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

时间: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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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该昵称已不可见”提供。

篇1: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

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锐,男,

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师范学院。

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政益,该院后勤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琼山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9月原告王锐被聘到被告海南师范学院宣传部工作,双方以及原告原所在单位签订了聘用人员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是国家干部方可借调聘用,聘用期从199月至9月止,若工作需要可续订合同或办理调入手续,原告在合同期内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工资、生活福利等待遇,标准工资为600.50元,奖金180元,19

篇2:劳动纠纷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x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路**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集团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xxx9)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xxx9)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xxx8年4月14日至7月20日的工资27278.4元,加班费60958.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163.5元。并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而应给予被告的赔偿金span>88236.5(27278.460958.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27(4163.5*2)元。以上合计共188963.5元;

3、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xxx8年4月14日至7月20日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xxx8年4月14日至7月20日的住房公积金;

4、判令被上诉人退还违法扣押的上诉人的大学毕业证。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的陈述,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丧失了中立性。

1、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未支付被告工资”,此认定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实行月工资制度”,并且即使劳动合同中作出工资不按月支付的规定,也是因违法而无效的,不知原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时为何要强调“根据合同约定”?其用意何在?是要强调被上诉人拖欠工资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然而所谓的“合同约定”并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拒绝工作……”(判决书第5页第2行),此认定与事实不符。此认定的依据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单方陈述,以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伪造的、没有经过上诉人认可、没有公章的'所谓“考勤表”(性质上也属于单方陈述,关于“考勤表”的效力问题,第二部分有详细论述)。事实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多次提出异议,但并未停止工作,上诉人停止工作的时间为回国前一天。

原审判决仅依据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就可以认定上诉人拒绝工作,为何不能依据上诉人的陈述认定上诉人停止工作时间为回国前一天?

3、原审判决认定“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判决书第5页第2-4行及倒数第9行),判决作出此认定的依据仍然是对方的单方陈述。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进行过平等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上诉人也从未承认过双方达成过什么协议。另外,何谓口头协议?即双方经协商,就解决争议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均无异议。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上诉人明确表示过放弃工资、加班费和赔偿金,不再主张权利,这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放弃主张工资、加班费的权利的意思表示,何谈口头协议?原审判决做出以上的认定,是主观的想象,是完全站在了被上诉人的角度,是为被上诉人拖欠工资、加班费寻找借口,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寻找理由。

另外,在条件异常恶劣的非洲工作了3个多月之久,却未得到一分钱的工资,也未享受依法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还会与单位达成这样的协议(内容是我反倒欠单位多少钱,并且我还自愿把毕业证留下,我的工资、加班费一概不要了),一个正常人会与单位达成这样的协议吗?

4、原审判决认为“因被告(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中除违约金外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及其他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故应认定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解决”(判决书第5页第2段第7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双方未达成所谓口头协议,其次,即便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原审判决假设的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的内容是“因被上诉人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为上诉人发放工资,导致上诉人提出异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自愿承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数万元,将毕业证留在被上诉人处,并放弃自己应享有的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这样的所谓口头协议如果还不是显失公平,那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显失公平的呢?这样的协议可能是一个正常人在神志清醒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吗?如果上诉人当时不是处在特定的环境下,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吗?如果当时上诉人身在国内,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完全可以从单位不辞而别,何必在自己没有得到工资的情况下还要主动给单位出具欠条呢?

事实是,上诉人在国外工作期间,因被上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导致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不予办理回国手续相要挟,强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并将毕业证留在被上诉人处。当时,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及同去的其他劳动者办理的是旅游签证,上诉人到达工作地点埃塞俄比亚后,被上诉人即将上诉人和其他同事的护照收走,上诉人自己不可能回国,等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上诉人身在异国他乡,当地又没有中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投诉,去当地的大使馆求助也未果,上诉人当时的处境决定了他只能出具欠条,被上诉人才会为其办理回国手续,上诉人才能回国,因此上诉人违心地出具了欠条,但从未和被上诉人达成过和解协议。上诉人当时相当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出具此欠条不能回国,上诉人对此无须举证。

5、原审判决认定“关于被告(上诉人)住房公积金的主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判决书第6页第2-3行),事实上,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申请书里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并且已经隆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仲案字【xxx8】第98号仲裁裁决确认,原审判决作出以上认定,不知依据何在?

二、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自相矛盾,有失客观公正。

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对原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第3页第19行),又认定“对原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被告(上诉人)有异议”(第4页第7行),明显自相矛盾。

2、原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即对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性质上为单方陈述的证据2认为“能够互相印证”而予以采信,并据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显然违反了以上规定。

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其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曾承认了上诉人加班的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即仲裁庭笔录为证),而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却显示上诉人每周休息2日,且没有加班,这无疑是自相矛盾,对比之下,不难看出,《考勤表》是单位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的。原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上诉人“拒绝工作”的依据。对不应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三、原审判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违法扣押上诉人的毕业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该退还,原审判决认定为抵押,是错误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以毕业证作抵押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人民币12024元的欠条一张”(判决书第5页第7行)认为“以毕业证作抵押的问题,应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判决书第5页末行)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抵押物须为财产;抵押是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为的行为。本案中,毕业证并非财产,而且被上诉人扣押了上诉人的毕业证,移转了占有,显然,该行为不符合抵押的条件,并非抵押。那么以上行为是否属于质押呢?根据民法的规定可知,质押的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权利,显然,毕业证既非财产,也非权利,质押同样不成立。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将毕业证留下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条件,是违法、无效的行为,法院应判令被上诉人予以返还。

2、原审判决不应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机票、签证等费用的要求。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故应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减去10000元”,也就是说,原审判决认为,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违约金,即使上诉人自愿给付,也不应支持。那么,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呢?首先,本案中,并非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而是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既然是法定的权利,即使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最后,《雇佣合同书》第十八条中“拒绝履行合同的……各项费用必须由乙方全额支付”的内容其实是变相约定的违约金,所谓费用,不过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而已。因此,对于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的其他费用,原审判决也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不能客观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是以主观的意志完全站在了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判决必然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不公正判决,且出现了很多低级错误,故此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的错误,予以改判,维护作为弱势一方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律师

xxx9年9月3日

篇3:劳动纠纷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楼,电话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篇4:民事劳动纠纷答辩状案例

答辩人:杨xx,男,xxxxx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镇陆家咀村刘家堂房33号。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x55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湖北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篇5:民事劳动纠纷答辩状案例

答辩人:xx,女,生于xxxx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xxxxxxxxxxxx0。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xxx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xxxx)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xxxx)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xxxx)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xxx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xxx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xxxx年3月至xxxx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xxxx)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答辩人:

篇6:因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予重视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因下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其主要表现在:由于下岗分流牵涉到企业职工就业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职工思想波动较大,尤其在那些效益尚好而下岗分流人员相对较少的企业,抵触情绪尤为剧烈,致使案件调解难度加大;企业确定职工下岗是否确属必须、下岗人员的幅度、下岗对象、下岗程序等问题难以认定。由于各企业经营性质、状况的不同,对企业职工是否有必要下岗分流也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有关职工下岗的法规,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难度。

因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是企业改革中遇到的必然矛盾。这种矛盾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

第一,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法制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思想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更新其就业观念,鼓励其再就业。企业党政工在实行下岗分流时要从更新下岗职工的就业观念着手,帮助他们克服陈旧的择业观念和依赖心理,尽快适应企业改革这一经济发展形势。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劳动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出主意、想办法,最大限度地为他们再就业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二,倡导企业下岗分流决定须在充分论证、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的.基础上产生。企业在作出职工下岗分流的决定之前,应将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使下岗分流决定的程序公开化、合理化,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对企业在下岗分流问题上带有很大随意性,甚至违背政策和法律、侵害职工劳动权的处理决定,法院要予以撤销,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院要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审理工作。法院只有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双方的思想工作,才可使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第四,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工会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保险等方面的问题有监督建议权,并且能直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所以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有极大的帮助;发挥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对解决下岗职工劳动争议也有所裨益。

王玉信 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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