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陕西调整1-4级工伤保险待遇,本文共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anson”提供。
篇1:陕西调整1-4级工伤保险待遇
陕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1―4级津贴月均增297元
3月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陕西省决定上调工伤保险待遇,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调待后,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9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126.5元。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据悉,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此次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篇2: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xx〕462号)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xx、20xx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xx〕262号),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我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385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364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342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321元/月。
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1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7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28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71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28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71元/月。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调整后的“三项待遇”从1月1日起计发。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篇3: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对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新待遇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篇4: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xx年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伤残津贴标准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资金渠道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退休人员调增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调整。
[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篇5: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2014年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
2013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60元,三级伤残250元,四级伤残24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3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低于每月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3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最低发放标准1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7元,最低发放标准849元。
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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