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本文共11篇,以供大家参考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好江湖骗子”提供。
篇1: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朱立达,经理。邮寄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联系电话:18606355777。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福恩,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邮寄地址: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秀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
邮寄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联系电话:
申请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于福恩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8月30作出的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月29日作出的(2010)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依据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2010年5月5日作出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王秀菊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存在严重瑕疵。(1)、12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被申请人王秀菊就诊的聊城市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病历附页、X线报告单及CT片报告单中均记录被申请人仅L2椎体骨折(压缩性),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的问题;(2)、2012月11日聊城东昌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10年3月30日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是:闭合性颅脑损伤、L2粉碎性骨折、“右筋骨骨折(气滞血瘀)”;(3)、聊衡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摘要部分对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的引述内容(第二页中间部分):“年12月11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辅助检查:CT示:L2椎体变扁,。。。左第3、4、5、7肋骨肋弓部见骨折线影,短短对位线尚可。初步诊断:L2骨折,左肋骨骨折。”“2010年3月30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王秀菊,。。。。L2粉碎性骨折,左肋骨骨折”。对聊城市人民医院CT会诊报告单的引述内容为:“2009年12月4日脑科医院CT片:脑实质区脑脊液腔系统未见异常,。。。,第二腰椎压缩变扁,并见多条骨折线,皮质不连续,前缘见游离骨片,椎管结构完整。CT诊断:左顶部软组织损伤,脑未见异常,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就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内容所进行的引述,与两家医院的病历的原始记载完全不一致,将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病例中、CT诊断报告中根本没有记载的情况引述为“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将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的“右筋骨骨折”引述为“左肋骨骨折”,这种随意篡改鉴材记载内容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存在肋骨骨折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鉴定鉴材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1)、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并非正规医院,实际上只是门诊部,东昌府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为: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该门诊部条件简陋,没有住院床位,不具备住院条件,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在该处住院的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在此门诊部住院110天的事实,所以,住院结算单上的住院费5500元应是不存在的;该门诊部也不具备拍X光片、CT片的条件,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内容也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秀菊未在该门诊部拍过片子,那么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门诊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X光费560元也应是不存在的,并且住院费用结算单系上世纪九十年代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不符合现在住院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因此,该住院结算单是虚假的,上面的各项费用也是编造的。
(2)、被申请人王秀菊提交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实为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所出具,而且该病例是在该案原一审期间由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补作的,通过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可以得以证实,该笔录第四页中钱子英明确陈述:“中医骨伤科医院平常根本不出病例,我们要求他出病例,他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他们不规范,再打官司时法官要病例,他们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该病历并非被申请人住院就诊当时形成,而是时隔 个月之后为了诉讼而找到门诊部,由门诊部后期编制的。所以,该病例及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都不是真实的,不应该作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
(3)、该门诊部所出具的“住院病历”也严重不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该病例记载:2009年12月11日的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被申请人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10年3月30日的出院记录上有4处记载为:左肋骨骨折;2010年3月30日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为“右筋骨骨折”;同一家医院(门诊部)作出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竟然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连患者最起码的受伤准确部位都未弄清楚,根本不应该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鉴材和法院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4)、聊城市人民(脑科)医院病历记载:2009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被申请人王秀菊仍在该院接受治疗,下午3时出院。而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却记载2009年12月11日上午9时被申请人王秀菊即已接受治疗;两份病历在时间记载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尚未从聊城市人民医院出院,不可能已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该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在本案二审后已经关闭,东昌府区卫生局已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10天的事实是不成立的,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并支持其在该医院住院所花费用是错误的。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于福恩、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1)、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住院病历”作为鉴材,明显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
(2)、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中对聊城市(脑科)医院的病历记载作引述时随意改动,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丧失了客观公正性。
(3)、申请人针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错误及漏洞,在本案二审期间多次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重新进行鉴定,均遭到被申请人无理拒绝。
申请人因不服原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曾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并于2月27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聊检 民再建〔2012〕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8月20日作出检察建议书复函,称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明显不当,不予再审。
综上所述,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病例作为鉴材,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本案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存在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肋骨骨折并构成伤残,明显证据不足,并且原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处理,明显程序违法。据此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再审。
篇2: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双方中断贸易。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篇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篇4: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篇5: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戴××,男,xxx年9月1111日生,住泰兴市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xxx)泰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裁决,驳回原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认定事实重大失实,完全是是非颠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实与案情。
1、申请人中标河道疏浚工程。
申请人戴××原在家务农,上有双亲,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压力而外出打工。xxx年底,因偶然的机会,申请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亲友的帮助下,经过努力得以中标了一小部分工程。12月,戴××以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义与xxxx县北淝河治理指挥部签订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约定:河道施工段长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单价5.1元/方,总价款134155.5元。
2、转包给郭××。
为履行上述合同,申请人与郭××于xxx年元月9日签订转包协议一份,约定郭××用挖掘机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后单价为4.4元/方)。
3、戴××工段不适宜挖掘机施工,郭××转至陶延胜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机按约开到了现场。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过烂,不适宜挖掘机施工,勉强施工需加价,双方未能谈妥。恰因附近褚集乡陶延胜工地需要挖掘机,郭××即转至陶延胜工地,申请人的工地则改由泥浆泵施工,为赶进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xx县土方机械化施工队的挖掘机完成,申请人为此支付该施工队47800元(单价5元/方)。同一时段内,郭在陶延胜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据(申请人已作为书证提交法院)。期间,郭××妻子赵×因煤气中毒,曾在褚集乡卫生院治疗。
此后直到xxx年,双方无争议。
4、双方产生矛盾。
xxx年,郭××妻子赵×与申请人戴××妻妹祝小兰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祝小兰被赵×打伤后诉至法院,泰兴市法院判决赵×赔偿祝小兰医药费等近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了张贴封条、查封房屋等强制措施,给赵×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由此,郭××与戴××积下了怨仇。
5、诉讼与判决情况。
xxx年,郭××凭当年的《协议书》唯一的书证,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的情况下,泰兴市人民法院仅凭与郭××有雇用关系的几个证人的主观性证言,采用荒唐的逻辑,认定郭××履行了协议,并判令戴××给付全部110000万元工程款(见泰兴市人民法院(xxx)泰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戴××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在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郭××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这些证人作证的情况分析如下:
(1)刘某。当庭陈述:“xx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这个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结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长。”(见一审卷宗P81-81)。事实上工段长200米,xxx年4月底才结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说明已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陶延胜的工段是80多米长。
(2)罗某。原告郭××问:“工程上我的老板是谁?”答:“姓陶的。”原告当庭纠正:“工程后期是姓陶的负责。”且不说原告当庭纠正的行为已构成干预诱导证人作证,单凭罗某当庭回答“老板姓陶”,已足以证实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
(3)卢某。“xxx年12月底,签订合同后,挖掘机是我送过去的,以后正常施工后我回来的。”可见卢并不清楚以后发生的事。
(4)季×。自称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总”,陈述“戴××夫妇承认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机。”事实上,季×并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职工,更谈不上副总,季在这一点上已说了谎。为什么要说谎呢?无非是为了圆上后来的谎言!季所知道的情况从哪里来的呢?是听戴××夫妇讲的,这叫传来证据。这样的证据如果可以采纳的`话,那么申请人戴××可以找到100个乃至更多的人对他们讲“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万元未还”,并且请这100人当庭来证实“他们确实听戴××讲过这样的话”,法院会不会采纳这100人的证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案件事实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规则规定认定事实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这一事实而言,刘某的证言具有很大主观性,且与其它证据相矛盾,甚至有伪证嫌疑,达不到“高度盖然”标准,更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仅凭刘某证言来认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部分证据系伪证。
原一审证人季×良心发现,现已写出书面证词,承认自己是在郭××承诺给予4万元好处费的诱惑下作了伪证。
季愿意出庭重新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四)出现了新证据。
罗某补充写出书面证词,证实施工地点是在安徽褚集乡,没有到其它工地施过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胜的工地。
罗某愿意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二、原一、二审判决根本上是错误的判决。
(一)行业习惯、社会常识、与人之情理
1、挖掘机行业的习惯告诉我们,挖掘机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机械磨损三部分构成,挖掘机施工行业的惯例一般是机械磨损和人工工资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费必须先行支付。
2、社会常识告诉我们,没有哪一个施工队伍在完成施工两三年后,工程款还是分文未付!更何况机器还要消耗柴油。全社会几乎找不到这种情况,即使找到,也会有结算文书或欠据在手!
(二)证据分析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当是:主张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郭××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务。工程施工行业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计算有一些常规的做法,按量计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签单、按时计酬的是出勤表、整体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决算报告或结算后形成欠条。这些常规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张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当按行业规矩提供相关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是伪证,更重要的是,原审判决是一份荒唐至极的判决,是一份极不公正的判决,是一份是非颠倒、黑白混淆的判决,是人为制造的错案。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还申请人清白和公正!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篇6: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xx省xx市工农西街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xx,女xx年4月27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男xxx年5月14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xx,男,xxx年2月8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镇xx村xx号
申请再审人xx省x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xxx)旌民初字第928号及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德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xxx)旌民初字第928号及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德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对肇事车辆享有控制管理权,并认定再审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是管理费,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是以分期付款方式将车辆出售给被申请人姚xx的,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因被申请人姚xx未付清购车款,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在车款未付清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故该车辆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实际上再审申请人就是保留了车辆的一种处分权,也就是说购买方在未付清车款前不得处分该车辆。依据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约定,再审申请人仅对车辆代缴各种规(税)费,再审申请人收取一定的代办服务费,再审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是一种劳务服务,原审法院认定收取的服务费为管理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原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三种行为承担责任,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二是由于过错侵权的;三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购车款未付清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其缴纳服务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由于分期付款的存在,再审申请人要对该车税费、规费等上进行代收、代缴,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是一种劳务服务,并不是一种对车辆运营的管理行为,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管理费。对车辆的占有、管理掌控权和收益权都由被申请人姚xx享有,再审申请人发放营运手续并不是对车辆的占有、管理和掌控;收取服务费也不是对车辆的运营获取利益,运营利益也归被申请人姚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x)第38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所确定的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原则,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利益。被申请人姚xx已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车辆的运行,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归其所有,因而被申请人姚xx是实际车主。所以本案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姚xx承担,而且双方在《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第六条中也约定了在其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均有被申请人姚xx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诉,再审申请人不是本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其收取服务费(即便按原审法院认为的收取的是管理费)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主观过错,再审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车辆收取服务费(或按一、二审所认定的收取的是“管理费”)就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的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申请人不是侵权人,当然不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规定连带责任仅有四种情况:(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3)合伙之间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当事人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民法通则就没有其他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连带责任的适用是严格的,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导致错误判决,为了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第179条第2、6款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希望贵院辨法析理,公正审查,公正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xxx年四月二十六日
篇7:如何写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篇8:民事再审申请书
经办律师按: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在一审胜诉、二审被判败诉的实际情况下,我接受原告方委托,向原告充分释明此案申请再审存在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如被裁定驳回,则可以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限期返还房屋为诉请另诉。)此民事再审申请书就是在此等背景下形成。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当事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案号: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XX号,立案审查,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裁定,以三月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袁某红持有的合同原件及购房款收条原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规定,未采纳申请人三月梅的主张,驳回被申请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
一件民事案件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以及律师在民事代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作用,并非判决的本身,而是最终的结果是否为当事人认可或者接受。
篇9: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不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 ;
2、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3、判令被申请人 ;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
二、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违反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0: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5月25日作出的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1: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