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公信力”的提升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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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稚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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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呼吁“公信力”的提升,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稚幺”提供。

篇1:呼吁“公信力”的提升论文

呼吁“公信力”的提升论文

据新华社西安5月10日电,西安宝马彩票案调查取得突破性进展,4名涉嫌造假者浮出水面。据西安市公安局透露,目前公安机关已将其中3人刑事拘留。

与此同时,陕西省体育局因为体彩管理部门用人失察、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等原因,于5月11 日对陕西体彩中心主任贾安庆作出撤职的决定。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也根据上级部门的决定,开始了为期两周的集中教育整改活动,认真分析体彩销售活动的公证程序,总结由此暴露出的公证处的规范管理、公证人员的基本素质、公证人员的责任心等方面问题。

尽管贾安庆被撤职,新城区公证处开始了集中教育整改。然而,政府机关的形象、公证行业信誉的损害,民众对于体彩事业的信心,却不能因此而马上挽回。体彩管理部门、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

对于政府机关而言,行使权力的基础是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而要得到民众的认同的一个重要前提便是必须具有公信力,民众相信政府所说的`话、所做的事,所谓“观其言、察其行”,才有可能让渡自身部份权利,服从政府的管理。如果公信力流失,民众对政府不再认同,政府就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对于依托市民社会而存在、并无国家力作后盾的社会团体,公信力更是其生存的第一要务,没有公信力的社会团体必然为市场而淘汰,为民众所抛弃。

然而,在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的今天,一些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公信力流失却令我们颇为担心。西安宝马彩票发生争议后,作为主管一省体彩工作最高领导的陕西体彩中心主任贾安庆竟演出一起用“脑袋担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闹剧。在公证员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证都能领走宝马车大奖,而公证词还在言之凿凿地保证抽奖活动真实有效。同样,在最该讲求公信力的新闻媒体,公信力也存在潜在流失的状况。据新华网北京5月11日电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分别于5月10日和11日刊登公告,决定取消刊登形象广告。有关人士就指出,形象广告的泛滥,损害新闻媒体的声誉和公信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提公信力的重要性,有必要关注公信力的流失。

公信力的提升有赖于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和社会团体及其成员的自律。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和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只有深刻意识到公信力是取信于民、自身安身立命的基础,才可能增强自律的意识,杜绝谋取私利和其他短视的行为,提高自身公信力。

公信力的提升还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全社会的监督。健全的法制,让损害政府公信力的官员及时下马,让公信力丧失的社会团体或其成员及时淘汰出局,社会才能步入良性发展。同时,民众的监督、社会各界监督,政府机关之间、社会团体之间的互相监督是必不可少,监督的强化,各种造假言行无法畅通,带来的必然是公信力的提升。

在此,笔者借西安宝马彩票案的顺利查处之际,大声呼吁全社会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公信力。提升公信力,刻不容缓!

篇2: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

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

况继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 昆明650228)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状况进行分析探讨,从克服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趋势,避免角色错位;杜绝司法不作为,规范司法行为;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锅饭”导致谁也不负责任;对法院设置和法院体制进行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认真实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正确对待媒体网络舆情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思考,从而保证审判机关依法有序地开展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思路和参考。

篇3: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D911. 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10 -0044 -04

作者简介:况继明(1958-),男,云南昆明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哲学社

会科学专家,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审判学、环保法学研究。

公信力,即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司法公信力是指民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的信任程度。当前中国出现的诚信危机,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司法公信力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质疑,作为人民法院本身应当进行认真的思考——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笔者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思考论述。

一、克服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趋势——避免角色错位

(一)审判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宗旨,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在于将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然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回避制度、讨论案件范围和工作运行等方面的矛盾与不足不断出现,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模式基本没有改进;特别是有的地方法院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能动司法,逾越法律底线导致审判权的异化尤为不妥,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而且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实现。

(二)审判委员会职能规范的对策措施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必须加以改革和规范,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其内部最高审判职能作用,以保障裁判的正确实施。应该从讨论重大、疑难的案件向直接参加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过渡,尽量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强调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责任,实施错案追究,注重审判委员会指导审判业务,监督审判质量;从而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抓大放小,直接参与,改革审判的间接性为直接性,克服事实与效率的矛盾。对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讨论和审理的案件应严格限定为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要提高案件审理报告的质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要由个案讨论改为类案讨论;通过案件的归类讨论,促进同案同判。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法院最为重要的案件。加强审判委员会的指导职能。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编纂典型案例,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实践;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发现问题,纠正错案,吸取教训,从微观上指导审判实践;探索审判规律,建章立制,使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逐步走向有序、规范和完备。

(三)审判组织应淡化行政色彩,向专业化方向迈进

1.司法行政化导致审判权异化

法治建设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从整体上说,我们的法治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现状仍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我国司法就表现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司法权具有多义性,但主要指审判权即裁判权,司法权的异化是对其本质与价值的背离,司法权异化后具体显现为攻击性、混沌性、非终结性,从而异化为一种附属于行政权的权力,其后果是使国家法治倒退,破坏国家法治。我们必须对司法权的异化进行矫正,恢复其应有的正义品格,创建一个良好的司法权运作模式。同时分离法院行政管理与服务功能,把附属于审判权下的相关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另由其他部门负责。

2.法院和法官的角色不能错位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文化,对人民法院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集中表现就是司法行政化。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能有很大的差别,加强审判管理不等于司法行政化,能动司法不等于主动司法。但司法行政化使这种差别在逐渐缩小,结果使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角色发生错位。

3.致力于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建设

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做出了一系列的规范。

其中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范文网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通过专业化的“法律人”培养,孕育出共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与职业思维,完成司法的核心价值目标。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在运行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规范审判组织职能的对策措施;强调淡化司法机关的行政色彩,加强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并对能动司法须遵循司法程序和审判规律,保证审判组织依法有序运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性理念。同时,还要考虑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做适当的修改补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组织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明确增加:合议庭的随机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淡化行政性,强化专业性;庭长、审判员轮岗;审判独立中的主审法官独立、合议庭独立、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法官的'责任与豁免权;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加大法官和审判组织回避的力度和范围等问题。

二、杜绝司法不作为,重树司法公信力

“司法不作为”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做出司法行为而未做出司法行为。

社会各界对司法不作为基本上认为就是司法不公。此外,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统一,个别案件的司法乱作为,实体判决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程序上的瑕疵等等,都严重地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损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不作为”尚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和救济,而“司法不作为”却可能使得当事人丧失最后的救济途径,因此,对于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为”,必须坚决克服和杜绝。

第一,尽管《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若干规定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司法不作为”制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进行更加严格细致的规范和遏制。

第二,对于司法不统一,也要加以规范和遏制。至少在一个省份的行政区域内,司法必须是同一个尺度,由此才能够树立司法公信力。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第三,对实体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适当限制。法官是应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但在司法行政化趋势不断凸显的状况下,案件错了,是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谁也不负责任。因此,应当对自由裁量权加以适当的限制。

第四,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的监督以及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申请搜集证据、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方面权利保障的监管,一是上级法院的监督;二是各级人大的监督;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错误的案件,错多少纠多少,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

三、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锅饭”,应当“包产到户”

主审法官是指取得法官资格,具有审判职称(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案件承办人。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法律赋予主审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特定职权,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审判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审判制度。过去,强调审判权是由法院行使,审判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而推定为法院办案,法院承担责任。但当发生错案,追究承办人时,大家互相推责任,责任始终落不到个人身上。长此以往,审判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现象就会蔓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与审判机关的职能是不相符合的,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也是相悖的。为加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具体化、规范化,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并对法官队伍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科学管理和激励机制。现在改革的思路是:对于一般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本人负责,既审又判,承担责任;对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造成冤、错案件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四、法院设置和法院体制改革的构想——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

(一)改革法院设置的构想

法院设置的初步设想是:全国设最高法院;按我国的六个大行政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设置最高法院的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然设置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的经济、人口以及案件多少的状况,设置若干个地方法院,而不必与地、州、市相对应,如云南可以设置滇东北、滇西、滇南、滇中四个地方法院;各县(县级市、县级区)设置基层法院。这样,全国法院的设置是四级,即最高法院(含分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基层法院,预计将更加有利于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由分院审理。同时使法院真正成为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经费供给制度改革

1.法院的人事权由上一级人大来任免和管理,院长由上一级人大任免,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仍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法院的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列支,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逐级核拨到下一级法院。建立以纵向管理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经费供给制度,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五,认真实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之一。法官回避,包括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区回避(即籍贯回避)。

第一,法官的公务回避,是指法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不得参与办理。公务回避是对法官执行公务行为上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种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地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当事人的疑虑,做到严肃执法。

第二,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上任职的一种限制性的制度。

第三,法官的地区回避,又称为籍贯回避,是指对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职的限制。地区回避制度,目前立法尚未作出规定。建立法官的籍贯回避制度很有必要。

六、正确对待媒体网络舆情

党的十七大提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为公众提供了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空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由于受害者孙志刚身亡,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和网络详细报道了这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在媒体网络舆情的推动下,国务院及时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6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381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很显然,孙志刚事件经过媒体、网络的报道,公众的参与、监督,不仅推动了中国的人权保障,而且推进了中国法治的进程。

(一)把握中国的基本国情

作为中国的法官,必须掌握中国的基本国情、社情、民情,这样才能够使我们纵观全局,持中守正,不偏不倚,作出正确的判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脱离中国的基本国情,违背公众的主流正义价值观作出的裁判无从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不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二)关注公众的主流正义价值观——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司法裁判应当顺应民意而且应当是最广泛的民意。英美法系是通过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参与审判。陪审团成员是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他们是凭据原始生态的正义价值理念来作出判断——认定事实,确认罪与非罪。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观念,主动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甚至直接听取民众的意见,然后进行筛选,吸取精华,弃之糟粕;笔者相信一定能够从这些广泛的意见中寻找到真知灼见,用于拓宽我们的办案思路,从而为案件的实体处理提供最佳方案。

(三)坚守法律底线——坚持正当法律程序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不等于放弃法官的职责,放弃法律;而是为了让法官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坚持正当的法律程序。既不能故步自封,也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特别作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回答媒体的问题时,一是要把握在第一时间作出情况通报;二是要坦诚,不要遮遮掩掩;三是忌用那些山寨语言,避免说些无原则的话;应当从事实、法律、程序、实体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说明,尽量使用法言法语。

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事,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只有民众的文明程度提高了,全社会的诚信度提高了,人民法院的法官素养提高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实到位了,各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了,这才是司法公信力真正提升之时。

篇4:工商分局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执法检查情况分析报告

工商分局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执法检查情况分析报告

围绕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工商分局组织开展了____年度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依法履职以及文明执法等情况的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主要做法全面动员、明确重点

(一)一是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处牵头,其他各处室参加。二是制定下发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了九方面检查的重点: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是否规范,行政审批是否规范,行政收费是否规范,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是否规范,市场整治是否规范,无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履职是否到位,复核听证、复议、诉讼处理情况,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文明执法、廉洁自律情况。

(二)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局属__个基层单位根据检查方案要求,对____年内数万个执法行为,采取全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自查,寻找不足、分析原因、整改不足,进一步健全了行政执法预警、发现、反馈和考核“四项机制”。

(三)严格复查、确保实效。在基层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分局分头对所有基层单位进行全覆盖实地复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

通过针对__个基层工商所(队)、为期一个月、涉及数万个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发现××××工商分局执法整体情况良好,基本能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一)履行法定职能情况。一是积极实施行政许可。____年,全局共完成各类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案_____件,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_____件,完成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案____件,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____家,未发现明显违法行为。二是积极维护经济秩序。年内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____件,逾期未年检罚款案件____件和逾期未年检(验照)吊照案件____件,未见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积极维护食品安全。年内检查食品经营户_._万户次,查处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___户,查获假冒伪劣食品__._余吨,基本做到了履职到位。四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年内,共受理来信来访___件,按时办结率为___%;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_件,均能按照规定时限处理。

(二)文明、规范执法情况。一是开展政风行风、执法文明礼仪建设。一年来,全局未发生执法过程中的重大违纪违规情况。二是推行“窗口服务”制度。各单位坚持实施“周一至周五全日制服务、午间值班服务、八小时以外延时服务、特殊情况休息日预约服务”等制度,得到社会好评,在××××迎××服务文明指数测评中,该局两次获得第一名。三是开展文明执法制度建设,一年来,未发生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情况。四是规范收取各项费用。年内全局共收取行政费用____.__万元,根据罚缴分离要求收取罚没款____.__万元,均能按规定缴至国库。

(三)维护当事人救济权利情况。一是执行内部审查把关制度。该局将____年确定为“案件质量提高年”,在基层工商所强化了法治小组讨论会审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积极避免执法风险的发生。该局案件入选××市工商局系统年度“十佳案件”。二是执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该局在××市工商系统率先实施综合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促进执法质量提升。三是认真开展复核听证和复议诉讼。年内受理、审查复核、听证案件__件,经复核后没有再引起复议和诉讼纠纷。共发生行政复议_件、诉讼_件,除一件被撤销外,其余均维持,行政复议诉讼发生率、败诉率同比均明显下降。

三、执法检查反映出基层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系统、深入的执法检查,反映出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和薄弱环节,亟需进一步应对和克服。

(一)部分干部履职意识不强,增加执法风险。当前,工商部门面临的食品流通监管、无照经营任务繁重,执法风险点不断增多。但基层部门工商干部执法监管的危机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强,执法监管中存在消极心理、侥幸心理、无为心理,“统筹协调不周密、方法措施不到位、职能手段未穷尽”等工作缺失在较大范围内存在。由于对食品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____年××××辖区内发生了一起因食用无照熟食产生的××中毒事件,先后共有__人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一人死亡。尽管该事件最终被公安部门定性为意外,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工商干部对此无照经营未能及时查处取缔,反映出履职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工商部门的执法风险,亟需进一步加强应对。

(二)执法“常见病”多发,规范化程度尚需提高。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执法行为规范、细致程度不够,执法常见病依然多发:一是部分许可行为存在瑕疵。部分个体登记申请案中,存在审核表填写不规范、经营场所表述不规范、行业类别 选择不准确等问题。二是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不尽规范。一些处罚案件存在因工作人员疏忽而未及时办理办案时限延长手续、文书表述不够准确等问题;三是部分年检材料不完整。一些年检材料存在必填项遗漏或者未完整填写、年检意见未明确表述年检结果等情形。

(三)制度执行力度欠缺,执法监督还需加强。近几年,××工商分局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制度,如罚没物资管理制度、_答复审查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等,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制度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环节控制疏漏,程序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如部分案件已办结但没收物品未及时处理、个别_答复前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易引起当事人异议、产生不良后果。

(四)新型领域向工商执法提出挑战,应对能力有所不足。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申请政务信息公开成为公众要求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一个途径,成为工商部门一个新的履职风险点,但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对此的应对经验和能力都有所不足,以致陷入被动局面,甚至在行政复议、诉讼中败诉。××工商分局____年受理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_件,发生了_起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复议。由于目前工商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流程均不是很明确,一些事项是否应公开基层难以把握,导致了行政复议的败诉,亟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应对。

四、强化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加强全员培训,提升干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法治意识和能力水平,是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建议进一步创新培训载体、充实培训内容,以全员培训、岗位练兵增强干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实践工作能力。可开展“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的作为意识和履职意识;可积极开展“一季一法一考”全员学法活动,进一步巩固、提高干部的法律知识;继续推进基层领导、执法骨干、公职律师的轮训,努力打造一支复合型、专家型的业务中坚力量,辐射、带动其他干部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攻克监管难题促进“守土有责”。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破解难题、不断与时俱进,是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的前提。建议以“改革”为旗帜,进一步创新市场准入制度,优化“行政指导”方法、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切实在改革中提升行政效能。要按照践行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综合治理”为思路,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无照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有效消除无照经营引起的各类安全隐患。要积极研究应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风险点,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执法到位。

(三)健全规章制度,提升执法“四化”水平。审时度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制度管人、制度治本,是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建议根据“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程序化”要求,进一步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执行力。按照“取长补短、拾遗补缺”的原则进行对执法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确保制度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大力推进“阳光执法”,细化、完善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的操作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建设“进取有为、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坚强执法团队。

(四)强化监督考核,提升职能履行的效能性。切实发挥内部监督的约束作用和评议考核的导向作用,是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的保障。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效能监察,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在_处理、行政许可窗口指导、案件核审、复核听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会审、行政执法回头查、基层法治小组集体讨论等环节强化内部监督;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严格监督、严格考核,确保法定职能真正履行到位,执法效能有效提升。

(五)加强新问题研究,全面防控工商执法风险。进一步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积极研究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等问题,即要在合理范围内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的流程、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发动社会力量共同规范市场秩序,避免行政不作为诉讼风险;又要注重把握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方式、流程的规范性,切实避免应公开不当产生的执法风险。

篇5:司法公信力征文

(一):如何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

司法公信在具体办案中积累:观念、方法和真情

乔蓓华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利益纷争错综复杂,呈现出主体多元、诉求多样、数量多发的态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矛盾纠纷的处理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在司法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倡导文明道德风尚是我们法官的职责和义务。在当前环境下,受一些负面新闻的影响,当事人往往对法官抱有怀疑态度,一旦案件败诉就怀疑法官徇私,这固然有当事人受利益驱使的因素,但从法官自身工作来看,也不难发现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我的体会是要树立司法公信,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变观念,甘当平民法官

近年来,法院年轻法官越来越多,学历越来越高,理论功底也很好,但在做群众工作方面却显得经验不足。如不善于用朴实的语言与当事人交流,不善于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对受理的案件有时简单地一判了之,但是一纸判决往往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判”字,《辞海》上是如此解说的,判从刀,半声。从“刀”,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半”是把牛分开。本义:分,分开。对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一纸判决有时候就如同一把无情的刀会割裂珍贵的亲情、感情。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善于释法,引导、鼓励老百姓将相邻、借贷、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纠纷通过调解以经济、便捷的方式解决。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能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关系、交易诚信,同时也能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年轻法官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变高高在上的观念,甘当平民法官,通过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让群众感受司法的公正。

当然释法、调解的工作中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比较有能力选择调解方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其施加影响,进行启发,从而使其自愿且主动选择调解。对于自尊心较强或比较情绪化的当事人,应该有意识地避开案件的核心问题或者敏感问题,可以先选择一个过渡性的话题,然后循序渐进地引导,待时机成熟,再切入主题。对于比较重利益或者争财不争气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一些参照物,如法律法规、法院裁判、调解案例等,引导当事人进行对比,促其调整心态,把握机会,争取最佳结果而不是直接批评否定,以免造成对立。对于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要引导强势一方学会放弃和大度,营造强者宽容氛围,让弱者切实感受到自己得到的实际利益是对方让步的结果,从而放弃无休止的缠讼。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要给予切实的关心和帮助,必要时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求社会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从而淡化另一方对利益的斤斤计较,促使另一方当事人能理解并善待弱者,以适当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来解决争议。

二、努力寻找平衡点,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并不容易,要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更不容易。这些年,我深切地体会到,办案过程中,不但要善于寻找法律依据,还要努力在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找到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真诚信赖,这种信赖会让你感受到身为法官的幸福。

我受理过一起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征地农民工徐某和季某被企业派遣至某加油站工作,后因企业转制就岗位安排与公司产生争议后被解雇。仲裁及一审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两人失去土地又无特别的技能,生活陷入困境,对未来也失去了信心,而诉讼的失败也使他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我接手案件后,多次冒着酷暑到被上诉人单位及其上级公司了解企业改制及员工安置方案。通过查证和分析,发现该案实质系企业转制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虽无不可,但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处理结果明显失衡。最终我们对两案作出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案的判决让他们转变了对社会、对法院的看法,也改变了他们的人生。拿到补偿金后,徐某开了一家小店,季某也找到了新工作,两家都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案件判决八年后,她们仍念念不忘法院和法官的公正。

三、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才能让百姓感受司法的阳光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需要我们法官胸怀群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有这样的困惑:辛勤工作得不到当事人的尊重,一番苦心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渐渐地,有的同志对当事人会变得态度生硬,疏于交流,而这样却更会引发当事人的不信任。实践告诉我:实打实地为群众办事,才能让人民群众亲近司法、信赖司法、维护司法。

我曾经处理过一起当事人扬言开胸验肺的案件。当时正值新闻媒体就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新闻进行连篇报道。农民工张某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被查出双肺纹理增多疑似结节阴影,怀疑自己患上了尘肺,多次到公司和仲裁部门吵闹,要求公司带其至职业病医院诊断。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均认为个人的请求不属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期间,张某扬言再不支持其请求,就仿效河南的张海超开胸验肺。对张某的大吵大闹和恶语相向,我始终平静处理,在耐心听他倾诉,耐心释法明理后,我和承办法官又专程走访了市职业病医院,了解相关医学知识及检查手续。此后,我们多次组织双方坐下协商,公司方最终答应陪同张某至职业病医院再做检查。而张某也向我们撤回了上诉。临走时,他握着我的手,一个劲地请求原谅,说自己的态度不好,错怪法官了。

司法的公正需要我们每位法官的努力付出。我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推进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

[作者简介]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审判员。曾获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篇6:司法公信力征文

――庭审的服判息诉功能

吕鹰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庭审是承办法官直接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最主要方式。它不同于电话沟通、法律文书裁判等非直接方式。庭审时,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是面对面的状态,因此,整个过程是一个复合型的信息载体,包含了语言、行为、神情甚至潜意识性表达。这就决定了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功能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功能――服判息诉。而这个功能往往被承办法官所忽视,对案件处理造成障碍。

人是情感型动物,充满了复杂的心理活动,而行为多为这些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以诉讼为例,当事人以“打官司”作为救济途径,除了希望通过诉讼追究对方责任,弥补自身损失之外,时常还有另一种诉讼预期,要求对方给个“说法”。民商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掌握社会资源的不同,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对等地位。当双方出现纠纷时,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对另一方解决问题的诉求置若罔闻,迫使弱势方不得不“找个说理的地方”。这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关,即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优势地位,就认为其是纠纷中的违法方。我想强调的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弱势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使得其在司法诉讼中,存在对这种不对等进行心理补偿的诉讼预期。承办法官必须对这种诉讼预期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反馈。由于庭审时,各方均会面对面地解决问题,故这个过程恰恰是对这种诉讼预期最佳的反馈契机。

经济活动中的弱势方,往往是诉讼能力的欠缺方。一方面,由于其在交易过程中不具有话语权,因此诉讼前,在实体权利约定和证明上便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合同条款的订立,关键证据的形成及保留等;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其往往无法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地完成自身意思表示,对于法官希望了解的案件事实,亦不能给予针对性地回应。这时承办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多会在内心中对弱势方产生不满,抱怨其完全不能按照法官的审理思路完成庭审活动,妨碍庭审有效进行。具体表现为:急切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对一方当事人不停地追问,经常使用否定式提问(你不知道法律规定吗?),提问内容隐含指责(你为什么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呢?),对当事人陈述心不在焉,甚至在当事人陈述过程中与另一方当事人交谈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使得弱势方心理补偿的诉讼预期无法达到,其心中积怨会进一步加深,并最终爆发出来。具体表现为:庭审中,不断提出异议、拒绝回答法官问题、申请回避;庭审后,拒绝调解、重复投诉;裁判后,上诉、信访。

以下,我结合实例,谈一下自己对庭审服判息诉功能的两点体会:

第一,法官需能与当事人“共情”。共情(Empathy),人本主义学者最先提出的一个心理学名词,并被现代精神分析学者所广泛使用。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样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的目标与方向。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尝试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而非固执地仅从自身出发考虑问题,漠视当事人的诉求。

以一起合同纠纷为例,原告系一退休妇女,被告则为一家知名大型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诉请根本不可能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不停地哭泣倾诉自己的不幸,基本诉请都不能陈述清楚,更不要提举证质证,致使庭审根本无法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官如果仅从自身考量出发,会抱怨自己运气差,分到了这么个“麻烦”案件,庭审中与当事人虚与委蛇,勉强应付,希望庭审快速完成,不时地还会表现出不耐烦和冷嘲热讽。

如果法官尝试了解当事人,从她的角度看这起纠纷,就会有不同的感受。原告系一名五六十岁的退休妇女,离异,无子女,因为本案系争事故,造成其十二根肋骨骨折,左上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被鉴定为八级和九级伤残。她不知道如何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仅能病急乱投医地到法院来试一试。如果你能体会到她的无助,你便会自然流露出对她的同情。每个人都是有同情心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它们激发出来,这些发至内心的真情实感,当事人是可以感受得到的。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认同在这种同情驱动下脱离本案事实强压另一方调解,而是认为法官需要让当事人明白,情感上法官明白她的感受。这与案件最终如何处理无关,但做到了这一点,会大大降低当事人把法官看作其对立面的风险,其对裁判的接受度相应地亦会提升。

本案庭审中,法官没有表现出不耐烦,更没有对当事人不规范的诉讼行为予以呵斥,而是引导当事人完成整个庭审过程。也许“引导当事人”与现代司法理念南辕北辙,但在现阶段律师资源极度匮乏,法律援助机制还不完善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官不得不做这些“额外工作”。庭审后,承办法官继续与原告沟通,使她明白虽然情感上她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她大多数诉请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有了前面庭审的铺垫,当事人不会对法官产生怀疑、抵触的情绪,她会觉得你设身处地为她考虑,也就会顺理成章地接受你的建议,接下来,承办法官表示会考虑减免其诉讼费。至此,当事人情感补偿的诉讼预期得到满足,纠纷解决也就水到渠成了。最终,该件诉讼标的三十余万的案件,以三万五千元调解成功,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第二,法官需注意庭审细节。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内心充满了焦躁和怀疑,这就使得当事人对于法官的一言一行都非常敏感。

一起商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系上海本地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外地北方企业,外地企业方从庭审开始就对承办法官是否会倾向本地企业存有疑虑,庭审过程进行的并不顺利,临近中午,承办法官宣布暂时休庭,下午再继续进行庭审。这时,承办法官用沪语对上海企业方强调,法庭需要他补强的证据应尽快提交。外地企业方的委托代理人因为无法听懂双方交流内容,马上提出异议,质问承办法官为什么用沪语与一方当事人交流,认为法官偏帮本地企业,判决对己方一定不利,要求承办法官回避,并要求向监察部门投诉。一个细小的动作,使得整个案件审理工作陷入了被动。

这个矛盾的处理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注意庭审细节的积极效果。面对当事人的责问,承办法官耐心予以解释,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未得到缓和。在交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外地企业方的委托代理人是带着行李来开庭的,经过询问得知,为了能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其一下火车就赶到法院,连早饭都没吃。同时,其还表示,由于企业经营状态不好,不愿在上海住宿,增加开支,希望开完庭后能立刻返回。承办法官当即表示可以安排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就餐,用餐之后能抓紧时间马上开庭。外地方当事人当即表示不需要在法院就餐,但对承办法官的态度明显转变,之后的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案件最终亦以调解方式审结。

这些体会一部分是来自我亲身办案经历,更多地则是来自于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因为它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需要千百次庭审的点滴积累。作为经验尚浅的青年法官,所能做的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总结汲取这些宝贵经验,这恰恰是我们这些 “学生法官”所欠缺的。现今普罗大众对于司法的诉求绝不是一纸判决那么简单。

[作者简介]

吕鹰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篇7:以社会公众评价为视角研究司法公信力之提升

以社会公众评价为视角研究司法公信力之提升

【摘要】司法公信力对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它是司法的生命,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前提,但当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有所质疑。文章阐述了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相协调、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三方面提出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下的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 【关键词】严格规则 自由裁量 司法公信力 社会公众 问题的提出: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及结果具有的心理认同感,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整体评价程度。司法公信力对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其是司法的生命,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前提,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充分认同与信赖,以及高度的评价与尊重。然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都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有时案件尽管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裁判的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如广州许霆案与南京彭宇案,甚至有的当事人及亲属对裁判结果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案结事不了,不断地缠诉与上访,从而更加滋长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影响了法院与法官的形象,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普遍质疑,社会评价降低。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机械地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结果可能是“合法而不合理”,使当事人与社会公众难以接受与认同。因此,在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中,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需要法院与法官对案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在裁判过程与结果上不但要求法院与法官考虑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还要求法院与法官考量案件的特殊性、立法目的、民间风俗习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公共政策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非法律因素,做到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实质正义与形式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与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关系的法理分析 自由裁量是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严格规则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中准确适用法律,尽可能排除非法律因素在案件审理中的影响。其反映的是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绝对一致的法律理想主义,在价值取向上是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高境界,但这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其一,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只是社会调控手段的一种,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范围,道德、宗教、风俗习惯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调控手段调整的社会领域法律不涉及。 其二,不合目的性。法律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律在适用对象上注重一般性而忽视特殊性,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在应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导致不公正,有违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之目的。 其三,不周延性。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立法者不可能制定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尽管其竭尽所能,但仍有可能在法律中留下众多的空白与漏洞。 其四,模糊性。法律条文的载体是语言,一方面由于语言表意的有限性,对一些客观事物只可意会、难以言传,另一方面部分词语与语句的表意具有歧义性,同一法律规范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其五,滞后性。由于法律具有确定性,一经制定便保持相对稳定,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变化的,如此便造成法律常与现实社会生活或多或少的脱节①。 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严格规则加以补充与救济,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提高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与认同度之目的。自由裁量也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办案中,当法律出现漏洞、空白与冲突时,综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公共政策、风俗习惯与社会公众认同度等法律与非法律要素,在法律问题上独立分析与判断,最终作出公平正义与合法合理裁判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补充了严格规则的不足与缺陷,克服了法律局限性,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遵循合法原则,在审理案件中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持中立,排除干扰,确保裁判过程与结果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另一方面它要求法官遵循合理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因素,还要考量非法律因素,确保裁量结果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理解与评价相契合,以达到提高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与信任感之目的。 严格规则是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自由裁量在司法过程中有积极的意义,其对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有利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法官裁判过程与结果的信任与尊重。但是,法官的人性弱点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风险,具体地说,法官作为一个现实中的人,具有感情化、贪婪与自私等人性弱点,如果不被约束与规制,很有可能在办案中无法保持司法中立与公正,为谋取自己与亲密人的利益,偏私当事人一方,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再者,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具有强制性、易变性与扩张性等权力的共性,如不对其加以有效规制,授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无疑会为司法腐败打开大门,同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还会使法官容易形成傲慢、专横与刚愎自用的恶劣作风,任意运用与解释法律,使“法治”蜕化为“人治”,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使社会公信力在现实中受到严峻挑战,基于此,为了防范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是必不可缺少,而通过法律制度这种严格规则规范自由裁量权是最有效的方式。 一般说来,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为了防范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应从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使条件、行使原则、证据运用方法、法律适用方法、利益衡量方法、诉讼程序、审判组织、裁判文书、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的伦理与业务素质、监督管理与权力滥用的防范等方面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司法的权威,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使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二者的关系上,自由裁量是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严格规则是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严格的规则与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是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最优方案,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把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起来,才能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才能使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与接受。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指把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审判的效果与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实现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众认同法律或司法行为的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它追求的是一种综合的司法效果,其强调在办案中通过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统一,从而促进公平与正义,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与信赖感。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政策,对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正向法治目标迈进,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急剧发展变化,法律局限性的各种表现突出,法律滞后于现实的现象尤其明显。为此,法官在办理一些特殊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适当考量社会效果,自觉地把二者统一起来。 在司法实践中,达到二者统一的做法如下:第一,要穷尽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在办案中要穷尽现行法律规则来审理案件,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普遍性,但个别特殊案件囿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要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别正义与实质正义。第二,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效果的取得是运用形式推理的结果,即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根据推理出裁判结果,实现法的普遍正义与形式正义,但此种形式推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个别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使裁判结果虽合法但不合理,导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皆不认同,这就需要法官运用实质推理的方法予以补充,综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公共政策、风俗习惯与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法律与非法律因素推理出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以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模糊不清时,法官要结合立法目的、公共政策与法学理论等因素,综合运用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与逻辑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做出最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符合现实合理性、最能使社会公众理解与认可的解释。第四,要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当案件各方诉求都合法,但利益却出现不同冲突时,法官要综合权衡与考量案件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做如下处理:公共利益优于个体利益,人身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优于商业利益,弱者利益优于强者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相协调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动下,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作为城市“陌生人社会”交往规则的国家法在社会生活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中国毕竟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作为乡土社会交往规则的风俗习惯、礼仪人情与乡规民约等民间法在乡村“熟人社会”妥善化解纠纷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民间法,机械地硬搬国家法,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不被当事人与民众接受与认可,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敌意,采取缠诉、上访与闹访等行为,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尤其是一些疑难乡村民事纠纷,要适应现代社会治理多元化规则要求,善于把国家法与民间法协调起来,以提高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的社会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把二者协调起来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民间法入诉讼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民间法不得介入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不得违反民法与商法等私法领域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统一。另一方面,法官审理案件运用的民间法,须是善良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法,能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理解与认同,而一些落后、愚昧与野蛮的陈规陋习在办案中则不得采用,以体现现代人类文明。虽然国家制定法是依法治国的中心,但其还需要民间法来补充,民间法根植于民族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承、净化与绵延,凝聚着特定地域、民族与群体的情感与思维,有很高的权威性与群体认同性,其社会调控功能是国家法不能代替的,为此,法官在办理特殊案中要灵活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必要时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民间法,而非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只有这样,裁判结果才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与认可,司法才能被社会公众予以肯定性评价。最后,要平衡国家法的法理与民间法的情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注重依据国家法的法理来办案,即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这样,法官在一些民事疑难案件中囿于法律的局限性,可能会作出违背生活经验与情理的判断,裁判结果合法不合理,社会公众评价低;而民间法是人情与事理的载体,蕴含着社会民众普遍性的价值观念,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符合公众心中的是非观与正义观。为此,法官在办案中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平衡国家法的法理与民间法的情理,把人情、事理与法理有机地融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做出一个被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接受与认可的“合法与合理”的判决。 以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都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形式,在办案中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实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司法公信力等目的。司法裁判虽然通过诉讼程序以裁判宣示的形式解决了纠纷,实现了程序正义与普遍正义,但由于其存在程序繁琐、成本昂贵、当事人对抗意识强、取证难与执行难等多方面的不足,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难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致使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案结事不了,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达成法院认可的协议来处分自己权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具有程序简单、费用较少、当事人的对抗性低、讲法与讲理相结合、容易解决取证难与执行难问题等优点。司法实践表明,经司法调解成功了结的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在办案中的价值,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社会转型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提倡把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起来办案。 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在办案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对司法公信力的增强发挥着作用,法官在办案中积极推进二者相结合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避免两个极端:一方面,在办案中主张不运用司法调解的方法,片面强调司法调解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凡司法调解都是“和稀泥”,相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是“次等的正义”,认为其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导致当事人权利打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削弱等后果,此错误思想一是认识不到我国“和为贵”与崇尚和解的传统文化观念,二是认识不到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从根本上来源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与评价,而不是由法学理论上一些教条决定;另一方面,认为司法调解方法是全能的,在办案中不顾案件的性质与类型,一味地主张司法调解,结果要么违反自愿原则,违法强迫当事人接受司法调解,要么案件久调不决,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不到司法调解方法有一定的应用范围,其不适合于当事人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双方无法达成妥协与让步的案件。所以,法官在办案时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厘清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区分案件的不同种类与性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取得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以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肯定性评价,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提高社会主义司法公信力路径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徐国栋:“西方立法思想与立法史略”,《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1期。 责编/王坤娜

篇8: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

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

引起我对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问题的思考起源于,《新京报》的一场诉讼。据报道,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未经核实误报李颉已去世的《新京报》报社,被判在原侵权版面及位置向李颉刊发致歉声明,并就其工作、生活现状刊发文章,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新京报》在诉讼中称,关于“李颉已去世的消息”,他们是从《新浪网》《留言版》栏目《影视艺术人生紧急寻找〈红楼梦〉当年剧组人员》一文中得知的。他们刊发此文的本意是为了赞扬和追忆包括李颉在内的剧组演职人员,出发点是好的,对因此而给李颉造成的不利影响,他们表示歉意,事发后,他们又就原告的现状再次撰写了文章,并向李颉本人进行了书面致歉,对原告并没有主观的恶意,因此不同意李颉的诉讼请求。

尽管《新京报》以在《新浪网》作为一个抗辩理由,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转载者对于稿件也负有核实责任。所以,新闻媒体除了转载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书等情形外,在转载中对于摘转内容的失实在扩大范围内要承担责任的。同样,在传统的英美法的诽谤法里,对于新闻媒体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对媒体提起诽谤指控只须满足3顶条件:作品已经发表,说的是自已,有损害自已名誉的内容。 因此,媒体对摘转内容的失实侵犯他人名誉也不能免责。

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是周全,却对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却失之偏颇,过份求责于媒体与民众,可能使这两者之间失衡。理由有二:一是在我看来,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在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只能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同样,公民对于新闻事件的评论要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时下流行的时评的写作方式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载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也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其公开发表的报道法律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任何负责。这里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己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己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报道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该转载的媒体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公民的名誉在转载扩大范围内得不到保护,对于因为转载内容的失实的报道扩大了影响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的根源仍是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造成的,理应由他们承担。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转载的媒体因为转载扩大的影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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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网络媒体公信力问题探析

网络媒体公信力问题探析

[摘要]网络媒体是以大众传播为职业的传播者,其所发布的信息总是体现一定的倾向性、思想性和导向性。但是,由于大量虚假新闻在网络上蔓延,导致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远远落后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本文将从网络媒体公信力不高的表现以及提升网络媒体公信力的措施等角度探讨我国的网络媒体公信力的现状。

[关键词]网络媒体公信力

“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的媒体形态,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它不仅是向大众传播信息的媒体,更是表达公众舆论的载体和平台。从最近几年中国网络媒体的发展来看,网络媒体所表现出的影响力、趋势、社会地位、以及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能力都清楚地表明—网络媒体已经成为我国的主流媒体之一。

和其他大众传媒一样,网络媒体也是以大众传播为职业的传播者,其所发布的信息总是体现一定的倾向性、思想性和导向性。但是,由于互联网的新闻消息的发布几乎没有门槛,受众可通过论坛、BBS帖子等多种形式在网络上充当“记者“,发表自己的信息言论。这就造成了一些夸大歪曲甚至编造的事实等假新闻在网络媒体上泛滥,误导大众、混淆视听。随着假新闻的不断出现,使得网络媒体的信任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而这些虚假新闻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新闻媒体的功能是告知受众新近发生的事实,同时,它是集广泛性和快捷性于一体的最基本的信息传播的主渠道,而新闻真实性便是这条主渠道的生命,也是新闻媒体形成自己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基础。对于新兴的网络媒体而言,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也同样适用。如果网络媒体出现假新闻或内容严重报道失实的情况,对其媒介公信力是最大的伤害。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逐渐成为了受众获取信息、新闻的主要渠道,在新媒体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然而,由互联网引发的的种种问题,却使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面临严峻挑战。通过调查发现,人们虽然热衷于上网了解信息,但对于其内容的可信度持怀疑的态度。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网络媒体由于技术控制的难度、管理的难度、编辑力量薄弱等多种因素,使得其公信力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明显的劣势,受众认为信任度高的媒体依然是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存在危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时下有些媒体和媒体工作者热衷于采写含有黄色内容的新闻、关于血腥凶杀的.新闻以及涉及人物隐私的新闻等,许多新闻在网络编辑的笔下成为了庸俗化、媚俗化的报道,把受众当成了猎奇煽情的对象。诸如此类的新闻,在不少网络媒体中呈逐步蔓延甚至泛滥的趋势,特别是在文化娱乐新闻和体育新闻中这种现象尤为普遍。为了在第一时间吸引最大多数人的眼球,以提升浏览量和点击率,在一些文化娱乐新闻的网页中充斥着大量低俗、色情的信息,还有一些网站通过刊登侵犯他人隐私内容。这些歪曲事实甚至凭空捏造的虚假报道、不良信息极大地影响了网络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网络媒体信息资源丰富的特点为媒体的炒作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平台。各种人物、事件借助着网络上呈几何级数增长的传播方式,形成某一主题的舆论中心,一段时期内成为网络上特定范围内的核心话题,吸引网络内外的注意力,炒作也就形成了。网络炒作形成的舆论话题一旦大范围蔓延,对其内容的监管和影响的范围便不可控制了。同时,网络媒体对舆论中心紧抓不放的炒作引发了受众变本加厉的变相支持,这样就导致了一些低级庸俗的内容充斥网络。虽然炒作会使网络媒体的点击率在短期之内大幅攀升,但是一旦网民们发现他们被网络操控了便失去了对网络媒体的信任。这样一来,网络原本提供、分享、互动信息的功能被利用了,变成一个没有诚信可言的地方,不明真相的网民却在被人误导,受人利用,造成了互联网公信力的日益削减。

网络侵权问题也是网络媒体失去公信力的表现之一。开放与共享是网络媒体特有的功能,网络的开放性给消息的传播带来了更快的速度和更大范围的影响力。但是网络的复制功能和无界限传播功能使得作品一旦上网便失去了作者对他的控制,任何人可以通过复制、的方法轻而易举地使用他人的作品,这就使网络侵权更加容易和频繁。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为著作权侵权、名誉权侵权、隐私权侵权等。网络信息传播使得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难度增大。一些网络媒体无视作品的版权,在未经出品人同意的前提下,任意的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网络媒体在抄袭作品时,为追求点击率,忽略了对他人隐私的保护,这种种侵权行为都在无形之中极大地伤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网络媒体中的假新闻的层出不穷,既有主观认识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网络媒体的自我约束力不强和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导致网络媒体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原因。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必须从主体和外部因素找原因,才能彻底消除网络媒体作为主流媒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正确引导舆论、合理疏导议论。

我国现有有关网络媒体发布新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网络虚假新闻泛滥的现象层出不穷,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降低。虽然近几年我国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一批法规文件,但这些法规并不能彻底根除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媒体的不真实将会愈演愈烈,所以制定完善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在网络时代,部分媒体受商业利益的驱使,忽视了本身作为一个媒体的社会责任。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网络媒体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性、公正性的原则,为了追求点击率和轰动的效应,在没有做详细调查的情况下,一味追求“爆冷”,把一些刚刚发生、未经证实的新闻发布出去。这样一来,在追求数量和及时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就要忽视质量。同时,一味地追求商业利益导致网络媒体中广告数量激增,减少了媒体的有效信息量。这些行为必将严重削弱网络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网络媒体的编辑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新闻采编知识以及新闻道德观念也是网络媒体公信力低的因素之一。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许多网站新闻编辑个个都是多面手,集编辑、审核、发稿于一身,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一些编辑不再去通过实地采访获取第一手资料,而是根据转发、复制资料就可以编发稿件。网络媒体的编辑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和传播提供了机会。更有一些网络媒体记者、编辑缺乏新闻道德观念,不但不去抵制而是自发地进行扩大传播这些错误的信息或虚假新闻,对社会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客观、公正、全面地向受众报道新闻事实,这也是受众的基本要求。而这些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为了某种目的而违反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由此也就损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传统媒体对于新闻事件的报道滞后也是导致网络媒体上虚假新闻连篇累牍的原因之一。传统媒体往往是网络媒体最主要的信息源,但是,传统媒体在大众急于知道的新闻事实报道上的滞后和主动性不强给网络媒体产生虚假新闻并得以传播创造了机会。所以,传统媒体对于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不高也负有一定责任。

面对网络媒体公信力缺失的现象,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采取必要的措施:

法律制度不健全是网络媒体频繁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重要因素,如果网络媒体这种行为能及时得到制度约束、政策限制和法律惩处,那么互联网的公信力将会得到大大提升。因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力度,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新已有的规范条例,特别是涉及到网络媒体的具体管理制度、政策更是需要及时跟进。

我们的各级政府机构应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尤其是一些重要的主流媒体要健全准确高效的新闻发布机制,在重大突发性新闻事件中,要建立向公众、向多类媒体及时通报新闻信息的制度,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详实,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政府和主流媒体报道滞后的被动局面,也给网络媒体提供了准确可靠的新闻源,避免网络媒体的肆意炒作,从而也有助于网络新闻信息的净化,这样才更有利于网络媒体新闻信息的净化,提高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网络媒体自身应形成规范的采访、编辑、发稿体系,避免一人客串多角的现象出现。一些网站编辑在选择新闻时往往根据个人的偏好和判断来发布新闻,没有人担任把关人的角色,这就为虚假新闻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要想改变这种现状,网络媒体应以传统媒体发布新闻的模式为样板,建立同样严格的新闻发布机制,使得网络新闻发布处于一种有序、可控的状态,才能让受众对于网络媒体的信任度有所提高。

网络媒体从业者自身的素质修养不高也是造成网络媒体传播失误、降低公信力的内在原因。因此,加强网络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质培养也是提升互联网公信力的重要方法之一。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站编辑作为新闻内容的传播者,其个人素质对媒体本身的影响要深远和直接的多,且网络媒体需要处理的信息量远远超过传统媒体。随着网络媒体的受众面逐渐增大,任何以网络形式发布的新闻消息在内容上的偏差和失误都可能被无限的放大,由此带来的舆论破坏力和影响力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网络编辑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必须具有强烈的道德观念和责任心,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强的自制能力,对虚假新闻进行筛除,对于来源不清、出发点有质疑的信息进行过滤,负责任地充当起把关人的角色,从自身做起纯洁网络用语和网络环境。同时,网络媒体的采编人员应该具备对于大量的网上信息进行整合的能力,并规范地使用这些资源,不能以牺牲新闻的真实性来换取时效性和经济效益。为此,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专业技能素质和社会责任意识,明确认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的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提高网络传播的业务技能,这样才能为网络媒体公信力的提升提供可靠保证。

增强网络媒体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是增强网络媒体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网络媒体在采集新闻的过程中,应当以受众的根本利益为作为媒体宣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深入实际,用事实说话。同时,网络媒体在采编新闻的过程中应融新闻性、可读性和服务性为一体,运用受众容易接受的语言和深入浅出的道理,使正面宣传的内容转化为受众乐于接受的信息。对于媒体来说,受众需求就是受众对媒体的一种期待,摸清受众需求就能写出更有针对性和价值的报道,满足受众的需求就能吸引他们的眼球,从而增强网络媒体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因此,网络媒体应该把受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网络媒体的建设中,充分发挥受众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重视受众需要且关注受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注重互动功能的实施,这样才能逐渐增强受众对于互联网的信任度,从而提高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横向合作也可以大大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未来应实现互利互惠共赢的关系。网络媒体不但可以使用和依靠传统媒体的新闻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另一方面也可以凭借自身的时效性、互动性等优势扩大传统媒体的影响力。二者的联合将会使得网络媒体的报道更有深度,传统媒体更有活力,有助于实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共赢。同时,网络媒体需要其他传统媒体提供新闻,同时也需要传统媒体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公信力的支持,传统媒体也需要通过网络转载来提高社会影响力。传统新闻媒体传播的新闻信息真实性、可靠性程度高,所以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联合可以作为过滤网络虚假信息的重要举措。同时,借助传统新闻媒采编队伍和规范的信息发布机制,所发布的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媒体诚信度高,网络媒体可以直接将传统媒体的公信力移植到网站,把信息快速、准确地传达给受众,从而获得公众更高的信任度。

公信力是网络媒体存在和发展的生命,是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如今,网络媒体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信息整合平台”的概念范畴,它除了提供基本的新闻信息服务外,还担负着引导社会舆论的责任,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媒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逐渐扩大。因此,网络媒体只有真正承担起所应负的社会责任,才能逐渐走向成熟,才能真正树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承担起网络媒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使命。

参考文献:

[1]杨保军.论网络新闻真实的特征[J].视听专论,,(11).

[2]刘军.试论网络媒体公信力建设[J].学习月刊,,(12).

[3]董方晓.提高网络媒体的公信力[J].新闻爱好者,2008,(5).

[4]韩振峰.提高网络媒体公信力问题探析[J].东南传播,2008,(10).

[5]马海霞.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探微[D].长沙:中南大学,.

篇10:四级作文:慈善机构公信力

四级作文:慈善机构公信力

Charity brings the society power, arouses people’s enthusiasm for life, and help others to overcome difficulties. However, after several scandals, it has become a trend for the public to criticize and doubt charity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A case in point is China Red Cross, whose fame was spoiled by Guo Meimei.

It is evident that the causes of this phenomenon are diverse. In the first place, the disordered charity management is the root cause of criticism. Why? Charity organizations in mounting/ large numbers have not come to realize the problems in their management, budget and raising money. In the second place, the lack of public’s trust constitutes another major cause. Based on a survey on the Internet, because of some negative cases, a majority of people admit that they are unwilling to donate or help others through charitable activities or organizations.

As a college student, I am firmly convinced that it is exceedingly 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to be involved in charity. However, we should advocate and encourage organizations to reform charitable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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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环保作文

呼吁除雪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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