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法院:工伤保险五大误区详细解读,本文共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kuon珤雅俗共赏”提供。
篇1:最高法院:工伤保险五大误区详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职工可获得更好的保障。但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没能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保险,哪些认识误区需要修正,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邀请我市基层法官对此进行了解析。
误区1 国有单位员工才享受工伤保险
平阴县的贾某给某个体工商户打工,为雇主接送孩子时发生车祸,致严重伤残,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该个体工商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经平阴法院审理,维持了该行政行为。
法官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本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是为个体工商户打工的人员在“因工受伤”后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误区2 间接劳动关系单位不担责任
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的外墙装饰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后李某雇用张某从事外墙装饰,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经该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了构成间接劳动关系的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误区3 工伤认定只有单位才能提出
孙某在某织布厂工作期间,手被机器挤伤,单位仅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称已申请工伤认定。后来孙某自行去人社部门询问,被告知根本没有收到申请,于是孙某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为规避责任,一般不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对于超出一年申请时限的,如果有属于非本人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
误区4 申请第三人赔付后不能再申请
赵某上班途中遇车祸,造成身体残疾,由肇事车辆进行了赔付,到某区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时,工作人员以已获赔付为由,拒绝支付保险待遇。赵某向法院起诉并获支持。
法官点评: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受伤职工可以起诉侵权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可申请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也不能以已获得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因此,发生此类事故,受伤职工除医疗费外,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误区5 把工伤保险等同于医疗保险
王某在某企业上班期间,手指被机器全部挤断。企业要求其不要申请工伤保险,走医保,并由企业承担其余费用,并为其发生活费。于是王某就没有申请工伤保险。两年后企业停业,王某生活费没了着落,才申请工伤保险,因超过申请期限,请求未获支持。
法官点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虽然同属社会保险,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比医疗保险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住院、康复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即职工拿自己以前的平均工资),而走医保一般拿的是基本工资;工伤报销全部医疗费用,而医保需要个人负担一部分;工伤住院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贴,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将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这些医保都没有。
“最美司机”工伤认定难折射视同工伤标准缺陷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研讨,在视同工伤界定标准方面提出更多更好的立法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反映,从而加大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力度。”8月26日,在济南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视同工伤界定标准研讨会上,来自我市人社部门以及法院、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律师协会等单位的一线工作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3月,山东“最美司机”宋洋在驾车途中突发脑干出血。紧急关头,他凭借仅有的一丝意识,降速、停车,保护了全车33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宋洋的事迹感动了全社会,但是由于宋洋经医院抢救10天后才宣布死亡,人社部门认定,其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济南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对记者说,在现行立法情况下,宋洋不被认定为工伤是符合规定的,但是条例中对视同工伤的界定标准是否存在立法缺陷,值得重视。
篇2:最高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律师解读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同时对工伤行政案件审理进行了规范。针对我市一些常发生的工伤事故,记者昨日采访了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的滕德强律师,请他对该司法解释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
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责任主体须担责
《规定》明确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律师解读――工程违法转包,用工单位要承担职工伤亡保险责任
以工伤事故较为高发的建筑工程领域为例,如果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后将该工程基建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聘请的工人因工发生伤亡,某建筑工程
公司将承担职工的伤亡保险责任。
亮点二“合理”是工伤认定关键词
《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比如,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特别是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直是争议颇多的老大难问题。《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解读――下班顺道买菜也算“合理”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的‘合理’二字,应该宽泛地理解,即具有正当性。”滕德强律师提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段,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在正常下班以后加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举例说,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或者是接孩子放学,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可以理解为合理。
亮点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认定
发生意外后,勘验事故原因往往延误了工伤认定时间,导致受伤职工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对此,《规定》提出,在认定“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上述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具体事实做出认定的,法院应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但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依据为意见。
律师解读――直接认定工伤确保及时救治
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为例,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配,要先由交管部门认定,实践当中有权机关短期内没有做出认定,或者说难以做出认定,受伤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就受到影响。《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机关可以根据现
有的证据或者是经过其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是否为工伤加以认定,不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并非权威性结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要进行审查,然后确定工伤认定的效力。
亮点四
遭第三人侵害也能享受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篇3:最高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受侵害职工可任选救济方式可享受医疗费外的双重赔偿
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为例,受伤职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侵权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受害职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也不能以受伤职工已获得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发生此类事故,受伤职工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一种或两种救济方式,在赔偿款项上,除医疗费外,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亮点五
被耽误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工伤认定前已确认劳动关系的中止行政案件审理
《规定》明确了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五种特殊情形,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此外,《规定》还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
律师解读――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不计入申请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要求受伤职工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确定劳动关系,而仲裁、诉讼耽误的时间比较长,导致受伤职工拿到确立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已超过一年,《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
篇4:解读《最高法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细化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衔接处理
因特殊情形不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无有权机构或法院的文书――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可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除外情形:故意犯罪)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本人主要责任
程序处理: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争议
1、劳动关系争议(提起仲裁或诉讼)
2、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3、劳动关系争议(未提起仲裁或诉讼)
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1、多重劳动关系( 职工与两个与两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谁受益,谁负责)。
2、劳务派遣关系
职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转包关系
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挂靠关系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工伤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转包、挂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伤认定
1、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用人单位组织或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一般视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3)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的;
(4)为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2、因工外出期间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F14X5)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产生的伤害・・・除外情形: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
3、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若是绕道,需要认定以下情况:
1、工伤认定范围内的情况:客观原因如: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
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因个人私事: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属于下班正常路线的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4、下班后去朋友聚会则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
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1年(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该法定时限可依法延长,但应有正当理由。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就是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
“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可延长(扣除)的事由: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的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种处理方式:
1、社保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不予支持。
2、社保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的,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予以支持。
3、社保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2、更正后,申请人不申请撤诉的:
(1)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判决确认违法。
(2)无过错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读《最高法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篇5:解读美国军校申请的五大误区
解读美国军校申请的五大误区
误解一:军校是退休军官的聚集地在好莱坞大片儿里,美国军校总是被描绘成为一个充斥着满腹牢骚、敌视一切、自大狂傲的退休军官们的聚集地,如电影Taps(《熄灯号》)里的蒂莫西?赫顿(Timothy Hutton)和乔治坎贝尔斯科特(George C. Scott)一样。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大部分美国军校都有着思想前卫的校长――用军事术语来说的话就是首长。而对于一个军官来说,在他40或50岁的时候选择退役而转入军校从教,是一个绝佳选择。那么,那些电影中常出现的骄傲自大狂呢?其实,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军官都是普通人而已,而军校校长的职责就是负责经营管理学校、聘用最优秀的教职工并管理好财政事务。
PS:熄灯号,又名“勇者无敌”,是汤姆克鲁斯于1981年出演的一部影片,影片讲述了碉堡山军官预校的校长是一个具有强烈好斗精神的军官,他一向的治学方针是培养学生强烈的战斗精神。不过,当地政府计划将该校拆除,以利于发展当地的城市建设。在双方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强行拆除,有部分学生誓死护校,并武装起来与军警对抗。
现如今,管理任何一所私立学校都需要大量的行政手腕、灵活的筹款方法以及专业的外交技巧,尤其是校长这一职务对能力要求极高,而军校校长不但需要具备上述所有能力,还需要有从军的经历和军人的背景。
误解二:军校只教授军事方面的知识
事实上,美国军校的教育途径和其他基督教或穆斯林私立学校相较而言,并没有太大差异,只是军校会在教学上对军事方面有所侧重而已。换句话说,军校即是将学术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学校。而不管是军校还是普通大学预科高中,其目的都在于将学生送入大学,这也与大多数家长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在高中毕业后能够顺利进入高校深造的愿望如出一辙,因此,军校和普通私立高中在本质上是一模一样的,只是军校在学校的.辅助课程上与普通私立高中略有不同。正如教区学校会要求学生每周学习10个小时的宗教知识一样,军校也会要求学生每周学习10个小时的军事历史和相关知识。
美国军校的教育以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紧密的团队合作精神著称,并着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而且,军校也不全是男校,它们中也存在男女混合学校。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成为了军校中的重要一环,其变化充分体现出了当今美国国防事业在科学技术上发生的巨大变化。
立足当今,回望过去,我们可以发现不少美国领导人都出身军校,而他们也在用坚强的意志来捍卫我们自由的国度。
误解三:军校的毕业生将步入军旅
对于这一误解,答案是,有的毕业生的确会进入军队,但是也有很多毕业生不会进入军队。在很多学生和家长看来,军校是进入军队的捷径,但其实这也只是进入军队的第一步罢了,按照入伍制度来说,学生需要经过军校和大学两个阶段的学习后才能应征入伍。
军校的学习旨在塑造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而遵守纪律则是成就大事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纪律性的培养需要不懈地努力、坚定的毅力以及长时间耐心的训练。在军校严格的规章制度的引导下,学生能够习得如何付出努力、坚持不懈、培养毅力以及保持耐心的方法。
在这个追求及时行乐的时代,人们往往忽视了遵守纪律的重要性,而传统的纪律性却恰恰是获得成功的基石。而在军校中,纪律要求就像早餐一样十分常见。在经过数年的军校生活后,您的孩子将学会如何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误解四:军校是为“问题学生”开设的
事实上,绝大多数军校都不是“特殊学校”(又名非传统学校或新式学校,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采取非传统措施的中小学)。特殊学校是特指为有情绪问题或其他问题的学生开设的学校,课程的设立往往以矫正学生的学习方式为核心。而军校却并非如此,军校的特色在于其军事化的管理作息条例,并在此基础上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学术课程、体育运动和课外活动。许多学生和家长正是因为这一点而选择军校就读。
美国共有军校42所,其中大多数毕业生都进入了国内外各种各样的高等院校进行深造。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学术训练和优秀的成绩始终都是军校强调的首要目标。其实,大多数军校的性质都是大学预科学校,因而其学术教育水平也备受瞩目。所有军校都竭诚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学术教育,因为再伟大的领导人,也需要接受学术的洗礼。
首先,就我而言,军校最大的优势就是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包括学术课程、体育运动、课外活动以及扎实的军事训练等,所有项目都将是军校日常教育的一部分而紧凑、专业、高效的进行,从而家长也再也不用为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而费尽心思。
其次,众多私立学校都致力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术虽是教育的重中之重,却不是教育的全部,教育还应让学生懂得与他人和谐相处、求同存异以及团队精神的重要性。由于私立学校的班级规模通常为12――16名学生,所以您的孩子能够在这里得到老师的悉心照料。那么,一所私立的军校无疑具备了上述所有优点,同时,军校还将军事训练融入体育项目和课外活动之中,这将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能力与品格的发展。
最后,您还需要记住一点――在您选择学校的同时,学校也会对您进行挑选。入学的前提都是基于双方的相互选择,并不存在被动接受的情况,因而您也无需因为住所临近某所学校就勉强将孩子送往该校学习。如果您的孩子对某所学校心有所属,而这所学校也对您的孩子抛出了橄榄枝,那么,别再犹豫,也别再让地域成为您的绊脚石。
误解五:军校=通往军事大学的入场券?
如果你想进入高等军队院校,在军校的生活和工作等各个方面表现出卓越的才能,达到军队院校的招生标准只是一个方面,而最重要的是得到国会议员的提名推荐。
许多军校都会为学生提供JROTC项目(全名Junior Regular Officer Training Corps,初级军官训练军团),这是一个由美国陆军赞助支持的联邦项目。按照入伍规则,美国陆军无法直接招收高中学生,所以,他们便赞助了JROTC项目,旨在培养学生的兴趣,挖掘学生在军事方面的潜能和可能性,并希望优秀的学生能够在今后能为军队服务。毋庸置疑,帮助学生取得成功始终是军校坚持使命,如果您的孩子对于军旅生涯十分向往,那么军校将会是您最好的选择。
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自由的国度,靠的就是先人为国服务的精神、不懈地努力,以及流淌在每个美国人血液中的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是军校而天性,而为国服务是军校秉承的崇高的理念,军校以这一核心理念出发,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等活动,教会学生宽以待人、乐于奉献的精神。在爱国主义精神和为国服务理念的熏陶下,您的孩子将会获得长足的发展。
总而言之,军校学生的身份加上优异的成绩确实有助于提高您的孩子被高等军队院校录取的几率,而雄关漫道真如铁,军校,只是漫漫前路中的第一步。
以上是美国军校申请误区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对有意申请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美国留学问题,欢迎拨打热线电话400-088-6518咨询育路出国留学专家。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留学预科中心,获取更多的留学资讯。
篇6:招聘会五大“误区”
对于求职者们来说,招聘会似乎具有不可思议的作用,能够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但是实际上,招聘会所起到的“作用”只不过是分散求职者的精力罢了。从表面上来看,Terryn Barill在她最近的专栏中对招聘会所做的分析似乎已经让大家对招聘会的有关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她在专栏中所做的一些假定同样是危险的,有可能会使求职者失去在一家合适的公司找到工作的机会。招聘会本身并不会毁掉求职者的职业生涯,但是它们会分散求职者的精力,让求职者们无法把精力集中到能够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的真正有意义的求职活动中去。
我认为,Barill在她的专栏中所分析的“事实”可能是对招聘会的理解的更大的误区。
误区1:招聘会能够让求职者接触到大量的招聘人员
误区:“对于企业的招聘人员来说,招聘会为他们提供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接触尽可能多的应聘者的机会。对于应聘者来说,招聘会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到大量的招聘人员的机会。”
事实:Barill认为在招聘会上能够接触到大量的个人和公司是一件好事,而这正是问题的根源。
让我们来看看招聘会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占有怎样的分量。有调查显示,管理人员们认为个人推荐的人选是最佳的招聘人选。有40%到70%的工作位置是被个人推荐的人选所获得的,而不是通过广告、简历等方式获得的。尽管企业通过猎头所招聘的员工数量较少,但是当他们通过猎头招聘时他们在每个人身上的花费却更多。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猎头们本身就是最大的个人联系人。他们手中掌握着大量高质量的业内联系人的资料,所以他们收取的费用就相对更高。通过广告和招聘会的方式,企业可以接触到大量的费用低廉的联系人――但是这些联系人的质量也比较低。
建议:在参加招聘会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优秀的联系网络是建立在强大的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那些掌握着大量的不熟悉的人的信息的短期联系人基础之上的。你在招聘会上见到的人不太可能帮助你找到一份好的工作。事实上,他还有可能使你失去好的工作机会。稍后我将和大家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误区2:在招聘会上,你可以在一天之内接触三百个雇主
误区:“在招聘会上,你可以在一天之内接触三百个雇主,但要想接触到三千个雇主就不切实际了。”
事实:让我们来认真思考一下。你真的可能在一天之内接触到三百个雇主吗?即使你把这个数字降低到一百个,假设一个招聘会的时间为六个小时的话,你同每个雇主接触的时间只有3.6分钟。(更不用说,如果在招聘会上逗留六个小时的时间来同那么多的雇主接触,应聘者的体力和精力根本就不可能吃得消了。)相信你的常识:这么短的时间根本不足以进行有意义的接触。
建议:与其在招聘会上同雇主进行这种没有什么意义的接触,求职者倒不如访问一下各家公司的网站。你可以在那里更为简便的提交自己的简历,既节省时间又节省精力。与在招聘会场中穿梭相比,通过网站你可以对用人公司又更多更全面的了解,也就能够为是否到某家公司应聘做出正确的决定。
误区3:招聘会给了求职者“发光”的机会
误区:“招聘会不是‘见面会’,
它为求职者们提供了多重的面试机会,使求职者的能力能够得到迅速的评估。这就给了求职者们‘发光’的机会。”
事实:尽管Barill说这番话完全是出于好意,但是求职者们想要在招聘会上得到用人单位迅速的评估并且得到‘发光’的机会显然是不可能的。首先,正如她在自己文章的其他部分所指出的,求职者在招聘会上所接触到的用人单位的人员很可能不是这些单位的招聘经理。(即使是的话,这些招聘经理也不可能有时间去更多的了解求职者。这可能也正是他们为什么不会在招聘会上浪费时间的原因。)求职者所接触到的只是招聘经理的助手,这些助手在用人招聘方面缺乏经验,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发光”。
建议:要避免你会被迅速评估的正式接触。这其中包括通过广告递交简历以及打电话进行接触。因为求职者通过这些方式所接触的很可能是招聘经理的助手。要寻找同招聘经理直接接触的机会。例如,你可以让一个朋友邀请你去他工作的地方拜访。然后,你们可以在一家能够偶然与老板相遇的的咖啡厅吃午餐。这可能会给你带来机会。
误区4:求职者最大的希望就是下一次面试机会。
误区:“尽管有的公司会在招聘会上给求职者提供工作机会,对于求职者们来说,最大的希望就是下一次面试机会了。”
事实:当人们在谈到找工作的问题时谈到“希望”一词时,他们真正谈到的是对求职过程失去了控制。在招聘会上,求职者是没有任何控制力的。他们在一家又一家的用人单位之间穿梭,希望自己能够表现出与其他竞争者相比的某些过人之处,给用人单位的代表留下印象,而这些用人代表在自己公司中的地位并不高,根本没有决定聘用谁的权利。在招聘会上,求职者们最大的希望就是不要被用人单位排斥了。
前面我曾经说到过,招聘会可能会使求职者失去好的工作机会。实际上,会使求职者失去好的工作机会的是那些浅薄的联系人。那些在招聘会上收简历的人虽然没有能力去真正对求职者做出评估,但是他们手中却握有给你的简历评估的权力――要知道这些简历是要进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数据库的。这会使你失去进一步的面试机会。这是很多人事部门都拥有的拒绝权。
建议:最好不要让人事经理的助手影响到你的求职过程。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直接同招聘经理进行接触要好得多,但是几乎所有人在实际的求职过程中都忽视了这一点,因为同人事经理接触要比同招聘经理接触简单。但是,如果你在一名招聘经理那里遭到了拒绝,你在其他的招聘经理那里还有机会。如果你在招聘会上遭到了人事经理的排斥的话,你那份遭到了差评的简历可能会使你在整个公司中失去任何的机会。
误区5:在招聘会上,求职者可以找到招聘广告之外的机会
误区:“如果你想要了解多方信息,建立联系网,获得招聘广告之外的工作机会,招聘会是极佳的选择。”
事实:招聘会上的招聘信息都已经是过时的信息了。通常,招聘会只是用人单位的最后一次招聘活动。当一些求职者还在招聘会上浪费时间,把自己的简历和命运交到缺乏经验的人事助手的手中时,另外一些求职者已经坐在招聘经理的办公室里,向他们展示自己胜任工作的能力了。这就是竞争中的差距。
谈到建立联系网的问题,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联系一些低级的人事助手和其他的求职者到底有多大的价值。所有的求职者都在寻找好的工作机会,别人怎么可能把真正好的工作机会介绍给你呢?不要在这方面毫无意义的浪费时间了。
建议:不要把时间浪费在人事助手出没的地方,到招聘经理和他们手下的员工所在的地方去:去职业会议、贸易展示会,去参加培训课程。当然要带上一份简历,但首先要做的是交一些朋友。不要上来就询问工作机会,要先了解公司的情况,这才是明智的。只有这样你才能够真正获得适合自己的工作机会。
上传日期:200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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