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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IZ30112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iz30112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有如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a.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c.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d.不得指定任何生产厂、供应商
e.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答案:abce。
篇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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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计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在工作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设计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工作质量进行管理,由于事前防范措施得力。工程在结束后顺利通过了验收。后工程使用中出现事故,业主提出了质量责任的赔偿请求。由于在工作中质量资料保存完整,有力地对抗了业主的请求。法院也驳回了业主了请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与会签制度,参与图纸全审并做好设计文件的讲述交底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设计文件应痊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2)工程勘察文件反映工程地质、地形与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4)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5)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6)《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勘察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由于这一规定已与现行的《担保法》相抵触,自然不应再适用。没有定金约定的,应视为预付款,当事人约定定金担保的,也应承认定金的效力,但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
篇3: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12月22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支。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第三十七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发生结构性质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篇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2、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所有人员均到岗履职。
3、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有书面记录,签字齐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使用于工程。
5、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分项、分部、竣工验收均符合要求。所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与工程实体情况一致。
6、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返修。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确保本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9、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下列施工业务:(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年月 日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号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各方责任主体留存。本承诺书宜双面打印,单面打印的须盖骑缝章。
篇5:1Z3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122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例题:建设单位在( )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a.组织竣工验收 b.工程建设完成
c.订立施工监理合同 d.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答案:d。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涉及( )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a.变更工程竣工日期 b.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c。增加工程造价总额 d.改变建筑工程一般结构
答案:b。
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负有如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a.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b.保证建筑工程的竣工合格验收
c.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d。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e.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答案: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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