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屋评估申请书范文,本文共15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小荣”提供。
篇1:房屋评估委托书
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兹委托贵公司评估雷州市附城粮所位于雷州市雷城镇关部前 街(原附城粮所院内)的房地产于20xx年6月25日的在估价设 定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我方土地储备回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提供参考依据。
特此委托。
委托方:xx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联系人:吴xxx
联系电话: 187*******108
20xx年x月x日
篇2:房屋评估委托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估价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合同法及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业务委托书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委托估价对象:
二、委托估价目的:
为确定房地产 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三、估价时点: 年月日
四、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字(1995)第971号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付款方式:业务委托书签订后,甲方在领取评估报告书时一次性付清 元(人民币)作为评估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2、乙方在评估过程中需甲方配合的,特别是在进行现场勘察或房地产清查核实工作时,甲方应指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积极配合。
3、按业务委托书规定及时付清评估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评估工作过程中严格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对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负相应责任;对甲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评估结果严守秘密。
2、乙方按约定时间提供估价报告,若甲方原因,乙方有权延长交付估价报告时间。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评估报告时间。
3、乙方受甲方委托,依据房地产评估规范及程序出具评估通知书或评估报告,并收取评估费用。如非乙方原因,甲方出现贷款未审批或贷款额减少等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不给予退还评估费用。
七、其他约定:
八、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甲方郑重承诺:
1、提供的评估材料均真实有效;
2、对因上述材料虚假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3:房屋评估委托书
我方因xxxx的需要,现委托你所对xxx路(街、巷)xxx号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请在天内给予受理答复。
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4:房屋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模板
当你想知道一栋房屋的价格时,你会怎么评估呢?以下是关于房屋评估报告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评估报告模板【1】
项目名称:首都机场****地上物拆迁补偿价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估价单位:****公司
估 价 日 期:xxxx年**月**日至xxxx年**月**日
估价报告编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致委托方函. 3
第二部分 估价师声明. 4
第三部分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5
第四部分 估价结果报告. 6
第五部分 附件. 15
第一部分 致委托方函
****公司:
受贵单位的委托,我公司对首都机场****项目所涉及的位于****的地上物拆迁补偿价值进行了评估。
估价结果如下:
一、估价对象
根据《拆迁许可证》(****号)及委托方的要求,本次估价对象为首都机场****项目所涉及的位于****的地上物,包括村民个人所有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估价目的
因修建首都机场****的需要,委托方拟对拆迁许可范围内的****地上物实施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需对地上物所有权人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本次评估目的:确定地上物价值,为拆迁补偿提供参考。
三、估价时点
为《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即xxxx年**月**日
四、估价结果
于估价时点xxxx年**月**日的拆迁补偿总价为:人民币****元
其中,村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总价为:人民币****元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总价为:人民币****元
以上分别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集体地上物拆迁补偿汇总表》。
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月**日
第二部分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本报告得到几位工程技术人员及果树专家的支持和帮助。
7、本报告由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
(略)
第三部分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1、本次估价以首都机场****项目已完成征地手续为估价前提。
2、本次估价以委托方确定的估价范围和保持现状利用为估价前提。
3、本报告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拆迁补偿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变化及拆迁补偿政策调整,该结果需作相应调整,甚至重估。
3、本报告结果不含搬迁补助费、电话及空调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各项补助费用。
4、本报告是为拆迁补偿服务的,估价结果仅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未经估价机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报告内容。
6、本报告有效期自《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
第四部分 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略)
二、受托方
估价机构: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地址:
资质级别:
资质证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估价对象
根据《拆迁许可证》(****号)及委托方的要求,本次估价对象为首都机场****项目所涉及的位于****的地上物,包括村民个人所有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村民个人所有的地上物包括宅基地上的正式房屋及棚子、水池、暖气、上下水管、化粪池、渗井、灯、电表、门楼、院墙、太阳能、树木等附属物。
村集体所有的地上物包括村委会办公及配套用房及村集体的给水渠、排水沟、水塔、道路、桥涵、电线杆、变压器、鱼塘、苗木等附属物。
四、估价目的
因修建首都机场****的需要,委托方拟对拆迁许可范围内的****地上物实施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需对地上物所有权人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本次评估目的:确定地上物价值,为拆迁补偿提供参考。
五、估价时点
为《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即xxxx年**月**日
六、价值定义
本次评估拟确定地上物补偿价值,包括村民个人所有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价值。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构成;村集体所有房屋拆迁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构成。
本次拆迁补偿价值不含搬迁补助费、电话及空调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各项补助费用。
七、估价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5、《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6、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xxxx]606号);
7、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xxxx]666号);
8、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xxxx]808号);
9、《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xxxx年);
10、《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办xxxx)。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略)
(三)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查、调查获得的资料。(略)
八、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
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所谓最高最佳使用,是估价对象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这种最可能的使用,是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并能给估价对象带来最高价值的使用。
由于本次估价的目的是为拆迁补偿服务的,因此以保持现状为估价前提。
3、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估价期日、评估时日,是一个具体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估价额是在该日期的价格。
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4、公平原则
房地产估价必须站在公正、保护双方权益的立场上,估价的目标在于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5、替代原则
在评估房地产的价格时,如附近地区有若干相近效用的房地产的价格存在,则可依据“替代原理”推断出估价对象的价格。
实际上是找一些与估价对象密切相关而又具有一定替代性的房地产作为比较参照物来进行评估,然后对其间的差别作些适当的修正得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价格。
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总之,在评估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恪守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做到评估过程合理,评估方法科学,估价结果准确。
九、估价方法
根据估价目的,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也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宅基地面积确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认定宅基地面积及补偿原则:①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②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③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①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
②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
③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余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3)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确定
根据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规定,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采用成本法测算。
计算公式为:
①砖木结构房屋
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 ×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
②砖混结构房屋
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 ×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使用年限折余率)÷2+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
2、村集体所有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
村集体所有房屋拆迁补偿价=重置全价×成新率
(1)对已包含在《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可按该技术标准评估。
(2)对尚未列入《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附属物,如设备类、苗木类、市政管道类、市政道路及桥梁类、庭院类等工程,可按以下步骤据实评估。
首先编制工程造价。
按照北京市xxxx年预算定额及计算规则、费用标准和xxxx年**月市场价格水平编制附属物工程造价,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建安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然后计算重置全价。
篇5:房屋评估报告书
评估项目名称:xxx事业单位办公楼评估报告
评估委托人:xxx事业单位
评估人员:陈晓
评估作业日期:20xx年10月30日至20xx年11月5日
评估时点:20xx年11月5日
评估报告编号:xx估字123456号
致委托方函
受贵方委托,我所组织估价人员,于20**年10月30日至20**年11月5日,根据委托目
的,遵循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现场勘查和社会调查,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
则,按照必要的估价程序,选择了成本途径法进行了分析和测算,确定该评估对象房地产在
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是412.38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房地产单价
为每平方米2062元。
评估人员:陈晓
20**年11月05日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名称: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联系电话:xxxxxxx (二)估价方 名称:陈晓
地址:武汉xxx房地产估价公司
联系电话:xxxxxxx
资格等级:xx级
估价机构证书编号:xx房地自估(2012)第xxxx号
(三)估价对象
本次估价对象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图书馆,占地面积为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2000平方米,四层错落式布局,共七层,建于月。
土地评估单位为1800/平方米。
(四)评估目的
评估该房地产20**年10月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六)评估原则 1、合法原则
2、替代原则
3、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4、估价时点原则
5、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七)评估依据
1、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2、房地产估价委托书 3、房地产估价合同书
4、政府部门有关计价和税费标准及目前本地区房地产价格信息 5、委托方提供和估价人员现场勘查取得的全部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范》 (八)评估方法
由于评估对象房地产为事业单位办公楼,无直接受益,也很少有交易实例,故确定采用成本途径法进行本次估价。
成本途径法的基本思路:成本途径是通过估测被评估房产的重新构件成本,然后扣除各种贬值,以确定评估对象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思路和技术方法。
估算的计算公式:房地产价值=土地价值+建筑物价值;建筑物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1)估测土地价值
土地总价值=1800*1000=180万元 (2)估测建筑物的价值
①估测建筑物安装成本(采用单位工程造价比较法)
A、B、C3个参照物的成本情况
经分析比较,得知:参照物A外部装修好于评估对象,因此单位工程造价比评估对
象高3%;参照物B门窗的材质较评估对象差,因此单位工程造价较评估对象低2%;参照物C与评估对象的情况基本相同,无需调整。
参照物A调整后的单位造价为:1800×100/103=1747.57(元/平方米) 参照物B调整后的单位造价为:1750×100/98=(元/平方米)
评估对象的单位工程造价为:(1800+1750+1700)÷3=1785.71(元/平方米)
评估对象建筑安装成本为:1785.71×32000=57142857(元)=5714.2857(万元) ②估测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勘察设计费按建筑安装成本的2%收取,其他前期工程费按建筑安装成本1.5%计。
则总的前期费用=5714.2857×(2%+1.5%)=200(万元)
③计算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费。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规定,文化、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为220(元/平方米)则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费为704万元。
④计算管理费用。
建筑单位管理费用按建筑安装成本的2%计算。
则管理费用=5714.2857×2%=114.29(万元)
⑤计算投资利息。
建设项目建设期为3 年,其贷款分年均匀拨付,三年贷款额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年利率为6%,建设期内利息只计息不支付.
则各年应计算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第一年末:300/2*6%=9万元
第二年末:(300.9+400/2)*6%=30.54万元
第三年末:(300.9+400+30.54+500/2)*6%=59.37万元 建设期利息和=9+30.54+59.37=98.91万元
⑥计算开发利润。
经分析调查,房地产行业开发该类房地产的平均投资利润率为15%。
则开发利润为(5714.2857+200+704+114.29+98.91)×15%=1041.87(万元) ⑦计算销售税费。
经分析,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销售费用合计为开发后房价的9%。
则销售税费=[(5714.2857+200+704+114.29+98.91+1041.87)/(1-9%)] ×9%=778.68(万元)
⑧计算建筑物的重置成本。
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为前几项之和。
则重置成本=5714.2857+200+704+114.29+98.91+1041.87+778.68=8652.04(万元) ⑨估测建筑物成新率。
评定人:周升 评定日期:11月4 说明:G、S、B分别为结构、装修、设备部分的修正系数,本次评估分别取0.75、0.12、0.13.
则建筑物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8652.04×94.63% =8187.42(万元) (3)计算房地产评估值
房地产评估值=土地使用权评估值+建筑物评估值
=180+8187.42
=8367.42(万元)
房地产单价=8367.42×10000÷32000=2614.82(元/平方米) (三)评估结论
根据计算结果,经分析确定评估对象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8367.42万元,房地产单价为每平方米2614.82元。
篇6:房屋评估报告书
评估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
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三、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四、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五、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我们不承担相关当事方决策的责任。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并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七、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八、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项对评估结论不承担责任。
一、基本概况
估价对象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丰顺路天顺园小区9组团10栋403,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112.3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9年8月3日。
二、评估目的
为房地产转让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11月3日。
四、估价依据
1、本次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庆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
2、评估相关的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房地证2012字第H150602号】复印件以及本公司掌握的房地产有关资料以及实地勘查所获取的资料。
五、估价原则
此次估价在独立、客观、公正的一般性原则外,还遵循如下实操性原则。
1、合法原则
估价对象房地产符合城市规划为土地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的要求,即应以估价对象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
估价对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合法性。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在合法前提下的最高最佳使用是能使该房地产获利最大的使用方式。
房地产价格受土地与建筑物组合状态的影响,两者的配合适当均衡时,房地产的效用便能高度发挥,而达到最高最佳使用状态。
估价对象现状用途为居住用房,以估价对象所在的位置分析,我们认为保持现状用途最为有利,并以此为前提估价。
3、替代性原则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同一个市场内效用相同的商品的价格将趋于一致,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市场。
本次评估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测算时,即是依据该原则。
通过调查取得估价对象附近地区与估价对象类似的房地产作为参照实例,以近期内成交的价格为客观价格,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取值依据。
4、估价时点原则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不同估价时点,同一项房地产往往具有不同的价格水平。
本次评估对房地产的市场情况及其自身情况的界定,均以其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为准。
5、谨慎原则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遵守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是指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公开的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经调查,本估价对象不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款,并根据市场实际交易情况和估价对象的租赁收益情况不高估市场价值。
六、估价方法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实地勘查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估价对象的特点和实际状况,选取市场比较法作为本次估价的基本方法。
七、估价过程
市场比较法:
=3.7%+3.3%=7%无风险利率即长期国债利率。
风险报酬率是根据通胀风险、经营风险、变现风险等综合确定的。
1交易情况修正系数:abcd 属于正常交易,不用调整。
2交易日期修正系数:abcd属于正常交易,不用调整。
3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区域因素修正:由于参照对象A,B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地区,区位因素不须作大的调整,稍有影响的是房屋所在楼层和面对的方向。
篇7:评估申请书
XXX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XXX于XXX年在XXX区征地XX亩进行生产XXXXXXX
公司现已在XXX建设年产XXX生产线,其中XXX技改项目投资XXX万元。
一、项目总投资XXX万元,建设地点为XXX,建设周期1年。项目建设内容为XX期,一期建设XXX生产线;二期建设XXX产线;三期建设XXX生产线。
二、公司项目采用以下节能技术措施:选用新型节能工艺设备,对泵类、风机、空压机等设备采用变频控制技术,在车间内设车间变电所,减小低压电气线路长度,降低能源消耗。对电力变压器低压侧进行动、静态无功补偿,提高功率因数。
三、公司年生产XXXX吨,XXXX产品吨,XXX产品XXX吨,总能源消耗为XXX吨标煤;XXX生产线综合能耗量为XXXX吨标煤,耗电
XXX万千瓦时,折合标煤XXX吨;耗煤XXX吨,折合标煤XXX吨;年耗水量XXX万吨,折标煤XXX吨,其中XXX产品综合能耗为XXXXtce/t ,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公司已委托XXXX公司编制了XXX,现随文上报。
妥否,请批示。
XXX公司
XXX年X月X日
篇8:评估申请书
沾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我XXXX公司成立于XXXX年XXXX月,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取得了XXXX的土地使用权,拟在该地块实施XXXX项目,现将我公司委托XXXXX公司编制的《XXXX项目申请报告》、《XXXX项目节能报告书或(表)》报上:
一、项目建设地点
该项目位于XXXX,总用地面积XXXX亩。
二、主要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年产XXXX吨XXXX项目,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其中:XXXX。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XXXX万元,土地费用XXXX万元,其他费用XXXX万元。资金来源由XXXX公司自筹解决。
四、能耗状况
公司年生产XXXX产品XXX吨,总能源消耗为XXX吨标煤。其中,年耗电量XXX万千瓦时,折合标煤XXX吨;年耗煤量XXX吨,折合标煤XXX吨;年耗水量XXX万吨,折标煤XXX吨;(其它能耗XXXXXX)。
五、节能技术措施
六、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XXX年XXX月-XXX年XXX月
现呈上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材料,请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附:1.项目申请报告
2.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XXX
XXX
公司 年X月X日
篇9:评估申请书
汉南区教育局:
对照《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文件要求,我园积极完成等级评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并严格按照指标体系归类装盒,园所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严格按等级评估标准进行了认真自评。评定等级结果为二级幼儿园。
现特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我园为二级幼儿园。
汉南区xx中心幼儿园
20xx年x月x日
篇10:评估申请书
申 请 人:薛端午,男,汉族,1962年6月7日生,住无锡市北塘区锡澄三村 20号102室,身份证3119620607071X。
被申请人1:冯陆圆,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杜村村 马巷28号,身份证号:320222198211290029。
被申请人2:藏锡江,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住无锡市芦庄5区86 号501室,身份证号:320211198209176017。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属于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的位于无锡万科城市花园1区75-802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偿付申请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226090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关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已生效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的(20xx)锡法湖民初字第0152号判决书,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226090元。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以清偿申请人。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薛端午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年1月31日
篇11: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评估流程:
《评估办法》用诸多笔墨规定了房屋征收评估的流程,比《指导意见》下的流程细致、明确且有操作性。新流程一般为:
1、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委托合同;
3、实地查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4、价值评估。估价师根据实地查勘及房屋资料,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5、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6、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7、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8、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篇12: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篇1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篇14:房屋资产评估报告
房屋资产评估报告模板精选
一、委估项目
***公司所属房产抵押贷款估价项目
二、委托方
名称:***公司
地址:***
三、估价方
名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四、估价对象概况
估价对象位于***,其合法产权人为***公司,建筑面积共9687.69平方米。
其中主楼一幢,1-5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430.12m2,平均层高3.6米,建成于20xx年,于20xx年底重新改造装修,外观九五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副楼一幢,1-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257.57m2,平均层高3.2米,建成于2xxx年,外观九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五、估价目的
为确定房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产抵押价值。
六、估价时点
20xx年8月15日
七、价值定义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八、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科学原则的前提下,还应依据如下原则:
1. 合法原则,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
2.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以估价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 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 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九、估价依据
1.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
(2)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国家标准GB/T50291-《房地产估价规范》。
3.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十、估价方法
估价对象为商业房产,同一供求圈内的整体成交案例极少,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同时由于其具有明显的收益性,因此适宜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十一、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细致的测算,确定该估价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2265.34万元)。
十二、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物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估价对象的通用性一般,具有可分割使用性,整体价值大,变现所需时间长,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范围为:估价结果±10%,变现时涉及以下税费:
①中介服务费:5%--6%
②契税:4%
③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5%
④所得税:20%
⑤过户手续费:2%左右
⑥印花税:0.5‰
⑦其它费用
十三、估价人员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十四、估价作业时间
20xx年8月12日—***
十五、估价报告有效期限
本估价报告有效期为自报告出具之日起壹年,即从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17日止。
知识拓展:
评估总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评估机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于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五、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的,可结合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相应的内容。
六、资产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性的陈述,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得出现评估机构的介绍性内容。
七、资产评估报告的数据一般均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资产评估报告应用中文撰写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评估报告,外文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果应与中文报告一致,并须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
八、凡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订,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15:房屋资产评估报告
房屋资产评估报告
估价结果报告
(2008)第***号
一、委估项目
***公司所属房产抵押贷款估价项目
二、委托方
名称:***公司
地址:***
三、估价方
名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四、估价对象概况
估价对象位于***,其合法产权人为***公司,建筑面积共9687.69平方米。
其中主楼一幢,1-5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430.12m2,平均层高3.6米,建成于2003年,于2007年底重新改造装修,外观九五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副楼一幢,1-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257.57m2,平均层高3.2米,建成于2003年,外观九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五、估价目的
为确定房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产抵押价值。
六、估价时点
2008年8月15日
七、价值定义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八、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科学原则的前提下,还应依据如下原则:
1. 合法原则,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
2.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以估价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 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 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九、估价依据
1.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
(2)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
3.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十、估价方法
估价对象为商业房产,同一供求圈内的整体成交案例极少,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同时由于其具有明显的收益性,因此适宜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十一、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细致的测算,确定该估价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2265.34万元)。
十二、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物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估价对象的`通用性一般,具有可分割使用性,整体价值大,变现所需时间长,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范围为:估价结果±10%,变现时涉及以下税费:
①中介服务费:5%--6%
②契税:4%
③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5%
④所得税:20%
⑤过户手续费:2%左右
⑥印花税:0.5‰
⑦其它费用
十三、估价人员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十四、估价作业时间
2008年8月12日—***
十五、估价报告有效期限
本估价报告有效期为自报告出具之日起壹年,即从2008年8月18日至2009年8月17日止。
估价技术报告
一、个别因素分析
估价对象位于***,其合法产权人为***公司,建筑面积共9687.69平方米。
其中主楼一幢,1-5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430.12m2,平均层高3.6米,建成于2003年,于2007年底重新改造装修,外观九五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副楼一幢,1-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257.57m2,平均层高3.2米,建成于2003年,外观九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二、区域因素分析
1.概况
***
2.自然条件
***。
3.对外交通条件
***。
4.基础设施
***。
三、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房地产估价应当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最高最佳使用是指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充分合理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本估价对象当前状况为最高最佳使用状态。
四、估价方法的选取
估价对象为商业房产,同一供求圈内的整体成交案例极少,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同时由于其具有明显的收益性,因此适宜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五、估价过程
1. 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年纯收入
A.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年总收入
①确定客房年总收入
据调查,***县中高档酒店一般入住率在50%-70%之间,估价对象为县政府指定招待中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估价对象年平均入住率按房间分类计算为40%-70%之间,估价对象拥有各类客房共82套, 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其它酒店的情况制定下表:
房间名称 | 数量(套) | 房价(元) | 入住率 | 年收入(元) |
主楼标准客房 | 49 | 248 | 70% | 3104836 |
副楼标准客房 | 8 | 120 | 70% | 245280 |
主楼单间 | 13 | 258 | 60% | 734526 |
副楼单间 | 6 | 160 | 60% | 210240 |
主楼高级套间 | 2 | 880 | 50% | 321200 |
副楼套间 | 2 | 380 | 50% | 138700 |
总统套房 | 2 | 1260 | 40% | 367920 |
合计 | 82 | -- | -- | 5122702 |
客房年收入=房价×数量×入住率×365
客房年总收入=512.27万元
日平均入住人数=(49+8)×2×70%+(13+6)×1×60%
+(2+2)×2×50%+2×2×40%
=96.8人
②确定会议室年总收入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调查结果,确定估价对象会议室使用收入情况如下表:
会议室名称 | 半天价格(元) | 出租率 | 年收入(元) |
大会议室 | 1800 | 30% | 394200 |
小会议室 | 1200 | 40% | 350400 |
合计 | -- | -- | 744600 |
会议室年收入=半天价格×2×出租率×365
会议室年总收入=74.46万元
③确定餐饮年总收入
餐饮年总收入包括食品、烟、酒、杂项、服务费等,按80%住宿旅客每人每天消费100元计算,则
餐饮年总收入=96.8×80%×100×365
=282.66万元
④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年总收入
估价对象房地产年总收入为以上1-3项之和,则
年总收入=512.27+74.46+282.66
=869.39万元
B.确定估价对象年总费用
①确定人员工资福利年总费用
估价对象现有相关服务人员98人,根据行业现状确定人数为100人,人均月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合计为1800元,则
工资福利年总费用=100×1800×12
=216万元
②确定餐饮年总成本
餐饮年总成本按餐饮收入的40%计算,则
餐饮年总成本=282.66×40%
=113.06万元
③确定消耗品年总成本
消耗品年总成本按客房及会议室年总收入的8%计算,则
消耗品年总成本=(512.27+74.46)×8%
=46.94万元
④确定年广告宣传费
年广告宣传费按总收入的2%计算,则
年广告宣传费=869.39×2%
=17.39万元
⑤确定年水电供热费
年水电供热按总收入的5%计算,则
年水电供热费=869.39×5%
=43.47万元
⑥确定年维修保养费
年维修保养费按年总收入的3%计算,则
年维修保养费=869.39×3%
=26.08万元
⑦确定年行政管理费
年行政管理费按年总收入的6%计算,则
年综合税收及附加=869.39×6%
=52.16万元
⑧确定年综合税收及附加
年综合税收及附加包含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按年总收入的15%计算,则
年综合税收及附加=869.39×15%
=130.41万元
⑨确定估价对象年总费用
估价对象年总费用为以上1-8项之和,则
年总费用=216+113.06+46.94+17.39+43.47+26.08+52.16+130.41
=645.51万元
C.确定估价对象年纯收入
年纯收入=年总收入-年总费用
=869.39-645.51
=223.88万元
2. 确定资本化率
资本化率是指年投资回报率,本次估价专指房地产置业投资的年平均回报率,一般应介于安全投资利率与风险投资利率之间,可以采用投资利率内插法求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可视为安全投资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可视为风险投资利率,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4.14%,一年期贷款利率为7.47%,现按照黄金分割位内插,则
资本化率=4.14%+(7.47%-4.14%)×0.618
=6.20%
3.确定收益年限
估价对象建成于2003年,建筑物耐用年限为50年,尚可使用47年;土地使用年限截止2053年,尚可使用年限为2053-2008=48年,故确定收益年限为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47年。
4.计算估价对象价格
公式:P=a×[1-1÷(1+r)n] ÷r
式中:P为估价对象房地产收益总价,a为年纯收入,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限。
房地产总价=223.88×[1-1÷(1+6.20%)47] ÷6.20%
=3397.28万元
根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字[2008][估]第***号土地评估报告结果确定估价对象中土地总价为1131.94万元,则
估价对象房产总价=3397.28-1131.94
=2265.34万元
六、估价结论
经评估,确定估价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2265.34万元)。
七、附件
①房屋图片 ②委托书 ③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⑤估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估价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⑦估价师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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