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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生态补偿机制及其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生态补偿机制及其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时代背景为出发点,在阐述生态补偿机制内涵的基础上,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分析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与作用,并对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作 者:籍婧 崔寒 罗琦 作者单位:籍婧(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崔寒,罗琦(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刊 名:环境保护科学 ISTIC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IENCE 年,卷(期): 32(5) 分类号:X1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 利益主体 影响篇2: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
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的初步设想。
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
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的试点单位。
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1、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
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3、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
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存危机。
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
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
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
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位,导致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
再次,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投入的补偿迟迟未到位,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可行性
1、我国在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过程中,建立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解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者与生态效益受益者之间、林业部门与地方其他产业部门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
2、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
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
对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改善,生态环境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也促进了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施,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也起了积极作用。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业经济持续增长。
即从森林保护的现实出发,又对国有林实行了优惠扶持,保证林业的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四、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
建立有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度。
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2、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专款专用。
《森林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准截留”,在管理上要制度化、规范化,资金全部用于国家重点生态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
对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改善,生态环境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此外,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林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
巩固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任重道远。
篇3: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摘 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篇4: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摘 要: 作者主要通过对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研究,并针对中国林业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估机制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当前我国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估机制,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为建立完善我国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 森林资源
前言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之本,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民经济诸多的产业或部门中,林业可能是唯一的具有公益性事业的基础产业双重性质,并且是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于一体的特殊产业。
可见森林不仅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它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远比经济效益大。
其中,就对人类生存条件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优化而言,林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比其森林产品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大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特别是近代林业的发展,更加促进了森林效益的多元化和林产品的多样化,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森林的多功能、多效益。
森林生态效益服务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具有极大的正的外部性,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自由享受而无需为之付费,提供者却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而缺乏保护的经济激励。
这种环境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我国森林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困难,而且威胁着地区间和不同人群间的和谐发展。
为此,我国林业部门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如大规模实施的以六大生态工程为主体的生态建设,并初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然而,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体、对象,以及补偿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并不明确,甚至出现了政策缺位。
生态补偿机制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变迁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的一种经济制度。
目前主要的生态补偿方式有: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技术补偿、教育补偿等,其中我国目前主要有四种贯彻生态补偿的形式。
一、建立我国林业生态效益评估机制的目的和意义
1.为合理利用、保护和发展林业及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林业资产的核算包括其有形资产的核算(林木和林副产品的核算)和无形资产的核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核算),包括实物量核算和价值量核算,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
通过核算来反映一定时期的林业的状况,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2.为加强林业管理,促进林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目前,国内的核算体系中,只有林业的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和林木蓄积量等实物量的统计而没有其价值量的`统计和核算,也缺乏相应的核算指标体系,当然无法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无法量化其生产成果及补偿价值。
从而对林业实现市场化和产业化造成了障碍,建立这套评估体制,加强了对林业的控制和管理,实现了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量化,为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促进林业逐步实现市场化和产业化。
3.将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核算纳入到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当中。
林业是影响生态环境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同时也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林业的核算是一个独立的核算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以往的核算中大多只是体现了对林业的经济效益的核算,而少于对于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算。
现在我国绿色GDP的核算越来越加强了对于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算,从而更加全面地反映林业在我们国民经济活动的地位和作用,为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核算纳入到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当中创造条件。
二、目前林业生态效益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
1.林业核算的无形资产核算和有形资产核算的不可分性。
林业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林业产品,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林业又是影响生态环境的关键性因素,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和旅游、观光、休憩场所,为人类提供了生态产品和精神产品。
林业是其无形产品和有形产品的统一体,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可能脱离林业的实物形态而独立存在,两者密不可分,所以对于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算要建立在对其实物核算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就是对于林业的有形产品的核算和无形产品的核算要统一在同一核算对象。
2.目前对于林业的核算主要是对其经济效益的核算,较少对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货币量化核算。
我们通过对林业实物产品和无形产品进行货币量化核算,一方面起到了同度量因素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对林业的价值进行汇总综合。
这样各个时期的不同指标就有了可比性,为经济分析预测提供了依据。
3.现今对林业的核算主要注重统计核算而轻视会计核算。
林业的核算不仅包括统计核算还包括会计核算,他们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功能,缺一不可。
因此在进行林业核算的时候,不仅要重视统计核算,还要重视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体系。
4.重视对于林业自身的核算轻视对非林业主体的核算。
现在对于林业资源的核算大多集中在林业自身的范围,而没有将非林业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和价值补偿的核算体现出来,也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核算体系。
5.对于非市场价值评估的手段和方法的研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
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算就是对林业提供的生态产品和精神产品的量化,由于林业的生态产品和精神产品属于无形资源产品,对其量化存在较大的难度。
尤其是林业的精神产品的宗教、文化、艺术效益,存在很大的人为主观因素,更是难以精确量化。
6.我国目前建立的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算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
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核算指标体系是多层次、多系统的统计指标群体或体系。
设置这样一个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现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考虑到林业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又涉及统计科学本身发展的趋势和国民经济活动的客观需要等诸多因素。
我国本身统计技术和方法存在许多不足,不可避免我国所设立的林业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核算指标体系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提高。
三、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建设机制的建议
健全森林生态补偿管理体制,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实施提供保障;增强公共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力度,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完善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方式,除了加大资金补偿投入外,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多种补偿方式进行组合,加大教育、智力补偿,运用灵活多变的补偿形式或组合形式能有效适应于多样化的补偿主体、对象和补偿环境,同时能极大地刺激补偿的供给和需求,使补偿的供给和需求在高水平、高效率的水平上保持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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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浅论生态补偿机制对自然资源开发产生的影响
浅论生态补偿机制对自然资源开发产生的影响
摘要:自然资源具有多种功能,最主要的`是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长久以来,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只关注其经济功能,而忽视其强大的生态功能.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的作用,人们开始关注生态功能,并开始重视生态利益.本文主要从自然资源涵义、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影响,提出生态补偿机制对策进行论述.作 者:涂鸣英 作者单位:贵阳市花溪区林业绿化局,贵州,贵阳,550025 期 刊:魅力中国 Journal:CHARMING CHINA 年,卷(期):, (18) 分类号:X37 关键词:生态补偿 机制 自然资源 开发 影响篇6:浅论生态补偿机制对自然资源开发产生的影响
浅论生态补偿机制对自然资源开发产生的影响
摘要:自然资源具有多种功能,最主要的是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长久以来,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只关注其经济功能,而忽视其强大的生态功能。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的作用,人们开始关注生态功能,并开始重视生态利益。本文主要从自然资源涵义、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影响,提出生态补偿机制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自然资源;开发;影响一、自然资源涵义(一)自然资源定义。 自然资源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等,使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狭义的自然资源只包括实物性资源,即在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生态价值或经济价值,从而提高人类当前或可预见未来生存质量的天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广义的自然资源则包括实物性自然资源和舒适性自然资源的总和。 (二)自然资源特点。 1.有限性,指资源的数量,与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须强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2.区域性,指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存在数量或质量上的显著地域差异,并有其特殊分布规律。 3.整体性,每个地区的自然资源要素彼此有生态上的联系,形成一个整体,故必须强调综合研究与综合开发利用。二、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影响(一)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 产品低价造成自然资源开发企业长期低利、微利,甚至亏损,自身积累不足,难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制约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粮价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农业基础投人不足,已严重动摇了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低效中利用和浪费。 产品低价除了造成自然资源开发技术的落后外,还迫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原材料低价在刺激加工工业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使企业不注重提高利用效率,在资源利用上处于高投入低产出的状态,以巨大的自然资源消耗维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造成了严重的浪费。 (三)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我国现有水土流失总面积多达356万平方公里,已占到国土面积的37.1%。其中,646个县水土流失严重,因水土流失而损失的耕地达5000多万亩,平均每年100万亩。经研究测算,按照现在的流失速度,50年后东北黑土区1400万亩耕地的黑土层将流失掉,粮食产量将降低40%左右,35年后西南岩溶区石漠化面积将翻一番,届时将有近1亿人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森林覆盖率仅为18.21%,人均森林面积0.132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我国3万余种植物中有4、5千种正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有的濒临灭绝。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三、生态补偿机制限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不利影响的对策(一)明确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是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两类: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共主体就是政府及各类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由于生态经济的公共性,这就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参与生态活动补偿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由此,应充分发挥政府在该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即主张补偿主体行政化。对生态治理中的受损权利人的补偿需要政府实施。 (二)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立是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大难点。很多人将其归结为生态环境的功能价值的难以计量。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对资源环境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建设项目生态补偿金的确定,可以考虑与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充分利用环评的各项数据资料,使环境影响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同时进行,在环评阶段确定生态补偿金的数额,同时也可提高环评的准确性、科学性,还可以节省环境管理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生态补偿机制要力求在公平公开的层面上运行,必须有科学核算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 (三)补偿方式多样化。 1.政策补偿与技术补偿相结合。政策补偿,即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权利和机会补偿。受补偿者在授权的权限内,利用制定政策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制定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促进发展并筹集资金。技术补偿,是指中央和当地政府以技术扶持的方式对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给予支持。具体内容有:补偿主体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培训因自然资源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人的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使他们能够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财富。 2.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相结合。以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来看,例如国家实行的退耕还林与退牧还草工程,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对于农牧民来说,退还之后失去了部分或全部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为了保障农牧民的利益,使其能维持基本的生计,在项目实施的初期阶段,至少在5~8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要连续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偿,以推动其生产经营方式的逐步转型。 (四)规范生态补偿管理。 1.生态补偿必须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基本原则,即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环境开发者要为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环境损害者要对其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做出赔偿;环境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进行适当的补偿。 2.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建立起清理、核查、勘测、统计受限权利人的自然资源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存量,并跟踪、统计自然资源产权变动情况,加速建立对该类自然资源价值的核算体系,完成生态环境资源实物及价值形态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账户管理制度。 3.实行统一监督办法。建立财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各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使财政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 1.重新审视现有的GDP指标核算体系,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或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对于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的区域用绿色GDP指标进行考核。 2.在规划时既要考虑经济增长,又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建立相应科学的考核指标,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有效约束不顾环境后果,不顾他人利益的掠夺性、破坏性的开发。 3.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恢复之间的环境补偿,资源输出与资源受惠地区之间的环境补偿等。 (六)生态目标与农村发展目标相结合。 生态建设的重点区域多在偏远、贫困的农村山区,有些农户的林地被划为了公益林或划入了自然保护区,以至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经济收益。欲使生态建设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若背离农村发展的目标,完全由政府来进行生态环境建设,将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四、结束语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人类的生态利益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追求。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要保护生态环境,尽量避免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提倡可持续消费方式,全方位推进生态建设,把生态理念贯彻到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参考文献: [1]汪劲. 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林齐.对生态利益的形成机理及其影响的研究.上海环境与科学.
篇7: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摘要】退耕还林作为我国施行多年的一项政策,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缓解我国西部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界定退耕还林和生态补偿的含义,点出生态补偿机制对退耕还林政策施行的重要意义,从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法制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建立退耕还林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关键词】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 一、退耕还林与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 (一)退耕还林的含义。退耕还林作为一项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是国家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过程中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 (二)生态补偿的含义。生态补偿的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关于生态补偿,尽管有一些研究和探索,但是至今国内外尚未有明确的定义。结合我国退耕还林的实际情况,为改善生态环境系统,降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运用适当的经济手段,协调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关系的一种制度。我们可以将此时的生态补偿机制界定为“生态建设补偿各组成主体和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以及他们之间的协调关系,形成多渠道筹集退耕还林资金并对退耕还林相关实施者进行有效补偿的一种制度。” 二、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解决民生问题。退耕还林作为我国第一个大规模生态补偿实践,在实施过程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民生问题。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活,尤其在我国西部地区,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耕地少了,经济收入缺乏了保障,生活势必将会比较困难。各级政府面对此种情况,需要加强管理,加大补偿力度,确保农民正常生活水平不降低,做好其他保障,让退耕的农民切实感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才能有力促进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完成。 (二)有助于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作用。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历经各级政府的长期努力,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生态补偿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有助于促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特殊商品,被人们长期占有和使用,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对农户进行经济补助,满足其生活和生产需求。建立国家占有资源和对资源补偿的长效机制,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优势,提高农民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三、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措施 建立与完善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完善政府调控手段,加大补偿力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退耕还林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退耕还林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在圈定的退耕还林地区根据区域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政策力度,结合人口、经济、土地等资源情况,划分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类别。根据类别的不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退耕还林地区逐步建立生态改善、农牧民增设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实行差别补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耕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政府环境保护职能,建立环境财政支付体系。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财政的地位凸显。转变政府职能,突出政府主导,加大财政转移支付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的力度,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范围内,设立专项资金,扩大资金来源,设立生态补偿基金。款项的使用上,向欠发达地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倾斜,引进先进科技,加大退耕还林地区生态脱贫扶持力度,加强这些地区生态移民或就业培训,加快退耕还林农民脱贫致富的进程。 (三)建立市场化的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模式。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退耕还林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实现生态补偿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样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培育与拓展生态补偿市场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开放生产要素市场,吸收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生态与资源的资本化,实现生态效益向经济效益的转化,在退耕还林地区种植适宜气候和土壤的经济林,培育发展木材加工业,建立木材基地,实现产业转移,挖掘新的致富渠道,激励农牧民主动参与退耕还林。 (四)加快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制保障。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建设的各项机制,多是通过行政手段的运作来推进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约束力,规范化和权威性难以体现。要想实现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期有效实施,必须加快其法制保障建设。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承担和生态补偿主体的义务来源,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明确补偿标准、方式和期限,明确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五)建立健全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的监督考核机制。退耕还林工程的全过程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特别在生态补偿环节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更加需要人们的有力监督,只有监督到位,才能减少或避免少退多报、毁林还林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实现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操作。通过监督考核,落实责任制,对没有按照既定标准履行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惩罚,确保各项补偿措施落实到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总之,加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有利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解决退耕地区的民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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