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合同法总论,本文共13篇,欢迎大家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姜涛医生”提供。
篇1: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世远。
内容简介
《合同法总论(第3版)》修订的动因是:其一,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二,裁判实务产生了新案型、新问题;其三,学术研究在主客观方面均有新进展;其四,获得了一些新资料。本次修订是全面的,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均较前版有明显的进步。在内容方面,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处修订《合同法总论(第3版)》内容。另外,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面的案例,也是本次修订关注的重点之一。
作者简介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学博士,日本法政大学访问学者。
韩世远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合同法学理论研究,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20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合同法总论》(该书已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民法学科一等奖)。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与日本法学家下森定教授共同主编的《履行障碍法研究》。
目录
三版前言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代二版前言)一版前言缩略语表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履行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 第八节 履行的抵充第六章 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情事变更 第四节 履行迟延 第五节 履行不能 第六节 拒绝履行 第七节 不完全履行 第八节 债权人迟延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债权让与 第四节 债务承担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 第四节 强制履行 第五节 赔偿损失 第六节 违约金 第七节 减价第十一章 合同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狭义的合同饵释 第三节 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节 修正的合同解释第十二章 合同法及其周边 第一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二节 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主要文献法条索引事项索引人名索引
[合同法总论]
篇2: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篇3: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3-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答案】CD
(二)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
(b)被告:次债务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大致相等”,也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
(-3-5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官方答案为ABCD)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果。
①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获得执行根据的,由次债务人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②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获得胜诉判决,或者取得其他执行根据的,应当将次债务人清偿的数额按照债权比例在数个债权人之间分配。
(2)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果。
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②扣除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数额以及费用以后的剩余部分,依然归属于债务人。
2.诉讼费用的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如果债务人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应当直接确定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如果债务人未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次债务承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与此不同,在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都可能成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篇4: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 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第15题,单选)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选项A、B错误。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和向丁基金会捐赠现金,都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前,因此没有损害到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得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和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选项C正确。
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后,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不得撤销。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三第54题,多选)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的说法正确。
《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B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所以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C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因为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D是错误的。
本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BCD,但是我们认为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CD.
篇5: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世远。
基本信息
书名:合同法总论
图书编号:861304
出版社:
定价:39.0
ISBN:750364756
作者:韩世远
出版日期:-04-01
版次:1
开本:16开
简介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 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 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情事变更
第四节 履行迟延
第五节 履行不能
第六节 拒绝履行
第七节 不完全履行
第八节 债权人迟延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债权让与
第四节 债务承担
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
第四节 强制履行
第五节 赔偿损失
第六节 违约金
第十一章 合同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狭义的合同解释
第三节 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节 修正的合同解释
第十二章 合同法及其周边
第一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二节 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
主要文献
法条索引
事项索引
人名索引
后记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篇6:学习方法总论
各种各样的学习方法和道理,想必大家已经了解很多了。但是,我们怎样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个性化学习方法呢?首先让我们看看学习方法有哪些共性。在此,我试着给出学习方法的一些基本规律——学习方法总论:
Ø 学无定法,不必拘泥;
Ø化繁为简,化难为易;
Ø将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以上这个总论,可以说是一切好的学习方法的总纲,对我们借鉴和评判学习方法的优劣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下面,我们就用这个总论来分析几种常用且通用学习方法,并从总论出发给出三种我自己摸索、独创的学习方法,希望你从中有所领悟和体会,并结合自身特点,找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通用学习方法
主动联想法
主动联想法指的是在学习年代、数字、原理等比较枯燥的新知识时将这些新知识与自己所熟悉的事件、场景、旧知识等联系起来,这能极大地提高记忆的效率。
例如:马克思生于185月5日,这个知识要记住就很容易。我将它与孩子出生的场景发生联系,记成是马克思出生时候,助产士在他屁股上打了一巴掌(18),又一巴掌(18),他“呜”(5)“呜”(5)地哭了。
分析这种方法就可以发现,它运用了总论中的第一条——学无定法;也采用了第二条——简化难度;更运用了第三条——主动记忆,所以学习效果非常明显。
定期总结法
定期总结法是在一段时间学习后,用自己的语言将相关知识条理、系统地加以总结,以便提高自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程度。
例如:学完受力分析以后,我们可对其操作步骤总结如下:
a)画受力物体图
b)按照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原理,寻找施力物体
c)确定力的大小
d)用箭头和线的长度表示受力方向和大小
e)确定受力分解的坐标系
f)受力分解
g)求合力
考试和测验是让大多数学生都很厌烦的一件事,但是,如果你把学习当作一个完整系统来看的话,它应该包括信息采集系统(阅读、听讲等)、分析处理系统(思考、总结)、记忆存储系统(笔记、大脑)、反馈系统(考试和测验)、校正系统(针对性复习)。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和测验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否则,很难说清系统的目标到底实现得如何,有什么问题和缺陷,该怎样改进等。当然,这种反馈不仅仅包括学校和老师安排的考试和测验,也包括自己有意进行的自测。
系统回忆法
中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比如物理的力学、电学、运动学等等,每章学完以后,如果可以找个时间,安静地进行一下系统回忆,就可以发现自己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有助于将整个章节形成完整认识。通常在回忆过程中,印象不清楚的部分需要仔细复习。
我在上中学的时候就养成了一个睡前回忆的学习习惯,每天睡觉前将一天所有的学习内容在脑海中过一遍,发现记忆不清的地方就在枕边的本子上写下来,以备明天复习参考,效果非常好,对学习的帮助很大。但是也有一个很大的弊病,那就是不容易入睡,影响睡眠和身体。所以,在我教学的时候,就对这种方法进行了折中,并不要求学生每天晚上回忆,而是要求他们分阶段拿出独立时间,进行系统回忆。
四轮学习法
目前,各种学习方法类图书中有很多关于四轮学习法、五轮记忆法、八轮学习法的介绍,其理论依据都是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就我个人观点而言,我认为采取四轮学习法已经足够了,具体如下:
第一轮:初次学习后1~5分钟内完成一次以上完整回顾。例如:背英语单词不要只看一遍,而要同时多记几次。
第二轮:初次学习后30分钟内完成一次浏览回顾,记起要点或轮廓即可。
第三轮:初次学习后1天内完成一次要点回顾,要对知识要点进行记忆补充。
第四轮:初次学习后1~2周内完成一次要点回顾,再次对知识要点进行记忆补充。
篇7:经济关系总论
经济关系总论
经济关系比较,是中国式比较经济学的基础。因为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各种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所有经济主体、各种经济当事人,都是在一定经济关系中开展活动的。经济关系规定了经济体制的框架,决定着经济资源分类型配置的空间,提供了经济运行的实际载体。第一节 经济关系的分析
以往的经济学对经济关系都做了分析,但分析的方式不同。有的把经济关系放在经济学科的前提假定中,如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亚当斯密,以“经济人”作为其理论体系的前提假定,认为社会中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都是理智的自利者,由此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就是自愿互利的交换关系,人们从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出发,通过提供给对别人有用的东西而换得对自己有益的东西,从而达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效果。有的把经济关系通过经济理论的范畴来表现、概括,如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李嘉图,在其经济理论中,各种经济范畴之间可以反映各种经济关系,地租、利润、工资,这三个范畴就反映了地主、资本家、工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以分析经济关系为己任,然而,传统政治经济学似乎还不懂从经济学科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翻开以往的各种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见到的多是从政治层面上来分析经济关系。例如,谈到资产阶级内部的关系,就说是尔虞我诈、大鱼吃小鱼的关系,实际上这是对各种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描述,用这种描述来论述经济关系,除了得到一个总体印象外,我们得不到什么。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商品销售中的竞争关系,有要素获取中的竞争关系,有相互之间在商品、要素等方面的交易关系,有资产产权交易关系,通过其交易还能形成经济上的附属或支配关系,有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有利益一致的联合、结合关系等等。再如,谈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工人阶级内部的关系,就说是同志式的协作分工关系、互助关系。实际上,分析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就要有具体对象,首先对经济角色要确定。协作分工关系产生于企业之间,可能是交易关系,也可能在国营企业之间是行政性的安排,也可能是出于道义上的援助关系。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关系与企业之间的互助关系,内容是完全不同的。
以上说明,仅从政治层面和仅从阶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经济关系是不够的。而当我们具体分析社会经济运行时,就不能靠从这个角度来作出的描述了。
第二节 经济关系的类别
一劳动占有与劳动交往关系
在进行经济关系比较前,首先要弄清经济关系的内容。
政治经济学的传统理解是把经济关系等同于阶级关系与阶级内部的关系,实际上,阶级关系与阶级内部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决不是它的全部内容。从经济上来考察的阶级关系,是财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态,列宁对此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与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注①) 这个定义全面描述了阶级社会中劳动占有关系的内容。而在没有阶级存在的时代,社会成员对财产的占有不是上述情况,也没有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可见,就是财产关系,也不是等同于阶级关系,在阶级内部也发生着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劳动占有关系的基本关系。劳动占有关系是从社会生产的直接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在社会条件下开始的直接生产劳动,首先要有生产条件的提供者与生产条件使用者的区别,他们的关系是由财产关系确定的。其次是直接的分工协作关系,分工协作是劳动者的个体生产力合并为集体生产力的环节。最初的分工是自然分工,在集体生产中是不同操作之间的具体劳动分工。在总体劳动中还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再就是生产劳动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承担着协调劳动者分工协作关系的职能。最后是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财产关系一确定,在劳动占有关系内部就不再有平等的交易关系了,各个经济角色都得按已定的规则与自上而下的等级服从原则办事。
[1] [2] [3]
篇8:学习方法总论
ø 学无定法,不必拘泥;
ø化繁为简,化难为易;
ø将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以上这个总论,可以说是一切好的学习方法的总纲,对我们借鉴和评判学习方法的优劣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下面,我们就用这个总论来分析几种常用且通用学习方法,并从总论出发给出三种我自己摸索、独创的学习方法,希望你从中有所领悟和体会,并结合自身特点,找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通用学习方法
主动联想法
主动联想法指的是在学习年代、数字、原理等比较枯燥的新知识时将这些新知识与自己所熟悉的事件、场景、旧知识等联系起来,这能极大地提高记忆的效率。
例如:马克思生于185月5日,这个知识要记住就很容易。我将它与孩子出生的场景发生联系,记成是马克思出生时候,助产士在他屁股上打了一巴掌(18),又一巴掌(18),他“呜”(5)“呜”(5)地哭了。
分析这种方法就可以发现,它运用了总论中的第一条——学无定法;也采用了第二条——简化难度;更运用了第三条——主动记忆,所以学习效果非常明显。
定期总结法
定期总结法是在一段时间学习后,用自己的语言将相关知识条理、系统地加以总结,以便提高自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程度。
例如:学完受力分析以后,我们可对其操作步骤总结如下:
a)画受力物体图
b)按照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原理,寻找施力物体
c)确定力的大小
d)用箭头和线的长度表示受力方向和大小
e)确定受力分解的坐标系
f)受力分解
g)求合力
错误反刍法
考试和测验是让大多数学生都很厌烦的一件事,但是,如果你把学习当作一个完整系统来看的话,它应该包括信息采集系统(阅读、听讲等)、分析处理系统(思考、总结)、记忆存储系统(笔记、大脑)、反馈系统(考试和测验)、校正系统(针对性复习)。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和测验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否则,很难说清系统的目标到底实现得如何,有什么问题和缺陷,该怎样改进等。当然,这种反馈不仅仅包括学校和老师安排的考试和测验,也包括自己有意进行的自测。
这里所说的错误反刍法,其实就是针对考试和测验而言的后续步骤——针对性复习。因为考试和测验暴露出来的问题往往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能够揭示出你对相应部分的知识掌握程度,所以,我要求学生要特别注意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甚至专门作一份错误笔记。将自己历次考试和测验中出现的问题,集中放在一起,经常回顾和思考。
系统回忆法
中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比如物理的力学、电学、运动学等等,每章学完以后,如果可以找个时间,安静地进行一下系统回忆,就可以发现自己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有助于将整个章节形成完整认识。通常在回忆过程中,印象不清楚的部分需要仔细复习。
我在上中学的时候就养成了一个睡前回忆的学习习惯,每天睡觉前将一天所有的学习内容在脑海中过一遍,发现记忆不清的地方就在枕边的本子上写下来,以备明天复习参考,效果非常好,对学习的帮助很大。但是也有一个很大的弊病,那就是不容易入睡,影响睡眠和身体。所以,在我教学的时候,就对这种方法进行了折中,并不要求学生每天晚上回忆,而是要求他们分阶段拿出独立时间,进行系统回忆。
四轮学习法
目前,各种学习方法类图书中有很多关于四轮学习法、五轮记忆法、八轮学习法的介绍,其理论依据都是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就我个人观点而言,我认为采取四轮学习法已经足够了,具体如下:
第一轮:初次学习后1~5分钟内完成一次以上完整回顾。例如:背英语单词不要只看一遍,而要同时多记几次。
第二轮:初次学习后30分钟内完成一次浏览回顾,记起要点或轮廓即可。
第三轮:初次学习后1天内完成一次要点回顾,要对知识要点进行记忆补充。
第四轮:初次学习后1~2周内完成一次要点回顾,再次对知识要点进行记忆补充。
篇9: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篇10: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与合同法第54条相关的合同法条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篇11:合同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12: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8条【1】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篇13:合同法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费用。
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目的,使因合同无效而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无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这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因素。其次,返还财产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必须恢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
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折价补偿
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
事实上不能返还,如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经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又如有形财产已经变形、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法律上不能返还,如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当双方在合同无效中都有过错,并且都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时,可以相互请求赔偿,就相同的损失数额进行折抵之后,对所余部分进行赔偿。