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2.基础设施仍显薄弱。尽管沈阳市旧住宅区已进行了全面改造,但由于其在建设时设计标准低,配套设施落后,存在先天不足,故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给物业管理的实施带来难题。在规划之初这些旧住宅区基本没有围墙,无物业办公用房,缺少健身活动场所,小区绿地少,无停车位,小区客观存在的缺陷很难弥补。此外,旧住宅区历时较久,设备设施老化破旧,屋面漏雨、墙体长毛等质量问题大量存在,虽进行了相应改造,但后续的维修保养仍需大量的资金投入。一些旧住宅区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小区环境差,秩序混乱等问题都严重阻碍了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旧住宅区居民对物业管理认识不清或漠不关心。沈阳市旧住宅区多为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住宅,这些小区老年人多、低收入群体多,消费能力偏低、观念滞后,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模糊。此外,沈阳市旧住宅区多位于城市的中心区,沈河、和平居多,这些小区地理位置优越,有较好的商业和教育资源,吸引了大量的购房者,这些购房者的目的不为了居住,而为了学区、投资等,导致房屋长期处于空置或出租状态。业主不在小区居住,不考虑小区环境改善,现有租房者更多地考虑租金,不愿意承担物业费,小区的物业管理无人问津。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特殊性,导致居民普遍对物业管理认识不清或漠不关心。

4.物业管理资金不足。旧住宅区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何处,如何落实,已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难题。旧住宅区物业收费标准较低,在维持基本的保洁保安方面已略显困难。还由于居民收入普遍偏低,对物业管理认识不足,流动人口多,导致物业费收缴率偏低。另一方面,旧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少,无办公和活动用房,可盈利性设施少,后期维修管理中资金投入大,这使得物业企业很难获得经营管理方面的收入,还需大量的资金投入来进行设备设施、屋面路面等的维修养护。如要进行更好的封闭式管理,还需进行围墙、门禁系统等的投入。资金不足直接导致物业接管旧住宅区成为难题。

二、沈阳市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的建议

1.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月出台的《沈阳市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对落实旧住宅区管理及扶持方面的意见,建立成熟的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体制,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保障物业企业及业主的权益。针对物业接管、小区环境综合治理、困难职工补助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优惠奖励扶持政策,并把措施落到实处,让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有法可依,物业企业有信心接管旧住宅区,小区的困难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助从而接受物业管理,进而推动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业化进程。

2.针对旧住宅区的现有状况采取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由于旧住宅区的先天缺陷,多数不能直接引入规范的物业管理,应根据不同的条件,采取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在《沈阳市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旧住宅区经过改造后一律实行物业化管理,其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可采取选聘专业物业企业,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中心,聘请物业职业经理人及自行管理等模式。采用何种模式应根据小区条件进行选择:(1)对于规划较好,小区停车、绿化、道路、房屋质量等能满足要求,能封闭的`小区,可聘请专业物业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2)对于条件一般,有必要的配套设施,已进行综合改造,具备基本的准物业管理条件,但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企业进行规范服务的旧住宅区,可采取社区准物业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3)对于基础条件差,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旧住宅区,可采取业主委员会领导下的自行管理。(4)若旧住宅区为企业职工住宅,原企业仍存在,有一定经济实力,可由企业进行相应管理。

3.提供质价相符的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做到物业费公开透明。物业企业要提供服务,就必须收取相应的费用;业主缴纳物业费,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服务。但由于业主对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费用用在何处,享受什么样的服务并不明确,经常觉得物业收费标准高,提供的服务少并且不到位,不愿缴纳物业费,从而导致旧住宅区的物业收费困难。针对此,在物业收费工作中,物业企业要向业主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由于旧住宅区基础条件不同,不能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应根据小区条件提供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费用,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沟通提出适合的服务范畴,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物业企业把经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费标准在小区公告,做到收费透明化,并公开物业支出,让业主做到心中有数,取得业主信任,为物业费的收取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物业企业应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方便及时的优质服务,让业主享受到居住生活的方便和安全。 4.提高居民对物业物业管理的认识。提高旧住宅区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让其接受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而推动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顺利实施。首先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物业管理相关知识,让居民从正面认识物业管理;其次,媒体应多进行宣传和报导,唤起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负面新闻;同时物业企业加强服务意识,积极改善小区环境,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帮助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相关问题,让业主认识物业,了解物业,并通过经常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构建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和谐关系。业主的认可和积极参与意识是推动物业管理良性发展的基础。

5.多方筹措资金。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推行困难重重,很重要的原因在资金落实上。依据《沈阳市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旧住宅区资金落实的意见,可从以下几方面筹措资金:首先政府扶持是关键,根据财力和民生需求出台扶持旧住宅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政府可以在物业企业接管旧住宅区方面提供优惠,适当采取减税免税政策,以鼓励企业接管旧住宅区;允许企业用经营性收入补贴经费不足;对于旧住宅物业管理中做得较好的企业采取奖励扶持机制;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适度向旧住宅区倾斜,对旧住宅区的特困职工适当补贴物业服务费。其次,物业企业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采取多种经营的方式来弥补物业费的不足,把旧住宅区的停车收费,自行车库、管理用房的租金,利用共用部位取得的广告收益等纳入管理专项经费,在小区内开展一些有偿服务。最后在房屋维修和设施改造方面,由政府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场地及公益设施的完善由居民集资;市政各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旧住宅区的垃圾清运,路灯维修,供热、排水设施维修,健身器材维护等。

结语

旧住宅区环境的改善对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解决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难题,逐步实行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确保其综合环境的不断改善,使旧住宅区房屋保值增值,让百姓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 张沈生,朱晓凯,殷振瑶.沈阳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7).

[2] 葛红刚.“社区准物业管理”:破解老旧小区管理难题[J].城市开发,2010,(3).

[3] 余建军.杭州市老旧小区新型物业管理模式的研究分析[J].现代物业:新建设,,(4).

[4] 罗新波.天津市环城四区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系的探讨[J].城市,,(8).

[责任编辑 吴 迪]

篇7: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住宅建筑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公用设施配套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签订、变更、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检查业主公约的执行情况;

(五\\\\\\)受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由5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每届任期3年。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已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将日常管理事务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

第十条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省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而入住率不到60%的,由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或自行组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改聘。

第十三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物业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损害住宅区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屋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养护;

(二\\\\\\)住宅区的清洁卫生;

(三\\\\\\)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五\\\\\\)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并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移交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总平面图;

(二\\\\\\)住宅区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图;

(三\\\\\\)住宅区地下管网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综合验收资料。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其收支情况应当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得出借,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用干经营股票、期货或其他具有风险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具体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的管道煤气、通信、水、电、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由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用部位违章凿、拆、搭、占;

(三\\\\\\)堆放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共设施,毁坏绿化;

(五\\\\\\)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六\\\\\\)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七\\\\\\)乱倒垃圾、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用房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所有,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维修保养、公共卫生清洁、绿化、交通、保安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代办性的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已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与服务项目的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物业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擅自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供。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委托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截留、挪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提取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巳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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