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类合同解除权条款,本文共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可可绿”提供。
篇1: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类合同解除权条款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类合同解除权条款
1.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约定排除解除条款将有悖公平;
2.协议约定条款与约定解除相冲突时,避免简单适用文意解释;
3.字面上包含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不能武断判断合同自始无效而排除合同解除权的适用。
依据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规定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中。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而法定解除则相反,一般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完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获得对方同意。
知识产权类合同的商谈和拟定过程中,约定解除权的构建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影响深远。因此导致的合同违约,以及进而产生的巨额违约金赔偿,极有可能成为压死“违约方”的最后一根稻草。本文中,笔者将从合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约定适用出发,探讨因此产生的系列问题。
约定排除解除条款VS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产生,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任意一方即可援引该条主张合同解除,且不必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拟定合同之初即排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行使:如合同约定,“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和形式终止合同的履行。”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出现合同法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情形、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该合同中约定排除法定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实际上,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是实现契约自由的根本体现,因此合同约定有效,当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然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常常不仅涉及初始知识产权、改进后知识产权的权属和使用问题,更可能涉及因此产生的保密条款效力存续、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等,如若因一方重大违约,导致约定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合同另一方仍然无法援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明显与公平原则相悖,有违双方约定本意。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在深圳市宏达益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骏马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高院认为:
涉案两公司签订的《设备开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约定,提供合格设备是宏达益生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开发的成果需要委托方骏马公司验收合格。宏达益生公司一直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交付近两年时间内已交付合格设备。骏马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享有法定解除权,即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双方现有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据此,广东高院对原告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故此,笔者认为,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亦不应偏废公平原则。在判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相关条款时,不能一味照本宣科,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武断适用双方约定排除法定解除权的条款,若此,看似在司法实务中“节省”力气,“顺应”当事人意愿,实则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约定排除解除条款VS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合同中不仅约定了解除条件,比如,“乙方若有……的行为,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合同中还存在排除法定解除权适用的条款,比如,“在本协议执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在这样的情况下,若乙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如何适用合同解释方法解释冲突条款就成为关键。
合同解释方法通常有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四种方法,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显然,存在明显冲突的合同条款时,简单的适用文义解释原则,不能正确、充分、真实地反映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根据全部合同条款,双方之所以在条款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是因为相关技术的使用和许可对一方至关重要,另一方违反该条款将会造成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和严重违约的后果。
故,在理解“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的履行”这一合同条款时,适用体系解释方法更为适当,也就是把甲乙双方约定的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统一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理解双方意图达成的意思表示。当然,按照解释方法顺位,也可继续适用合同目的解释方法,冲突条款应当适用于合同目的,对于合同整体目的、部分合同目的和合同条款的目的予以兼顾。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类合同的草拟和成立,往往不仅仅是呈现在合同条文上的语言文字,更有双方利益权衡、谈判、交易过程、交易习惯等综合因素为背景,司法审判者在试图就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顺位适用合同解释方法,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合同解除权VS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即是指合同因欠缺严重的生效要件,致使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效力自始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无效不同的是,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对双方丧失效力,也就是说,在解除日之前,合同持续有效,约定达成的协议条款对双方依旧有约束力。
那么,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合同双方当事人列为约定解除条款,约定情形发生,如何理解合同效力和约定条款呢?
笔者认为,一方面,若合同中存在上述约定,且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触发约定解除情形,另一方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此时不能因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判定整个合同自始无效,从而排除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甚至认为解除权的行使构成合同违约。另一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订立合同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导致约定合同无效,更不能据此排除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
契约自由是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作为居中裁判,无法真正还原合同签订时双方签订的情形,也无法完美、精准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的中点。正因如此,司法审判者不能一味倚重某一原则、某一方法,忽视合同拟定、履行实际是有机、动态的过程,简单裁判。
注释:[1]粤民申5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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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供货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三大类问题
1、知识产权权属
通常把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的知识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供应商给客户供货相关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另一类是在供应商给客户供货过程以外,包括之前,同一时间或者之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对于后者,通常是各自产生的归各自。对于前者,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有多种约定,全部归客户显然对客户最有利,全部归供应商显然对供应商最有利。作为供应商,要注意的是,会不会把本来可以归自己的知识产权“大方的送给了客户”,导致于自己以后无法为其他客户提供类似产品。
2、知识产权许可
针对供应商为客户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过程,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相互许可都不会有问题,问题主要会出在供货合同以外的地方。如果供应商A只是因为一次供货合同,就在合同中同意把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免费许可给客户未来所有的产品,那客户与其他供应商合作时,即使竞争对手使用了供应商A的专利,供应商A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竞争对手赚钱而毫无办法。
3、专利侵权赔偿
越来越多的客户希望供应商替自己解决专利侵权问题,因此会在供货合同中设置侵权赔偿条款。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侵权赔偿条款怎么定,要结合具体的产品情况。
如果产品非标准件产品,全部设计是客户决定的,那么供应商可以少承担甚至不承担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产品是标准件产品,即使同意了为客户提供全部侵权赔偿,也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客户不能在供应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作主张给了权利人钱之后,再找供应商要赔偿,毕竟大部分人会对不是自己的钱更大方一些。
即使供应商为客户提供的是标准件产品,对于必然会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比如通讯类产品,将来遇到专利赔偿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由于供应商的利润是受供货价格限制的,最初的大包大揽会为以后的潜在纠纷埋下巨大风险,最好事先双方讲清楚赔偿上限,否则日后扯皮,影响商业合作关系。
篇3:浅谈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浅谈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摘 要」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现代社会中经济现象变化多端,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担风险,保证企业合理化经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但如约定不当,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凭借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条款,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在商品房预售中,即经常出现此种情形:商品房开发商籍自己雄厚资本及专业知识制定一些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责任条款、免除房屋质量责任条款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认识这些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本文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由于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如商品房销售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作出的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即属此类情况,除非购房者予以认可,否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订立者应作出解释。 在商品房预售中,一般房地产销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称标准合同,合同内容固定,适用于所有购房者。购房者对合同内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没有更多的协商余地。如订立合同,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只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负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为严格的提请注意义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目前国外的立法对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希腊民法典》第332条规定:“旨在预先免除或限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协议无效。”我国合同法亦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因售房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购房方不得要求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中的“过失行为”应视为不包括重大过失行为在内。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例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此外,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严重违约或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得援用免责条款,因为这种情况同属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四)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规定免除或限制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责任的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与法律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相违背。因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售房方不得订立免除给购房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免责条款。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条款皆协商一致,但在发生纠纷时,却由于各自对有关条款理解不一而各执一词。因此,就需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在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有以下几个原则可供掌握:
(一)统一解释原则。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客观合理,在销售商使用了特殊的术语制定人定式合同,适用于所有购房人时,应以购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解释的依据,而不允许以销售商单方面、不公平的理解为依据。对相同的情况不允许有不同的解释出现。法院在审理一个开发项目中多个购房人与销售商的预售纠纷时,应注意运用同一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
(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语表达的意思与合同目的相反时,应当通过解释更正合同用语;当合同内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每一合同用语或条款都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和协调,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当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时,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解释,摒弃有背于合同目的的含义。”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符合合同的目的。如果将免除迟延交房责任条款理解为销售商可以无限期地推迟交房日期,就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法院不应支持销售商这样的`解释。
(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则。对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对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释,以避免制定免责条款者利用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利益。(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4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版。)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各国立法也多加以继承。
(四)限制解释原则。指对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推定适用免责条款。一旦扩张适用就会侵犯购房者的利益。例如: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销售商的免责事项一一进行了列举,在最后一项规定了“其他事件”,这是个概括性的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为任何事件,而应解释为与先前所列举的事项同一种类的事件。
(五)非定式条款优先的原则。在销售商与购房者订立于定式预售合同,而后又别协商订立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如其中的免责条款发生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据。这是因为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四、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
针对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较多,消费者权益受到重重限制的情况,应从社会各方面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从各国的做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立法规制。即从法律上规定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有效无效的要件、解释规则、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世界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此问题加以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1342条。还有的国家针对定式合同及免责条款制订专门法律,如《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以色列标准合同法》等。我国以往的民事法律没有对此问题的专门规定。新颁布的合同法增加了相关内容,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五十三条等,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二)司法规制。司法规制是指人民法院对免责条款有司法审查权。法院可以根据受理的案件之具体情况,对免责条款是否已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有无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法院还可以通过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其为可撤销的条款,使它对当事人不生效。司法规制对于保证购房者免受不公平免责条款的侵害起着重要作用。
(三)行政规制。限制免责条款的消极作用还可以通过行政规制进行。行政机关可以建立事先审核制度,销售商制订的定式免责条款需先向主管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机关申报核准后才可以使用。这样,行政机关就可以在审核时发现不公平的免责条款。目前德国及日本即采用这种方式。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事后监督的方法,如在法国,政府组织特别委员会调查不公平合同条款,依据委员会的建议发布命令,禁止使用特定类型的合同条款。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要求辖区内的房地产预售使用规定的合同文本,防范不公平免责条款的出现,这也属行政规制的一种。房地产管理机关还可以对使用不公平免责条款的销售商进行处罚。
(四)社会团体规制。在我国,购房者还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与销售商的纠纷。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建议销售商停止使用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
笔者相信,通过法律的完备、购房者法律意识的觉醒及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将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篇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充条款(适用于学校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充条款(适用于学校类事业单位)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前面的话〗
国家在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国办发〔〕35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目前全国上下,尤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员工,对人事制度的改革非常关注。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以政府规定的方式也出台了《聘用合同》格式。本文以于2002年12月16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为兰本,并以最高人民法院209月5日施行的法释[]13号司法解释为依据,试对《聘用合同》条款作出补充。
本文主要适用学校类事业单位,供其他类事业单位参考。
一、关于合同内中途解除合同的培训费承担,对应《试行办法》第45条:
1、乙方参加研究生(含博士、硕士生、研修班)学习毕业后必须回甲方单位工作服务十年。若服务不满十年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研修班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伍万元的违约金,研究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带薪学习期间内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收入(含固定工资、活工资及各项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在本合同期间内其他投保的费用、商业保险费以及各项有关福利待遇费用。
注:可以考虑学期费用可采用按每服务一年减扣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的10-20%的方式。
2、乙方参加各类专业技术短期培训,仅参加单项培训的必须在甲方单位工作服务三年,多项培训的必须在甲方单位工作服务六年。若服务年限未满而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应按每次(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的三倍支付违约金。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用、出差补助、车船费等因本次培训所发生而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注:乙方服务不满约定期限的,可按每服务一年减扣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的方式。
二、合同当事人双方关于违约金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实现,对应《试行办法》第58条、《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第1款:
3、乙方对补充条款第1条、第2条、第5条、第6条应当自觉履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费用。若乙方在违约责任产生后,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10日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注:甲方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聘用合同书》应进行公证。
4、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前款规定处理。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支付费用等给付之诉可直接到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密条款,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第(三)款:
5、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工作岗位与工作性质掌握、知晓和涉及甲方商业秘密,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三年内,不到设有同类岗位、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受聘任职,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不自己经营或从事、包括变相经营或变相从事同类业务。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赔偿金。
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四、经济补偿金,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
6、对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除本合同有关条款已作约定的外,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在本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而甲方不同意的,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7、本合同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幅度应当一致。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金额应按《试行办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执行。
五、合同期届满受聘人员拒绝续聘的处理,对应《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七章:
8、下列受聘人员不得拒绝续聘,本合同约定最长服务期限届满,或甲方不再续聘的除外:
(1)、甲方出资引进和培训的人员;
(2)、《试行办法》第39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的人员;
9、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凡属于补充条款第8条之列人员拒绝续聘的,甲方有权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六、合同中适用仲裁方式的人事纠纷约定,对应《试行办法》第九章、《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
10、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可向__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非工人调令,从事非工人岗位的乙方(编者注:如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等)与甲方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发生的人事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争议。
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据《劳动法》及配套法规向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工人调令,或依据合同约定从事工人岗位的乙方(编者注:如工人、勤杂工、临时工、编制聘用的`工人等)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争议和其他争议;
(4)、按照本合同约定,除应申请人事仲裁以外的争议和其他争议。
12、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法释[2003]13号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应《试行办法》第一章、对《聘用合同书》第一部分“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聘用期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本合同的签订、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合同争议纠纷解决中凡各级政府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符合的或冲突的一律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3、国家若对《聘用合同》法律适用颁布新法律的,适用新法律。
何宁湘律师
邮箱:mdshnx@hotmail.com
篇5: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充条款(适用于学校类事业单位)论文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充条款(适用于学校类事业单位)论文
〖前面的话〗
国家在2002年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国办发〔2002〕35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目前全国上下,尤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员工,对人事制度的改革非常关注。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以政府规定的方式也出台了《聘用合同》格式。本文以于2002年12月16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为兰本,并以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5日施行的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为依据,试对《聘用合同》条款作出补充。
本文主要适用学校类事业单位,供其他类事业单位参考。
一、关于合同内中途解除合同的培训费承担,对应《试行办法》第45条:
1、乙方参加研究生(含博士、硕士生、研修班)学习毕业后必须回甲方单位工作服务十年。若服务不满十年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研修班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伍万元的'违约金,研究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带薪学习期间内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收入(含固定工资、活工资及各项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在本合同期间内其他投保的费用、商业保险费以及各项有关福利待遇费用。
注:可以考虑学期费用可采用按每服务一年减扣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的10-20%的方式。
2、乙方参加各类专业技术短期培训,仅参加单项培训的必须在甲方单位工作服务三年,多项培训的必须在甲方单位工作服务六年。若服务年限未满而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应按每次(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的三倍支付违约金。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用、出差补助、车船费等因本次培训所发生而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注:乙方服务不满约定期限的,可按每服务一年减扣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的方式。
二、合同当事人双方关于违约金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实现,对应《试行办法》第58条、《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第1款:
3、乙方对补充条款第1条、第2条、第5条、第6条应当自觉履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费用。若乙方在违约责任产生后,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10日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注:甲方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聘用合同书》应进行公证。
4、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前款规定处理。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支付费用等给付之诉可直接到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密条款,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第(三)款:
5、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工作岗位与工作性质掌握、知晓和涉及甲方商业秘密,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三年内,不到设有同类岗位、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受聘任职,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不自己经营或从事、包括变相经营或变相从事同类业务。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赔偿金。
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四、经济补偿金,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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