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论风险社会中的科技风险,本文共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早餐要吃水煮蛋”提供。
篇1:论风险社会中的科技风险
论风险社会中的科技风险
从风险、风险社会、科技、科技风险等几个基本概念入手,探讨风险社会和科技风险的.形成和发展、特点及其相互关联等诸多问题,继而进行哲学反思,最后分别从政府、科学家和公众等三个层面进行对科技风险的社会控制分析.
作 者:张利平ZHANG Li-ping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63 刊 名: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N0 关键词:风险社会 科技风险 哲学反思 社会控制篇2:论审计风险
论审计风险
本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不断受到诉讼的威胁,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民间审计已发展到了通过评价审计风险制定审计战略计划的风险基础审计阶段。风险基础审计的实施,关键在于对审计风险概念有一正确理解。本文拟就民间审计风险的涵义、特征、成因等方面的内容加以探讨。一、审计风险的涵义
对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作了积极探索,最终使审计风险模型被会计师职业界(如 AICPA,CICA)认可,并成为审计过程的核心内容。尽管审计风险模型已达成共识,但审计风险的涵义是什么?不同的人由于所站的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FC)以及著名审计学家阿伦斯(A・A・Arens)等都对审计风险的涵义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些有关审计风险的概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认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没有公允地揭示而审计人员认为已公允地揭示的风险。我们认为,这种定义方法只是为了给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提供可行的指南,而不是从一般的理论意义上探讨,因而只能说明审计风险的表面现象,而未触及审计风险最本质的东西。我们认为,将审计风险概括地表示为示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只是最狭义的审计风险,而审计风险本身具有更广泛的涵义,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说明:
(一)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最狭义的审计风险
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理解就是如此,包括国际审计准则在内的大多数的国家的审计准则也是这样理解的。原因在于审计实践中大量产生的是这一类审计风险,因而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或错误地估计和判断了审计事项,乃至发表了与事实相悖的审计报告,使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未能揭示出来,而受到有关关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审计风险,为审计人员分析和寻找审计活动所可能招致的风险及其直接因素开辟了蹊径,在实务中使审计人员容易寻找到对付的办法,这也是大多审计人员这样理解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审计风险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表达审计活动的风险,仅是针对把错误的判断为准确,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而发表了无保留意见而言的报告。因而,当我们对审计活动结果的可能性进行考察时,其结果不仅存在把错误判断为正确的情况,还存在把正确判断为错误的情况,因而审计风险的含义应有更广泛的内容。
(二)发表了一个不适当的意见的风险:狭义的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从狭义上理解,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没有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已公允揭示的风险,和财务报表总体上已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未公允揭示的风险。由于审计人员的意见或结论是建立在一种职业审查和专业判断上,因而总存在着偏离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审计结论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时给利用审计服务的各方带来损失,导致审计人员需要对后果承担责任,这种可能性就构成了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既然是“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偏离,那么就有可能从两个方向发生偏离:一是把客观上是正确的东西判断为错误的,给予否定,也就是?风险;二是把客观上是错误的东西判断为正确的,加以肯定,也就?风险。由于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对公允揭示的财务报表发表一个有保留或相反的意见,一般认为不可能,?风险发生的情况很少,而大量的是?风险,即对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的风险。但?风险很少发生并不等于说不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研究和调查时间的延长,影响审计人员的效率和信誉,也会导致损失(效率低下的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失)。因而,从理论的探讨来说,?风险也是审计风险的内容之一,仅是因为不太可能发生,而在实务中几乎可以不予考虑。
(三)审计职业风险:广义的审计风险
美国学者海泥斯在论述风险时,认为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这是从最广泛的意义理解风险。推而广之,审计风险也可以理解为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几个方面都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主要有狭义的审计风险和营业风险。营业风险是指,虽然为某一客户提供的审计报告正确无误,但审计人员(或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却由于一种客户关系而受到伤害的风险。近来,这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审计并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全部错误项目,某种隐蔽较好的欺诈极难侦破,所以,存在一定的审计不能发现的重大错报项目的63A风险。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事务所处取得赔偿。由于审计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很难决定审计人员是否做到应有的谨慎。由于司法传统(指美国),也很难决定谁有权期望获得审计利益。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经济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但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问错在何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深口袋”责任概念(deep?odket concept of liability)。上述因素,使即便不是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失误行为,亦对审计构成了风险,因而必须把营业风险列入审计风险的范畴,并扩大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要加入固有风险要素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会计师职业面临诉讼“爆炸”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是审计与风险两个概念的组合。审计风险概念是风险的属概念,具有风险的基本特征。将风险概念引入审计学,是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里程碑,使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审计风险的控制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Konrath,1993)。对审计风险的解释有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适用条件不一样。完整的审计风险概念,应从广义上解释,即不仅包括审计过程的缺隙导致审计结果与实际不相符而产生损失或责任的风险,而且包括营业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力偿债,或倒闭所可能对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产生伤害的营业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审计风险的性质总表现为某些特质或特征。我们在探讨了审计风险的内涵之后,应继续阐述审计风险的特征,并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特有表现。现分述如下: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因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或对审计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所以,通过审计风险的研究,人们只能认识和控制审计风险,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审计
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风险,并会最终影响总的审计风险。从总体来看,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评价和虚假注释,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萧条,财务状况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ultimate audit risk)。因此,对最终审计风险的控制,也就取决于对上述各种风险的控制(Anthony Ateele,1992)。
(三)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人员虽然发生了偏离客观事实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成为现实。所以,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
(四)审计风险的偶然性
审计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即并非审计人员故意所为,审计人员在无意接受了审计风险,又在无意中承担了审计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肯定审计风险具有无意性这一特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审计人员才会努力设法避免减少审计风险,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才有意义。倘若审计人员因某种私利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审计结论,则由此承担的责任并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风险,因为这种审计人员故意的舞弊行为谈不上再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而这种行为本身就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要为其报告的正确性承担责任风险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现代审计的指导思想从制度基础审计进一步发展到风险审计表明,审计职业界并未被越来越多的审计风险捆住手脚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动控制审计风险的方向发展(Konrath,1993)。正确认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我们不必害怕审计风险,虽然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一旦其发生,其可能对审计职业的影响也是重大的,但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领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没有必要因为风险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户。只要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仍可对客户进行审计。另一方面,我们意识到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审计风险是可以通过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我们研究审计理论,提高审计质量。
三、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审计人员往往按上级的意图行事,对审计人员构成责任或损失的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审计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生活的日益规范化,审计风险已不再是一个只适用于西方国家的概念。它已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明确地摆到了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面前。我们认为形成审计风险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审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审计活动所处的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审计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想使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井然有序,任何方面都必须接受法律调整,审计也不例外。特别是现代民间审计所处的市场经济,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不可能有效地交换。因为市场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互补的,市场不能没有法律(盛洪,1995)。法律在赋予审计职业专门的签证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审计活动最初是由于委托人要了解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而引起的,因而审计人员对委托人就负有客65A观地审查、如实地报告的责任(May,1934)。在审计人员与受托人员之间,受托人员虽然是审计行为的作用对象,但它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因为审计活动本身也是为受托人查清事实、解脱责任的活动,因此,审计人对受托人同样负有公平评价,明确和解脱经济责任的责任。市场经济越发达,各种经济组织与外界的联系越丰富,利用审计服务的人也就越多,除证券会等政府部门外,还有投资人、债权人,甚至包括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等,因此,审计对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也负有提供准确的审计信息、维护国家及公众的利益的责任。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Mautz &Sharaf,1965),恰当地表明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显著特征。这些责任在国外有关法律文献或法庭判决中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发生了违约、失察等原因而提供了虚假的审计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的第三者的利益,那么上述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审计范围也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而对其他事项几乎不顾,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Staub,1942)。后来,公司的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要求申请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随着审计范围转移到财务报表上来,审计人员的责任也由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并开始发生了针对审计责任的诉讼。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在传统的审计范围之外,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美国多起案例的判断也说明这一点。
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图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业务数量的增多,会计核算中出现记录不当的可能性亦随之增加,而且这种不当很容易被大量的其他信息所掩盖,在抽样审计中不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当大。交易业务日趋复阿杂,对其进行恰当记录也日见困难。比如,对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也相当困难,而里面又包含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显然,这些方面的发展,要比传统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困难,审计结论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
3.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影响范围
的扩大。
从西方审计发展来看,人们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影响范围亦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当审计产生之初,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管者最关心的是诚实性,也就是说早期审计是检查受托人个人的正直性,而不是检查他们会计帐簿的质量。然而当社会步入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一些企业相继倒闭,包括1878年的格拉斯哥市银行的大破产和利兹地产建筑投资公司对谢泼德事件的出现(1887),使人们对审计产生新的要求,法庭判决明确表示:审计人员的职责是检查管理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实质上的正确性”,而不仅仅是检查算术上的正确性(查特菲检查管理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实质上的正确性”,而不仅仅是检查算术上的正确性(查特菲尔德,(1988)。对资产负债表质量的重视,表明审计人员的影响开始扩大。在美国,19世纪末的资本市场还相当有限,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而不是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筹资。对银行需要的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就成了20世纪初民间审计的主要业务。关注民间审计的人士进一步扩大到债权人。到本世纪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及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广大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关心,使人们更加关注已审的财务报表。而且对此感兴趣的人也越来越多,不仅政府、投资者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而且潜在投资者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人们对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也日益重视。依赖审计意见的人越来越多。现代审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在建立和维护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扮演着一个最重要的角色,没有它金融市场将会萎缩。因而,与金融市场有关的利益团体,都会关心审计,并且愿意支付费用聘请审计人员,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一旦他们在金融市场受到损失,就会想法从审计人员那里寻求补偿。
4.被审计单位外部和内部的经营背景。
经济环境、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人贝的素质和品质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中首先要考虑固有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现代审计首先要对企业内外环境全盘评估的理由。被审单位内外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可以从审计费用充分表现出来,西方审计职业界确定审计费用时,都考虑了审计风险,特别是固有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审计人员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
审计能力的相对有限,使审计所能完成任务的能力难以达到社会的全部期望,或者使社会与审计职业界对审计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这种状况常常使人们卷入不愉快的责任诉讼纠纷。因此审计能满足社会需求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审计能力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之间总存在一个“期望差”(expectation gaP)(AICPA,1994)。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PA)强调审计报告仅是一种意见而不是一种保证就是对审计能力有限性的一个认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也强调审计报告仅是一种意见。这种认识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承担一定的风险。
2.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关注状况。
民间审计是一种专门技术服务,审计人员有责任计划自己的审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差错行为,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运用应有的技术和职业关注。可见,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关注对审计的结论相当重要。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求审计人员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他们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审计人员并不是人人能够达到上述要求,这也不可避免地会限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审计质量。特别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奇缺,即使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很大一部分在年龄和知识结构方面都较不合理,实施工作责任心往往力不从心。而且,我国民间审计组织大多有一个挂靠单位,独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就可想而知了。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due Professional acre)是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扩大范围的审查,就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如判断的失误、遗漏了重要的审计程序、采用不恰当的审计方法等,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3.审计人员所采用的现代审计方法本身存在着缺陷。
现代审计方法强调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均衡,所采用的审计程序以允许存在一定审计风险为必要前提,并且抽样审计方法和分析性复核方法的应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因而审查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审计职业发展到今天,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边际收益下降,为了维持应有的边际收益,审计职业界就必须追求审计效率和效果的平衡,即在保持各项具体审计活动必要效果的同时,努力追求最高的审计效率。于是,必须把审计的力量重点放在各个重要组成项目上,放弃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也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抽取全部业务的一部分来进行审查。虽然抽样理论已研究很深,但具体应用到审计中来,审计人员还是没有十分把握所抽取的样本就能代表整体,主观的结论与客观的事实之间的偏离总是存在的。
篇3: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的界定 1.科技风险的概念与分类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最终表现为项目的失败、中止、撤消、延期或与预期目标不符.
作 者:陈雨露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刊 名:中国科技投资 英文刊名:VENTURE CAPITAL 年,卷(期): “”(1) 分类号: 关键词:篇4:风险社会中的转基因主粮论争
口童小溪
内容摘要 转基因主粮不仅仅是个科学问题,也不仅仅是有形财富生产问题,而是关乎“民以食为天”的大事,是有关生命和目的理性的大事。它需要有一个自觉的风险管理过程,需要公众的全面、有序的参与和知情。
关键词 转基因主粮风险社会论争 听证制度作
者 童小溪,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 (北京:100094)
近日,有关转基因主粮的争论不绝于耳。既然是影响到未来我国十几亿人每天餐桌上的主食这样的大事,那么,民众有一些关注和质疑本应是正常的。然而由于缺少专家的参与和必要的听证程序,有关争论停留在低水平层次上:不知情条件下的推测、臆断,种族沦的范畴假定(食用转基因主粮后,可能导致男性精子减少,导致种族繁衍能力丧失,乃至“亡国灭种”),阴谋论的动机归因(转基因粮食是犹太人主导的控制世界的阴谋),等等。基于种族论和阴谋论的观点不仅不足以防范转基因主粮的风险,更误读了资本全球化时代的社会冲突过程,它提倡的是在国际领域和民族层面上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主义哲学,这无关乎对资本全球化的反省和批判,也无助于对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反思。因此,本文希望从另一个视角,亦即“风险社会”的视角,对转基因粮食披术的社会后果进行讨论,从而对转基因粮食技术提出一个基于社会学的而非种族论或阴谋论的质疑。
转基因粮食技术与风险生产的逻辑
转基因粮食技术给世界带来的是温饱的福音,还是环境与健康的隐患,这是其争议的焦点。瑞士联邦技术研究所研制成功的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大米,即所谓“金米”,就被定位为“人道主义工具”,即世界贫困地区的救济粮,以缓解贫困人口的饥荒和营养不良。 …200多年来,工业革命的伦理和价值就是财富生产和追求高效,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一半是反讽,一半是赞美,总体上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精神。对于1960年代以来的绿色革命,人们沿用了马克思的修辞中赞美的那一半,即“短短的30年中,世界粮食产量增加一倍,拯救了100万生命”。经济论文 [31被一些人称为“第二次绿色革命”的转基因粮食技术,仍然是以“财富生产、克服匮乏”为出发点。
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存在着对效率和财富生产的崇拜,也自始至终存在着对效率逻辑和财富生产逻辑的质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范丹娜·希瓦对绿色革命的批判,在《绿色革命的暴力》一书中,她记述了印度的绿包革命在使农业增产的同时,也将农民和农村社区推向市场竞争和冲突对抗,生物多样性被破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财富生产逻辑的批判,也来自西方工业社会内部,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有关“风险社会”的论述。在能源危机、环境危机、福特主义衰落和科学实证主义遭受质疑的背景下,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可以说是对西方社会的工业、科学和技术的质疑和反思。在贝克看来,工业化的进程把越来越多的破坏力释放出来,使得各种风险不断扩散,既包括化学的、核子的、生物的,也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和生态的:现代社会危机四伏,如同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破坏力就来自于财富生产的本身: “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 [a如果说经典的工业社会是受“财富生产的逻辑”所支配,那么,具有“发达的现代性”的当代社会,则被“风险生产的逻辑”所统治。贝克描述了现代工业社会从“财富生产的逻辑”转向“风险生产的逻辑”的普遍趋势,并且用最形象的方式概括了这种转变前后的强烈对比,那就是:在经典工业社会中,民众的呼声是: “我饿!”而在风险社会中,民众的呼声则是: “我怕!”
按照风睑生产的逻辑,转基因粮食作物的风险,不在于其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已经被科学证明,而恰恰在于至今无法被科学所验证。正如同贝克所论证的那样,不确定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风险社会的主宰力量,常常具有“一票否决”的分量。许多西方国家对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实施了禁止、限制、标识制度、检验与追踪系统、污染防范等等手段,尽管转基因食品被人类食用10多年以来,未曾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
步入风险社会的中国
“突发公共事件”是近年来进入中国人话语的关键词之一。非典、禽流感、三聚氰胺、手足口病、接种疫苗事件,每一波突发事件都给公众带来恐惧,也给政府带来考验。近来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中,最重要的一类是由于某种“公害”所导致,其蔓延的速度较快,传播和污染的途径是匿名的、难以追踪的,危害程度和危害范围难以判断,使社会公众避之不及,甚至谈虎色变。
虽然在我国仍有人口尚未摆脱物质匮乏,然而就社会整体而言,已经步人了风险社会的行列:随着各种“公共外部性”的扩散,随着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 “风险生产的逻辑”正在迅速取代“财富生产的逻辑”。在风险因素渗透日常生活、安全警报迭起的情况下,人们不再是只关心有形财富的增长和索取,而是被迫开始警惕食物、饮水、空气、消费品的有害因素,积极地规避和预防潜在的、无形的风险。
从遵从“财富生产的逻辑”到遵从“风险生产的逻辑”,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社会转型,也是一个重大的话语转型。停留在18世纪牛顿体系的机械科学观,已经无法阐释自然和社会、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复杂关系;类似地,正统的意识形态宏大叙事面对着一波又一波的危机也渐渐感到隔膜和失语,除非我们能够对“生产力”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做出创新性的、反思性的再界定。风险社会的社会成员,也不足以被传统的“所有制”、“产权/股权所有人”或“阶级”所界定,而是以生产者、消费者、居民和风险承受者的多重身份成为利益相关人。
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到来并不是由于科学的衰落,而恰恰是因为科学的普及和成功,因为正是科学决策本身产生了风险。而仅仅靠科学或科学家本身,是无法预测、无法阐释或无法防范风险的。用贝克的话说, “关于风险,不存在什么专家” 。如果说三聚氰胺事件、接种疫苗事件最形象地图解了贝克的论点,那么,作为当代尖端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基因主粮,其高超的科学奥秘,不应成为其拒绝质疑、拒绝批评的盾牌,而应该成为大众凝视的焦点,成为被人质疑的原因,成为普通利益相关人理所当然地介入的领域。
在我国社会,大众已经自发地学会了如何规避各种各样的风险,然而我们还没有自觉地建立起风险社会中必要的风险管理机制。我们的科学观,仍然止步于“要相信科学”,然而科学本身的精神就是怀疑,我们的科学观有待迈进到“要怀疑科学”;我国的科学共同体还是封闭的、工具理性的和学科割据的,从而易于推卸责任,甚至沿着启蒙辩证法的轨迹和钱权结合;我们的利益分配机制,离“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种局面还有一段距离。
这里,我们警惕西方中心主义,不认为西方风险社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践就一定是好的,或者一定适合中国。然而,我们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同时,也要看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工业资本主义的世界扩张所导致的风险生产逻辑的`普遍性,我们能察觉到一个普世性问题的存在,那就是:科学技术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反而会带来社会问题经济论文 、利益分配问题:社会问题、利益分配问题的解决需要有科学技术之外的制度框架和创新实践。
这意味着:转基因主粮不仅仅是个科学问题,也不仅仅是有形财富生产问题,而关乎“民以食为天”的大事,是有关生命和目的理性的大事,它需要有一个自觉的风险管理过程,需要有公众的全面、有序的参与和知情。转基因主粮与风险管理
如贝克所指出,风险从来就是存在的。任何时代的攻治实体的统治者和经济实体的管理者都必须面对风险带来的威胁和后果。只是到了二战后,风险管理才成为政府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过去的里,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风险管理制定了专门的术语定义、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标准和工具。风险管理的程序被普遍地应用到工程建设、技术开发和政府决策的过程中。生物技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从一开始就成为风险管理的焦点.而转基因粮食作物涉及多方面的风险,其风险管理的方式选择以及有效程度,直接关系到结果。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有效的风险管理过程,就是在承认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前提下,促进科学知识与社会需求之间、科学共同体与大众舆论之间、专家和非专家之间的良性沟通与互动。这样做的前提是:摒弃18世纪在欧洲形成的、以牛顿体系为基础的实证主义、本质主义的科学观念,即认为科学是外在于人类的客观真理,而看不到它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人们的实践具有路径依赖的知识建构和叙事方法。走下神坛的科学,应该是自我怀疑的、自我反思的,既允许被质疑,也允许被指责。
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就是建立起价值主体和价值优先。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明确:各个利益相关群体在社会天平上的分量,这里面也包括当代人发展需求与后代人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我们还需要明确:我们追求的是什么样的社会,这些都是科学的工具理性所无法回答我们的。
因此,对于转基因主粮这样重大议题的风险管理,其关键环节至少应该包括评估、听证和调控。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赞助的“国际农业知识与科技促进发展评估”(IAASTD)项目,就包括了对生物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的细致考察和风险评估,其方法和结论都值得我们参考。IAASTD的主要目的,是就农业知识与科技对减少饥饿和贫困,改善农村生活,以及对环境、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进行评估:从到的三年间,世界各国数千名专家参与了采证评估,110个国家接受了咨询,共有400多名作者参与了报告的起草。评估草案经过两次同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分别来自研究机构、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商业机构,但后来商业机构的专家退出了评审进程。这次评估进程本身被认为是一次开拓性的尝试:各国政府、研究机构、工业界和民间组织在其中承担平等的责任,共同参与过程中的管理和执行。最终确定的综合报告对生物技术进行了专门讨论。综合考虑了支持和反对转基因作物两方辩论的各自论据之后,该报告倾向于强调转基因作物所带来的疑虑和不确定因素,认为转基因作物对环境、健康的风险,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都需要更长期评估。
IAASTD评估的核心利益相关人是世界各地的贫穷农民。报告结论认为,转基因作物无法真正解决世界贫困农民的需要。转基因作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生物技术产业在当前的农业研发领域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地位,而牺牲了其他农业科学以及适用技术的开发。转基因作物的核心技术是由跨国公司所掌握和控制的,并采取商业运作的方式进行推广,这使得世界各地农民都面临着由转基因作物带来的新债务。特别是由于跨国公司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以跑马圈地的方式对作物基因进行专利登记,使种植传统农作物的农民面临专利侵权诉讼。这意味着:需要被评估的对象,不是单纯的转基因技术的效率,而是该技术所赖以开发、应用的整个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这包括跨国资本的利润追求,科研经费的非中立性,科学共同体受钱、权的影响,以及把利润放在人的需求之上所产生的全部机会成本,
从各方面看.IAASTD评估具有权威性、可信性,它对转基因粮食作物的潜在风险的评价,不是片面、偏激的,而是基于充分调查、严格分析并取得世界科学共同体和主要利益相关方的认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IAASTD的评估不能代替转基因主粮在中国种植、推广和食用的风险评估。我们期待着IAASTD的经验能够在中国复制,期待着看到针对转基因大米和转基因玉米品种的一次公开的、透明的评估过程,期待读到一份公开发表的、针对环境、健康和农民生计影响的评估报告,这是负责任的风险管理的关键步骤。
在转基因主粮的风险面前,有两种利益相关人群,第一种人群对转基因主粮(特别是被批准的“华恢1号”水稻、杂交种“Bt汕优63”水稻和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有较详尽的知识和了解,对有关问题具有专业分析能力,这包括研发人员和同行业者、相关的商业机构管理层人员,国家的批准、调控、检测部门官员,以及法规制定部门官员。而第二类人群,则是缺少相应知识、缺乏相应专业分析能力的普罗大众。显然,在这两类人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如果转基因主粮得到商业化的推广种植和销售,那么,显然第二类人,县口缺乏知识的普罗大众,将是受影响最大的人群。因此,让利益相关人知情、学习知识、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就是当务之急的事情。
如果说,评估过程主要是由第一类人群参与、主导的,那么一介由专家和大众两类人群共同参与、共同完成的听证过程则更是必要的。自以来,西方国家的听证制度被引进我国,这符合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特别是在影响到千家万户的公用事业价格和生活必需品价格问题上,采取听证于民的做法,让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相关部门领导人和学者面对面平等交流,共同知情参政,这在中国正在逐步形成惯例。转基因主粮是否应该在我国进行商业化推广种植和销售?这是全国人民举目关注、热心人士议论纷纷的一件大事。由此引申开去,大凡在重大决策之前,应让各个利益群体代表,让各种不同的意见,在有规则、有秩序、有权威、有责任的论坛上,平等对话,充分交流。
篇5:论风险基础审计
论风险基础审计
[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高度风险社会的需要,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产生了一种名为“风险基础审计”(Risk-basedAuditing)的审计模式,并在“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本文拟在研究国外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审计实践,向各位同行介绍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基本程序等问题。
一、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
风险基础审计是一种有别于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审计模式。它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的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这一方法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将客户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运用立体观察的理论来判断影响因素,从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条件到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构成控制结构的内外部各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审计的风险水平,并把客户的经营风险植入到本身的风险评价中去。此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确认在为审计测试选择一个样本,企业开展业务的商业环境,对报表余额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给予审计评价等都可能存在风险,并把这种意识贯穿到审计的全过程,从而在审计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审计风险的评估上,并通过各种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把审计风险降低到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的水平。
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主要运用了我国的孙子兵法中诸如“凡事予则立”、“仗不打就赢”等思想,即由上而下,由宏观而微观,用评估的方式对财务报表加以评价,预先决定客户的重大性范围和目标。在具体审计时,它把审计基础工作大量地放在对客户营业过程的调查,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控制测试,并对财务报表和客户的操作程序、审计环境等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上,从而使期末需要审查的结果,在期初和期中得到判断。也就是说,通过了解、观察、分析、评估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做到仗还未打,已有八分胜券。这也是风险基础审计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
二、风险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要想明了审计活动所面临的全部风险,首要任务便是寻找与审计自身活动和环境相联系的风险因素。这点在目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在现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注册会计师也不会去假设这种责任。因此,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引发审计风险的因素缺乏了解。但证券市场已发生的多起审计案件应当使我们警醒。注册会计师必须明了可能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以使制订的审计计划更为有效,这样的审计结论更为可靠。除了遵循职业道德、审计技术和方法外,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关注以下可能导致审计失败的因素:
1.关于企业所在行业的因素。主要有:(1)竞争激烈的行业;(2)迅速增长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3)大量营业失败存在并且衰退的行业;(4)国家化趋势的行业;(5)政治、环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行业法律限制(如扩张限制、生产限制)。
2.关于企业所在地区的因素。主要有:(1)处于政治不稳定性的地区;(2)在有贸易限制或有争议的国家或地区有大量的销售或其他活动;(3)缺乏适当的交通设施的地区。
3.与员工、组织机构和经营方式有关的因素。主要有:(1)专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效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2)管理人员行为超出重要内部控制的可能性;(3)存在与报告业绩或与某一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控制的业务有关的分红报酬;(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困难的可能性;(5)重要的诉讼,特别是在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的;(6)极其乐观的盈利预测;(7)复杂的公司结构,这种复杂性与公司的经营或规模明显不匹配;(8)极度分散管理加上极其分散的经营地点;(9)低下的人事制度,要求超时工作或取消假日;(10)财务总监或董事等主要财务岗位人员的变动太频繁;(11)经常更换注册会计师或律师;(12)内部控制存在重要弱点,这个弱点可以纠正但未纠正;(13)无法得到弥补的非法行为或其它违规事项;(14)与关联方存在重要的交易或存在可能涉及到关联方利益的业务;(15)律师、顾问、中间人和其他人提供了普通服务,但给予的报酬却很高;(16)难以获取与下列事项有关的证据:①异常的或未解释分录;②不完全或遗漏的凭证和授权;③凭证或账户更改;(17)存在未预料到的审计问题,例如:①客户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或困难条件下完成审计;②突然拖延;③管理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不作回答或作不切实际的回答;(18)同行业其他公司最近披露的非法或有问题的事项;(19)售给外国政府的大额业务的存在;(20)对外国的销售价格或佣金远远高于本国的销售;(21)销售折扣在客户所在国外支付;(22)存在未经营的子公司,秘密银行账户或其他秘密基金;(23)罢工和封锁的风险。
4.关于盈利和经营预测的因素。主要有:(1)销售数量或质量的下降(例如信用风险增加,以成本或低于成本价销售,较低的边际利润);(2)经营业务的重大变化;(3)对单个或极少数产品、客户或业务的依赖;(4)缺少产品开发;(5)生产能力严重过剩;(6)不切实际的生产目标;(7)生产设备更新慢、折旧率低;(8)分析性复核揭示的重大波动,这种波动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例如:①异常的账户金额;②实际存货数量异常变动;③异常的存货周转率;(9)年末金额大的或异常的业务,这种业务对盈利有重要影响。
5.关于资产的因素。主要有:(1)资产价值的下降;(2)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
6.关于流动性和融资的因素。主要有:(1)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2)缺乏营运资本;(3)在诸如营运资本比率等方面的借款规定中缺乏弹性;(4)缺乏权益资本;(5)获取新的资本困难(例如由于股权、法律条款等的原因)。
7.关于未预料损失的因素。引起这些损失的原因主要有:(1)购买和销售合同;(2)合同的补充条款;(3)担保合同;(4)生产授权;(5)租赁合同;(6)外汇交易;(7)保险保障。
在审计规划阶段,通过对行业与企业经营环境的研究及分析性测试等程序的应用,注册会计师应该设法识别出所有能指出重大审计风险的标志(warning signs)。注册会计师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应归入永久性审计工作底稿,因为这些因素的分析对重大性的估计及审计程序的设计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何分析这些因素、通过何种方法来分析取得的资料并确保所有的风险因素在审计计划阶段得到考虑,是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解决的问题。不过,客户存在上述风险因素,并不意味着该客户不可审计,而是给注册会计师一种提醒的作用,要对客户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西方,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将这些风险因素列为矩阵的形式,在矩阵上排列出风险因素和分析这些风险因素的资料来源。至于列多少风险因素,各个会计师事务所是不一样的。
三、风险基础审计的基本程序
风险基础审计的特点表明,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恰当与否,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恰当的审计程序有助于审计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达到审计目的。在实务中,为了使审计工作做得更为细致,并能关注审计重要领域,风险基础审计的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调查、了解、分析、评估等方法执行一般规划并确认重要的审计领域,识别重要的风险领域。目的是评估固有风险,确认重要的审计范围。一般在审计计划开始时进行。具体内容为:明确客户服务及其他规划目标;取得或更新对客户业务与
产业的了解;执行全面控制环境的评估;对重大性作初步判断;决定要审查的重要账户;确认影响这些账户的资料来源;编制审计计划。
第二阶段:了解和评估重要的资料来源。目的是寻找并确定控制弱点。一般在期中审计时进行。具体内容是:确认重要的估计和资料过程;对各项过程取得了解;考虑何处可能出错;确认与评估相关的控制。
第三阶段:执行初步风险评估,即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联合。目的是通过风险评估,选择可靠的、有效益的、有效果的审计查核程序。即首先考虑固有风险,再对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在对控制有效或无效作出判断时,主要是对客户管理意识、控制措施及控制品质、控制程序设计本身是否严密,分工分职是否良好作出判断。如果有效,则进一步对可依赖程度和发生重大审计错误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再评估审计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并确定审计查核方法。这主要在审计中期完成。具体内容包括:确认重要的作业和交易;了解重要交易之流程,绘制流程图;研究判断错误可能发生的所在,一要辨认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二要把控制目标与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串联,三要确认交易流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辨认及了解预防控制及侦测控制,初步评估控制风险。
第四阶段:拟定与执行审计计划,通过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评估作出的不同的风险程度,为每一类重要认定拟定不同的查核方法;拟定审计程序以供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之用;执行内部控制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最终评估控制风险;根据所确定的察觉风险水平的高低,执行实质性测试。
第五阶段:作出审计报告,即执行全面评估,将审计结论形成书面文件。
以上五个阶段中,前三个阶段主要通过了解、观察、分析、评估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选择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做到仗未打,已有八分胜券,这也是风险基础审计模式的精髓。由此可以看出,虽然风险基础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在许多程序上有着相同之处,但风险基础审计是将客户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从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条件到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内外两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全方位地判断影响因素。另外,由于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会对审计产生影响,所以经营风险也是注册会计师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显然,风险基础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就比制度基础审计为宽,也更符合现代审计所处的社会环境。
四、风险基础审计的基本方法
风险基础审计这一方法模式得以产生并被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用于审计实践中去,说明风险基础审计是行之有效的,能满足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成本的需要和缩小期望差。以下具体讨论五种基本方法。
1.审计风险评估
风险基础审计是以审计风险评估为中心的,审计风险的评估贯穿了审计整个过程。注册会计师希望在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结论之前将审计风险降到最低,以维持其结论的正确性。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最关键的是要按审计程序执行,以便把审计风险降到最低。审计程序的性质很重要,对于特定的账户,确认使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工作效率会更高。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审计程序,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确保项目的固有属性和内部控制结构,使错误评估会计报表的风险最低而设计审计程序;(2)为直接证实一个项目,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有确切把握将该领域的重大错报查出而设计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时使用以上两种审计程序。
审计风险是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察觉风险的结合。注册会计师不能改变固有风险。为了完成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减少其他两种风险。注册会计师若了解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及控制程序,并能检查其效能,则可获得控制风险估计水平减少的证据。若证据显示有效,则控制风险可减低。若控制有问题,则控制风险相应增高。若想减少察觉风险,可通过有效地检查账户余额细目或其他程序来实现。
2.分析性测试(Analytical Test)
分析性测试是以财务资料及非财务资料之间的表面关系或可预测的关系,评估财务信息,分析财务信息的合理性。使用分析性测试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账户要基本可靠。这种方法能够较全面地分析比较,它要以当年余额与全年预算做比较;以毛利率或其他财务比率与去年相比;要与同行业相比。所以,使用这种方法能收到多方面的效果:它取代其他实质性测试的功效,它所揭示出来的差异,可起到“红旗”(red flag)的作用,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注意;辅助审计结论;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分析性测试与审计各个阶段密切相关,在审计计划阶段,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时,不可缺少地要用到分析性测试,如审计调查时对会计报表的初步了解,利用一些指标的分析可帮助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风险的程度,提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业务的理解和识别风险区域。在审计实施进程中,首先要对全部账户进行广泛的分析性测试,以缩小详细测试的范围;在审计报告阶段,结束审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对会计报表的总体内容作最后的分析,以发现那些具体抽查中未予发现的问题。
利用分析性测试可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或差错,可发现一些异常情况,然后通过对这些异常情况的查证,就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不被严重歪曲,“合理地保证”揭露重大舞弊或差错。分析性测试的有效性是由分析方法的基本原理决定的,通过研究财务数据或非财务数据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来判断数据本身的正确性和正常性。例如,根据会计复式记账的原理,就能判断出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是否正常,如果销售收入很高,而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较低,则其中必定存在问题,或账务处理的差错或蓄意舞弊。因此和其他方法相比,它根据各种数据中的相互关系,通过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等各种指标更能发现异常情况。分析性测试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从简单的比较方法到复杂的数理统计方法,它所使用的分析指标可以是绝对数指标,如单位成本比较分析、年销售额比较分析等,也可以是相对数指标,如销售利润率、投入产出率等。所有分析性测试,包括账面的余额或比率与预期指标进行比较,而预期指标则根据数据之间相互关系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来决定的。决定预期指标的信息一般包括:(1)当前的可比财务信息(考虑本期已知的变化);(2)预见的成果,例如从中期或年末数据中推知的预见数;(3)当期财务信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4)有关客户同行业的信息;(5)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
3.控制测试(tests of controls)
控制测试是在内部控制结构了解的基础上,为了确定内部控制结构政策和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即效果好坏)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目的在于通过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以确定控制风险。控制测试的产生与内部控制结构概念的建立以及对符合性测试(compliance test)的重新认识有关。“内部控制结构”取代原来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是在玩弄名词游戏,而是现代审计环境影响的结果。从审计的角度来看,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组成。现代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评价范围已不再像以前那样只囿于内部会计控制,它已发展到了对控制环境的审查,以便于控制风险的确定,特别是要评价那些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差错或非法行为失控的风险。
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控制测试的程
序有以下四种:(1)“询问”客户负责执行某项工作职责的有关人员;(2)“观察”客户工作人员实际履行这项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3)“审查”反映这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凭证和报告;(4)“重新执行”这项控制。控制测试的范围取决于期望的估计控制风险实际水平(intended assessed leve lof control risk)。注册会计师如果要求较低的估计控制风险水平,则无论从测试控制的数量来说,还是从每项控制测试的范围来说,都要采用较大的样本量来执行审查、观察和重做等程序。
4.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substantive test of transactions)
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涉及会计系统特定种类交易的处理,通常针对主要交易类别而言。目的是决定客户的会计交易是否经过恰当的审批,在日记账中是否正确记录和汇总,是否正确地过入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主要关注账户的借贷方发生的金额。无论是在期中还是期末执行,都必须在余额细节测试前来实施。因为交易业务的实质性测试通常和余额细节测试的计划同时进行。
从理论上讲,如果早期已经测试了期初余额,通过资产负债表账户余额的细节测试来间接测试主要交易类别是可行的。无论交易业务的类别测试是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或是双重目的测试,注册会计师的基本目标都是相同的,即对特定种类交易处理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供合理保证,以减少余额细节测试。
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的基本做法通常要考虑控制程序,即:(1)确定交易业务流程的四大环节,即交易发生→原始单据→日记账及明细帐→总账。(2)记录编制交易流程图:①要辨明重要环节;②辨明重要路径中的其他环节;③绘制流程图。流程图的编制通常与控制测试一致,所以有时又称为双重目的的测试。(3)确认可能错误的步骤:①辨认交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②把控制目标和流程重要环节串联;③确认交易流程中的可能发生的错误。这可与控制测试同时进行。(4)确认账户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基于对内部控制要素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确认是否存在为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如果存在,则注册会计师为测试这些功能所设计的测试通常与控制测试一起进行。如果不存在这些测试,则将进行余额细节测试。
5.余额细节测试
余额细节测试是直接获得有关账户余额的证据,而不是从构成余额的单个借贷发生项目取得证据。它为余额真实性、恰当性提供合理保证,或确认出其中的货币性误差。注册会计师最终目标是对由账户余额组成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无论采取什么策略,注册会计师都要广泛使用余额细节测试。在小型企业的审计中,许多注册会计师几乎完全单独依靠余额的直接测试。比如,注册会计师可向银行函证银行存款余额,也可向顾客函证应收账款余额。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审查固定资产的余额,观察客户存货盘点和执行期末存货价格测试来获取有关余额的证据。
余额细节测试不同于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余额细节测试涉及交易类别,如收取现金,并且可能是实质性测试、控制测试或双重目的测试。账户余额和交易是相关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账户余额和交易类别的审计程序作出协调。在设计具体项目的余额细节测试时,其性质、时间和范围要考虑的因素是:(1)会计报表的项目和审计目标的性质;(2)项目余额的重要性水平;(3)项目余额的审计风险水平;(4)审计测试的效率。
五、风险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差别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相比,风险基础审计具有下述特征:
1.风险基础审计属于开放式模型。注册会计师在开始一项审计项目时,必须首先评估审计风险,并把它作为审计质量要求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作为过程控制的依据。而审计风险水平的确定,必须研究谁使用审计报告、用途是什么,即要研究社会和客户的需要(期望)。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客户这方面的沟通,是合理确定审计目标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应从可审计领域中选择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领域进行审计。而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均忽略了审计目的与手段之间内在联系,因而难免出现过度审计或审计不足的问题。
2.风险基础审计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审计过程是注册会计师不断加深对客户的认识过程。注册会计师从某种假定出发(如企业财务报表可以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通过调查了解、收集证据,从各个角度逐步地验证假定,最终以合理地保证确认假定是否正确,形成审计意见。客观地讲,注册会计师的认识过程应该是一个由表及里、逐步深入的过程,风险基础审计模型合理地体现了这个过程。它先从外部一个整体来判断企业的状况,再由表及里。而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则往往使注册会计师只注意局部而忘记了整体,除非注册会计师具备把握重点的超常能力,否则审计质量难以得到可靠保障。
3.风险基础审计注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中,对客户的了解,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与评价,分析性测试均属于效率较高的审计手续,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并有效地减少效率较低的细节测试工作。而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中,分析性测试均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与利用。
4.风险基础审计能够满足审计目标不断演变的需要。如前所述,风险基础审计属于开放式模型,这不仅体现在具体单个项目上与客户的相互沟通,而且从更高层次上讲,还反映在宏观上审计目标的不断演变方面。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误报(misstatement)、违法舞弊(fraud)和经营失败(business failure)。依据风险基础审计模式组织审计工作,可有效地兼顾这三个方面,而采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则很难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
六、我国应如何推广实施风险基础审计
风险基础审计模式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我们不能以经济发展水平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否定该模式。我国要发展和完善的是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规模。与世界发展的潮流相适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有几个具体审计准则已初步体现了风险基础审计的要求,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17号《持续经营》等所要求的审计事项。也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借鉴国际“五大”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已开发出了以风险评价为中心的审计程序。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整个审计准则的导向是以制度评价为基础的,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基本上仍按照账项基础审计模式操作,即把审计的主要精力放在具体交易事项或期末余额的细节测试。总体上,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开发出以风险评价为中心的审计程序,风险基础审计的思路基本上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体现。研究其中的原因,主要是行业对这一现代审计模式的认识不够,审计思路未转换过来。当然,在我国全面推广这一审计模式,就要通过大规模的培训,使注册会计师理解这一模式。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我国仍可实施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关键在于如何调整审计思路,并将各种注册会计师已非常熟悉的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如要充分重视对客
户情况的了解,扩展审计证据范围;有效利用内控评价结果,合理选择测试性质、时间与范围;充分利用分析性测试,科学地把握审计质量;合理确定细节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抽样方法,改善证据的客观性;积极运用电脑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应用风险基础审计,还需要在接受审计项目时即考虑审计风险问题,研究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及使用的目的,还应该将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的确定联系在一起。许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也还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解决的办法。但是,只要广大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转变观念,切实开始按照风险基础审计的思路组织审计工作,就一定会带动我国审计实践及注册会计师事业更快发展,风险基础审计也一定会在积极的实践探索中更加完善。
篇6:论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论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一、审计风险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审计风险作为审计活动的内在属性之一,已为人们所认识.目前,我国对审计风险的'理论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人们对审计风险的认识还不统一.
作 者:黄素芬 作者单位:彩虹集团公司审计部 刊 名:金融经济 英文刊名:FINANCE & ECONOMY 年,卷(期): “”(2) 分类号:F8 关键词:篇7:论风险基础审计
论风险基础审计
[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高度风险社会的需要,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产生了一种名为“风险基础审计”(Risk-basedAuditing)的审计模式,并在“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本文拟在研究国外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审计实践,向各位同行介绍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基本程序等问题。
一、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
风险基础审计是一种有别于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审计模式。它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的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这一方法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将客户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运用立体观察的理论来判断影响因素,从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条件到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构成控制结构的内外部各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审计的风险水平,并把客户的经营风险植入到本身的风险评价中去。此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确认在为审计测试选择一个样本,企业开展业务的商业环境,对报表余额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给予审计评价等都可能存在风险,并把这种意识贯穿到审计的全过程,从而在审计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审计风险的评估上,并通过各种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把审计风险降低到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的水平。
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主要运用了我国的孙子兵法中诸如“凡事予则立”、“仗不打就赢”等思想,即由上而下,由宏观而微观,用评估的方式对财务报表加以评价,预先决定客户的重大性范围和目标。在具体审计时,它把审计基础工作大量地放在对客户营业过程的调查,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控制测试,并对财务报表和客户的操作程序、审计环境等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上,从而使期末需要审查的结果,在期初和期中得到判断。也就是说,通过了解、观察、分析、评估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做到仗还未打,已有八分胜券。这也是风险基础审计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
二、风险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要想明了审计活动所面临的全部风险,首要任务便是寻找与审计自身活动和环境相联系的风险因素。这点在目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在现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注册会计师也不会去假设这种责任。因此,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引发审计风险的因素缺乏了解。但证券市场已发生的多起审计案件应当使我们警醒。注册会计师必须明了可能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以使制订的审计计划更为有效,这样的审计结论更为可靠。除了遵循职业道德、审计技术和方法外,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关注以下可能导致审计失败的.因素:
1.关于企业所在行业的因素。主要有:(1)竞争激烈的行业;(2)迅速增长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3)大量营业失败存在并且衰退的行业;(4)国家化趋势的行业;(5)政治、环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行业法律限制(如扩张限制、生产限制)。
2.关于企业所在地区的因素。主要有:(1)处于政治不稳定性的地区;(2)在有贸易限制或有争议的国家或地区有大量的销售或其他活动;(3)缺乏适当的交通设施的地区。
3.与员工、组织机构和经营方式有关的因素。主要有:(1)专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效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2)管理人员行为超出重要内部控制的可能性;(3)存在与报告业绩或与某一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控制的业务有关的分红报酬;(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困难的可能性;(5)重要的诉讼,特别是在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的;(6)极其乐观的盈利预测;(7)复杂的公司结构,这种复杂性与公司的经营或规模明显不匹配;(8)极度分散管理加上极其分散的经营地点;(9)低下的人事制度,要求超时工作或取消假日;(10)财务总监或董事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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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银行信息科技风险自查报告
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我行认真贯彻精神,为充分做好重要时期金融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防范我行信息科技风险,保障计算机系统运行和操作安全,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机制。对我行的信息科技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我评估及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设备间建设规范和管理规范
(1)设备间安装了温湿度仪表,以用来监控机房温度和湿度,并能够及时开启控温控湿设备来保证机房的温度和湿度。
(2)设备间每周由网点经理或支行行长来对设备间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并登记成册,以确保设备间保持整洁和规范。
(3)设备间严格控制出入人员,并保证营业网点外来人员有相关证件登记。
(4)支行技术人员每年一次对设备间的主要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在相关登记本上记录。
二、应急管理和终端安全
(1)支行会不定期对一些预案进行检查,确保这些预案是最新的,且告知网点人员张贴在需要的地方。
(2)支行每年会抽取一定的网点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并书写心得和体会,确保网点人员能够正确的应对突发状况。
(3)支行每月会不定期的抽查相关电脑的软件安装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私自安装不必要的软件,以及是否私自开通ADSL等违规的网络。
篇9: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
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篇10:论财政的资本市场风险
李洪燕 作者单位:河北农大经济管理学院
近些年,财政一直处于超负荷运行,始终不能摆脱“紧环境”,财政的传统业务和制度创新正经受着资本市场的考验,突出地表现为财政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一、财政的债权风险
随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就解决北京水泥厂和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债务问题与有关部门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财政出资设立的金融管理公司正式开展业务。债转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为其顺利实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但据统计资料显示,债转股的企业户数约为500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80.3%,其中长期负债1882亿元。如此庞大的债转股市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否驾驭,成为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财政必须正视的挑战。
(一)财政的产权风险
由于存在巨大的不良债权,“债转股”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取得控股地位。但是,这些股权是一种虚幻的所有权,因真实的所有权与企业决策权是同一实体,密不可分。而在现实环境中,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垂直领导,政权与股权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孰重孰轻?尽管债转股的企业必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但现有体制下,这个控股股东并不是国有股份派驻企业的“全权代表”,不掌握实际的控制权。最为关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仍被把持在上级单位手中,而且企业经营优劣的`评判权掌握在主管部门。正是由于这些关键的制度因素还存在,这些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是流于形式,经理头脑中的行政权利大于股权的思维定式仍有生存空间。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大面积抽样调查显示,67.3%的国企经营者认为他们最关注的评价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另有4.5%的经营者认为出资者的利益是最值得关注的。这种扭曲的产权关系实际上架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被行政权利排挤,使董事会的管理名存实亡,由此导致财政面临严重的产权风险。
(二)财政的套现风险
金融管理公司所持有的经过债权转换成的股权具有阶段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它进入企业董事会也是一种中期行为,并不参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债转股的最终目标是要使这部分股权依据市场交换原则有序撤出,实现股权套现。套现的方式有三种: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出售;在证券二级市场通过协议收购或转让,实现股权流动;企业自身股权回购,缩股注销。从信达管理公司对几家企业实施债转股方案看,北京水泥厂的债转股采取的办法是信达公司所持的北京水泥厂的股份将由北京建材集团分期分批回购;梅山集团公司债转股采取的办法是,具有雄厚实力的宝钢集团公司承诺信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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