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路灾害预警管理体系构建与内外部预警

时间: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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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析公路灾害预警管理体系构建与内外部预警,本文共10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iamcz”提供。

篇1:浅析公路灾害预警管理体系构建与内外部预警

浅析公路灾害预警管理体系构建与内外部预警

良好的公路交通运输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公路建设的发展给给人类带来了文明与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公路交通灾害,其已经威胁社会的.持续发展,需要对其进行综合防范.本文介绍了公路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构建思想,探讨了公路外部环境及公路内部管理的预警.

作 者:寇广大  作者单位:五常市交通局,黑龙江,五常,150200 刊 名: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英文刊名:CHINA NEW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年,卷(期): “”(16) 分类号:U4 关键词:公路交通运输   灾害预警管理   外部环境  

篇2: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构建

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构建

摘要:文章分析了交通环境监测预警存在问题,指出目前交通环境监测预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欠缺;构建了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即基础支撑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社会参与体系.建立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能够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尽可能地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交通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交通环境安全系统保持在可持续发展的结构状态.作 者:张喜民    董小林    马钊    Zhang Ximin    Dong Xiaolin    Ma Zhao  作者单位:张喜民,Zhang Ximin(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陕西,西安710075)

董小林,Dong Xiaolin(长安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4)

马钊,Ma Zhao(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西安710075)

期 刊:现代交通技术   Journal:MODERN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Y 年,卷(期):, 07(3) 分类号:X830.7 关键词:交通安全    交通环境安全    环境监测    预警体系   

篇3: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构建

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构建

文章分析了交通环境监测预警存在问题,指出目前交通环境监测预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欠缺;构建了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即基础支撑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社会参与体系.建立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能够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尽可能地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交通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交通环境安全系统保持在可持续发展的结构状态.

作 者:张喜民 董小林 马钊 Zhang Ximin Dong Xiaolin Ma Zhao  作者单位:张喜民,Zhang Ximin(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陕西,西安710075)

董小林,Dong Xiaolin(长安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4)

马钊,Ma Zhao(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西安710075)

刊 名:现代交通技术 英文刊名:MODERN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Y 年,卷(期):2010 07(3) 分类号:X830.7 关键词:交通安全   交通环境安全   环境监测   预警体系  

篇4: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城乡、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资源共享、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信、财政、教育、林业、公安、交通、文广新、安监、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知识的教育普及和宣传工作,编印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宣传材料,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传播单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环保、市政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并纳入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逐步提升基层和偏远地区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能力。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秦岭生态保护区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易发区等敏感地区的监测,重点监测暴雨、暴雪、大雾、霾、雷电、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气象监测站点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做好监测设施的计量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气象监测站点,以及防汛、地质、环境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

水务、环保、国土资源、市政、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气象灾害监测有关的'单位,应当督促所属监测站点与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传输和共享雨情、水情、风情、旱情、大气环境、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等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并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可以根据需要,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气象工作站、气象信息站等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的建设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的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确定。

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即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传播。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气象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组织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即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更新和解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即时将预警信息或者预警信号传送至传播单位。

传播单位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的条件,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无偿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媒体应当立即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高敏感区域和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利用设立的电子显示屏、广播或者其他设施,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和气象志愿者向公众即时传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灾避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防御气象灾害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制度,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和防御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施和播发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传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或者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2月15日起施行。

篇5: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城乡、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资源共享、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信、财政、教育、林业、公安、交通、文广新、安监、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知识的教育普及和宣传工作,编印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宣传材料,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传播单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环保、市政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并纳入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逐步提升基层和偏远地区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能力。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秦岭生态保护区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易发区等敏感地区的监测,重点监测暴雨、暴雪、大雾、霾、雷电、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气象监测站点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做好监测设施的计量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气象监测站点,以及防汛、地质、环境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

水务、环保、国土资源、市政、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气象灾害监测有关的单位,应当督促所属监测站点与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传输和共享雨情、水情、风情、旱情、大气环境、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等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并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可以根据需要,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气象工作站、气象信息站等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的建设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的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确定。

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即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传播。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气象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组织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即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更新和解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即时将预警信息或者预警信号传送至传播单位。

传播单位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的条件,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无偿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媒体应当立即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高敏感区域和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利用设立的电子显示屏、广播或者其他设施,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和气象志愿者向公众即时传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灾避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防御气象灾害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制度,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和防御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设施和播发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传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或者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2月15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预警信号时除使用汉语言文字外,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第十五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所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中的各类预警信号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或者增设本办法规定的预警信号种类,设置不同信号标准,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坪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所指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1.4.1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4.2 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1.4.3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情,保护灾害现场,参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

2.1 县政府设立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重大雷击事故应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安监、发展计划、经贸、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交通、城建、卫生、林业、电力、广电、消防等部门及各镇乡组成,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2.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落实。

县交通局:保障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时修复遭破坏的交通设施。

县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到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及时播发雷电灾害的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对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客观报道。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灭,参与伤员的抢救、转移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等工作。

县经贸、建设、供电、质监、教育、旅游、电信等部门:做好或协助做好本系统的防雷减灾和雷电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雷灾情况,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的善后工作。

3 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3.1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和雷电定位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1.1 建立和完善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3.1.2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3 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提高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3.2 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研究,不断提高雷电的预测能力,及时提供预报、实况和雷电灾害情况。

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实行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发布制度,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县气象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雷季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者业主要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各种防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确保符合防雷安全规定。

3.3 接到县气象局的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属于可能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实施。

3.4 根据雷电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不同,分为四级。

3.4.1 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4.2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3 较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4.4 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2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4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置

4.1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4.1.1 国务院、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雷暴预警,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大雷灾事故;

4.1.2 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灾事故。

4.2 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县气象台根据《镇坪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性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各单位和群众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4.3 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4.3.1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目击群众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

4.3.2 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4.3.3 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 救援预案终止和报告

5.1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由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2 雷电灾害事故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5.2.1 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5.2.3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新闻必须经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核实后,按镇坪县人民政府《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道。

5.3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5.4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5.5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6 附则

6.1 雷电灾害事故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 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和抚恤。

6.1.2 发生雷电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6.2 本预案由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浅谈宁夏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浅谈宁夏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本文对1月至月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预信号发布规定>所发布的`预警信号现状进行统计,通过实例对暴雨预警信号时效性进行分析,从预警信号发布的重要性、增加干旱预警信号和加大预警信号的宣传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作 者:徐颖 丁永红 马力文  作者单位:宁夏气象台,宁夏银川,750002 刊 名:科技资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25) 分类号:P429 关键词: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   发布   干旱   暴雨  

篇8: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颜色等级

16种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雷雨大风、森林火灾

同时以中英文标识,与国家的所有应急处置等级和颜色保持一致。而台风、暴雨、寒冷3种预警信号的黑色预警信号将成为历史,统一以红色为最高等级。

篇9: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三)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冰雹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机进行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容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等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霜冻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3.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要关注当地霜冻预警信息,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三)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大雾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轮渡暂时停航等;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灰霾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中央气象台1月修订)

(一)霾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预计在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0%。

(2)能见度小于米且相对湿度大于80%,PM2.5大于等于7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150微克/立方米。

(3)PM2.5大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500微克/立方米。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二)霾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预计24小时内可能出现以下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0%

2)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80%,PM2.5大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500微克/立方米。

(3)PM2.5大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700微克/立方米。

防御指南:

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三)霾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预计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面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0%。

(2)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80%,PM2.5大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700微克/立方米。

(3)PM2.5大于等于700微克/立方米。

结冰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火险信号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三级,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防御指引:

1、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3、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4、进入林区,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防御指引:

1、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3、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4、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5、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防御指引:

1、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2、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3、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员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5、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篇10: 的预警与TCL文化

一篇耐人寻味的警示    手边十分抢眼地放着一篇洋洋2万字的讲话稿,那是TCL掌门人 去年在一次高层主管千人大会上的发言,

的预警与TCL文化

。全文意在启动TCL去开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企业文化工程,尤其剖析了TCL已经存在的文化问题,颇为恳切。可 的警示言犹在耳,“TCL虚报利润**”就闹腾了起来,仿佛一个司机刚发现车况不好,车头就已经撞在了墙上。

于是人们的目光迅速聚焦这家绩优企业,第一反应自然是“造假” ?!

TCL当然要站出来说话,而最权威的表态是 在一次会议当中明确否认TCL存在会计造假问题。

但撇开背景而单纯地就事论事,终归是狭隘和肤浅的。如果我们抬起头来纵观TCL这几年走过的历程,特别是2002年TCL一系列重大动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继1997年之后,TCL再度重组改制,特别是这一年,TCL引入东芝等国际性战略投资者,实现了从国有控股企业向多元投资主体和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同时TCL致力于整体上市计划和积极向海外扩张……这一年TCL在实施进入国际化轨道的“阿波罗计划”上加快了速度。

这时,我们就会发现:这时候TCL提出“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企业文化”显然是有步骤的,同时联系后来TCL发生的事情看,再一次证明:企业的发展道路都是坎坷的。难得的是 事前已经在寻找TCL的“短板”。因此,这篇讲话的意义就显得非比寻常。

习惯正在成为绊脚石    认为TCL在集团管理上一直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对企业管理团队的充分信任和授权,

因为他相信信任和授权是一种有效的激励,这也的确加速了TCL管理干部的成长,而TCL以往大部分的项目都是以这样的经营方式成长起来的。但是现在他感到:“这种机制在TCL越来越显得不得力了,甚至已经导致许多项目的失败,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问题出在哪里呢?

:我们习惯的管理方式出了问题!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跨度增加,充分授权的模式已经急需相应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流程来保障,企业的各级主管此时也非常需要适时地改变自己不适应现代企业运行的观念和习惯。

一是只想“受”权却不愿负责

早期的企业,规模比较小,项目投资比较少,对管理的要求也不太高,充分授权的方式是比较有效的。但久而久之使得一部分企业主管对控制资源的欲望增强,而主动承担责任和创造投资回报的意识和能力却日益不足。

简单粗放的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集团对下属企业充分授权的同时,有必要建立起对下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否科学合理的评判机制,建立起对下属企业经营管理关键环节的流程监控,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完成的一项工作。我们的企业主管在经营中排斥约束监管、经常违反制度的习惯,得彻底改掉!

二是授权变成了一言堂

TCL的夙愿是要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企业,那就必须在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最优,必须充分发挥每个团队成员的作用,鼓励员工主动承担责任。但是我们许多企业主管以为承担经营责任就是一个人说了算,不懂得将责任逐级分解,不去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自己把大小事情都揽过来,却不知压制有独立见解、有个性员工的意见,就是压抑了一批人的成长。我们一些企业领导习惯将自己与员工的关系看成家长带孩子、师傅带徒弟。你把自己当成中国传统家庭的家长,员工工作自然就不会产生激情和活力。

以我们今天的规模,这种管理方式不改变,将会是非常危险的。这种方式也养成了一些管理者独断专横的作风。TCL要在保持企业效率和速度的同时,完善规范管理制度,要更多地依靠组织效能的提高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我们各级主管万不能把自己变成现代企业的“土皇帝”。我们需要开放型的组织形式,要让各式各样的观点充分交流、沟通。我们各级主管要用自己的品德、学识、能力和工作绩效来建立自己的管理威信,使自己成为TCL事业的推动者、核心价值观的倡导者和言传身教者,从而获得员工发自内心的信任和尊重。

预警工作总结

防溺水预警教育讲稿

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浅析

ServU多个安全漏洞漏洞预警

网站常见漏洞 文件上传漏洞漏洞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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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路灾害预警管理体系构建与内外部预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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