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本文共8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该死的芬芬”提供。
篇1: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103号)和省级四部门联发《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9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路和铁路桥梁,以及水利水电等施工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支定收缴费的原则;
(二)坚持费用编制预算的原则;
(三)坚持工伤保险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工伤预防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缴费方式及费率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应区别两类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项目当中使用的其他务工人员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纳入工程项目编制预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要求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合同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要求对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费率执行。若追加工程预算的,或在建项目参保,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经办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到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验)原件及(交)复印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验)原件及(交)复印件;
(三)已经开工的需提供经监理批准的开工报告;
(四)建筑项目已涉及分包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验)原件及(交)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九)按项目参保的职工花名册;
(十)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办机构审核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类型、工程造价与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经查验材料齐全合格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核定表》(样式见附件2),项目总承包单位持该表到当地地税部门代为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总承包单位持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3)。经办机构查验缴费凭证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证明》。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分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当地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总承包单位办理《参保证明》后,凭此证明复印件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参保开始时间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参保终止时间为施工合同的完工时间。项目未能按计划时间完成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经办机构提供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期限延长情况说明,办理工期变更参保证明。经办机构变更后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4),参保终止时间以变更后的完工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因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总价发生变化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到项目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及时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待遇支付及保障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到该项目参保地经办机构代为办理待遇计发手续。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计发基数为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参保职工同时符合按用人单位和按建筑项目参保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计发。
第十八条 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仍在医疗期或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 享受长期待遇的,经办机构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进行待遇发放。经办机构每年应按规定进行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10级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经办机构代为申请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务工人员办理参保,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筑项目参保,但务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缴清工伤保险费,但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待工伤保险费缴清之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和待遇支付环节的其他事项和要求,按照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召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等部门协商处理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与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单位的人员信息、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及伤残人员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负责提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人员情况等有关数据,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会的宣传,使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第二十九条 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指导和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认真做好人员的动态实名制管理;负责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职工名册,掌握人员增减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到经办机构备案;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实名登记、信息变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要严格参保职工考勤管理,即时记录、动态更新职工花名册及出勤情况并定期向经办机构备案,作为发生事故时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依据。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应针对我市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协调、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及职业危害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工伤事故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所需费用从每年拨付的工伤预防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及规程做好安全施工措施。督促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不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和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的核发、变更、延期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验《参保证明》,未提供《参保证明》的不予办理有关证照。
第三十五条 对于应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监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结果的主要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中标单位名称,中标价格、建设地点和施工时间等,供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计提费用时采纳和参考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督促其依法改正,并畅通渠道,对建筑等行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申请法律援助的,要会同工会组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帮助。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将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大力宣传国家在建筑业工伤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为其提供工伤保险维权服务依托。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认定委托下放权限的规定,在判断我市统筹区范围注册登记企业的工伤认定管辖权时,应结合以下原则,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1、首先,以用人单位或工程项目的参保地,按照参保地判断工伤认定的管辖权;
2、其次,用人单位或工程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地判断工伤认定管辖权;
3、对不能用以上原则判定的',按照工伤事故发生地判断工伤认定管辖权。
第三十九条 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进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各用人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应与其使用的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无劳动合同或上述台账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劳动关系,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其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工作之一。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用工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相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使用昆明市劳动监察信息化系统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报告,为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提供主要依据;在发生工亡事故24小时内,须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电话备案。
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建筑项目参保地经办机构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工程造价、项目编码、项目地点、发包单位、保险开始和结束时间、项目经办人、参保方式及联系电话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保障广大建筑业务工人员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伤待遇支付发生争议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本办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省另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2:《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宁波市人社局、住建委、财政局、地税局四家联合发文,出台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为此,宁波市人社局温馨提示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一,参保的范围对象及缴费主体。《办法》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作为参保范围。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缴费主体,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参保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该企业中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参保管辖。为简化操作程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事项,《办法》将参保管辖统一到建设项目所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登记和开户登记职责,按规定核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职责。建设项目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省部属和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可以到所在地区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也可以到市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三,工伤保险费征收。《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通知书》后,携带银行转账支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
第四,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将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分为三档,第一档,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包括本数)以下的,按1.2‰计算;第二档,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的,按1.1‰计算;第三档,工程总造价超过1亿元,按0.9‰计算。
第五,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单独列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之积。
第六,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规定。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追加部分的金额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予以补缴。
第七,参保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已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时,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工伤保险期限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即从开工建设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30日前凭“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到社保机构备案,建设项目工程工期结束之日,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第九,建设项目人员管理。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由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将进入建设项目工地工作的人员名称从网上直接输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申报系统,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建设项目对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人员,因故未及时申报的从业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受伤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和总承包企业出具的证明,经参保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职工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如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至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诚信企业评比。
第十二,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职责。人社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伤亡后,除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外,承包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伤亡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对已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篇3:全县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部署我县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全县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刚才,云庆主任宣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林局长就做好此项工作讲了很好的要求,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全县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再就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县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较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健全,落实较好,但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方面,因行业的特殊性等原因尚未开展,对于我县每年有近两万人从事建筑企业生产这一实际,做好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非常重要。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工伤保险是事关人们经济生活、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的大事,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建筑生产的劳动者一旦因工致伤、致残或者死亡,无论在经济上、精神上均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民农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证。据统计,,全县共发生各类建筑企业工伤事故2起,死亡2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40万元。建筑企业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劳动者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给全县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阻碍。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缴费费率与企业安全生产挂钩,建立减少事故发生的约束机制,促进建筑企业在确保职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基金的保障功能,避免用工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负重,影响受害者及时治疗,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的难堪局面。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完善。目前,我县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的顺利实施将有效弥补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的不足,为全县经济进一步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建筑企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做好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核心内容归纳起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建立基金,兑现待遇。”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类同于医疗保险,只要一启动实施,就有可能发生支付,确保企业的参保率和基金的收缴率,是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和确保工伤保险顺利启动实施的关键。因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筑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得好不好,首先在认识,关键在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要把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督导,狠抓落实,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企业法人要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提高依法参保意识,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国家、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是逐一排查,全面建档。排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做好建筑企业参保工作的重要前提,必须做实、做细。要采取宣传动员、媒体通告、上门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两清查、两建立”即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为依据,查实应参保企业基本情况;以建筑企业工资单和劳动工资表为依据,查实应参保的人数,并建立健全档案,实行半专业化动态管理。同时,要对所有的工程项目进行梳理,确认施工企业归属管理责任单位,对层层分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确定总承包方施工企业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对同一项工程由不同施工方分别完成的,确定不同的施工方企业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县建设局及所属的建设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通报建筑施工项目,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企业参保。工商、安监等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站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搞好协调配合。
四是加强检查,确保落实。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征缴工作,重点和难点在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组成专门组织,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定期通报、督办制度。对完不成任
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参保,并以不正当理由干涉阻挠工作开展的,视其情节严重,依法给予相应惩处。
三、规范管理,科学运作,全力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做到征缴及时足额,使用规范合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伤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机制,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要健全工伤经办机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对工伤职工的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别是长期待遇的支付,要通过银行、邮局等渠道及时足额发放到职工或其亲属手中,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保证各项待遇的落实。要加强结算服务,对服务机构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定期听取医疗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不断改进结算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教育职工为参保企业和人员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到申报征缴服务热情,出询事故现场迅速、准确、公证,支付保费及时到位。
四、强化宣传,加强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通过到公共场所、企业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和重大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志们,今年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抓住重点,全面推进,努力开创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参保,并以不正当理由干涉阻挠工作开展的,视其情节严重,依法给予相应惩处。
三、规范管理,科学运作,全力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做到征缴及时足额,使用规范合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伤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机制,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要健全工伤经办机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对工伤职工的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别是长期待遇的支付,要通过银行、邮局等渠道及时足额发放到职工或其亲属手中,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保证各项待遇的落实。要加强结算服务,对服务机构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定期听取医疗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不断改进结算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教育职工为参保企业和人员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到申报征缴服务热情,出询事故现场迅速、准确、公证,支付保费及时到位。
四、强化宣传,加强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通过到公共场所、企业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和重大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志们,今年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抓住重点,全面推进,努力开创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篇4:青海: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中工网讯(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社保局联合西宁市人社局、社保局及劳动监察部门赴部分建筑企业施工工地开展以“依法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旨在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推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青海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政策不了解、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一直存在。
今年3月,青海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计划利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其中,内将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在巩固各项目参保的基础上,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在五矿二十三冶西宁某工地,工作人员利用中午开饭间歇,向广大农民工进行现场咨询和政策解答。
[青海: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篇5:安徽建筑施工企业须参加工伤保险资讯
记者昨天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建筑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针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如果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费用,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
按照相关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各地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各地针对建筑项目和农民工用工特点,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方面,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完善待遇支付政策,依法有效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篇6: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精神,我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市长办公会,专题动员会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为了保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出台了35号文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经过近一个月各部门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据统计,我市共有高风险企业375家,其中煤炭行业206家(不含国有煤矿),非煤矿山164家,建筑类企业5家。4月15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煤矿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安监局、煤炭局、国土局、建设局领导非常重视,提供各方面情况,澄清了全市高风险企业的底数,为全市各部门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全市各乡镇领导及所属劳保所也行动起来,分别深入各煤矿、石料厂宣传政策,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特别人事劳动部门,社会保障局领导重视,方法得当,采取了深入乡镇住基层厂矿集中开展工作,对此做法市领导是非常满意的。通过各单位近一个月的努力,目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有23家(其中煤矿4家,石料厂18家,建筑业1家),还有39家高风险企业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但仍有313家企业至今还没有行动。从以上这些情况看,虽然工作有进展但效果不太理想。
二、存在问题:
1、认识不到位:从以上参保企业数及了解到的情况分析,其根本原因是认识不到位,有些单位领导对参保认识不够,把参加工伤保险视同为是到企业摊派,不知道这是对政府、对企业、对职工有益的事情,甚至产生一种侥幸心理和对抗行为,找种种借口,工作只要尽职尽责,认识到位,就会有效果,如城关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和劳保所同志亲自下基层做工作、讲政策,效果非常明显,城关镇14家煤矿,目前正在办理手续的就有9家,他们的'做法值得其他部门借鉴。还有曲梁乡、牛店镇、白寨镇等乡镇工作进展都很顺利。[本文自本网网-www.wmxz.cn]
2、工作不扎实:有些单位对政府下发的文件精神也宣传了,工作也安排布置了,但工作进展如何?下面情况如何却不管不问,顺其自然,不落实、不督促,从统计情况看,袁庄乡进展较快,经过了解,袁庄乡接到政府通知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带领乡劳保所同志亲自深入到每个企业,工作非常敬业,取得了较好效果。
3、职责不明确:任何一项工作的推动都需各部门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去努力。在市长办公会上,在各乡镇委局主要领导会议上市政府主要领导曾多次强调了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截止目前,有些单位行动缓慢,对自己职责不明确,造成此项工作进度慢、效果差。
三、几点要求:
1、严格按照政府文件要求,保证我市高风险企业5月底以前参保率达到80%,6月底达到100%,任务不减,时间不缓。
2、各职能部门按照文件分工,煤炭局负责煤矿企业,国土局负责石料厂,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安监局负责所有高风险企业的监督检查。希望大家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3、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采用行之有效的办法强力推行参保工作,根据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并于6月1日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全部关停的要求,煤炭、国土、建设、安监等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门队伍抓落实抓稽查。到六月一日,凡没有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的,安监局、煤炭局负责关停煤矿,国土局负责关停非煤矿山,建设局负责关停建筑队,如果哪个单位乱开口子、乱表态,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篇7:石家庄:建筑企业要为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近日,石家庄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石家庄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参加工伤保险 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仅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以在该市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考虑到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市人社局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20%为基数(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1.5%。
[石家庄:建筑企业要为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篇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讨部署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5年人社部研讨部署推进建筑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日前,人社部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研讨会在江苏召开。会议就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进行了研讨和部署。
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就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推出了针对性政策,强化了参保力度,并明确了缴费资金来源,改进了征缴方式,健全了劳动关系确认机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流程,明确了确保待遇支付的措施。
研讨会上,先行按项目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5省市代表介绍了经验,与会代表就贯彻落实《意见》进行了讨论。
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江苏省各地工伤保险工作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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