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公文处理通知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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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湖骗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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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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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不规范公文处理通知,本文共10篇,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江湖骗子中心”提供。

篇1:公文处理规范问题

格式指的是一定的规格样式。公文格式是指公文各个组成部分的标注排列次序和编排式样,包括对纸张的规格尺寸、页面区域划分、文字符号的形体尺寸、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等的规定。

一、公文组成要素

份号、秘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个要素组成。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

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 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版记 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二、公文用纸

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排版要求

(一)排版规格:文字符号从上至下、自左而右依次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

(二)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篇2:公文处理规范问题

从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14号),现行的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二)《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 (在 《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 15种,增加了 “决议”和 “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 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 《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一)《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 “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 《办法》虽未对 “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 “发文机关署名”.

(二)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一)在 “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一)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二)“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 4个,其中,“起草”、

“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 “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篇3:公文处理规范问题

行文规则是从公文拟制到运转全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制度,是以行文关系为核心的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的总和,是维护现行领导体制、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公文迅速、准确传递和尽快发挥效力而必须遵循的准则。行文规则包含行文关系、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等内容。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一)下行文 (二)上行文(请示、报告、议案等) (三)平行文: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要少发文,发短文。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能同时直接主送几位领导者。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5.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部门行文(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是前提;协商要一致。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5.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6.应当确有必要,联合机关不宜过多,并应明确主办机关。

7.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8.联合行文一般应先由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9.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篇4: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签收。除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街镇、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区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区内各类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特殊紧急事项除外),如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或汇报工作,应直接报主管部门,由其向区政府行文。

(二)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后联合上报。凡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区政府。

(三)报送的公文要遵守公文处理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各街镇、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或需要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公文,为区政府留足必要的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

二、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

(一)接收分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室其他各科室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区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及时呈报领导审批。

(二)签收拆封。凡由区政府办公室内、外收发签收的公文、信件等,由机要科接收核对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领导拆封;收件人是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办公室主任拆封。

(三)传批传阅。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收到公文后,要对其按办件、阅件或批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送办公室主任分批,按分批意见传送。

(四)管理归档。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要落实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回收等管理工作,对办理完毕和领导阅批后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归档,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审签程序

(一)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其基本审核程序是:拟办单位草拟——拟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区政府分管区长签字同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按程序行文——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分管区长审签——区长签发——机要科复核编号——印发纸质公文和区机关内网发电子公文。其中“区政办发”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区长外出期间,应由区长签发的文件,经区长授权,可由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或经请示区长后,由区长回工作单位后补签;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的文件,经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回工作单位后补签。

(三)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文规范对文稿进行审核把关。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按会议审议意见完善后,按发文程序审核,最后由区长签发。

(四)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需要行文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定稿后,直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不再进行部门会签。

(五)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文件,经分管区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的公文,凡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匹配等内容,除有财政部门的会签意见外,还须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阅,提出处理意见,由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签发正式赋予公文法定效用,通常情况下,公文文稿通过几次审核确认无误,由签发人批注正式发出意见,签注姓名和日期后,文稿即成为定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未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再做任何修改,否则将负行政或法律责任。确有修改必要的,须说明原因,请示签发人批准。

四、进一步明确发文审签职责

(一)由部门代拟文稿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认真把关,签名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代拟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时,要一并提供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负责核实基础内容(包括数据、人名、职务、地名、时间、表述等)。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文稿,做到语言通顺、结构合理、内容正确。

(二)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人初核职责:确定发文形式和送审环节,审核公文文字、段落结构是否正确,会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公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合法和可行。

(三)办公室主任审核职责:协调公文间的关系,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发文。

(四)区长、副区长审签职责:重点审查公文核心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是否准确反映了政策精神和决策意图及要求。

(五)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复核职责:签发程序和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行文关系和发送范围是否恰当,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准确等。

(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中,对公文质量不高、内容不完善、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视情况约请拟文单位修改、自行完善、退回补正。

(七)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对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后的文稿,在复印前,要再进行一次校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确认;对格式、文字表述上有疑问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确定无异议后印发。

(八)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要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凡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未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文。

区政府办公室对全区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报送区政府的不符合行文规范及上述要求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将实行退办。

篇5:规范公文处理问题的通知

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8〕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8〕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8〕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8〕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8〕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8〕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8〕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8〕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8〕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8〕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8〕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8〕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8〕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8〕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8〕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8〕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8〕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8〕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8〕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8〕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8〕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

三、关于发文概括语

1、省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

2、各市河务(管理)局。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

3、局直各单位。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

4、各县河务(管理)局。指各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

5、局属各单位。指各市河务(管理)局及所属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

6、局属有关单位。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

7、机关各部门。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

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自11月1日起使用。

四、关于文件头上网

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

2、各市河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局文件上网的格式规范工作。

3、详细技术问题请与山东黄河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0)7018、(80)7019。

五、关于规范使用单位名称的问题

各单位文件、信函、会场、标语等需要标识单位名称时要使用规范化全称或简称,字体使用规定的简化字,不要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

篇6:公文写作通知的格式与规范

公文写作通知的格式与规范

【含义】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分类】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六大类:

1.发布性通知:用于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及党内规章制度。

2.批转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3.转发性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4.指示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指示下级机关如何开展工作。

5.任免性通知:用于任免和聘用干部。

6.事务性通知:用于处理日常工作中带事务性的事情,常把有关信息或要求用通知的形式传达给有关机构或群众。

【使用范围】

通知的应用极为广泛。下达指示、布置工作、传达有关事项、传达领导意见、任免干部、决定具体问题,都可以用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

【写作要求】

(一)通知标题和主送机关

1.通知的标题

通知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标题的常规写法,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标题。如《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发布规章的通知,所发布的规章名称要出现在标题的主要内容部分,并使用书名号。批转和转发文件的公文,所转发的文件内容要出现在标题中,但不一定使用书名号。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2.通知的主送机关

通知的.发文对象比较广泛,因此,主送机关较多,要注意主送机关排列的规范性。如人事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

由于级别、名称不同,主送机关的称法和排列非常复杂,这个序列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确定下来的。

(二)通知的正文

1.通知缘由

发布指示、安排工作的通知,这部分的写法跟决定、指示很接近,主要用来表述有关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

晓谕性的通知,也可参照上述写法。如《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采用了根据与目的相结合的开头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采用的是以“为了”领起的“目的式”开头方式。

批转、转发文件的通知,根据情况,可以在开头表述通知缘由,但多数以直接表达转发对象和转发决定为开头,无需说明缘由。

发布规章的通知,多数情况下篇段合一,无明显的开头部分,一般也不交代缘由。

2.通知事项

这是通知的主体部分,所发布的指示、安排的工作、提出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都在这一部分中有条理地组织表达。内容复杂的需要分条列款。

晓谕性通知,有时需要列出新成立的组织的成员名单,以及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之后职权的变动等。

3.执行要求

发布指示、安排工作的通知,可以在结尾处提出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如无必要,可以没有这一部分。其它篇幅短小的通知,一般不需有专门的结尾部分。

篇7:公文行文规范

公文行文规范程序全文

一、县委和县委办公室审签的文件范围

以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发的“金发”“金委”;以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金办发”“金室字”。

二、文稿起草的基本要求

1.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文件精神,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2.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3.要求公文做到 篇章布局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要精确简练,标点符号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行文等要准确规范。

4.文稿的文种、格式使用恰当,符合有关规定。

5.起草公文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联合行文的,要征求各联名机关的意见或由联名机关共同起草。

三、文稿的审核

拟稿单位提报的需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稿,首先报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初审后,填写文件签批单,由拟稿单位履行前期公文签批手续,需部门会签及法制部门审核的先履行会签及法制部门审核程序。

前期公文签批手续后,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单独行文的,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并履行签发程序;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先经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签字,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后,再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并履行签发程序。

拟发文稿不宜或不需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报县委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退回拟稿单位另行处理。

四、文稿的签发

审核后的文稿送县委办公室分管领导阅后逐级送审。

1.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应由县委书记签发。

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出的公文,须经县委书记、县长签发。

3.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4.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出的公文,须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公文的印发及归档

经领导正式签发的公文,登记编号后,须送县委指定印刷地点印制,印制完成后送县委办公室秘书科五份存档,其余由拟稿单位自行分发。

公文的基本概念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取其共识,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换言之,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广泛的用途的文书,它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公文处理是围绕公文形成并产生效力的整体过程,它涉及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人员。认识公文的特点、内涵是写好公文的先决条件。

人们能从一篇成功的公文中感受到审美的愉悦,是因为公文的内容体现着一种社会美。“所谓社会美,一般是从形式里能看到内容,显出社会的目的性。在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中,更多表现出一种实现了的目的性。”美既不存在于审美对象,也不存在于审美主体,而存在于人的社会性物质实践活动中,美与审美主体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公文恰恰直接而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实践性的特征,同时又具备了形成社会美的自身机制。在“在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中”,形成了一种社会美。和人类其他精神产品一样,公文的审美价值同样根植于它的人文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而已。

篇8:公文写作技巧和规范

首先,多看

多看相关的模板、写作高分,有利于之后的写作。

想清楚逻辑关系

在看的同时,要思考,动脑筋。想清写的内在联系和承接。

多关注词语的表达

注意重点词汇的运用,同一个意思不同的语言就会有不同的感觉。

勤练手

对于一个专题多进行练习,反复斟酌于一篇文章,而不是盲目的看多篇。

请教他人

第二个人来给出意见建议,并细心听取

篇9:公文规范标准

公文规范标准: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1. 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

1.2 版面

1.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1.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1.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1.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公文规范标准: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2.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2.2 版头

2.2.1 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2.2.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2.2.4 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2.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2.2.6 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2.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2.3 主体

2.3.1 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3.2 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3.4.2。

2.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2.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2.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2.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2.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2.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2.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2.3.6 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2.3.7 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2.4 版记

2.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4.2 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2.5 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篇10:公文通知

兹定于12月1号校周四下午14:45分在教学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曹路教工团支部会议,请各位青年教师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

上海船厂技工学校曹路教工团支部

20xx-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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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批示规范用语

公文通知的格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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